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1

时间:2024.4.27

输电线路验收技术规程

l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3—06 发布 2003—10—1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l10~500kV架空电力

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1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23-90为国家标准,自19xx年5月1日起施行。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23—8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

19xx年7月2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对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23—81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将原适用电压等级由35~330kV改为110~500kV;比较切合实际地规定了回填土夯实的质量标准;

修改并增加了M24的螺栓紧固扭矩标准值;对有预倾斜要求的铁塔基础抹面、紧线后的挠曲值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增 加了拉线塔立柱扭曲的标准;增加了机械化施工的有关条文;对220kV及以上工程及大跨越档的弧垂提高了质量标准;特别是重点增加了有关张力架线的条文,提高了因张力架线而导致导线损伤的处理标准;清除导线铝股表面氧化膜由使用凡士林改为使用导电脂;将测瓷绝缘子的兆欧表的电压等级由2500V提高到5000V。由于《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的颁发,将原规范中这部分条文进行减化,同时对液压后允许尺寸偏差进行了修改,以及其他方面的修改。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修改意见或需要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良乡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xx年5月4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86

第二章 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186

第三章 施工测量 188

第四章 土石方工程 189

第五章 基础工程 19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0

第二节 现场浇筑基础 190

第三节 装配式预制基础 192

第四节 岩石基础 193

第六章 杆塔工程 19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3

第二节 铁 塔 195

第三节 混凝土电杆 196

第四节 拉 线 197

第七章 架线工程 198

第一节 放 线 198

(Ⅰ) 一般放线 198

(Ⅱ) 张力放线 199

第二节 连 接 200

(Ⅰ) 一般规定 200

(Ⅱ) 钳压连接 202

(Ⅲ) 液压连接 202

(Ⅳ) 爆压连接 203

第三节 紧 线 203

第四节 附件安装 204

第八章 接地工程 205

第九章 工程验收 206

第一节 验收检查 206

第二节 竣工试验 207

第三节 工程移交资料 208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208

附加说明 208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不断提高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以促进电力建设的现代化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110~500kV交流和直流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63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工程应遵照本规范110kV部分执行。

第1.0.3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当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 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除由于特殊情况必须提出特殊要求外,也应

同样作为线路设计的依据。

第1.0.5条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试点、测试、验证,判定后方可采用。并应制定不低于本规范相应水平的质量标准。

第1.0.6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中,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2.0.1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该批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二、有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各项质量检验资料;

三、对无质量检验资料的产品,或对产品检验结果有疑问的,均应重新进行抽样,并应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2条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或经试验并由有关单位共同鉴定的合格证明书,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3条 原材料及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做检验:

一、保管期限超过规定者;

二、因保管不良有变质可能者:

三、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0.4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2.0.5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特殊地区可按该地区的标准执行。

第2.0.6条 水泥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其品种与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批水泥除必须取得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外,尚应有出厂日期。当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保管不善时,必须补做标号试验,并应按试验后的实际标号使用。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不同批号的水泥应分别堆放。

第2.0.7条 混凝土浇筑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制作预制混凝土产品的用水,应使用饮用水;

二、 现场浇筑混凝土宜使用饮用水,当无饮用水时,可采用河溪水或清洁的池塘水。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可只进行外观检查不做化验。水中不得含有油脂,其上游亦无有害化合物流入,有怀疑时应进行化验;

三、不得使用海水。

第2.0.8条 混凝土掺用的外加剂,应采用符合标准的产品。首次使用时应经试验,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2.0.9条 掺入基础的大块石不得有裂缝、夹层,其强度不得低于混凝土用石的标准,尺寸宜为150~250mm,且不宜使用卵石。

第2.0.10条 钢材的品种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各该品种钢材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0.11条 焊条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品种、牌号必须与所使用的钢材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相当,并应具有良好的焊接工艺性能。首次使用应按有关规范进行工艺性能试验。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气焊条表面不得有油脂、污秽、腐蚀等;

