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预备法官培训实习大纲

时间:2024.5.2

全国预备法官培训实习大纲(试用)

为规范预备法官的实习,按照《2007—20xx年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和《全国法院预备法

官培训20xx年—20xx年教学计划》,制定本大纲。

一、实习目的和要求

实习是预备法官培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使受训学员在集中授课培训后,对审判工作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亲自参与司法实践,进行尝试与体验,在实际工作中培养实际操作能力,达到初任法官

的任职标准。

在实习阶段,学员在指导教师(法官)指导下进行审判实践。要求通过审查案件起诉材料、阅卷,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撰写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以及制作裁判文书等审判活动,培养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

力、诉讼调解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适应审判工作的要求。

二、实习时间、范围

校外实习的总体时间不应少于8个月,法院实习的范围主要应以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为主进行,条件

允许的地方可组织学员到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进行实习。 为使学员接触到各级法院的各类主要审判业务,实习应采取分阶段、轮流制的形式,每个学员依次到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立案信访等部门进行实习。并可根据学员意愿及其今后拟从事的

审判岗位在实习阶段予以重点考虑和保证。

三、实习动员及实习准备

在整个实习活动开始前,应进行实习动员,向学员讲明实习的总体安排,各个阶段的实习内容,所要达到的实习目标,以及实习期间的纪律要求等事项。同时,应将学员分成若干实习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

确定每个小组的实习单位,以确保实习能够按照计划进行。

四、实习的指导

为保证实习的效果,培训机构应聘任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担任实习学员的指导老师。实习学员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直接参与案件的审判,指导老师应对学员办案的各个环节进行指示、检查、督促、点评和考核。在每个庭室的实习结束后,承担学员实习指导工作的老师(法官)应

就学员的业务能力、职业素养等做出书面评语。

五、实习内容及要求

(一)立案

1、立案审查和登记

(1)了解立案工作的职责范围和要求。

(2)熟悉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立案程序。

(3)熟悉和了解各类案件受理条件和管辖规定。

(4)学习审查刑事、民事等案件的起诉材料,完成审查、登记、编立案号、指导缴费等程序全过程的操作。

(5)参与诉讼外调解。

2、信访接待

(1)熟悉和了解信访接待程序和要求,阅读信件,提出处理意见。

(2)依照规范接待当事人,做接待记录;根据法律和法理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对接待中发现的相关问题

提出处理意见。

(3)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解决纠纷的方案。

(4)参与对信访老户的化解、协调、疏导和劝返工作。

(二)刑事审判实习

1、庭前准备

(1)阅卷

阅卷要点:通过阅卷,应掌握以下情况,为设计庭审方案提供依据。

①受理案件是否符合管辖的规定;

②本院是否是最适合审理该案的法院;

③起诉是否符合条件;

④指控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⑤指控的事实、情节以及案发经过是否完整;

⑥指控有哪些证据支持,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资格,有无疏漏;

⑦指控的事实是否符合犯罪构成;

⑧指控罪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⑨抗辩有哪些主证据,哪些内容与指控相对抗;

⑩控辩双方的对抗重点和焦点。

(2)阅卷笔记。阅卷过程中,要作好阅卷笔记。阅卷笔记应当摘录重要或有疑问的内容并作好查阅的索引,

概括、归纳庭审要查明的问题。

(3)制作庭审提纲。阅卷之后,列出案件中需要当庭查清的问题以及当庭质证要注意的事项,形成庭审提纲,

以保证庭审的成效。

2、开庭审理及相关工作

通过听审、直接发问,检验阅卷的成效和审理思路,熟悉庭审规范和证据审查的方法。

参加开庭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记录庭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把庭审提纲所疏忽的问题提交给审判长。

3.进行庭审小结

对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庭审结束后的3日内,按照庭审规范和审理案件的要求,作出书面“庭审小

结”。庭审小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庭审提纲存在的疏漏和原因;

(2)庭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案件还需进一步查明的问题及其途径;

(4)审判案件的初步思路;

(5)指导老师应结合庭审小结, 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4.制作审理报告

庭审结束后 ,合议庭评议之前,预备法官应当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及时制作审理报告。审理报告要格

式规范,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反映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

(2)通过分析证据,在认证的基础上确认案件事实;

(3)全面论证案件性质和定性量刑的意见;

指导老师应当对审理报告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5、评议案件

预备法官参加合议庭评议,目的是要培养遵从逻辑和法律的审判思维,锻炼规范表达审判意见的能力。 预备法官应当以承办法官的身份,首先发表对案件的审判意见,在合议庭评议结束时,由指导老师对预备法官的审理思路和审判意见进行点评,肯定正确的方面,指出欠妥当的问题。对指导老师的点评,预备法官

应当做好记录,并对自己审理案件的过程、存在问题的原因以及感受和体会进行小结。

6、制作裁判文书

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意见确定后,预备法官按照裁判文书的规范样式制作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应当反映刑事诉讼的完整过程,树立刑事司法定案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公开透明的公正形象。具体要求是:格式规范、结构严谨;逻辑清晰、层次分明;论证严密、说理浅显;分析透彻、前后呼应;内容确实、详略得当;

详而不繁、简而不漏;词语规范、简练流畅。

指导老师修改、签发裁判文书之后,应当对裁判文书的制作情况,以“批注”的形式作出点评。

(三)民商事审判实习

1、庭前准备

通过审理前的准备,培养预备法官审查案件材料、归纳案件重点的能力,理清审理案件的基本思路,把握

好诉请范围、主体审查、争议焦点、审理重点,为庭审做好准备。

(1)审查起诉材料

①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规定的要件、其诉讼请求是否明确;

②审查原告、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有无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审查委托代理人的资格以及代理权限; ③案件是否由法院进行主管、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属于本庭审理范围、案件的案由以及诉讼费是否缴

纳等程序性环节作出初步的审核;

④审查卷宗内有无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相关资料,并作出相应处理;

⑤对案件材料初步审查后,预备法官应向书记员告知需要交换的证据及组织证据交换的时间、开庭的时间以

及是否签发有关的法律文书等,并交待清楚本案应特别需要注意的环节;

⑥如果需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的,预备法官应当事先召集双方当事人就委托事项(如委托机构、人员、

费用等)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2)做好阅卷笔记

在庭前准备过程中,要做好笔记。应当摘录重要内容或者有疑点的内容并做查阅的索引,归纳法庭调查

要查明的问题。

(3)对证据较多的案件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及时将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予以固定,明确争议焦点,突出庭

