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时间:2024.5.3

前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从19xx年开始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所有的城市都已经建立了低保。我国低保工作的基本宗旨,是在维持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医疗、教育等需求,在保障居民生存权前提下,兼顾其发展权。各地根据自身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采用恩格尔系数和菜篮子法等方法,确定本地的标准。目前南京市区的标准是每人每月220元。救助对象有严格要求,就是原社会救济中的“三无”人员、新增下岗失业人员中生活水平不能达到一定标准的家庭、或因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使生活难以为继的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是现代国家中每个公民有权享受的无偿的政府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低保是“民心工程”,是帮助困难群众维持基本生活的最后防护网,是利国利民的好事。然而实际工作中却存在许多函待解决的难题。在此,笔者结合对南京市白下区的调查,就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作一简要分析。

低保管理工作的基本流程是:贫困人员填表申请(社区负责)、民政部门考核(资格的确定、补差金额的核算)、定期的跟踪随访(民政部门、社区)、资格的后续审核(流动式管理)。这一半封闭、半开放的流程,使得低保工作存在某些非确定性。 第一,对象的审核难以确定。谁是低保户,谁在绝对贫困线下,这不是可以主观认定的,必须有

一个科学的量化标准。在申请者当中,确有小部分人错误的认为这是国家的救助,不需要个人承担任何社会责任,因而通过隐报、瞒报等手段掩盖自己的实际家庭收入,骗取低保资格,这就给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增加了难度。民政部门与社区工作者必须去伪存真、明确鉴别。低保的主旨是“应保尽保”,即确保那些最需要帮助的群体都能得到帮助。这就需要进行大量的走访取证工作以对申请者的家庭情况进行摸底,其中包括家庭每个成员的健康状况、工作史、经济来源、社会关系等。这项工作面广、量大、难度不小。

第二,救济金额难以核定。在确定救济对象后,必须明确每个低保家庭的救济金额。前面我们已经介绍了南京市的救济标准是220元,但这并不是说每个低保家庭均发放给每个人220元,而是要

在扣除家庭实际收入后,进行补差。这项工作的最艰难之处就是对家庭实际收入的核算。因为这包

括失业救济金、退体金、下岗后领取的基本生活费、打零工的收入、亲友的资助等短期内所有较为稳定的收入,这就需要对低保家庭收入进行全面的摸底。对每份收入的计算必须让户主心服口服,其精确程度常常达到角。极度贫困的家庭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使得这份核算工作异常艰辛。 第三,定期随访及资格再确认难以开展。家庭收入不是固定的,故民政部门与社区工作者必须定期跟踪随访低保家庭,以随时了解最新情况,对低保户跟踪随访的间隔时间,根据对象性质的不同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就业能力强的低保户每三个月随访一次,而对“三无”人员则是每年一次。实际工作中,许多低保户不能充分理解国家的困难,采用种种手段逃避甚至抵制检查工作,以冒领多领低保。更有部分低保户,在收入达标被取消低保资格后心生不满,认为损害了自己应得的利益,从而对社区工作人员实行人身攻击,阻碍了低保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以上仅是现象,更深层次的问题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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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少数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违规操作。由于低保资格的认定及金额的核定具有一定的伸缩性,给了部分工作人员暗箱操作的机会,有人趁机给予那些在低保线上下但有私人关系的申请者以更多的机会或更高的保障金额,这明显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其次是部门配合不力,隐性就业显性化不够。低保工作归属民政部门管辖,但又是一项需要全社会配合的系统工程。只有众多部门共同协作,才能使隐性就业显性化,才能清楚核定真正的低保户。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工商部门发了营业执照,却没有回收就业登记证,结果使

一些人在稳定就业的同时继续领取低保,且劳动部门仍然将其作为失业人员进行登记;低保户在偏僻

地段开了店面,足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但民政部门没有确凿的证据,只能按时发放低保;群众举报某低保户买房,到房管所核实查证时,工作人员却以保护客户的隐私为由拒绝配合??跟踪随访工

作的困难,使得基层民政组织被迫将每星期“回报社会”的公益劳动变成了监控手段,但此种手段的

有效性是极其有限的。 再次是部门设置不当,职能界线不清。低保工作本属于民政部门,但与劳动部门存在职能上的交叉。如低保资格的认定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如在劳动年龄段有就业能力的,需经过三次以上的求职努