二、电焊条无药皮剥落。受潮的电焊条,必须按焊条说明书规定的温度经过烘干处理,并应再经工艺性能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12条 铁塔加工制造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0.13条 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的规定。

第2.0.14条 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的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的规定。

第2.0.15条 混凝土电杆的铁横担加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规定。抱箍及其他钢件加工的质量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0.16条 导线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的规定,铝合金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铝包钢绞线以及尚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他品种导

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进口导线的质量应符合各该产品国的国家标准,且不应低于IEC标准。

第2.0.17条 当采用镀锌钢绞线作避雷线或拉线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镀锌钢绞线》的规定。

第2.0.18条 金具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的规定。

第2.0.19条 预应力钢筋混疑土和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19的规定。并应保证构件之间,或构件与铁件、螺栓之间的安装方便。其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不得有纵向及横向裂缝;

二、普通钢筋混疑土预制构件,放置地平面检查时不得有纵向裂缝,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得超过0.05mm;

三、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明显的缺陷。

预应力和普通混凝土预制件加工尺寸允许偏差表 表2.0.19

项 目 底盘、拉线盘、卡盘 其他装配式预制构件

长 度(mm) -10 ±10

断面尺寸(mm) 宽 -10 ±5

厚 -5 ±5

弯 曲 L/750

预埋铁件(预留孔)

对设计位置的偏差

(mm) 中心线位移 10 5

安装孔距 ±5 ±5

螺栓露出长度 +10,-5 +10,-5

注:① 本表不包括环形混凝土电杆;

② 用肉眼不能直接看出的网状纹、龟纹与水纹不算裂缝;

③ 底盘、拉线盘、卡盘的中心线位移是指拉线盘的U形环,拉线盘、卡盘的安装孔及底盘圆槽的实际加工位置与图纸位置的偏差。

第2.0.20条 导线绝缘子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盘形悬式绝缘子技术条件》的规定;对绝缘子产品质量有怀疑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高压绝缘子抽样方

案》的规定进行检验与鉴定。

第2.0.21条 组装用的螺栓必须热浸镀锌,其加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输电铁塔用热浸镀锌紧固件》的规定。

第2.0.22条 气焊用的电石及乙炔气应有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其质量可采用检查焊缝中硫、磷含量的方法来确定。其硫、磷含量不应高于被焊金属的含量。 气焊用的氧气纯度不应低于98.5%。

第三章 施工测量

第3.0.1条 施工测量使用的经纬仪其最小读数不应小于1′。

第3.0.2条 测量用的仪器及量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误差超过标准时应加以校正。

第3.0.3条 分坑测量前必须复核设计勘测时钉立的杆塔位中心桩的位置,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一、以设计勘测钉立的两个相邻直线桩为基准,其横线路方向偏差大于50mm;

二、当采用经纬仪视距法复测距离时,顺线路方向两相邻杆塔位中心线间的距离与设计值的偏差大于设计档距的1%;

三、转角桩的角度值,用方向法复测时对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30″。 第3.0.4条 施工测量时应对下列几处地形标高进行重点复核:

一、地形变化较大,导线对地距离有可能不够的地形凸起点的标高;

二、杆塔位间被跨越物的标高;

三、相邻杆塔位的相对标高;

复核值与设计值比,偏差不应超过0.5m,超过时应由设计单位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第3.0.5条 设计交桩后个别丢失的杆塔位中心桩,应按设计数据予以补钉,其测量精度应符合现行有关架空送电线路测量技术规定的规定。

第3.0.6条 杆塔位中心桩移桩的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钢卷尺直线量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量距1‰;

二、当采用视距法测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测距的5‰;

