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

时间:2024.4.13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试行)

●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和基本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结论及其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对民办、医学类、艺术类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精神,不断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意见》,特制定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

(一)评估对象与条件

1.评估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以下简称“合格评估”)方案适用于未参加过教学工作评估的各类新建普通本科学校(以下简称“新建本科学校”),包括经国家正式批准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2.评估条件

学校参加合格评估的条件为:有三届以本校名义招生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当年没有被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学校上一年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须达到国家《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标准。

已有5届本科毕业生的新建本科学校应参加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凡因未达到评估条件而推迟评估的院校,在学校推迟评估期间,教育部将采取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减少招生人数等限制措施。

(二)评估组织

3.教育部统筹合格评估工作,制定合格评估工作总体方案和规划,组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合格评估工作,审议进校考察专家组提交的评估报告,作出评估结论,受理争议、仲裁等事宜。

4.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地区高等学校合格评估工作,制定本地区新建本科学校合格评估计划,指导学校开展评建工作,检查学校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5.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合格评估工作,包括组织评估培训、组建评估专家队伍、采集和分析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组织专家进校评估等,并向专家委员会提交进校专家组的考察评估报告。

(三)评估程序及任务

合格评估主要程序包括:学校自评、专家进校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等环节。

6.学校自评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要求,有计划地开展自评活动,总结成绩、查找差距、分析成因、提出对策,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并完善校内教学质量保障制度,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在自评的基础上形成《学校自评报告》。

7.专家进校评估

教育部评估中心组建专家组赴学校进行现场考察评估。专家组依据评估方案,在审核《学校自评报告》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基础上,通过深入访谈、现场听课、查阅材料、考察座谈等形式,对学校教学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形成《专家组评估报告》并给出评估结论建议。

8.结论审议与发布

专家委员会审议《专家组评估报告》,作出评估结论。合格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教育部评估中心根据专家委员会审议结果,正式发布评估结论。

9.结论使用

 “通过”的院校,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学校的整改情况将作为审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暂缓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两年,“不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三年。在整改期间,对结论为“暂缓通过”的学校,将采取减少招生数量、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对结论为“不通过”的学校,采取限制招生、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等限制措施。整改期满后由学校提出重新接受评估的申请。重新评估获得通过的学校,可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仍未通过的学校,将停止其招生。

(四)评估纪律与监督

实施“阳光评估”,推进评估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参与、加强评估监督、严肃评估纪律,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

10.评估信息公开

合格评估相关的政策文件与实施办法、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活动、评估专家名单、以及《学校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有关数据、《专家组评估报告》以及评估结论等,均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建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评估的工作机制,聘请行业、企业的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11.评估监督

合格评估工作广泛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评估专家委员会受教育部委托,监督检查参评学校、评估专家以及评估组织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检查评估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教育部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纠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与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作出处理。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和基本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结论及其标准

(一)指标情况

本方案中,一级指标7个,二级指标20个,观测点39个。

(二)评估结论

专家组评估结论经统计汇总专家个人投票结果后得出,总体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标准为:

通过:专家所投票数中,通过的票数大于等于三分之二;

不通过:专家所投票数中,不通过的票数大于三分之一;

暂缓通过: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中间的票数。

专家个人投票依据:

通过:39个观测点中,有 33个及以上观测点达到基本要求;

不通过:39个观测点中,有9个及以上达不到基本要求;

暂缓通过:39个观测点中,有7或8个达不到基本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对民办、

医学类、艺术类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一)民办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1、办学思路与领导作用

1.2领导作用

增加一个观测点“领导体制”,合格标准为:领导体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党委会机构发挥了各自的职能;建立了学校发展决策咨询机构并很好发挥了作用;建立了学校师生员工民主管理监督、建言献策的机制。

2、教师队伍

2.1数量与结构

观测点 “生师比”合格标准中增加:自有专任教师数量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50%。