力,并确非因个人原因而遭受拒绝的方可领取低保。这里就同时涉及到劳动与民政部门的工作,民政部门要求劳动部门出具申请者三次求职失败的客观原因的证据,以确定该对象符合上述条件。而劳动部门在面对民政及申请者时常常是进退两难:因为,确有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因主观原因拒绝求职,劳动部门若如实汇报,则会直接影响他们的切身利益,必然招致此类申请者的非难及打击报复;如若制造伪证,则违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但如果将这两部分的工作权限归属一家,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目前的矛盾,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人力资源医乏,工作效率难以保障。尽管工作由民政部门主管,但实际的考核、入户调查、跟踪随访等工作皆是由居委会及街道来做,区里相关部门的职能主要是审核,并不到具体户中走访。但无论是街道还是居委会,其职能都是全方位的、综合性的,并没有专职人员负责此事,故人手严重不足,常常是一个工作人员负责近400家低保户的跟踪随访工作,自然是力不能及,低保的滚动管理也时常是慢了半拍。另外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是一个大问题。在西方国家,社会救济工作都是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者来负责的,因为这需要极强的专业知识特定的理念与技巧。但我们的低

保工作者大都没有经过这样的培训,少数人甚至对低保户抱有鄙视心理,这种人力素质急需改善。最低生活保障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的是公民的生存尊严,如若在申请中遭受了侵害,这无疑与

政策设计的初衷相违背的。

第五是城市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旧城区的改造催生了一批新的低保户,老城的拆迁、棚户区的改造产三小车”的禁停等市容市政工作,把一些本非低保的人员推入了低保,给低保工作带来新的困难。拆迁带来的住所的不固定和人户分离,使低保的随访、跟踪以及其他活动的组织、通知与参与等成了未知数。“三小车”的禁停使众多的家庭失去生活来源,为确保整个工作的顺利进行,政 府承诺:所有人员,放宽条件进低保。这样做虽然暂时缓解了落实政府禁令的矛盾,但无论是对地方财政还是对今后低保工作都是巨大的挑战,低保户数的急剧 2

增加及两套低保标准,将成为未来的隐患。 最后就是宣传导向偏离问题。舆论媒体的宣传无疑促进了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媒体的不准确定位又会加大低保的工作难度。一些媒体以为只要生活困难就可以享受低保,许多非民政部门的政府工作人员也同样有此错误认识,结果是任何行政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只要涉及到困难居民的利益无法解决,就会理直气壮地声称:进低保。似乎低保是万能的,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这种错误的宣传导向及相关部门的不恰当理解给低保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也加大了实际工作的难度。

如何积极有效地完善低保工作,让最后一道“安全网’,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切实保障城市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加速低保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弥补法律上的相关空白。目前中国的社会救济工作急需规范,订立一部《社会救济法》,明确从事社会救济的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社会救济工作的操作程序、被救济对象的确定程序、被救济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相关部门的义务及违反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依法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被救济对象的行为,规范社会救济工作的开展,已是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

2.整合行政资源,实现低保工作系统化。要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及调整的力度,除却法律的硬性规定外,更要在技术上对各部门联合协调予以支持。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建立低保人员的数据库,并与工

商涝动、房管、市政市容、金融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达到信息的最广泛的传播、最有效的利用,避免民政部门孤军作战。部分部门的工作职能甚至可以考虑合并,最明显的就是民政与劳动部门的相关职能的融合。资源整合的顺利进行有赖于各部门工作理念的调整与提升,特别是“为民便民’,意识的具体化。即使是不直接参与管理低保工作的职能部门,也要从减轻国家负担,更好服务社会的角度,积极配合低保工作的开展。