审的重点,以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4)制作庭审提纲

列出案件中需要法庭调查查实的问题以及需要当庭质证的证据,形成庭审提纲,以保证庭审的效果。

庭审提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开庭审理的总体思路;

②确定法庭调查的范围和基本内容(注意应当根据构成要件进行事实调查,不局限于原告诉请的范围); ③确定必须查明的定案证据和关键事实,包括诉辩争议的焦点和具体内容,案件重点、难点、疑点;

④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意外事件,做好应急预案。

3、开庭审理

预备法官通过亲身体验庭审,检验庭前准备的效果和审案思路,熟悉庭审程序、掌握庭审技巧、积累

庭审经验。

(1)参加案件开庭审理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①对庭审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做好庭审记录;

②对案件所涉证据规则应当予以重视,并充分注意其在庭审中的运用;

③当事人有不明之时,预备法官应当予以释明;

④若发现庭审疏漏之处,及时提醒审判长;

⑤庭审结束后,应当及时与指导老师交流,由指导老师对庭审情况进行点评、指导。

(2)制作审理报告

庭审结束以后,合议庭评议之前,预备法官应当及时制作审理报告。除了应当按照规范样式制作审理

报告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反映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

②对于整个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

查,确定案件事实;

③明确案件的法律性质和处理意见;

④指导老师应当对审理报告作出书面评价。

3、主持调解案件

预备法官主持调解案件,其目的在于增强调解意识,明确调解规范,培养调解能力。

要求:

(1)熟悉案情和当事人情况;

(2)及时发现调解中的问题、领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灵活调整调解策略;

(3)调解成功后当日,按照文书样式的要求,制作调解书。带教法官应当予以指导、签发。

(4)调解后,要注意总结调解方法,摸索调解技巧。

4、评议案件

通过合议庭评议案件,培养预备法官汇报案件、分析案件以及断案的法律思维方式。

要求:

(1)预备法官在评议时,分析证据,并加以认证,确定案件事实,形成拟处意见;

(2)预备法官应当认真倾听合议庭评议,整合自己的审案思路;

(3)指导老师在评议结束后,应及时与预备法官进行交流,预备法官应当制作评议笔录。

5、裁判文书制作

培养预备法官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

(1)民事法律文书应当反映民事诉讼的整个审理过程,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理由公开。

(2)具体要求:格式规范、表述妥当,内容正确,繁简得当,分析透彻,说理充分,逻辑严密,层次分明,

杜绝差错。

(3)指导老师应当修改、签发法律文书,并对预备法官法律文书的制作进行点评。

6、简易程序案件

预备法官应当熟练掌握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提高办案效率。

要求:

(1)按照最高法院和高院的有关规定,把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简易案件的审理程序;

(2)在简易案件审理中,对于回避、举证责任、开庭等事项,预备法官应当多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

(3)遵循简易案件的特点,贯彻审理和调解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审结案件;

(4)严格控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如果需要变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对于简易案件的上诉案件,要考虑简易案件的特点。

(四)行政审判实习

1、庭前准备

(1)审查起诉材料

熟悉基本案情,明确诉讼请求,确定审理对象,归纳争议焦点,理清案件审理思路。

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并做好阅卷笔记:

①起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立案案由是否正确,案件所涉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性质。

②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③是否存在其他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益关系、应当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④各项诉讼文书是否已经齐全并符合法律规定,应兼而有之的诉讼文书是否均已送达,诉讼收费是否符合

规定。

⑤原告的诉讼请求内容有几项,是否符合一个案件审理一个行政行为的要求,是否包含可以另行立案审理

的请求内容。

原告是否提出暂缓被诉行政行为执行的申请,诉讼当事人是否提出调取证据、保全证据的申请。 ⑦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所包括的要件事实,其他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对

该要件事实是如何规定的。

⑧原告提出争议的主要内容,列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对象。

⑨被告答辩意见的主要内容,列明被告提供证据的和证明对象。

⑩第三人的诉讼意见及其证据情况。

⑾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印象,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审理重点。

⑿案件是否需要组织庭前交换证据,法院是否需要自行取证。

(2)制作庭审提纲

庭审提纲的内容应当包括:

(1)诉讼程序性事项的交代(案由、起诉与立案、合议庭组成情况,诉讼文书送达情况、诉讼当事人及基本情况、诉讼代理人及基本情况和代理权限、原、被告提供证据的时间,是否经过证据交换,询问回避意

见等)。

(2)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被告的答辩,第三人的诉讼意见。

(3)按照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求,结合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焦点,确立庭审的基本审查顺序和重点审

查的事实争议,确定合议庭成员在庭审调查中的分工: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作为的行政行为的,调查、质证内容包括:

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征询其他各方当事人;

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认定事实的证据调查、质证(按何种顺序,如何分组调查,提问要点、需重点质证

证据的追问、证人出庭作证的安排等)

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事实的调查、质证;

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事实的调查、质证;

原告提出被告行政执法目的违法或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应增加调查相应事实。

②被诉行政行为是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的,调查、质证内容包括:

原告是否提出过要求被告履行行政职责的事实的调查、质证(提出的时间、方式、被告是否受理); 被告是否具有原告要求履行的职责和被告受理及处理原告要求的事实的调查、质证(是否有职责,依据什么,

是否已经答复原告及相应证据)。

安排诉讼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发问顺序。

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指导法庭辩论范围和一般要求。

提出是否可以当庭认证和当庭宣判的理由和条件。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拟制对庭审中可能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

2、开庭审理

通过听审、直接发问,检验阅卷的成效和审理思路,熟悉庭审规范和证据审查的方法。

(1)要求:

①按照审理提纲的调查顺序进行案件事实调查于当事人在法庭发问前已经开始陈述、证明的事项,认为对

事实调查顺序影响不大的,可以随机发问,对该事实和证据展开充分的调查;

②认真听取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对调查中有争议的事实及其证据的质证做简要记录,及时概括当事人争

议的焦点问题。

对一项(或一节)事实结束调查的基本要求是:情节清楚,证据固定,质证充分。全部事实调查完毕时,可

以允许当事人相互发问。

③注意控制庭审节奏和法庭语言的表述,保持庭审的公平和公正,及时纠正和制止当事人带有侮辱性、人

身攻击性的言词,劝止当事人对与案件无直接关联事实的陈述。

④在法庭调查中,除了审理提纲中已经准备的调查内容外, 当事人若提出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的,

