附件9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申报期限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 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填写具体起止年月日。
(二) 投资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3.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4. 纳税人识别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有住所的个人则不填写。该栏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未赋予的,不填写。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三) 表内各栏
1. “应汇总申报的各被投资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栏:填写投资者从其各投资单位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须分行填写。其中,第1行填写汇算清缴地被投资单位的相关信息及数据;第7行填写合计数。
2. 第8行“应调增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在汇总计算多个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时,被多扣除、需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者生计减除费用标准。
注:按照税法规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只能扣除一次减除费用。由于各投资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扣除了减除费用,故在填写本表时,应在本栏就第一项填写的N个被投资单位的应纳所得额,调增(N-1)个减除费用。该减除费用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42000元/年标准。即该栏填写(N-1)×42000元/年。以后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3. 第9行“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按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第9行=第7行+第8行
4. 第10行“税率”及第11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9行计算出来的数额进行查找。
5. 第12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写。
第12行=第9行×第10行-第11行
6. 第13行“本企业经营所得占各企业经营所得总额的比重”及第14行“本企业应纳税额”:投资者兴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填写本栏;其他情形则不填。
(1) 第13行:填写申报地被投资企业经营所得占纳税人投资各应汇总纳税企业经营所得的比重。
第13行=第1行÷第7行
(2) 第14行: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7. 第15行“减免税额”:是指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8. 第16行“全年应缴税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1) 投资者兴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
第16行=第14行-第15行
(2) 其他情形
第16行=第12行-第15行
9. 第17行“全年已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10. 第18行“应补(退)税额”:按相关栏次计算填写。
第18行=第16行-第17行
第二篇: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查账)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查账征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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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月、季度及年度申报纳税。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填写本表要用中文,也可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五、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企业识别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编码。
2.税款所属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填表日期:填写办理纳税申报表的实际日期。
(二)表中项目
1. 表中第1-18栏,按照企业申报纳税同期的利润表和有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填写,要符合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其口径、金额要与企业账表一致。
2. 表中第23栏“经营其他企业取得的所得额(年度填报)”是指业主、投资者从其兴办或经营的其他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所得。年终申报时,等于“补充资料”中“4、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额合计”。
3. 表中第24栏“业主、投资者费用标准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4. 表中第3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5. 表中第33行“期初未缴所得税额”是指欠缴的个人所得税累计额。本期栏填报上月实际欠缴税额。
6. 表中第34行“实际已缴所得税额”是指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额。本期栏填报上月实际入库税额
7. 表中第50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8. 表中第61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9. 表中第65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10. 表中第66栏“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
11. 表中第25栏“应纳税所得额”,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21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21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以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22栏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年终申报时,该栏应等于第21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补充资料”中“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
(三)表中逻辑关系
1. 6=1-2-3-4-5
2. 12=6+7+8-9-10-11
3. 18=12+13+14+15+16-17
4. 19=36=37+50+61
5. 20=64=65+66+67+68
6. 21=18+19-20
7. 25=21+23-24(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25=21×22+23-24(合伙企业)
8. 年度申报时:28=25×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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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或季申报预缴个人所得税时:28=(25÷n×12个月×26-27)÷12个月×n(n为本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月数。)
9. 32=28+29-30-31
10. 35=32+33-34
11. 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
12. 50=51+52+53+54+55+56+57+58+59+60
13. 61=62+63
14. 64=65+66+67+68
六、本表为A3型竖式一式两联,一联纳税人留存,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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