3.提高基层工作者的素质,及早建立专业化的工作队伍。专业化工作队伍的建立是整个社会救济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一线工作者必须通过强化培训,择优上岗。条件成熟时,可以通过职业资格准入制控制工作人员的入门标准以提高专业素质。因为面对社会的弱势群体,我们的工作者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相应的爱心和耐心。必须照顾到救济对象的尊严,在人格平等前提下进行救助,要避免施舍、恩赐等错误的想法及态度。 4.更新群众观念,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新闻媒体应该进行正确的舆论宣传,改变人们的一些落后的传统观念。如低保是国家的救济,不拿白不拿;享受低保是自身无能为力的表现等。要使“主动申请低保,积极走出低保”的观念深入人心,就需要困难户对低保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即低保不是施舍与恩赐,而是自身应得的权利,进低保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最终走出低保,而不是永远躺在政府的怀抱里。同时要改变整个社会对低保人员的错误看法,各相关行政部门尤其要带头纠正这方面的错误认识。

5.完善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系统。社保资金拨付源应逐级上移,直至省级财政。南京地区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基层财政状况较好,因而低保户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到低保金。但对于那些贫困地区

来说,因为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差,低保资金严重欠缺,势必导致低保户无法按时足额领取到低保金。要避免由于地方经济的差异而造成低保工作无法落到实处,可行的办法就是资金拨付源逐级上移,直至省级财政,并保证此类资金的专款专用,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地方经济的差异而给低保户造成的影 3

响。 6.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杜绝违规现象。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完善低保工作的监督体系,积极发挥政府、舆论、群众的监督作用,利用各种有效措施,确实保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公开才能公平、公正,故加强和完善包括公示制在内的运作机制以确保低保工作全过程公开化是有必要的。

7.警惕城市改造给低保工作带来的新问题。目前各个城市的改造工作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讲究速战速决,往往是大面积同时拆迁,多个拆迁点同时进行。城市改造乃大势所趋,但其立足点是为了改善老百姓的生活条件和城市面貌,因此,改造的规模、进度、迁移户的安置配套工作等都必须围绕这个立足点来考虑。要使老百姓通过城市改造提高生活质量,而不是反过来将他们推入低保。

作为社会最后一道“安全网’,,低保确实为社会的稳定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良好的政策设计初衷的实现,有赖于整个社会的全面配合;低保作为社会保障系统中最底层的防护措施,只能消极地减轻贫困可能带来的损害,城市贫困问题的最终解决,还要依赖于积极的再就业政策。

关于城市低保工作应保尽保后全面提高

规范管理水平的几点思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一起,构成了我国现阶段的“三条保障线”,并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兜底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项工作十分关注,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也明确要求“合理地确定?低保?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补助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然而,由于城市低保工作是近几年来才开展起来的新业务,政策法规推陈出新较快,许多方面还处于不断探讨、摸索的过程中,具体操作还亟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因此,在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后,如何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规范操作,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城市低保工作的重要课题。我们根据近期的调研情况以及几年来从事低保管理工作的实践,对此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思考。

一、全省城市低保工作基本情况

我省是从19xx年在郑州市开始建立实施城市低保制度的。经过几年来的不断探索与实践,全省城市低保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4

初步形成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覆盖全体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网,起到了缓解社会矛盾“减震器”的作用,较好地保障了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发挥出了积极作用。

(一)城市低保覆盖面迅速扩大,按期实现应保尽保。目前,我省城市低保标准在90元(新县)至180元(郑州市区)之间。几年来,全省城市低保覆盖面不断扩大,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数,由制度建立初期的4.9万人增至20xx年8月底的128.38万人,19xx年—20xx年8月底,全省已累计发放低保金16383.54万元。

(二)财政投入逐年增加,资金管理不断规范。20xx年中央财政对我省转移支付资金3.12亿元,比20xx年增长174%。20xx年、20xx年省级财政均安排低保资金5000万元,比20xx年增长59%。省政府又于20xx年底、20xx年7月份两次追加低保资金投入。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低保资金预算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为规范低保资金管理,全省已按要求建立了低保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保证了低保资金的安全运行。一些地方已实行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委托银行等机构直接将保障金发放给低保对象,既方便了群众,也减轻了基层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低保制度日趋健全,依法行政水平逐步提高。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城市低保及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规章、制度。郑州、洛阳、信阳等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不少县(市、区)就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核定的办法和程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总的看来,全省城市低保制度建设日趋完善,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行政水平逐步提高。