三、当采用方向法测量角度时,两测回测角值之差不应超过1′30″。

第3.0.7条 施工测量时,应根据杆塔位中心桩的位置钉出必要的、作为施工及

质量检查的辅助桩。施工中保留不住的杆塔位中心桩必须对其钉立的辅助桩位置作记录,以便恢复该中心桩。

第四章 土石方工程

第4.0.1条 杆塔基础的坑深应以设计的施工基面为基准。拉线基础的坑深,设计未提出施工基面时,应以拉线基础中心的地面标高为基准。

第4.0.2条 杆塔基础坑深的允许偏差为+100mm、-50 mm,坑底应平整。同基基础坑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按最深一坑操平。

岩石基础坑深不应小于设计深度。

第4.0.3条 杆塔基础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100mm以上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铁塔现浇基础坑,其超深部分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二、湿凝土电杆基础、铁塔预制基础、铁塔金属基础等,其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值在+100~+300mm时,其超深部分应采用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当不能以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时,其超深部分按设计要求处理,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按铺石灌浆处理。当坑深超过规定值在+300mm以上时,其超深部分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第4.0.4条 当杆塔基础坑超深采用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时,每层厚度不宜超过10Omm,夯实后的耐压力不应低于原状土。当无法达到时,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第4.0.5条 拉线基础坑,坑深不允许有负偏差。当坑深超深后对拉线基础的安装位置与方向有影响时,其超深部分应采用填土夯实处理。

第4.0.6条 在山坡上挖接地沟时,宜沿等高线开挖,沟底面应平整。沟深不得有负偏差,并应清除沟中影响接地体与土壤接触的杂物。

第4.0.7条 基坑的回填夯实,按其重要性不同,可将不同型式的基础分为三类:铁塔预制基础、拉线预制基础、铁塔金属基础及不带拉线的混凝土电杆基础属第一类,现场浇筑铁塔基础、现场浇筑拉线基础属第二类;重力式基础及带拉线的杆塔本体基础属第三类。

一、第一类基础的基坑回填夯实,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对适于夯实的土质,每回填30Omm厚度夯实一次,夯实程度应达到原状

土密实度的80%及以上;

2.对不宜夯实的水饱和粘性土,回填时可不夯,但应分层填实,其回填土的密实度亦应达到原状土的80%及以上;

3.对其他不宜夯实的大孔性土、砂、淤泥、冻土等,在工期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二次回填,但架线时其回填密实程度应符合上述规定。工期短又无法夯实达到规定者,应采取加设临时拉线或其他能使杆塔稳定的措施。

二、第二类基础的基坑回填方法应符合第一类的要求,但回填土的密实度应达到原状土密实度的70%及以上:

三、第三类基础的基坑回填可不夯实,但应分层填实;

四、回填时应先排出坑内积水。

第4.0.8条 石坑回填应以石子与土按3:1掺合后回填夯实。

第4.0.9条 杆塔及拉线基坑的回填,凡夯实达不到原状土密实度时,都必须在坑面上筑防沉层。防沉层的上部不得小于坑口,其高度视夯实程度确定,并宜为300~500mm。经过沉降后应及时补填夯实,在工程移交时坑口回填土不应低于地面。

第4.0.10条 接地沟的回填宜选取未掺有石块及其他杂物的好土,并应夯实。在回填后的沟面应筑有防沉层,其高度宜为100~300mm。工程移交时回填处不得低于地面。

第4.0.11条 土石开方应减少破坏需要开挖以外的地面,并应注意保护自然植被。

第五章 基础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铁塔和拉线基础中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除本规范规定者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其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5.1.2条 钻孔灌注桩基础的施工及验收,应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的规定。

第5.1.3条 基础混凝土中严禁掺入氯盐。

第5.1.4条 基础钢筋焊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的规

定。

第5.1.5条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应在同一个基础腿中混合使用。但可在同一基基础中使用;出现此类情况时,应分别制作试块并作记录。

第5.1.6条 当等高腿转角、终端塔设计要求采取预偏措施时,其基础的四个基腿顶面应按该预偏值,抹成斜平面,并应共在一个整斜平面内。

第5.1.7条 位于山坡或河边的杆塔基础,当有被冲刷可能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节 现场浇筑基础