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及时发问、调查。

⑤对辩论中出现新的事实的,征得审判长同意,及时恢复法庭调查。

⑥庭审结束后由指导老师对预备法官的开庭情况进行简要讲评。

在庭审结束后的3日内,预备法官应按照庭审规范和审理案件的要籿,作出书面“庭审小结”、

(2)撰写案件审理报告:

①认真阅看庭审记录,结合卷宗材料确定对案件全部事实证据已经进行过质证;

②根据诉讼文书样式要求,撰琯审理报告;

③报告中对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可以简略书写,并列清相应证据概况;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要详细书写,按

一节争议事实与相应的证据为一个自然段列明。

④在主审人意见部分,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逐个分析,结合全案事实、其他已以定的证据和自己的认识,

表明各个证据采纳与理由。

⑤总括表明自己对全案事实的认定内容。

⑥提出拟处理方案。

3、参加合议庭评议

预备法官参加合议庭评议,目的是要培养遵从逻辑和法律的审判思维、锻炼规范表达审判意见的能力。 评议时,预备法官作为主审人汇报案件审理报告,提出评议意见;对于合议庭成员提出的不同意见,预备法官应认真记录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合议庭评议结束后,预备法官应仔细检查合议笔录并签名,根据合议

庭多数意见修改审理报告内容,将修改后的审理报告交指导老师审定,并交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4、撰写裁判文书稿

预备法官应依照最高法院下发的一审行政案件法律文书样式的规定格式,根据案件审理报告确定的案

件事实、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并拟判决书稿。

撰写判决书稿时,注意核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注意所有应当明确交代的程序性事项和诉讼费用、上诉期限、上诉法院等内容,避免发生遗漏。成稿后,先征求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并酌情修改,然后交由指导老师审核、签发。判决书打印出样后,预备法官需认真核对,再交由案件书记员复核;如发现需

更改的表述内容,应报指导老师决定。

指导老师对预备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要进行点评。

六、实习小结与实习考核

(一)实习小结

实习阶段结束以后,学员应结合实习中体会较深、收获较大的一个专业或一个侧面进行小结。实习小

结要存入个人培训档案。

(二)实习考核

实习考核由立案信访接待、审判专业实习、撰写案例三部分组成,考核标准由各培训机构自行制定。


第二篇:初任法官培训大纲-民事


初任法官培训大纲(民事)

第一编 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

教学目的和要求: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是一门重要的课程。通过学习,使初任法官充分认识到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是公正司法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 法官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 道德与职业道德

第二节 法官职业道德的特殊要求

一、法官职业的特殊性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特殊要求

第三节 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一、忠于职守,精通业务

二、清正廉洁,克己奉公

三、谨言慎行,保守秘密

四、刚直不阿,依法平等

五、调查研究,客观真实

六、严肃执法,领会政策

七、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第二章 审判纪律

第一节 回避制度

第二节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节 保密制度

第三章 加强自身修养 争做合格法官

第一节 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修养

第二节 要加强道德修养

第三节 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第四节 要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法律

第二编 民事审判实务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授课和学习,使学员掌握初任法官审理常见的民事案件的基本常识,为担任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法官,并达到较好的办案效果打下基本技能的基础。

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审判实务中的作用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一、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

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重点介绍一些特殊主体,如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一致的主体,注册的商号作为主体的问题。

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注意讲清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是有法律限度的。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某些权益。注意介绍物”、“某些权益”的概念, 以及在审判实践中的体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作用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与定性,对办案的法官是至关重要的。审理民事案件,就是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部分民事关系)进行审查,最终达到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强制违反民事义务的义务主体履行民事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规范社会关系的目的。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线,是解决实体纠纷的脉络。

2.每个民事案件,可能有几个民事法律关系相互纠缠着,把握住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与定性,就是理清了办案的思路。

三、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性质不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发生争议之后,进入到诉讼阶段而引起的受诉讼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主体不同

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出现了起决定作用的人民法院这个主体,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在诉讼参与人中,也出现了鉴定人等其他人员。

(3)内容不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并具有法定性。

(4)客体不同

客体是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民事主体)的实体请求。

2.民事法律关系不能完全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相割裂,而是相互影响

可以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因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并发生争议而产生的。法官要充分 注意到这两者之间的联系,如果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把握不准的话,就会影响到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会影响案件的质量。比如,会遗漏当事人或错列当事人,并影响到案 件的结案方式和实体处理。

四、法律关系的混同、变化与处理

1.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混同

2.同一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的混同、变化

3.法律关系的处理

第二章 家庭婚姻财产案件审理实务

教学目的和要求: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强调此类案件应注重调解,强调团结,严防矛盾激化;介绍新类型问题的探讨。

第一节 婚姻案件审理实务

一、婚姻法第25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目前判决离婚的标准。

二、在审理婚姻案件时,注意把握“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1.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对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影响;

2.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债务必须是用于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明知的;

三、非法同居案件的处理

3.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的区分;

4.对夫妻一方的承办经营权、特定收益的处理;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遗产的问题。

五、对现行婚姻法应进行修订和完善之处:

1.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的规定;

2.审判实践中,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法律问题。

四、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法律问题

注意掌握婚姻法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1.在立法体例上,将“婚姻法”改为“婚姻家庭法”,除调整夫妻关系之外,还调整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关系;

2.确立“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

3.将“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度”改为“婚后劳动所得共同财产制度”。

第二节 财产继承案件审理实务

一、准确认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准确认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包括推定死亡的时间认定),对于正确认定继承人的身份,认定遗产的范围,是很关键的。

二、遗产范围的界定

1.能够作为遗产的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要将遗产从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将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处分的财产划在遗产之外;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2.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要进行分析。

3.对继承人身份的认定:

(1)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顺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严格按法律规定处理;注意把握夫妻关系存续的时间,以确定其能否以配偶的身份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

(2)注意区分具体案件中存在几个继承法律关系,尤其是案件中如果穿插有转继承的,应根据各自的继承法律关系来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作出案件的处理。

(3)遗嘱继承应先于法定继承执行;遗嘱无效部分再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办理。

第三节 析产案件的审理实务

对于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一般按民法通则规定的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来处理,在析产时,应有利于财产的充分使用;注意优先权的规定(优先购买权、优先使用权)。

第三章 房地产案件审理实务

第一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总则

一、立法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中的一些法律概念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纠纷)

四、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建房(纠纷)

五、商品房买卖纠纷(包括预售纠纷、现售纠纷、预售商品房转让纠纷)

六、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三节 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一般思路

一、参、联建纠纷的处理

二、商品房预售纠纷的处理

三、房地产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四章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实务