(四)配套政策逐渐完善,初步形成多方面的救助体系。在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目标的同时,各地进一步制定了与低保制度相配套的有关优惠政策。郑州市采取切实措施,努力解决低保对象养老、住房难、看病、上学难、就业等五难问题,初步形成了以城市低保为主体,多方位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同时,多种形式的扶贫帮困和社会互助工作也得到了加强,新乡、商丘、南阳、驻马店等地帮扶弱势群体活动丰富了对低保对象的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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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低保力量得到加强,运行机制已见雏形。全省城市低保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得到不断加强,初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作,街居具体操作,社会广泛参与”的低保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为全面加强低保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洛阳、焦作、三门峡、商丘、濮阳、平顶山、周口、驻马店等地在市民政局中成立了低保科或低保中心,不少县(市、区),也成立了不同形式的低保工作机构,郑州市及洛阳涧西区为每个街道办事处配备了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二、城市低保工作所面临的问题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入,以及城市化水平逐渐提高,当前我省城市社会贫困群体发展的趋势是贫困面在扩大,贫困程度在加深。特别是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改革与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向失业保险并轨,以及按实际收入核算家庭收入后,我省城市低保工作更加繁重,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在法制化和规范化方面仍然任重道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保障对象仍呈上升趋势且分布不平衡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两条保障线的有偿性,致使其覆盖面有限,大部分贫困人员游离于前两条保障线之外,往往这部分人群的贫困程度最深,脱贫能力最弱,需要政府救助的需求也最为迫切,因无法得到前两条社会保障线的保障,只能由最低生活保障线来兜底。而享受失业保险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人群因其缴费时间等因素制约,享受保障的时间具有一定的时限性,在享受前两条保障线期间以及超过时限后而依旧生活困难的,也要靠最低生活保障这条保障线,就使这些人群成为了潜在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同时,由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到期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在企业改革、改制、改组过程中新出现的下岗、离岗人员不再进“中心”,国家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等因素,都将导致低保对象在一定时期内仍呈上升趋势。另外,随着小城镇建设的加快,二元化户籍制度差别的逐步取消,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居民数量在一定时期内迅速增大的趋势与社会所能提供就业岗位的矛盾更为突 6

出,刚刚失去土地转为城市居民中的相当一部分,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就业,从而造成收入中断或减少,这部分人员既不是下岗职工,无法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又因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能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也只能由城市低保制度来兜底。因此,城市低保制度因其广覆盖性与无差别性,承担的工作任务在“三条保障线”中最为繁重。

我省贫困居民的城市分布也不平衡。贫困居民家庭分布在大中城市较多,但所占比重较低,在县城等小城市中数量不多,但所占比重较高;从贫困深度分布区域来看,豫东、豫南如商丘、周口、信阳贫困程度较深;豫北豫中相对较轻;从新老城市来看,新兴城市一般贫困程度较浅,如濮阳、漯河、三门峡,而老城市、小城市如信阳、开封、鹤壁、商丘贫困程度较为严重。

(二)尚未形成科学合理地保障资金筹措机制

中央财政及各级地方财政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结构。目前,应保尽保所需资金绝大部分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但其到位的时间、数量、批次尚未形成制度化,而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低保资金也没有量化的考核指标,造成地方安排低保资金随意性很大,有的留于形式,不能适应当前应保尽保资金的需要。从目前的财政保障资金支出实行的分级负担体制来看,存在着不稳定因素。各地的低保障资金一般都是采用“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的模式层层分解,其隐患在于一旦在两级或三级财政分担中只要有某级财政困难或落实不了,那么低保金就会不稳定,保障工作就要打折扣。何况我省基层财政状况普遍紧张,为了减轻这方面的财政压力,有些地方往往严格控制保障对象的补差标准,这也是造成我省补差标准偏低的最主要原因。

(三)各种社会保障措施衔接不畅

城市低保制度的特性就是普遍适用性,即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贫困,只要城市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可纳入保障范围。但是在具体操作上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各地往往存在着把关过严、控制过紧等现象,还有如失业职工领取失业金期满后,由于相关部门、机构未能向当地民政部门及时通报,致使失业者本人无法出具相关证明资料表明其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 7