第5.2.1条 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宜采用钢模扳,其表面应平整且接缝严密。支模时应符合基础设计尺寸的规定。混凝土浇筑前模板表面应涂脱模剂,拆除后应立即将表面残留的水泥、砂浆等清除干净。

当不用模板进行混凝土浇筑时,应采取防止泥土等杂物混入混凝土中的措施。 第5.2.2条 浇筑基础中的地脚螺栓及预埋件应安装牢固。安装前应除去浮锈,并应将螺纹部分加以保护。

第 5.2.3条 主角钢插入式基础的主角钢,应连同铁塔最下段结构组装找正,并应加以临时固定,在浇筑中应随时检查其位置。

第5.2.4条 基础施工中,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及现场施工条件,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通过计算和试配确定,并应有适当的强度储备。储备强度值应按施工单位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差的历史水平确定。

第5.2.5条 现场浇筑混疑土应采用机械捣固,并宜采用机械搅拌。 第5.2.6条 混凝土浇筑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坍落度每班日或每个基础腿应检查两次及以上。其数值不得大于配合比设计的规定值,并严格控制水灰比。

二、配比材料用量每班日或每基基础应至少检查两次,其偏差应控制在施工措施规定的范围内。

三、混凝土的强度检查,应以试块为依据。试块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块应在浇筑现场制作,其养护条件应与基础相同。

2.试块制作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角、耐张、终端及悬垂转角塔的基础每基应取一组;

(2) 一般直线塔基础,同一施工班组每5基或不满5基应取一组,单基或连续浇筑混凝土量超过100m3时亦应取一组。

(3)按大跨越设计的直线塔基础及其拉线基础,每腿应取一组,但当基础混凝土量不超过同工程中大转角或终端塔基础时,则应每基取一组;

(4)当原材料变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外制作;

(5)当需要做其他强度鉴定时,外加试块的组数应由各工程自定。

第5.2.7条 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浇筑后应在12小时内开始浇水养护,当天气炎热、干燥有风时,应在3小时内进行浇水养护,养护时应在基础模扳外加遮盖物,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表面始终湿润;

二、混凝土浇水养护日期,对普通硅酸盐和矿碴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5昼夜,当使用其他品种水泥或大跨越塔基础,其养护日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或经试验决定;

三、基础拆摸经表面检查合格后应立即回填土,并应对基础外露部分加遮盖物,按规定期限继续浇水养护,养护时应使遮盖物及基础周围的土始终保持湿润;

四、采用养护剂养护时,应在拆模并经表面检查合格后立即涂刷,涂刷后不再浇水;

五、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养护。

第5.2.8条 基础拆模时,应保证混凝土表面及棱角不损坏,且强度不应低于

2.5MPa。

第5.2.9条 浇筑铁塔基础腿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护层厚度:-5mm;

二、立柱及各底座断面尺寸:-l%;

三、同组地脚螺栓中心对立柱中心偏移:10mm。

第5.2.10条 浇筑拉线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础尺寸偏差:

1.断面尺寸:-1%;