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及法律体系

一、国外劳动法的产生

雇佣关系到劳动关系的转变、《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诞生、私法向公法化发展。

二、我国劳动法的产生

长期缺少单一的劳动法律,以政策、文件调节劳动关系,公法向私法发展。

三、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指导思想,劳动法为纲,国务院行政法规、劳动部有关规定为补充的完整法律体系。

四、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劳动法的公法性与民法的私法性

2.调整对象的窄与宽

3.争议处理的司法途径与准司法途径

第二节 劳动争议案件程序处理实务

一、仲裁前置的规定及适用

二、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四、管辖法院的确立

第三节 劳动争议案件实体处理中的实务

一、用人单位主体的确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团体法人。

二、劳动者主体的确定:取消劳动者身份上的限制,只要是劳动者,都有劳动法的适用。 几种特殊主体:人才、教师、外地农民工、下岗工人、兼职人员。

三、劳动合同中的相关问题:

1.劳动合同的形式

2.劳动合同的效力、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3.无效劳动关系的处理

4.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日期的认定

四、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续签、补签或终止

2.支付经济补偿金

3.赔偿其他损失

五、社会保险争议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章 侵权损害案件审理实务

第一节 侵权损害之债的概述

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上也称“侵权损害之债”,是指因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在这类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是预先设定的,而是法律规定的侵权人对自己致人损害的结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权损害之债的构成要件:

由于侵权损害引起的法律关系有这种特殊性,因此要严格注意它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的事实是否存在

2.损害后果的存在

(1)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某种行为只有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并没有造成客观存在的事实,那也不发生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2)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而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审判实践中,法官处理侵权损害纠纷,往往都是从损害结果,即已发生的损害事实入手,去查找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能确定某一损害事实是由某一侵权行为引起的,某一侵权行为是某一般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则可认定该侵权行为与该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考察因果关系只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它来判断损害是谁的行为造成的,其行为是否合法,并以此为根据进一步确定是否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行为的违法性和责任的法定性

一般说来,行为人只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按照公平原则承担民事责任的除外。

由于侵权损害之债的性质是侵权人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所以,一般以法律规定为准(如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赔偿的法律适用原则

1.审理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以民法通则作为处理原则和精神。

民法通则作为调整我国民事经济领域的普通法,具有原则性的指导作用,其余部门法只是从不同的具体领域来进行局部调整,所以在法律适用中并不矛盾。

2.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不同的案由,可以适用的部门法律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等。(可具体介绍这些部门法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理实务

一、交通事故的界定

二、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案件在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肇事者的认定

2.原告资格的确认

三、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实体处理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案件审理实务

一、侵犯人身权的概念

1.侵犯人身权的理论上的定义

2.民法通则中对侵犯人身权的定义

二、侵犯人身权引起的赔偿案件的法律规定

1.赔偿原则

2.案件的实体处理

第六章 相邻权纠纷案件审理实务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使用人之间,因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相邻关系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

第一节 相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和趋势

一、受案范围不断拓宽

目前法院受理的相邻纠纷案件由原先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通行、排水、用水等方面扩展到城市住宅中防险、排污、通风和采光等领域,现代社会的城市居民大都居住在大楼、公寓等整幢住宅中,因自用部位和公用部分使用不当又发生了种种相邻纠纷;也有个别的要求生产企业停止有毒气体外泄、夜间施工造成噪声污染、饲养鸽子带来污染等新类型案件。

二、群体性诉讼有所增加

三、相邻当事人情绪对立,调处难度增大

第二节 相邻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对相邻纠纷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一规定,因行文简略、笼统,给处理纷繁复杂的相邻纠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对相邻关系的主体,在我国立法上并不明确,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使用人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典权人、承租人、承包经营人等各种不动产的合法使用人。

二、正确认识相邻关系的客体

相邻权是法定物权的一种,但相邻关系的客体与一般物权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而是相邻各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三、相邻关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邻权从属于物权,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延伸和限制,只要所有权和占有权不丧失,即使权利人长期不行使相邻权,其相邻权也不因时效而失去法律上的保护。对于相邻权来说,因为相邻纠纷的侵权行为一般为继续性的侵害行为。

四、严格执行相邻纠纷中涉及违章搭建处理的程序问题

五、规范相邻纠纷中的鉴定(由相应专业技术部门进行测试和鉴定)

六、慎重对待相邻纠纷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七、统一执法尺度的问题亟待引起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重视

第七章 债务纠纷审理实务

第一节 新形势下债务纠的特点纠纷

第二节 债务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审理债务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编 民事审判常用法律

教学目的和要求:熟练掌握常用的法律规范,重点为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打下基础。

第一章 民法通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中法条规定的原则,讲清法条的立法精神,这些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重点介绍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第二节 民事责任

一、重点介绍民事责任的种类,承担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三、精神赔偿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二、现行制度的缺陷

集中表现为将一切“民事权利”纳入诉讼时效客体范围,忽视了赡养权、抚养费、扶养权等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以及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针对侵权行为请求权具有特殊性,不适用现行规定。

第四节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我国处理对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原则

二、法律冲突的具体规则

三、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涉外婚姻案件的处理规定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

一、民事案件的管辖

1.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

2.具体民事案件在确定管辖时应注意的问题

三、民事审判的管辖与当事人资格的认定与案件处理之间的关系

1.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与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2.原告资格的认定

3.被告资格的认定

4.第三人资格的认定

5.第三人的追加与变更

二、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资格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证据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述

1.诉讼证据的概念及三性

2.简介证据制度的历史

二、民事诉讼的举证

1.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

2.举证责任的转移及倒置

3.认证的不同方式

4.民事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举证方面的问题

三、民事诉讼的质证

1.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引起的对民事诉讼证据质证的思考

2.定案证据的质证

3.质证可采取的不同方式

四、民事诉讼的认证

1.对定案证据的逐一认证

2.认证的阶段

3.举证责任的完成

4.认证阶段法官需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涉外程序

第三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及指导思想

合同法是一部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而制定的既符合中国实际又与国际接轨,着重规范民事主体交易的行为法,充分体现了倡导诚实信用、尊重合同自由、促进和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等现代合同法制精神,并将之贯穿于具体的法律制度中。

第二节 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始终,这是特色之一。在本专题中,着重讲解该原则如何在“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等具体规定中得到充分体现。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了“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重点介绍要约、承诺制度,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新规定及立法理由。关于合同的成立,第11条规定,在双方以信函、数据电文往来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就一个合同是否成立发生分歧时,就要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来进行分析判断。