障线,从而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此外,有些下岗职工即使可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交社会保障金,但是这些职工往往不愿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脱离关系,拒绝签约进入再就业中心;而随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向失业保险并轨,再就业服务中心执行“只出不进”的政策,造成新的下岗、离岗人员无法进“中心”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从而也无法顺利进入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成为游离于三条保障线之外的群体。另一方面,由于失业保险的有偿性、时限性及覆盖面小,部分人员因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而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直接纳入低保范围,进而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造成很大的压力。

(四)救助机构体系不健全,工作经费匮乏

当前城市贫困居民无论是数量上还是构成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市低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还要实行动态管理,现有的工作力量和工作机构已不能适应当前城市低保工作任务以及未来发展的迫切需要。由于基层工作人员少,缺乏相应的工作经费等问题的制约,使城市低保工作无法真正做细、做实。通常区级民政部门编制只有4~5名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只有1名民政助理,社区一般只有3~4名工作人员,要同时负担诸如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城市低保等十多项工作,仅城市低保的工作量就占全部工作量的60%左右。对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复查、审核以及保障资金的发放、保障对象的档案管理、各项数据的统计汇总等大量的具体工作都要由他们承担完成。在低保制度实施初期,低保对象相对较少,原有的组织机构还可以勉强承担低保日常工作,而应保尽保后,由于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且年龄机构、文化层次的更替尚未完成,更是难负重荷。如:20xx年8月底,洛阳市低保对象为42079户、96479人,县级民政部门从事低保工作的仅有35人,平均每人要负担1202户、2757名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工作量;办事处(乡镇)一级负责低保工作的仅有25人,平均每人要负担1683户、3859名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工作量;社区居委会200名工作人员,每人承担210户、482名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工作量。如此“重任在肩、系于一人”的力量配置,只能是被动坐等贫困居民家庭的申请,无法去主动调查、摸清其管辖范围内的贫困居民底数与情况了,这样 8

的实际工作状况又将给编制出准确的财政预算带来不良影响。随着今后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的逐步改革与完善,一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断增加,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今后最低保障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如果不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加强基层工作力量,那么整个社会保障工作将受到严重影响。此外为了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有关工作经费保证同样必不可少,如负责印制有关的表、册、证、卡;必要的政策宣传及业务培训,对低保对象进行管理的微机及其网络配备、日常维护等,所有这些都需要足够的工作经费为基础,否则就难以深入、细致、扎实地开展各项工作,从而难免出现漏保、错保等现象,无法保证使政府有限的保障资金用到真正需要救助的贫困居民的身上。

(五)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程度不高

实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是提高低保工作效率,简化程序,方便困难群众,实现规范化管理的有效途径。而目前我省只有郑州、开封、洛阳、许昌、南阳、驻马店等地的56个县(市、区)实行了由银行或邮政储蓄网络代发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率只有35%,社会化发放程度不高。

(六)低保信息化建设滞后

目前,我省城市低保信息化建设速度滞后于工作任务的发展。城市低保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的重要途径。如佳木斯市政府初步实现低保工作信息网络化管理后。申报、审核到批准纳入的周期由至少6~8周时间,缩短到1~2周既可完成,不仅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更缩短了低保工作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而目前我省基层仍然是沿用传统的手段与方式进行工作,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低下难以避免,工作水平难有质的提高。

三、全面提高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水平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要从整体上和根本上不断提高我省城市低保工作水平,切实改善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和生活质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规范、完善城市低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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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转变思想,树立社会救助新理念

要摆脱以往传统社会救济工作陈旧观念的束缚,树立起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救助新理念,适应今后城市低保工作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无论救济对象有无劳动能力、无论其所在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主管部门如何,都要一视同仁地予以保障,切实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社会保障观。以开拓创造性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解决低保工作中的焦点、热点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换工作重点,把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规范化管理贯穿到低保工作的每个环节。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低保资金筹措机制

中央财政城市低保转移支付制度化,并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央、省、省辖市、县四级低保资金筹措机制,明确各级财政应负担资金的量化指标。并大力开拓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个人进行资助、捐赠,从福利彩票收入中提取适当的比例,减持部分国有资产股,变现部分国有固定资产,倡导群众互济互助等,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以政府各级财政负担为主、社会团体为辅、群众自行帮困为补充的社会主义新型社会保障模式。