2.拉环中心与设计位置的位移:20mm。

二、基础位置偏差:拉环中心在拉线方向前、后、左、右与设计位置的偏差:1%L。

注:①L为拉环中心至杆塔拉线固定点的水平距离。

②X型拉线基础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5.3.7条的规定。

第5.2.11条 整基铁塔基础在回填夯实后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11的规定。

整基基础尺寸施工允许偏差 表5.2.11

项 目 地脚螺栓式 主角钢插入式 高塔

基础

直线 转角 直线 转角

整基基础中心与中心

桩间的位移(mm) 横线路方向 30 30 30 30 30

顺线路方向 30 30

基础根开及对角线尺寸 ±2‰ ±1‰ ±0.7‰

基础顶面或主角钢操平印记间相对高差(mm) 5 5 5

整基基础扭转(′) 10 10 5

注:① 转角塔基础的横线路方向是指内角平分线方向;顺线路方向是指转角平分线方向。

② 基础根开及对角线是指同组地脚步螺栓中心之间或塔腿主角钢准线间的水平距离。

③ 相对高差是指抹面后相对高差。转角塔及终端塔有预偏时,基础顶面相对高差不受5mm的限制。

④ 高低腿基础顶面标高是指与设计标高之比。

⑤ 高塔是指按大跨越设计,塔高在80m以上的铁塔。

第5.2.12条 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的最终强度应以同条件养护的试块强度为依据。试块强度的验收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当试块的强度不足以代表混凝土本身强度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补充鉴定:

一、从基础混凝土本体上钻取试块进行鉴定;

二、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回弹法评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的规定;采用回弹仪进行鉴定。

第5.2.13条 对混凝土表面缺陷的修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5.2.14条 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的冬季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三节 装配式预制基础

第5.3.1条 装配式预制基础的底座与立柱连接的螺栓、铁件及找平用的垫铁,必须采取有效的防锈措施。当采用浇筑水泥砂浆时应与现场浇筑基础同样养护,回填土前应将接缝处以热沥青或其他有效的防水涂料涂刷。

第5.3.2条 立柱顶部与塔脚板连接部分需用砂浆抹面垫平时,其砂浆或细骨料混凝士强度不应低于立柱混凝土强度,厚度不应小于20mm,并应按规定进行养护。

注:现场浇筑基础的二次抹面厚度,并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第5.3.3条 钢筋混凝土枕条、框架底座、薄壳基础及底盘底座等与柱式框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底座、枕条应安装平正,四周应填土或砂、石夯实;

二、钢筋混凝土底座、枕条、立柱等在组装时不得敲打和强行组装;

三、立柱倾斜时宜用热浸镀锌垫铁垫平,每处不得超过两块,总厚度不应超过5mm。调平后立柱倾斜不应超过立柱高的1%。

注:设计本身有倾斜的立柱,其立柱倾斜允许偏差是指与原倾斜值相比。 第5.3.4条 整基基础安装尺寸的允许偏差在填土夯实后应符合本规范第

5.2.11条的规定。

第5.3.5条 混凝土电杆底盘安装,圆槽面应与电杆轴线垂直,找正后应填土夯实至底盘表面。其安装允许偏差应保证电杆组立后符合本规范第6.1.8条的规定。

第5.3.6条 混凝土土电杆的卡盘安装前应先将其下部回填土夯实,安装位置与方向应符合图纸规定,其深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50mm。

第5.3.7条 拉线盘的埋设方向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应满

足下列规定:

一、沿拉线方向,其左、右偏差值不应超过拉线盘中心至相对应电杆中心水平距离的l%;

二、沿拉线安装方向,其前、后允许位移值:当拉线安装后其对地夹角值与设计值之比不应超过1°。个别特殊地形需超过1°时应由设计提出具体规定。 注:对于X型拉线拉线盘的安装应有前后方向的位移,拉线安装后交叉点不得相互磨碰,第一款允许偏差不包括此位移值。

第四节 岩石基础

第5.4.1条 岩石基础施工时,应根据设计资料逐基核查覆土层厚度及岩石质量,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第5.4.2条 岩石基础的开挖或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保证岩石构造的整体性不受破坏;

二、孔洞中的石粉、浮土及孔壁松散的活石应清除干净:

三、软质岩成孔后应立即安装锚筋或地脚螺栓,并浇筑混凝土,以防孔壁风化。

第5.4.3条 岩石基础锚筋或地脚螺栓的安装及混疑土或砂浆的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锚筋或地脚螺栓的埋入深度不得小于设计值,安装后应有临时固定措施;

二、浇筑混凝土或砂浆时,应分层浇捣密实,并应按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的规定进行养护;

三、孔洞中浇筑混凝土或砂浆的数量不得少于施工设计的规定值;

四、对浇筑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检验应以同条件养护的试块为依据,试块的制作应每基取一组;

五、对浇筑钻孔式岩石基础,应采取措施减少混凝土收缩量。

第5.4.4条 岩石基础的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成孔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值。

二、成孔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嵌固式应大于设计值,且应保证设计锥度;

2.钻孔式的孔径允许偏差:+200mm。

三、整基基础的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1条的规定.

