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低保政策

时间:2024.5.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社会救济对象。是指那些有资格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的各项待遇的人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申请人员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即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属于城市中的贫困人口群体,这部分人由于没有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原因,发生收入中断或者完全没有收入,或者虽有收入但收入微薄,以致于不能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任何社会都有贫困现象,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贫困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即使在今发达国家中,也依然有相对贫困问题,存在着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帮助的贫困群体,因此各国都建立了普遍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是一个人口稠密、地域存在较大差别的发展中国家,在城市中同样存在着贫困问题。

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只是将那些由自然原因造成贫困的社会弱者作为救济对象,主要是一些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社会孤老残幼,这部分人的数量非常有限且相对比较固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全体城镇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使救济对象的概念从内涵到外延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城市居民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只视其生活困难与否以及困难程度,而不看他有无劳动能力、是否就业,任何居民在其生

活发生困难时都可以成为保障对象。因此,从理论上讲,所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应成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城市困难居民如何申请保障金:《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于居民委员会是群众的自治组织,它不能代表政府接受保障对象的申请,因此《条例》规定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居委会直接和居民打交道,比较熟悉和了解居民的生活状况,因此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居委会向街道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同时,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具体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申请人填写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家庭成员"、"居住地"、"身份"、"工资收入"、"其它各类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以及"居委会意见"、"街道办事处意见"、"民政局意见"等内容。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中有关内容,并愿意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出示以下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和其它能证明各家庭成员属性的证件和资料;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等情况和救济性收入证明。此外,也要提供其它合法

劳动收入、家庭隐性收入及各种难以核实的收入。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区县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家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还要有接受赡养、抚养、扶养金的证明。申请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以先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政策咨询,了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有关条件,然后根据要求和步骤再进行办理。

人户分离和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困难家庭如何申请保障金:对于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申请保障金待遇家庭的有关情况的核实工作。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或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镇人民政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其他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什么情况下不能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于在核查收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予保障。此外,对于不符合有关条件的不批;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不批;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手续不全的不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暂时不

批。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中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科学性。保障标准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严密方法测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二是统一性。由于一个行政区域(市、县或区)只有一个保障标准,它适用于本区域内的全体居民,无论其就业与否、身份背景如何,在这个保障标准面前都一视同仁。三是权威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由政府组织制定和调整,并通过文件或法令形式向社会公布的一项政策规定,具有法规的效力和权威性。

如何办理保障金变更和保障资格变更手续:为了使真正困难的群众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县(区、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要定期对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变动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和审核。贫困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是根据保障标准与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其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需进行相应调整。因此,领取保障金的困难居民,当家庭成员、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到申领机关办理调整或停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金手续。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应当如实反映其收入的变化,接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的核查。停发对象须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表》,通过居委会交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并退回《领取证》;需要调整保障金额的保障对象应重新填写《申请表》,再次申报审批。保障对象的户籍因迁移或行政区域变更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迁出和迁入地申领机关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变更手续。所谓变更手续,就是说原保障对象到新址后不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报批等繁琐手续而通过变更即可。一般转移范围在本县(市、区)范围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办理转移手续,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跨区、县的,由区、县民政局办理转移手续。同时保障对象还要凭迁出地的证明到迁入地办理有关手续。

如何办理审批手续:县(市、区)民政局接到已签署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的保障对象申请书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批,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十天。获得批准的,通过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发给保障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后,县(市、区)民政局要按时将汇总的保障对象名单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如何确定保障金的发放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类。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其

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具体发放的差额是这样计算的:即家庭月保障金额=当地月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额(抚恤补助金除外)。在保障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越少,家庭月保障金越多,反之,家庭月保障金越少。家庭人均月保障金是根据当地保障标准与家庭月人均收入之差计算出来的,即家庭人均月保障金额=当地月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对于同一家庭成员有两类户籍的(既有城市户口又有农业户口),一般由城市户口一方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提供其农业户口的收入情况,然后根据双方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之后,城市户口方家庭成员可按所在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农村户口方家庭成员可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户口所在地未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除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为什么说它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在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方面,目前有三条"保障线"同时并存、相互衔接。19xx年5月,在党中央、国务院主持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朱

镕基总理指出,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构成我国现实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三项制度相辅相成,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城市贫困居民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那部分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完全由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承担,其余人员,则必须是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最低生活工资、下岗人员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可以按差额的原则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很显然,最低生活保障是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第二篇:城市低保办理指南和政策解读


城市低保办理指南和政策解读

来源:

城市低保办理指南和政策解读

陕西宝鸡民政 时间:

城市低保办理指南和政策解读

2011-11-15 10:01

城市低保办理指南和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

所谓“差额救助”是指政府对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按照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对城市贫困人口给予的资金救助。

二、目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是多少?