关于效力待定合同,这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和第51条所规定的合同,即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这类合同的共同特征都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由于不具备某种行为能力或权

利,需要经过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人或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不是一概简单认定无效,只有在得不到追认的情况下,才认定无效。

关于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把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全部归入可撤销合同。要注意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相一致之处,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仍应按无效合同处理。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和权利义务的终止

重点介绍不安抗辩权(第68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6条)、后履行抗辩权(第67条)、代位权与撤销权(第73条-75条)的有关规定及立法理由,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新规定。

第五节 违约责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有新的规定,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预期违约制度、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相联系的“合理预见规则”、责任竞合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的规定,它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行为,是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

第六节 合同法体现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新合同法中多处运用了“合理期限”、“合理方式”、“及时”、“有理由”等弹性概念,讲解采用弹性概念的立法理由和目的,以及法官如何依据立法理由,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自由裁量权,确保个案裁判的公正性。

第七节 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担保法

第一节 保证

介绍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责任;对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保证合同无效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等问题作重点分析。

第二节 抵押与质押

重点介绍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抵押物、质押物登记对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效力的影响;最高额抵押。

第三节 各种担保方式的效力冲突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该法的立法宗旨和特殊性规定。

第二节 该法的主要条文(略)

第三节 该法的适用范围

着重分析知假买假者、房地产购买者、病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第六章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节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介绍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二节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第三节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缺陷

表现为医疗事故界定范围过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等。

第七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案件程序上的规定

第三节 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案件的实体处理

第八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律关系及其内容

第二节 我国现行保险制度的内容

第三节 保险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的概述

第二节 票据权利与民事诉讼

第三节 汇票、本票、支票的结算方式

第十章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不同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认定

一、公司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私营企业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不同法律性质

二、企业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之间的关系

第四编 开庭审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开庭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是民事诉讼的重心;驾驭庭审能力是法官综合能

力在庭审中的反映。本编的学习,意在提高学员驾驭庭审的能力。

第一章 庭审的作用和意义

第一节 庭审的作用

一、 庭审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心

二、庭审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法律途径

三、庭审是诉讼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保障

第二节 庭审的意义

一、规范的庭审实现了程序公正

二、规范的庭审实现了实体公正

三、规范的庭审实现了立法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

第二章 第一审庭审普通程序的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改革问题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改革规定》)对民事诉讼程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也以沪高法(1997)230号《经济纠纷案件普通程序办案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办 案规范》),对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相关的规定(详见高院民事案件开庭审理规则)。

第一节 庭前准备

一、召开预备庭:预备庭主要解决开庭审理前的一些准备工作,使庭审有针对性地顺利进行。

二、预备庭要完成下列工作:

1.由当事人提交所能提供的全部证据,并按规定复制足够的副本,如是复印件,法院须对

其与原件核对,并盖章加以确认;

2.双方交换证据,对证据分组、编号,以利庭审时便于举、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 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3.对须由当事人提供、尚未提供的证据,限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并记录笔录;

4.审查当事人请求法院查证的申请,符合《适用意见》第73条和《改革规定》第三条之规

定的,予以接受,不符合的,明确告知由其自行收集;

5.审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符合证人条件的,应予允许;

6.审查委托鉴定、审计的申请;

7.审查当事人延期举证的申请,如准许,应限定期限;

8.初步归纳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意见后予以确定,并要求当事人围绕

争议焦点进行庭审准备。

二、合议庭庭前准备

1.阅卷、了解、熟悉案情

2.审查是否需要回避

3.确定是否不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予以决定

4.确定法院收集证据的内容,并布置具体措施

5.确定由法院勘验或委托鉴定、审计的事项

6.确定庭审的重点、具体步骤和合议庭成员分工

7.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按规定要求着装、仪表举止应端正、语言应规范

三、应当遵守的一些禁止性程序规定:如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改革规定》

第六条)。

第二节 开庭审理

一、法庭准备(书记员进行)

1.书记员提前15分钟到法庭,核定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安排证人、鉴定人等在指定场所

等候。如有缺席者,应及时报告审判长

2.检查审判区席位和标志牌是否安置妥当

3.宣布法庭纪律

4.宣布起立,请法官入庭

5.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二、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和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名单, 核对当事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身份情况;核对诉讼代理人

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如当事人提出

回避申请,并有明确的理由的,审判长应按《民诉法》第四章之规定处理。

1.审判长或审判员必须熟悉开庭审理规则中的具体内容;

2.必须熟悉该案开庭审理必须查明的有关要点及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3.庭审的重点及方法,合议庭成员的分工及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对策要心中有数;

4.进入庭审,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审判长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拘传、 延期审理或缺席审理的决定;对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向到庭人员告知延期审理的理由和另 行审理的时间。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或审判员主持法庭调查,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在庭审调查中应紧紧围绕当事人的诉讼

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事实进行。

1.依次分别由原告、被告、第三人按顺序陈述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各当事人平等陈述, 机会均等;对当事人变更、追加诉讼请求的视情况分别及时作出处理。

2.法庭归纳争议焦点。庭审中,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应以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相互质证为

主,把握控制庭审的节奏、环环紧扣、有条有理,根据事实和需要发问当事人,根据当事 人的陈述,由法庭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意见,然后宣布法庭调查的重点内 容。

3.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当事人依次举证、质证。如案件涉及多个独立存在的事实或诉讼请

求的,应当分段举证、质证。在庭审调查时对每个独立存在的事实和多个诉讼请求的案件 应让当事人分段陈述、质证;对复合之诉的案件应按照主、从诉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查;在 庭审调查中应运用“谁主张、准举证”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对需作定案的证据均应经

庭审质证过;质证应按事实调查的段落分别进行,对证据应逐个进行质证;对当事人向法 庭提供的证据应当庭问明当事人该证据的来源,如证据是书证、物证的是否是原件。 原告举证,被告、第三人质证;

被告质证,原告、第三人质证;

第三人举证,原告、被告质证。

预备庭中,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也应在法庭上出示,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询问是否需

要质证(另一种观点认为,预备庭中双方争议并记录在案的证据,庭审中不必再质证);预 备庭中双方已看或听过的视听资料证据,也应在法庭上出示,并询问当事人是否还要播放。 证人出庭,法庭核对证人及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然后由证人 就有关问题作证。当事人经法庭准许,可以对证人发问。必要时,法庭也应当询问证人。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庭对证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等情况进行核对, 应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对鉴定报告,审计报告等质证。经 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鉴定人、审计人等发问。对当事人没有针对法庭的发问回答或所 陈述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时,应及时予以提醒或制止。