第六章 杆塔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杆塔组立必须有完整的施工设计,杆塔组立过程中,应采取不导致部件变形或损坏的措施。施工设计应对杆塔本体及构件在组立过程中的受力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计入动荷影响后,钢筋混凝土构件承受最大弯矩时的强度安全系数不应低于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最大设计安全系数;

二、计入动荷影响后,钢结构构件承受的最大应力应低于钢结构构件的设计允许应力。

第6.1.2条 杆塔各构件的组装应牢固,交叉处有空隙者,应装设相应厚度的垫圈或垫板。

第6.1.3条 当采用螺栓连接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螺杆应与构件面垂直,螺栓头平面与构件间不应有空隙;

二、螺母拧紧后,螺杆露出螺母的长度:对单螺母不应小于两个螺距,对双螺母可与螺母相平;

三、必须加垫者,每端不宜超过两个垫片。

第6.1.4条 螺栓的穿入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立体结构:

1.水平方向由内向外;

2.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二、对平面结构:

1. 顺线路方向,由送电侧穿入或按统一方向穿入;

2. 横线路方向,两侧由内向外,中间由左向右(指面向受电侧,下同)或按统一方向;

3.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注:个别螺栓不易安装时,其穿入方向可予以变动。

第6.1.5条 杆塔部件组装有困难时应查明原因,严禁强行组装。个别螺孔需扩孔时,扩孔部分不应超过3mm。当扩孔需超过3mm时,应先堵焊再重新打孔,

并应进行防锈处理。严禁用气割进行扩孔或烧孔。

第6.1.6条 杆塔连接螺栓应逐个紧固,其扭紧力矩不应小于表6.1.6的规定。螺杆与小螺母的螺纹有滑牙或螺母的棱角磨损以至扳手打滑的螺栓必须更换。 螺栓紧固扭矩标准 表6.1.6

螺栓规格 扭矩值(N?cm)

M12 4000

M16 8000

M20 10000

M24 25000

表内扭矩值适用于4.8级螺栓,更高级别的螺栓扭矩值由设计规定。扭紧各种规格螺栓的扳手宜使用力臂较长的扳手。

第6.1.7条 杆塔连接螺栓在组立结束时必须全部紧固一次,架线后还应复紧一遍。复紧并检查扭矩合格后,应随即在杆塔顶部至下导线以下2m之间及基础顶面以上2m范围内的全部单螺母螺栓的外露螺纹上涂以灰漆,或在紧靠螺母外侧螺绞处相对打冲两处,以防螺母松动。使用防松螺栓时不再涂漆或打冲。 第6.1.8条 杆塔组立及架线后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8的规定. 杆塔组立允许偏差 表6.1.8

