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对象优惠扶持服务指南
(一)各地区要积极扶持他们从事各种有利于改善生活条件的生产、服务、经营等活动。
(二)低保家庭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可凭民政部门核发的《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证》优先办理执照。
(三)低保家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如果符合市容规划和管理要求,同等情况下,城建部门优先审批经营场地,对其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卫生防疫部门减免收取体检费。
(四)低保家庭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和新办的小型经营网点,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减免。
(五)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在高中学校读书的计划内统招生,减学费。
(六)低保家庭免缴居民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免收各种社会集资或摊派的款项。
(七)低保家庭的无房和住房困难家庭发生的租金进行补贴。
(八)低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的,按差额面积补贴。(补贴标准和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布)。
(九)低保家庭租住公有住房的享受廉租房租金核减政策,其现执行政策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交纳租金0.4元,与现行租金标准的差额,由政府给予房屋产权单位补贴。
(十)低保家庭成员的患病者,在市卫生局直属各医院、各县(市)、区医院、中医院就诊时,免收门诊挂号费;免收住院期间普通床位费;门诊常规检查费优惠20%.
(十一)低保家庭中符合落户条件的家属,公安部门优先办理落户。低保家庭成员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二代身份证时,出具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十二)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劳动保障部门优先安排职业技能培训和介绍再就业,并免收一次培训费和就业手续费。免费为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及在法定就业年龄段的人员介绍工作岗位或者提供公益性岗位。
(十三)低保家庭以每户60平方米建筑面积(含60平方米)为采暖费计算标准。低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计算,超出60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不予承担。其免交的热费,财政部门承担85%,供热单位承担15%.
(十四)低保家庭实行“一费清”的殡葬服务收费,交费300元,可享受遗体火化、遗体运送、骨灰寄存一年的服务;同时,免费领取骨灰寄存卡、骨灰寄存锁。
(十五)对低保家庭成员,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免费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刑事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法律事项;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的法律事项; 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十六)慈善机构对所有低保家庭的中、高考应届学生可提供“有一助一”升学资助;根据困难和疾病程度,对部分低保家庭重病人员提供适当救助,特殊情况可酌定。
第二篇: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常住的城市非农业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在待分配期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三)近期(最近3年)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五)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六)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八)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九)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十)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十一)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