(三)加强综合协调,发挥全社会救助保障效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围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渠道的社会救助体系,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及时相互沟通、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同时工商、税务、教育、卫生、房管及水、电、煤气等有关部门应制定和落实对贫困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实行住房、就业、医疗和教育救助的方法和措施。我们可以借鉴其它省市的成功经验,从不同层面来缓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的困窘程度:1、为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提供就业帮助。一是实行政府统筹就业岗位的方法,优先安排困难家庭成员再就业;二是积极建立社区服务实体,为保障对象家庭提供形式多样的再就业机会;三是切实给予自谋职业者优惠政策,鼓励并帮助保障对象积极开展生产自救,从根本上摆脱贫困状态。2、对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提供医疗救助。一是保障对象可以持有关凭证到指定的医院优惠就医;二是对有大病重症的病人家庭实行年定额医疗救助制度。3、对保障对象家庭子 10

女减免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实行广泛的助学金制度。4、建造部分廉价住房,特供受保障对象租住。并充分利用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了解困难职工情况的优势,加强沟通与合作;广泛发动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全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风气。

(四)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大力加强低保工作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在县(区)建立社会救助中心,在街道建立社会救助站,在社区建立社会救助点,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的作用,从而建立一套健全、完善的社会救助网络,以适应低保工作迅猛发展的形势需要,并为将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化管理奠定基础。

(五)建立低保评审体系

建立完善的低保评审体系,是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保证。积极推广郑州、焦作、平顶山等地经验,分别在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设立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等组成的低保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集体评议,使低保待遇的基层审核过程更加趋于公平、合理。

(六)建立低保信息网络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的基层低保信息网络管理体系,是提高低保工作办事效率、规范办事程序的重要手段。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推进低保网络化建设。二是积极推进低保数据库建设。及时地将低保对象普查资料和低保对象档案纳入微机管理,确保低保基础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并通过网络化管理,做到了"档随人走",有效地解决"人户分离"问题,避免异地重报和双重骗保现象的发生。

(七)建立资金社会化发放体系

建立资金社会化发放体系是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杜绝腐败的重要途径。目前,我省已有56个县(市、区)实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低保对象可以直接到任意一 11

家银行或邮政储蓄网点领取低保金,这样既减轻了基层工作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了虚报冒领、私自串用、营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保证了低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因此,实现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是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操作的重要措施。

(八)建立低保监督体系

建立制约有效的低保监督体系,是确保低保工作实现公平、公正、公开和不断提高质量与效能的必要保障。一是制定低保检查公示制度。坚持低保办公透明化,公开办事程序、政策依据、监督办法,逐月向社会公布低保金发放情况;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低保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二是设立开通低保热线电话,随时接受政策咨询、低保申报和监督举报,时刻将低保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之下。

城市低保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从19xx年国务院颁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来,我国城市贫困人口获得了和国际社会接轨的社会救助权利。仅20xx年全国就有2 000余万城市贫困人口获得了各级政府拨付的总计105?3亿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城市低保工作大大缓解了因贫困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确保了国企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等一系列重大举措的顺利进行,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但是,与现实的要求和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相比,城市低保工作仍有许多问题和需要改进之处,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l、编制、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问题。城市低保工作是新时期的产物,无论是各级政府为此所投人的资金,还是被保人数都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承担此项工作的各级民政部门本来就人少事多,面对每年都在成倍增加的工作量,深感力不从心。就目前山西的整体而言,绝大多数县(市、区)没有核定专门的编制、配备专业人员以及办公经费、设备和专门场所。个别市(地)级民政部门虽有两三个人,但由于办公条件、办公经费的原因也很难集中精力,全身心投人工作。至于负责

最基层工作的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大多数是临时雇佣,报酬、待遇得不到很好解决,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低保工作只能是谁碰到谁抓,或今天你 12

抓,明天我管。由此而导致的结果是把关不严或不知道如何把关,错、漏、重、拖现象比较普遍。

2、对申请者的从业情况,家庭收人、家庭经济纂础等综合情况的评定缺乏科学的依据。目前对申请低保者普遍采取的审核办法是:被保者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市地级民政部门审核。单从表面上看,似乎层层审批、把关很严。其实,上级的把关固然重要,而更重要的是社区居委会的把关,因社区居委会是直接一与申请人打交道的,可惜社区居委会并没有一套科学规范的标准来衡量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只能采取“孩子哭、娘喂奶”的办法。至