电压等级

偏差项目 110kV 220~330kV 500kV 高塔

电杆结构根开 ±30mm ±5‰ ±3‰

电杆结构面与横线路方向扭转(即迈步) 30mm 1% 5‰

双立柱杆塔横担在主柱连接处的高差 5‰ 3.5‰ 2‰

直线杆塔结构倾斜 3‰ 3‰ 3‰ 1.5‰

直线杆结构中心与中心桩间横线路方向的位移(mm) 50 50 50

转角杆结构中心与中心桩间横、顺线路方向的位移(mm) 50 50 50 等截面拉线塔立柱弯曲 2‰ 1.5‰ 1‰

最大30mm

第6.1.9条 自立式转角塔、终端塔应组立在倾斜平面的基础上,向受力反方向产生预倾斜,倾斜值应视塔的刚度及受力大小由设计确定。架线挠曲后,塔顶

端仍不应超过铅垂线而偏向受力侧。当架线后塔的挠曲超过设计规定时,应会同设计单位处理。

第6.1.10条 拉线转角杆、终端塔、导线不对称布置的拉线直线单杆,在架线后拉线点处不应向受力侧挠倾。向反受力侧(轻载例)的偏斜不应超过拉线点高的3‰。

第6.1.11条 塔材的弯曲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的规定验收。对运至桩位的个别角钢当弯曲度超过长度的2‰,但未超过表6.1.11的变形限度时,可采用冷矫正法进行矫正,但矫正后不得出现裂纹。 采用冷矫正法的角钢变形限度 表6.1.11

角钢宽度(mm) 变形限度(‰) 角钢宽度(mm) 变形限度(‰)

40 35 90 15

45 31 100 14

50 28 110 12.7

56 25 125 11

63 22 140 10

70 20 160 9

75 19 180 8

80 17 200 7

第6.1.12条 工程移交时,杆塔上应有下列固定标志:

一、杆塔号及线路名称或代号;

二、耐张型杆塔、换位杆塔及换位杆塔前后各一基杆塔的相位标志;

三、高杆塔按设计规定装设的航行障碍标志;

四、在多回路杆塔上应注明每回路的布置及线路名称。

第二节 铁 塔

第6.2.1条 铁塔基础符合下列规定时始可组立铁塔:

一、经中间检查验收合格。

二、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解组塔时为设计强度的70%;

2.整体立塔时为设计强度的100%,遇特殊情况,当立塔操作采取有效防止

影响混凝土强度的措施时,可在混凝土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70%时整体立塔。 第6.2.2条 铁塔组立后,各相邻节点间主材弯曲不得超过1/750。

第6.2.3条 铁塔组立后,塔脚板应与基础面接触良好,有空隙时应垫铁片,并应灌筑水泥砂浆。直线型塔经检查合格后可随即浇筑保护帽。耐张型塔应在架线后浇筑保护帽。保护帽的混凝土应与塔脚板上部铁板接合严密,且不得有裂缝。

第三节 混凝土电杆

第6.3.1条 混凝土电杆及预制构件在装卸运输中严禁互相碰撞、急剧坠落和不正确的支吊,以防止产生裂缝或使原有裂缝扩大。

运至桩位的杆段及预制构件,当放置于地平面检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端头的混凝土局部碰损应进行补修;

二、预应力混凝土电杆及构件不得有纵向、横向裂缝;

三、普通钢筋电杆及细长预制构件不得有纵向裂缝,横向裂缝宽度不应超过0.1mm。

注:本规范混凝土电杆是指离心环形混凝土电杆。

第6.3.2条 钢圈连接的混凝土电杆,宜采用电弧焊接。焊接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经过电杆焊接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焊工操作,焊完的焊口应及时清理,自检合格后应在规定的部位打上焊工的代号钢印。

二、应清除焊口及附近的铁锈及污物。

三、钢圈厚度大于6mm时应采用V型坡口多层焊。

四、焊缝应有一定的加强面,其高度和遮盖宽度应符合表6.3.2-1及图6.3.2的规定。

焊缝加强面尺寸(mm) 表6.3.2-1

项目 钢圈厚度S

<10 10~20

高度c 1.5~2.5 2~3

宽度e

1~2 2~3

图6.3.2 焊缝加强面尺寸图

五、焊前应做好准备工作,一个焊口宜连续焊成,焊缝应呈平滑的细鳞形,其外观缺陷允许范围及处理方法应符合表6.3.2-2的规定。

焊缝外观缺陷允许范围及处理方法 表6.3.2-2

缺陷名称 允许范围 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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