答:经市政府20xx年元月5日常务会议决定,金台、渭滨、陈仓3区,保障标准为160元/月·人,9县为140元/月·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这个标准的,补够这个标准。从20xx年7月1日起,给每个低保对象各类补贴102元。从20xx年10月起,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金台、渭滨、陈仓3区,保障标准提高到180元/月·人,9县提高到160元/月·人。

三、哪些人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答: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本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保障申请。

2、具备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在保障范围:

⑴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⑵在申请低保前两年之内,新购住房建筑面积在65平方米以上或拥有两套以上住宅的;

⑶采取转移、变卖、隐匿等手段,制造无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假象的; ⑷家庭饲养宠物等非生活消费的;

⑸有私房出租、固定经商摊位或者有经营性收入,并高于当地保障标准的; ⑹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劳动部门或社区介绍就业的;

⑺不愿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不愿接受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⑻新办本地非农户口不满两年的;

⑼人户分离的(指户籍和居住地不在同一个社区的家庭);

⑽政府规定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四、办理城市低保时,家庭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答:1、户主和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

2、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3、父母双亡,兄、姐与未成年的弟、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

4、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婚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5、与父母共持一个户口本的已婚子女,应分户计算;

6、虽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户口本,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户计算;

7、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因上学将其户口迁往它处的,视为家庭成员;

8、与父母共同居住,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持有一、二级残疾证,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父母年龄在50岁以上,收入较低者,将其视为独立一户;

9、家庭中正在服役或服刑的人员,不计为家庭成员。

五、办理城市低保时,家庭收入如何核定?

答:1、非农户口和农户的混合家庭,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要核算其农业收入,差额部分按非农业人口的人数补助;

2、城镇居民按其提出申请前连续3个月内的家庭总收入计算平均月收入。家庭成员中,如有农业户口的,按申请前6个月内的家庭总收入计算平均月收入;

3、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如有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领取的实际收入计算本人当月收入;

4、领取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分别按实际领取的失业保障金、养老金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本人当月收入;

5、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收入,应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6、对个人外出打工所取得的报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7、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按个人实际收入的10%计算收入。法院判决或政府行政部门调解决定应付的赡养、抚(扶)养费,按法律文书或协议确定的标准计算。

六、高校毕业生办理低保有什么规定?

答:高校毕业生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有三个条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宝鸡地区非农户口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一般居民生活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在9月1日后还没找到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先到户籍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民政部门对短期内无法就业和就业后生活困难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于滞留高校尚未办理户籍迁遣手续的,民政部门将不予以处理。就是说,属宝鸡地区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可持本人户口本、毕业证、档案,到户口所在地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然后才能向当地民政局申请低保。

七、如何办理城市低保?

答:按照户主申请、社区初审、街办(乡镇)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对初审、审核、审批结果,社区要实行“三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户主申请。申请时携带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2、社区初审。社区接到申请后派2人以上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社区评议小组初审后,将初审结果第一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办审核。街办接到上报材料,派员进行核实,街办评议小组审核无误后,将审核结果第二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局。

4、县(区)民政局审批。县(区)民政局接到上报资料,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批,将审核结果第三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放低保证和存折,领取低保金。

八、对分类施保人员如何分类救助?

1、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中的“三无”人员,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增加救助金。

2、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中的重残人员(一级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病人及重度智力残疾人)和重病人员(肾衰竭、恶性肿瘤、重型肝炎、偏瘫),按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的30%增加救助金。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归侨和侨眷以及家庭中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的20%增加救助金。

4、仅以退休金为生活来源的低保家庭,在核算其补差救助金时,先将其退休金扣除30%,剩余部分作为家庭共同收入,按保障标准足额补差。

5、城镇低保家庭子女通过普通高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的统招生,政府将实施一次性教育资助,具体数额根据当年市、县(区)财政可用财力确定。

6、分类对象的救助标准,根据物价指数和可用财力适时提高。

九、符合低保条件的居民向谁提出低保申请?

答:城市低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宝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复核表》,经社区居委会派员入户调查核实,社区低保评议小组初审,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民政局批准。

十、低保申请人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残疾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2、收入证明。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应提供工资发放花名册或工资卡,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

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是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应由单位出具领取补助费的证明或有关凭证;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乡镇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十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是不是固定不变、终身享受的?

