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4.3.31

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办法》(长科发[2007] 34号)、《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跟踪问效制度》(长科发[2007]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获得市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结题验收两种。

会议(现场)验收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经自查提出申请,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结题验收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以后,在推荐单位组织下按照合同自查,形成结题报告。

第七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应当采用会议(现场)验收形式进行验收,重大专项、必须进行现场考察;一般项目的验收采取结题验收方式。

第八条  奖励、投融资资助项目和后补助资金项目,以及项目研发直接产生的成果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等不必要验收的项目不再组织验收。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九条 长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考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计划处室归口指导,监察室全程参与监督。

1、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的验收(含中期评估)由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采取会议(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

2、一般项目验收,除高校及科研院所项目由有推荐资格的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处按结题验收方式自行组织验收外,其他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结题验收方式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后由推荐单位行文并附自查结题报告报长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处室、综合计划处室和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备案,并发放验收证书。必要时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可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条   除一般计划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5人的相关领域的专家(技术、经济领域)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相关领域专家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家人才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完成人员和协作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必须提出验收或结题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计划立项文件及计划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其应包括技术研究过程、有关试验和检测情况、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用户使用报告等内容。

4、项目经费决算表;

5、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一般项目的自查结题报告应含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形成的技术成果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经费决算情况,特别是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验收申请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处室,由项目主管处室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交长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计划处室复核,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

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延期验收的,需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处室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延期半年验收。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为合格。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1、原则上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4、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5、验收专家组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

6、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三个月内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延期验收申请的。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验收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四条第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处室同意后,报综合计划处室认可和备案,可视为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通过项目验收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加盖“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用章”)。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二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对完成情况优良而又需要继续研究或产业化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立项程序后可以获得1-2次滚动立项支持。

项目验收后形成的全套材料需分别报送项目主管处室和综合计划处室存档。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制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情况汇入市科技项目库,并在长沙科技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届时不进行计划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其后五年内市级科技计划将不予立项,也不推荐申报上级各项科技计划。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配套经费不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计划处室备案。

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项目验收办法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附件1

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说明: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验收单位、项目主管处室、综合计划处室各一份。

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长科验字[     ]第   号


                   

贵单位承担的       年度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
                             计划文号:            计划编号:      ) 已完成或基本完成计划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其他原因结题。

验 收 合 格

              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专用章(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关于转发《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1]


关于转发《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级主管部门各类科技项目的验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务必传达到每位教师,我校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省科攻关计划、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计划、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都将进行验收。省科攻关计划按照《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附件1)的要求验收;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计划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附件2)的要求验收;山东省高校科技计划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办法》(附件3)的要求验收。

2、省科攻关计划项目验收会和鉴定会需同时召开。

3、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计划项目、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项目依据完成成果形式确定是否采纳会议鉴定。

4、每年年底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与科研处取得联系,下年4月20日—4月30日上交符合规定的装订的全套材料。

5、当年4月20日—4月30日没有上交材料视为没有完成计划,直接影响学校下年的项目申报指标,学校将取消项目负责人和其所在单位再次申报新项目的资格。

6、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立项时签订的合同内容、指标,高质量完成计划。发表论文都要署上受该项目资助,否则不予认可,详情查看管理办法具体要求。

7、每年12月受理软科学成果鉴定材料时间不变。

科研处成果科(理)电话: 62427

附件(见下页):

1.《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2.《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3.《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科 研 处

20xx年3月24日

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项目任务书到期,且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 项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以会议验收为主,也可采取函审方式。

第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项目

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批准。

第八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通过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审核同意后,按照省科技厅规定的时间,统一网上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

1、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5%,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6、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十一条 每年度的5月和10月为省科技厅统一受理项目验收申请时间。

第四章

验收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对验收申请进行网上批复,并明确验收组织部门。

第十三条 验收组织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计划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任务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验收专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

1、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2、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4、项目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5、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6、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网上填报《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2)草本,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统一网上报送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对“证书草本”审核同意并网上批复后,以电子档案形式存入项目验收数据库。同时,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省