出示法院调查的证据,当事人质证。

质证方法:一证一质或一组一质,视具体情况而定。

质证中的小辩论:当事人可以在质证时对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辩论,但不宜过份展开。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当事人相互发问。就案件的相关问题,当事人间可以相互发问。

5.审判人员询问当事人。对当事人陈述和举证中遗漏的事实问题,审判人员可以向当事人

发问。

6.合议庭认证。经当事人质证后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

可以休庭合议后再认定。

7.当庭反诉的处理。对被告的当庭反诉,应依照相关法律审查,区分不同情况,当即分别

处理。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对反诉的事实调查应在本诉调查之后进行;对当庭提出反诉的是 否宣布休庭,对反诉不成立的应当庭驳回。

四、法庭辩论

在法庭辩论时,应按照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尔后由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再后互相辩论的顺序进行。

1.原、被告、第三人及代理人依次发表辩认意见。

2.第二轮辩论意见。

庭审调查结束后,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应告知进入辩论阶段。法庭应控制辩论秩序,对有违 法或伤害对方的语言,要及时予以制止;凡与案件无关或重复的意见,也应及时提醒或制 止。

在法庭辩论时,应对双方辩论进行控制和引导,凡与案件无关,重复的辩论意见或重复法

庭调查阶段如所述的事实应及时进行提醒。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或在庭审中发 现有新的事实没有调查清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应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到法 庭调查阶段;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

六、法庭调解

审判长应征询各方意见,是否愿意调解。各方都愿意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须遵守合法 原则。

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七、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

凡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长应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结束,恢复开庭,

进行宣判;当庭不能宣判的,在休庭前,审判长应宣布定期宣判的日期,或告知当事人, 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并制作宣判笔录,由当事人签名。

八、宣布闭庭

审判长应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退庭后应当阅读庭审和宣判笔录,及对笔录遗漏和差错的

补正权利和在笔录上签名等事项。

审判长宣布闭庭后,书记员宣布起立,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旁听人员退庭。法庭记录由 双方当事人签名。

第三节 评议与裁判

一、评议

1.评议,合议庭应当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案件的性质和案由,案件的证据及证明的事实,

是非责任及法律适用和案件的处理意见等进行评议。

2.评议时,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发表自己的意见。意见分歧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

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定案依据,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人意见 的,报请审判委员会决定。

3.合议庭与审判庭关系,审判庭不是一级审判组织,当审判庭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应 当尊重合议庭意见。如分歧涉及到案件的性质等重大问题,应通过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报 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4.按《人民法院组织法》之规定,审判委员会是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决定案件最后处理的最

高审判组织。其决定对案件处理具有约束力。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二、裁判

1.判决

判决是法院就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依法所作的决定。其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 题,必须书面作出。

2.裁定

裁定是民事诉讼中,法院就有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口头形式。我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裁定适用的十一种范围。

第三章 一审庭审简易程序的规范要求及转换普通程序审理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第一节 一审简易程序的规范要求

一、简易程序规范要求与普通程序规范要求的区别

二、简易程序规范要求与普通程序规范要求的相同点

第二节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

二、传唤方式

三、审理期限

四、程序转换

第四章 适用规范化民事一审程序的有关问题

第一节 程序的确定

一、确定程序的几种不同做法

主要有:由立案庭确定;由书记员办公室确定;由庭长确定;由合议庭或承办人确定;立 案后立即确定与开庭前确定。

二、确定程序的原则

主要有:标的大小原则;当事人状况原则;法律标准原则;综合因素原则;及时转换原则。

三、程序的告知

1.在受理通知书与应诉通知书中告知

2.口头告知:

(1)在召集双方交换证据时告知;

(2)在接待、询问一方时告知;

(3)在庭审时当庭告知。

3.另行书面告知

四、对当事人就程序提出异议的处理

第二节 开庭前的审查

一、对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审查

1.审查步骤

(1)异议有无法律根据

(2)异议在形式上有无证据证明

2.对异议审查的处理

(1)裁定驳回

(2)裁定移送

二、原告要求撤诉如何处理

三、对诉讼保全的审查

1.审查诉讼保全的一般要求

(1)申请人有无提供担保:分信誉担保和财物担保

(2)是否确有必要

(3)有无需查封财产的具体下落

(4)有否交纳保全费用

2.作出保全裁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最高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上海高院的有关意见,注重社会效果。

3.对被保全财产的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处理

4.被告对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后的处理

四、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1.更换

2.追加

五、对法院是否调查取证的审查

1.法院调查取证范围的确定

2.法官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法官单独调查取证、法官与当事人双方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3.调查令

六、对合议庭人员是否需回避的事先审查

七、对确定鉴定、评估、勘验等机构的审查

1.当事人约定

2.法官指定

3.机构竞标确定

第三节 预备庭

一、预备庭的作用

1.交换、核对证据,核清帐目

2.确定双方意见一致的事实与证据

3.确定双方的争议焦点

二、预备庭的主持人员

三、预备庭的法律效力问题

四、预备庭能否调解

五、预备庭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 宣布开庭

一、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

二、权利义务的交代

三、对回避申请的询问

第五节 法庭调查

一、法庭调查的方式

1.诉辩式

2.纠问式

二、法庭调查中的几个问题:

1.对双方诉辩要点的归纳

2.对庭审前已交换过的证据的处理

3.被告表示对事实无异议的庭审调查

三、庭审调查的方法

1.按争议焦点审理

2.按时间顺序审理

四、法庭调查中的举证、质证、认证

1.举证

(1)举证的责任归属

(2)举证的方法

(3)举证的要求

2.质证

(1)质证的作用:质证是法官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科学手段;质证是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

(2)质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质证的时间

②质证的方式

③对证人证言的处理

④对鉴定结论、勘验报告的处理

⑤对用于程序上裁判的证据的处理

3.认证

(1)实践中对认证的不同认识;

(2)对认证方式的选择;

(3)认证时应处理的几个关系:认证与举证、质证的关系;认证与庭前交换证据、听证的

关系;

(4)认证应注意的问题:

①对无争议的事实的认证

②认证是否必须认到证据效力

第六节 法庭辩论

一、法庭辩论的目的

二、法庭辩论的时间

三、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是否不能混淆、交叉

第七节 最后陈述与调解

一、最后陈述的有关问题

二、调解的有关情况

第八节 评议与宣判

一、评议的方式、内容、时间

二、宣判的方式与要求

第五章 庭审驾驭能力

第一节 庭前准备阶段

一、阅卷归纳能力

二、协调组织能力

1.由主审法官进行必要的应诉指导

2.认真组织好庭前交换证据工作

3.精心组织好庭前听证活动

第二节 开庭审理阶段

一、组织指挥能力

1.对庭审程序的全面重视和掌握

2.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3.要有效地控制庭审节奏

二、综合概况能力(主要体现在预备庭中,或者在正式开庭的初始阶段)

1.排除法

2.经验判断法

3.构成要件法

4.过错归责判断法

5.综合判断法

三、控制应变能力

1.具有控制应变能力的法官,在庭审中要把握好合法公正;合情合理;慎重稳妥;果断及

时等方面。

2.在庭审中,控制应变能力突出表现在:

(1)庭审的调控:

①在庭审初始阶段的调控:到庭人员的清点、法庭纪律的宣布、合议庭入庭时的要求、对 出庭当事人与代理人的核对。

②对法庭的调控: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的调控、对当事人互相发问的调控、对证人 陈述与当事人向证人发问的调控、对当事人在程序上对对方行为提出抗议的处理、对当事 人提起反诉的处理、对旁听人员的控制。

(2)庭审中突发情况的处理:

①对回避申请的处理;

②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迟到的处理;

③对被告缺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迟到的处理;

④对哄闹法庭的处理:具体分为对当事人哄闹的处理、对旁听人员哄闹法庭的处理、对当 事人或旁听人员不遵守法庭纪律的处理、如何看待当事人当庭撕毁判决书或抢夺证据、案 件材料等。

四、语言表达能力

1.运用普通话

2.要注意法言法语

3.要强调语气、语速

4.要尽量避免重复

5.要注意眼神和形体语言

第三节 庭审实践

一、庭审驾驭能力资深法官授课

1.庭审驾驭能力有关内容的讲授

2.亲自开庭示范庭审驾驭能力

二、视、听庭审与讲评

1.观看庭审录像:主要观看劳动争议、保险赔偿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人身损害赔偿、 房屋租赁纠纷的案件的庭审录像。

2.讲评

三、模拟开庭

方法与分工:

1.将学员分别组成若干个审判小组和当事人小组;

2.由学员任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诉状等材料由授课老师向学员提供,起草答辩等由学 员准备;

3.审判小组负责草拟庭审提纲,庭审结束拟法律文书;

4.对模拟庭审的内容进行讲评。

四、案件类型

1.婚姻案件: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分配等内容(重点财产分割);

2.房屋纠纷案件:涉及合同效力、权利主体、违约责任等内容(重点掌握合同效力等问题);

3.赔偿纠纷案件: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主体资格、借贷与欠款的区别与联系等内容,重点

在对证据的认定与分析;

4.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重点在对

事实的分析与认定;

5.房地产产权纠纷案件:涉及房地产交易中的买卖(转让):预售、预租、包租、预售转让、

抵押、租赁、中介,重点在对事实的分析与认定。

第五编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编的学习,能掌握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格式及制

作方法,重点是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为今后独立撰写出具有一定水准的裁判文书打下 扎实的基础。

第一章 民事裁判文书概述

第一节 种类和适用范围

主要掌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这三种常用的民事裁判文书的种类,以及它们所分

别适用的范围

第二节 民事裁判文书的性质

一、政治性: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反映

二、法律性:判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强制性:一经送达,在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三节 民事裁判文书的特点

一、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国家颁布的民事法律、法规审判民事案件,对诉讼

当事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障实施;

二、是对民事诉讼案件作出审判结论的基本司法文书;

三、是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司法文书;

四、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向当事人、向公众发布的正式公文。

第四节 基本格式及文体要求

一、基本格式分为: 首部、事实、理由、裁判结果、尾部

二、语言文字上的要求:语气明确;词语庄重、文字规范;语言朴实、叙述具体;语句严谨、 逻辑严密;是非分明;言简意赅、详略得当

第五节 制作民事裁判文书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遵循的原则

1.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必须坚持“准确无误”的原则:

(1)形式要准确无误

(2)内容要准确无误

(3)语言要准确无误

(4)论证要准确无误

(5)适用法律准确无误

二、基本要求

1.裁判文书的形式内容合法

(1)制作程序合法

(2)文书内容合法(《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

2.裁判文书的事实叙述要准确

(1)叙述事实要客观、全面、各基本要素齐全

(2)叙述事实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3)裁判文书的判案理由要充分

(4)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要具体

(5)裁判文书的篇章结构要规范

第六节 改革民事裁判文书的若干思考

一、现行民事裁判文书的弊端

1.重事实认定,轻事实来源

2.重证据采用,轻证据分析

3.重判决结论,轻判案理由

4.重实体审理,轻诉讼过程

二、改革现行民事裁判文书的思考

1.体现司法的“公开、公正”性

2.公开体现在民事裁判文书的首部;公正体现在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适用”

第二章 民事裁判文书种类和简介

第一节 民事判决书

一、一审程序民事判决书

1.第一审婚姻案件民事判决书

2.第一审继承案件民事判决书

3.第一审侵权纠纷案件判决书

4.第一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

二、二审程序民事判决书

1.二审维持原判案件民事判决书

2.二审改判案件民事判决书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

四、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

1.选民资格案件民事判决书

2.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民事判决书

3.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案件民事判决书

4.确认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

5.撤销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案件民事判决书

6.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民事判决书

7.指定监护人案件民事判决书

五、公示催告程序除权案件民事判决书

第二节 民事裁定书

一、一审程序民事裁定书

1.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

2.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3.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4.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5.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6.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7.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

8.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9.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10.中止或终结诉讼民事裁定书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民事裁定书

二、二审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1.发回重审民事裁定书

2.原审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3.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4.原审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5.准许或不准许撤回上诉民事裁定书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四、终结特别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五、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六、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七、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第三节 民事调解书

一、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二、第二审民事调解书

三、再审民事调解书

第三章 第一审程序民事判决书制作

一、首部:根据最高法院《样式》书写首部要求与方法

1.标题规范

(1)制作机关为×××人民法院

(2)案件性质为民事

(3)文书种类为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

2.案号统一

(1)年度以公元全称,4个阿拉伯数字用括弧括住。

(2)法院简称

(3) 审判程序:一审用初字,二审用终字

(4)案件的顺序号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表达规范,不漏写或多写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1)自然人

(2)法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在诉讼中为“法定代表人”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在诉讼中为“代表人”