答:不是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审定一次。对于生活水平明显好转或已经超出标准的家庭,民政部门将按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家庭低保金。对于生活更加困难的低保家庭,可以由低保户提出申请,经评议、审核后,予以进行临时救助或适当增加救助标准。

十二、申请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业务部门办理手续时,会收取哪些费用?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对城市弱势群体施行的一项阳光救助工程。办理过程中,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群众反映,违反规定,收取表格费、手续费、卡证工本费的,一经查实,民政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什么是“公示制度”?几次公示?公示的时间、地点有什么规定? 答:为了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人员组成情况、家庭收入情况、拟申请享受金额和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电话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的一项制度。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原则上坚持三榜公示,至少二榜公示。社区居委会接到户主申请后三日内组织低保评议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进行入户调查,然后集体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将其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和评议结果第一次张榜公示5--7天,未发现群众举报的,经社区居委会集体讨论后,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的调查材料及评议结果上报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对审核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在其社区内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为期5--7天,无异议的,报送县(区)民政局审批。

县区民政局在审批后,委托委托所在社区居委会对正式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组成、个人收入等情况及拟享受低保金额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同时公布上级举报电话,为期5--7天。三榜公示过程中,社区、街办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将公示内容存档,接受检查。群众有疑义的,应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情况,无疑义的区民政局将委托办事处、居委会将《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送达给申请人。 十四、社区低保工作人员有无权利代领低保对象的城市低保金?

答:原则上讲,社区低保工作人员无权代领低保对象的城市低保金。如低保对象确有困难,需要工作人员代领的,可在2--3名证明人监督下,办理代领委托书,证明人签字,方可代人领取。

十五、申请城市低保不被批准或降低补助标准的城市居民有哪些权利?

答:城市居民对县级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更多相关推荐:
城镇居民低保申请书

城镇居民低保申请书市民政局xxx社区本人xxx现年xx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原系xxxxxxxxxxx下岗职工由于生活所迫从xxx迁户于园林城区落户于xxxxxxxxxxx社区无固定住房现居住在x...

城镇低保申请书

城镇低保申请书花垣县花垣镇老正街居委会我叫陈远明男初中文化现年50岁家中人口6人现住花垣县花垣镇解放街52号由于家庭收入低基本生活无以为继特申请城镇最低生活救助现将我的具体情况介绍如下本人因常年患病找不到稳定工...

城市居民低保申请范文

爱文库核心用户上传城市居民下岗职工低保申请书范文城市低保申请书范文我叫唐天家中三口人现住十堰市路北区钓鱼台南楼楼门室房屋是19xx年住房改革时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房面积为461平方米我家收入只有207元家中生活困难...

城镇居民低保申请书

城镇居民低保申请书营北居委会本人今年31岁现住琼中营根镇政府宿舍面积20平米全家月收入800元家中生活特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情况是本人今年31岁沒有固定工作干一些零活月收入800元左右再无其它收入妻子苏开携今年...

城市居民低保申请书

低保申请书尊敬的镇民政所领导我是三里村5组村民段秀英现年69岁丈夫黄福元82岁以前靠我种植蔬菜和丈夫的低保维持生活不幸的是今年5月份检查得了尿毒症现在每月需四百余元医药费在家进行保守治疗全家生活极度贫苦难以维持...

城镇低保申请书范文

申请书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叫李斌,石家庄市灵寿镇北托村人,现年37岁,原是矿泉水厂职工,妻子齐艳梅原是机械厂职工。本人于19xx年失业,妻子于19xx年失业。自失业以来,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家里的房屋是木头旧房,下…

城镇低保申请书范文

申请书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叫×××,××市××镇××村××组人,××××年×月出生,现年××岁。叹原家境贫寒,初小便中途辍学;惜孩童时期即患眼疾,因穷困未得到有效治疗,而致终生残疾,已被鉴定为四级(见残疾证书);…

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城市低保申请条件申请条件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报材料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三...

城市低保申请办理流程

城市低保申请办理流程,内容附图。

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城市低保申请条件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以下人员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城市低保申请条件简介一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无论在本市何地居住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城市低保申请条件正文开始gtgt一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无论在...

城市低保申请承诺声明书

城市低保申请承诺声明书本人姓名周玉军家住高台县城关镇东城河路100号全家4口人符合保障条件的3口人家庭城员中有劳动能力的1人其中妻子蔺慧琴常年有病长女周莎兰州上大学次子周占祥兰州上大学贫困原因因妻子有病无法生活...

城市居民低保申请书(4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