科技厅批复意见,书面打印证书,按要求签章后,一式四份报送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签章备案。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按年度对项目验收组织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审核和绩效评估,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考核以及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对到期项目验收率不足80%的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完成;对不足50%的,暂停其下一年度推荐申报项目资格,直至其完成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材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连续五年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报,相关验收专家的行为将记入省科技发展计划评审专家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试行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并按各类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验收分为重大专项验收、重点项目验收、引导项目验收和专项计划项目验收四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重大专项验收,由厅分管业务处室会同发展计划处,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重点项目、引导项目以及各专项计划项目的验收,由厅各分管业务处室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重大专项验收前,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 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已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可由管理和经济专家为主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章 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

1.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2. 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报送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

3. 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申请,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4. 项目通过验收后,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于1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结果。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一、各类计划项目必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1.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 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

3. 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4. 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 项目经费决算表。

二、除省自然科学基金和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计划外,各类计划项目申请验收时,还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 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专利号等);

2. 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3.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4. 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5.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第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 被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咨询结论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和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根据验收专家组或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验收结论建议,经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审定后书面批复。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十六条 按期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 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 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七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验收项目档案。各业务处室应在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信息录入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数据库,作为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和中介机构等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和计

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20xx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高校科技项目)的管理,提高中青年教师的科研水平,培育研究生的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科技项目是我省知识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支持我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三条 高校科技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研究期限一般为2至3年。资助经费来源于省财政设立的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省直属高校中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申报的项目。

第四条 山东省教育厅科研处是高校科技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高校科技项目采取限额方式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选题学术思想新颖,符合我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较大的应用前景。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省高校在岗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重点支持4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

(三)课题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主要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四)项目负责人无主持在研的高校科研项目。

(五)申报自筹经费项目时,须提供出资证明。非省直属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只能申报自筹经费项目。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申请的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省教育厅每年4月底前下发本年度高校科技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各高校项目申报限额、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等。

(二)各高校根据省教育厅申报文件确定的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在对初审结果校内公示(不少于7天)后,确定申报的项目。

(三)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四)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择优推荐。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高校科技项目评审与立项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的评审过程分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审批立项三个阶段。

第九条 形式审查由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评审;专家评审采取通讯评议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专家评审通过的资助经费项目及经费额度进行联合审批立项,并下文公布。自筹经费项目由省教育厅审批立项并下文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立项1个月之内,签订《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简称《合同书》)。资助经费项目《合同书》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与省教育厅科研处签订,并作为拨款和结题验收的依据;自筹经费项目《合同书》委托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报省教育厅科研处备案。逾期不报,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书》确定的条款,作自动放弃处理,则撤销该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反映研究项目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年度进展报告应于每年1月底前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省教育厅科研处,其中,资助经费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

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须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其中,延期项目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科研处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高校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由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资助和承担单位自筹等构成,同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高校科技项目资助经费按照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的办法下达,其支出的范围及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鲁财教[2008]16号)执行。

第十七条 因故撤销或中止的项目,除停止拨款以外,视情况收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对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撤销对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已拨全部经费。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高校科技项目应在合同结束后6个月内进行结题验收。一般情况下,基础研究类项目提交结题报告,应用研究类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通讯验收。

第十九条 采用结题报告结题时,需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并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采用验收方式结题时,专家组应包含技术、财务、管理三个领域的专家,会议验收一般不少于7人,通讯验收一般不少于5人。课题组应提交验收申请和《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书》,附带相关

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需要进行成果鉴定时,可与验收工作同时进行,但需提交成果鉴定材料。

第二十一条 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ISTP收录)、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项目成果均应标注“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A Project of Shandong Province Higher Educ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以《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结题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结题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书》的主要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结题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擅自修改《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且未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或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要进行整改完善,并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或无正当理由中止研究的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不能申报高校科技项目;对不认真履行项目组织和管理职能,违反相

关规定,甚至弄虚作假,项目结题验收通过率低的高校,省教育厅将视情况减少其项目申报限额,直至暂停受理其项目申请;对项目管理规范,结题验收通过率高的高校,将适当增加其项目申报限额。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若科学意义较大,应用前景较好,需在该研究领域继续深入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后,视情况给予连续资助。

第二十六条 高校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20xx年印发的《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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