增加备注3:专任教师计算方法:自有教师及外聘教师中聘期二年(含)以上并满足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按1:1计入,聘期一年至二年的外聘教师按50%计入,聘期不足一年的不计入专任教师数。

全日制在校的自考助学生按1:1计入学生数。

(二)医学类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1、教师队伍

2.1数量与结构

观测点“生师比”:合格标准中增加:要有一支双师型的临床教师队伍,使整体教师队伍数量与在校生数量的比例达到1:10。临床教师的计算以附属医院(直属)具有医师职称系列全部人员的15%计;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师按聘请校外教师折算,原则上不超过全校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观测点“队伍结构”:合格标准中增加:整体师资队伍结构必须由校本部基础教师和临床教师两大部分组成。(临床教师必须有执业医师资格,且理论授课和课间见习教学教师须有主治医师及以上医疗职称)

2、教学条件与利用

3.1教学基本设施

观测点“实验室、实习场所”:①合格标准增加:医学教育必须有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教学医院承担学生临床阶段教学,且生均床位数达到0.8张以上。非直属附属医院指经当地行政部门批准、可完成临床教学全过程且有一届以上毕业生的教学医院。

3、专业与课程建设

4.3实践教学

观测点“实习实训”:合格标准增加:临床阶段教学中主干课程课间见习与理论授课的比例不少于1:1。

观测点“毕业设计与综合训练”:医学生为毕业实习和毕业综合考试。毕业实习时间不应少于48周。临床实习教学管理制度基本健全,有出科考试和毕业考试制度并实施;实习大纲规定的操作项目合理,多数学生基本完成规定项目;毕业实习每生实际管理病床4--6张。

(三)艺术类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1、教师队伍

2.1 数量与结构

1.观测点“队伍结构”合格标准中“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50%”改为 “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35%。

2.艺术类院校中的主讲教师“具有二级及以上艺术类专业技术职务,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视同为“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第二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

为切实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规范评估活动和评估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思想与重点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以下简称“合格评估”),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提高质量”的基本思想,评估重点是促进教学建设,促进经费投入,促进管理规范,促进质量提高。

二、评估对象与条件

本评估方案主要针对20xx年(含)以后(没有参加上一轮评估)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新建院校”)。申请参加合格评估的基本条件为:1.有两届及以上毕业生;2.申请评估当年没有被限制招生和暂停招生;3.学校举办方上一年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须达到5000元;4.升本后已有2届毕业生的高校,必须接受一次评估。已有3届毕业生仍未达到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可以申请推迟评估,在有5届毕业生前应达到申请基本条件,并参加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凡因未达到申请评估条件而推迟评估的院校,在学校推迟评估期间,将采取暂停备案新专业,暂缓安排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等必要的限制措施。

三、评估组织及职责

合格评估在教育部领导下,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统筹规划与组织,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新建院校积极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制定评估方针,研制评估方案,确定工作进程,组织审议评估结论并公布。

教育部成立“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评估的结论审议、纪律监督,并受理评估争议等事宜。

评估中心负责受理评估申请,采集和分析教学状态数据,组织院校和评估专家业务培训及现场评估,整理评估资料并向专家委员会提交评估综合报告,以及有关整改提高的后续验收等事宜。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参评学校的领导和评估的统筹协调,具体职责包括:

1.制定本省新建院校评估工作规划,确定本省新建院校参加合格评估的时间安排;

2.指导新建院校的评建工作,帮助并推动学校改善教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教学质量。

3.在本省每所学校评估中先期审议学校提交的自评报告、状态数据及整改报告;

4. 评估专家组要主动征求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参评学校的看法;各省平时对本省本科教学工作的质量监控情况将作为评估专家组评估的重要参考;

5.专家组的评估考察报告在正式公布前要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新建院校的整改工作。教育部抽查各省整改落实情况。 新建院校按照评估方案要求,积极开展自评和整改提高工作,并注重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有效机制,保证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四、评估程序及任务