于申请人所持的单位下岗、失业、疾病等证明材料,经实践验证有不少是人情或关系所为,社区居委会在具体初审时,只能用来参考。因而,现有被保者的“纯度”还有待进一步核实。

3、保障资金没有形成有效的运作机制。首先,四级财政配套资金缺乏明确的“出资”比例。即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县(市、区)财政各出资多少,按什么比例出资没有明确。加之不少贫困市、县财政紧张的原因,常出现一级等一级、下级靠上级的思想,直接影响保障资金的按时到位和被保障人口的数量及其保障标准的确定。其次,由于资金来源的多渠道和时间、数量上的不确定,因而被保者在领取保费的时间上就没有保证。第三,由于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拿,所以个别财政紧张的县

(市、区),只靠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当地配套资金不按时足额到位,出现被保者标准实际上的降低。

4、退出机制反应慢。下岗、失业、疾病等造成的贫困是暂时的,当被保者摆脱困境后,就目前低保工作的运行机制而言,退出机制反应慢是一个普遍现象。此外,因没有一个最长享受时间的限制,容易使被保者产生“进去吃到底”的依赖思想。

5、对被保者的经济收人动态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被保者的收入可能由劳动所得、投资所得、继承所得、救助所得、意外所得等。目前,作为主管城市低保工作的民政部门,对被保者经济收入上的动态监控几乎等于零。而被保者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由于前面所说的原因也很难做到有效监控,因而被保者的“脱保”也只能象“人保”时一样,靠被保者主动申请

二、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的思考

1、搭建以社区为主的社会保障平台,彻底解决目前城市低保工作乃至社保工作中的基层薄弱问题。各级政府、尤其是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更应从与时俱进、执政为民的高度认清做好低保乃至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不仅应当成立专门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热心社会工作,年富力强的骨干力量担当低保重任,而且要投资搭建具有数字、信息化处理能力的城市低保网络平台,对低保者的家庭、人口、收人、就业等实时信息实施动态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人保”、“退保”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弊端,用信息化、自动化解决目前人少事多等造成的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

2、实行低保资金预期拨付制度。为了确保低保金每月按时、足额发放,中央、省,市级专项资金,以及县(市、区)的配套资金应采取预期拨付、年终结算的制度。因为,在本年数,严格地说城市居民的最低消费水平也是一个动态变数。如 13

果不采取预期拨付,就很难保证低保标准和发放时间的足额、按时到位。

3、对被保者的经济收人、就业和再就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目前的城市低保是一种对生活无着落者的政府保障,应通过建立对被保者的经济收入、家庭生活情况的监控,确保政府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保障者身上。比如定期的家访,以社区为单位对被保者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再就业情况的公布,组织被保者定期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等。此外,还应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工商等部门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之间在招工?就业、再就业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反馈。

4、低保标准的确霍不稗旁肺看社会的发展有所提高,更应该避免地城何差别较大的问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物价水平的变动,城市低保标准也应随之而调整。但是,调整应当考虑地区之间的相互平衡,尤其是相邻县(市、区)之间更应如此。否则,会引起举家迁移等一系列社会向题。最低生活标准也应通过调查统计、论证、听证会以及政府领导同经济、社会等方面专家共同协商来制定,以使低保标准更贴进实际生活。度内被保者和“退保”者的人数是一个动态变退出。

5、不断增加低保资金的投人力度。近年来,中央、省级财政对低保资金的投人力度逐年增大。相对而言市、县级财政投入力度明显不足。因此,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大各级政府,特别是市、县级政府对低保资金的投入力度是增加低保覆盖面和提高被保者标准的关键。

6、细分被保者,实行标准多样化。目前的城市低保基本实行的是同一城市统一标准政策。然而,被保者的实际情况是千差万别的。一般而言不同年龄段的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是不相同的,低保标准应当考虑儿童和学生的教育费用、老年人的大病医疗等因素。

城市低保工作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应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城市低保工作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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