4.案由准确:划分类别明确、反映纠纷争议切题,判决性质才准确

5.审理过程交待全面

(1)案件的受理日期,开庭日期和开庭次数,以便计算审理期限

(2)案件审判组织,是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

(3)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

(4)双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及当事人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有退席的当事人表述要规范

(5)变更程序说明受理时为简易程序,后因案情疑难复杂而变更为普通程序,须予以说明

(6)延长审限说明普通程序不能在6个月内审结需延长审理期限的,须予以说明

(7)对到庭协助法庭工作的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等,须予以说明

(8)回避的事实及其处理

(9)管辖异议申请及其处理

(10)追加当事人情况

(11)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

(12)中止事项说明

二、事实部分

1.当事人诉辩方面

(1)当事人称谓规范应按要求表述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

×述称”;对当事人的自称,不得用第一人称或第三人称。

(2)完整准确地表述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原意,交待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显明(有重点、全 面地反映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理由,不照抄诉状或答辩词,不随意取舍文字,主 观简分;不得将当事人要求对方负担诉讼费列入诉讼请求)。

(3)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可将当事人所举证据在诉、辩称、述称中予以表述,这样写 的好处有三点:

一是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事求是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二是集中反映当事人的诉争焦点;

三是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的事实均是有依据的。

2.法院认定事实方面(经审理查明)

(1)客观全面地交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双方争 议的焦点、认定事实的证据等,对主要情况及因果关系评述充分。

(2)认定事实完整、且详略得当,不得头重脚轻,重当事人陈述、轻法院认定。

(3)紧扣纠纷认定的事实,摒弃无关内容。

3.法院认定证据方面

(1)对证据的运用要注意二个环节的把握:

一要反映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的内容;

二要反映法庭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认证的内容。

(2)对证据的列举、分析判断充分完整,有针对性;对复杂案件不能采用“列举式”,除证据

名称外,应写证据内容及所证明的事实,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论证

(3)不错列或漏列证据

(4)数字计算正确

三、理由部分(本院认为)

1.针对案件特点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展开论述,即个案各理、针对性要强。

2.运用法学理论分析论证即:包括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分

析评价、讲原因,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及不支持的理由是什么,以理服人。

3.对当事人有每个行为的应逐一确认,阐明对纠纷性质的看法、划分责任,明确解决纠纷

的意见。

4.引用法律条款完整、准确、表述规范。

把握“完整”注意要点即:在遇到适用每个法律的情况下,援引的法律不要遗漏。把握“准确”

要注意三点:

(1)要处理好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特别法有明文规定的,应援引特别法;

(2)要处理好一法中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的关系;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援引具体规定,没有 具体规定的援引基本原则的规定;

(3)援引法律条款应当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哪一层次的规定,就应具体写 到哪一个层次。

5.保持三个一致即:理由与事实一致,理由与法律一致、理由与裁判结果一致。

四、裁判结果部分

1.判决主文格式规范即:事项要完整性,对争议的解决、义务的履行、时间、方式不能有

遗漏;每项判决结果层次要清楚,诉讼费的负担不得作为判决结果的一项列出。

2.判决主文内容具体即:有可实施性,要能够具体实施,切忌原则、抽象,无法具体执行;

财产数量、种类、质量、品牌明确具体,给付期限及方式明确,以便裁判后的可执行性。

3.判决主文用词规范。

4.判决主文前后一致,与审理查明部分、本院认为部分相联系,保持一致性。

五、尾部

1.按最高法院《样式》规定正确书写署名、日期、印章等。

2.诉讼费用应以“负担”表述即: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应明确;诉讼费用应分类写

明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

3.上诉事项交待清楚即: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名称交待清楚。

4.署期规范即:用汉字书写年月日期;“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应盖在日期与书记员署

名之间空行的左边;院印清晰,骑年盖月;接页加盖“骑缝章”。

六、其它要求

1.个别文字涂改处应加盖“校对章”,但是当事人身份及裁判结果的主文处有个别错字不得

加盖校对章,应当更正后重印,送达给当事人。

2.无错字、别字、漏字。

3.标点符号使用正确。

4.文理通顺,语义确定。

5.数据书写规范统一。

6.整洁、美观。

第四章 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一、第一审程序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包括首部、正文、尾部,首部和尾部的内容与写法与第 一审程序民事判决书大体相同。正文部分包括案由、事实、理由、适用法律和裁定结果。 对正文的书写根据内容而定。

二、民事裁定书的格式要符合要求,即格式及其内容,按《样式》的规范书写。

三、民事裁定书的正文要叙事清楚,理由充分。

四、制作民事裁定书的一些基本要求应注意参用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一些要求。即援引法条 文准确、完整、具体,裁定结果要明确、具体等。

第五章 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一、格式要规范,应符合最高法院《样式》的要求。

二、考虑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即解决纠纷的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达成。应用记 叙性的语言表述协议内容。

三、其他有关制作民事判决书的一些基本要求,对制作民事调解书同样适用。

第六章 第二审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

一、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要求与方法

1.二审民事判决书格式及其内容按《样式》规范书写

2.二审民事判决书包括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组成,与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

要求的不同点为:

(1)首部:不同点即案件编号不同、当事人的称谓不同、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不同。

(2)事实:不同点即应写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应写明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

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理由:不同点即应写明对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作出结论;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否有理进行论证;阐明维持原判或改判的理由;判决所适用的法律。

(4)判决结果:不同点即应写明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的终审结论。注意判决结论

的书写,必须准确、完整。改判的案件,判决结果的表述一定要规范。

(5)尾部:不同点即诉讼费用负担的写法;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合议庭成员署名。

二、第二审民事裁定书的制作

1.第二审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

2.首部和尾部的内容和写法与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正文部分的内容和写法因各类第二审程序民事裁定书内容的不同而不同。

3.格式按《样式》的规范书写。

三、第二审民事调解书的制作

1.格式要规范。应符合最高法院《样式》的要求。

2.考虑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即解决纠纷的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达成,不可歪曲协议本意,应用记叙性的语言表述协议内容。写明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确认。

3.首部:除当事人的称谓与一审民事调解书不同外,其它各项的写法基本相同。

4.正文:应写明案由,原判机关及其判决书的字号、上诉人提起上诉及其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

5.尾部:写法与一审民事调解书相同。但不能写“撤销原判”的字句。

第七章 涉外民事裁判文书

一、涉外民事判决书

二、涉外民事裁定书

三、涉外通知书

四、涉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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