合格评估主要程序包括:学校自评、数据分析、现场评估、结论审议和整改提高等五个环节。

1、学校自评

学校自评是评估的重要环节,主要任务是从学校的自身定位、特点与办学思路出发,依据教育部《评估方案》并结合本校办学实际,有计划地开展自评活动,重在查找差距、分析成因与采取对策,加快教学基本条件与基本规范的建设,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学校在自评的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在自评报告中,关于“存在的问题、原因和改进措施”部分要占总篇幅的三分之一。

2、数据分析

评估中心加强“全国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系统”的常态信息采集工作,梳理和整合与教学条件、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相关的数据信息,组织专家分析参评学校的本科教学运行状态,把握需要进一步考查的“疑”、“异”之处,初步诊断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数据分析报告》,为评估专家现场考察提供基础材料。该分析报告也同时送达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参考。

3、现场评估

现场评估一般为期4天。专家组结合《数据分析报告》,审核学校《自评报告》,在此基础上明确进驻学校现场评估的主要问题和工作重点。现场评估既要坚持国家统一要求,又要适当考虑学校实际;既要对照评估标准作出合格鉴定,更要通过专家指导促进可持续发展;既要完成规定的考察环节和任务,又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最终,评估专家组形成《评估报告》并给出结论建议。

4、结论审议

评估中心将《评估报告》征询被评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并要求有关学校递交《整改计划》,在此基础上与《自评报告》、《数据分析报告》合并形成《评估综合报告》,集中报送专家委员会审定。专家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给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经教育部认定后,由教育部向社会公布。

5、整改提高

参评学校要高度重视专家组现场评估时提出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整改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与提高。《整改计划》作为专家委员会审议评估结论的依据之一,积极改进并按期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验收和评估中心组织的抽查。

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有关参评学校切实做好评估后的整改提高工作,配合教育部如期进行整改效果的验收抽查。整改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审核式评估。

五、评估结论及使用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经专家委员会审议和教育部审定:

“通过”并且认真落实了整改计划的院校,直接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式评估;

“暂缓通过”的院校,根据《整改计划》切实整改,一年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整改验收复评。复评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式评估;

“未通过”的院校,整改期一般为两年,同时将给予一定的招生限制措施。两年后重新接受评估中心组织的全面评估。重新评估仍然未获通过的院校,教育部将采取停止招生等限制措施。

六、评估监督与申诉

合格评估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阳光”评估,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参评学校的申诉。

1、评估信息的公开

合格评估相关的政策文件与实施办法、评估标准与实测要求、评估程序和具体活动,以及学校《自评报告》、评估专家名单和最终《评估报告》等,均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2、评估活动的监督

专家委员会内设评估监督工作组,通过各种方式监督参评学校、评估专家以及评估组织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公平公正性,检查评估有关规定以及评估纪律的执行情况。监督工作组有权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纠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与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行政部门追究处理。

教育部专门设立评估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3、评估结论的申诉

参评学校如果对评估结论存有异议,可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诉。专家委员会组织相关委员审议,并根据具体情况责成评估组织机构与参评学校沟通、复议,必要时可组织复评。

七、评估纪律与经费

评估活动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参评学校、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1、评估和审议活动实行回避制度。评估专家、工作人员和专家委员会成员与参评学校有亲密关系时,当事人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加相关的评估和审议活动。

2、评估活动坚持严格规范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制定评估专家组织与管理工作规程,评估专家尊重参评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全面、客观地收集有效评估信息,发扬民主作风广泛交流和讨论,对照评估标准独立作出评判,对被评者进行业务指导和进言献策。

3、参评学校接待工作应坚持简朴、方便、安全的原则,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对专家组现场评估期间的专家食宿按教育部规定标准安排。

4、专家组现场评估的一切费用(交通费、食宿费、评审费等),皆由教育部专项列支,与参评学校不发生经济往来。专家不得接受学校的宴请、礼品、礼金或安排旅游。

八、其他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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