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包队合同清理情况的报告
根据××字〔2012〕178号×××的文件精神,近日,调查组,对外包队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和清理,现就情况汇报如下:
一、外包队现状及管理情况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目前共有5个外包公司在我局承包井巷工程,它们分别是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其中四川矿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温州第二井巷是集体企业,其余皆为民营企业。全局生产矿井共有15个外包队伍。
(一)证件资质情况。通过查阅承包方的证件材料,我们发现全局各单位外包队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资质基本齐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井巷工程施工的资质要求。
(二)工程施工情况。各生产矿井井巷工程施工均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外包队根据矿里每月下达的任务指标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施工,除××煤矿外,生产技术人员都由矿里委派到各外包队。各外包队基本上都能完成当月的任务进尺,工程质量合格,×××外包队的工程质量甚至比矿里自己单位的工程质量还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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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管理情况。外包队自行招用工人,新招用的工人都到矿劳资科报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待达到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才下井作业。各矿根据工程完成情况给外包队结账,工人工资由外包队自己做,自己发,基本上很少有工人与外包队签订劳动合同。
(四)工程验收与结算情况。
1、每月由矿计划、劳资、财务、供应、安全、生产等部门共同参与,统一按照矿里质量标准化验收。各项工程以实际验收工程量执行《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计算。
2、外包队使用的材料基本都在矿里供应科领用,未经矿里同意一般不得自购,材料费在月结账时扣除。扒渣机和绞车等设备一般都由矿里提供,建新矿采取租赁的方式与外包队每月结算。没有采取租赁方式的生产矿井都是先到矿里领用,用后归还,但少了就按规定罚款,坪湖煤矿就采取这种方式。
3、风、水、电都是矿里提供,结算时不计风、水、电这一部分的取费。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尚庄煤矿在结算时就曾出现过关于风水电要不要取费的扯皮问题。
4、工程款实行跨月结算,每月验收合格后,开具验收单签证后办理月度工程款结算,一般都是支付80%-85%的工程款,待矿务局审计后,按照审计结果开具工程税务#5@p进账,付给其余工程款,留10%-15%的质保金。
(五)安全管理情况。外包队安全管理基本上都纳入矿里统 2
一管理,建新矿与外包队单独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没有单独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生产矿井,也都在外包队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条款。外包队统一参加矿里的进班会,调度会等各种会议,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由矿里负责并监督检查,除新洛公司外,出现安全事故指标一般都算矿里的,但费用都由外包队自行承担。除×××煤矿要求外包队缴纳了10万元安全抵押金以外,其余各生产矿井都未要求对方缴纳安全抵押金。
(六)工伤事故纠纷情况。各生产矿井都与外包队约定出现工伤纠纷都由外包队自行解决,发生的费用及后果都由外包队承担。截至目前,建新煤矿和尚庄煤矿出现过工伤事故纠纷。×××煤矿外包队×××公司自去年十一月至今,已经发生了两起重伤事故,目前该外包队已经撤出×××煤矿。×××煤矿也出现了一起外包队工人受伤事故,且该工人已经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其余各生产矿井暂未出现工伤事故纠纷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不按照合同会审会签程序办理。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井巷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矿务局的重大合同,应当按照程序报矿务局会审会签,但至今我局多数生产矿井没有将井巷工程施工合同报矿务局会审会签,严重违反了矿务局的规章制度。尚庄煤矿有一个外包队竟然不签施工合同,还约定试用期,存在着重大法律隐患,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不可预料的问题,可能就会引发重大法律纠纷。除此之外, 3
还存在着不加盖合同专用章,而直接加盖行政公章的现象。
2、外包队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煤矿井巷工程施工合同书中约定,外包队下井人员必须在矿里劳资科报到,且必须与外包队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下井。但外包队实际并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也未到矿劳资科备案,其他生产矿井也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况。唯独×××公司要求外包队与工人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但对方外包队不应该加盖“×××有限责任公司开拓六队”的印章,应该加盖外包公司的印章或者外包项目部的印章,不能出现矿井或者矿井生产单位的名称。
3、劳动管理比较混乱。虽然外包合同中约定了外包队员工必须要报矿劳资科备案,劳资部门要跟踪管理外包队的人员进出。但由于外包队人员进出变动比较频繁,有的人做几天就不辞而别了,所以劳资部门根本无法及时掌握外包队人员的最新情况,更谈不上跟踪管理了。
4、安全管理仍不到位。虽然各生产矿井与外包队与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外包协议中约定了安全条款,并就外包队的安全生产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纳入矿里统一管理,下井人员必须经过矿里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下井,对安全管理进行统一奖罚,出现安全事故费用由外包队承担。但还是出现了安全监管不到位,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从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例如×××煤矿最近一起“5.8 6#总回放炮伤人事故”就是一个例子。伤者开拓五区许某系 4
四川外包队,因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放炮安全技术措施,无放炮员证,未执行相关安全制度,从而导致被炸伤。目前伤者手臂和腿部均被炸伤,具体赔偿事宜暂不清楚。
三、规范外包队管理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局外包队目前存在的问题,如果要保留外包队,我们认为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外包队的规范管理:
1、严格审查外包队的资质条件。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今后签订外包队施工合同前一定要严格审查各外包队的资质条件,如果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坚决不允许其承包工程。要尽量选择具有履约能力、资金和技术力量都过硬的国企性质的外包队。
2、完善外包合同及有关条款。首先应当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订规范统一的外包合同。其次应当对外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加以修改完善。例如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包工不包料的承包形式;应当明确工程让利系数;明确施工过程中的风、水、电由矿里提供,但工程决算时不应当对风、水、电这一部分取费;应当明确由施工方做工程预算,然后由矿里审核,待局审计处审计后有效。
3、应当要求外包队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目前全局没有一个外包队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一旦发生合同纠纷,没有约束机制。但是如果要求外包队另外再缴纳一笔合同履约保证金,其主 5
观上也不会同意,因此可从其工程款里预扣30-50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4、严禁外包队再转包、分包。《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工程转包、分包予以了限制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转包分包不仅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而且由于再转包的单位基本都是挂靠单位,很难组织起一支实力过硬的施工队伍,会影响矿井安全生产。
5、应当要求外包单位与其招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报矿里劳资科备案。这样,如果今后一旦发生工伤劳资纠纷,责任承担会有据可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劳资风险。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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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劳动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汇报1
劳动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汇报
1、劳动行政处罚和劳动纠纷数量、分类和分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人力资源工作,目前公司无劳动行政处罚和劳动纠纷。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
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并按相关规定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组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定期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规定情况
在岗职工根据出勤率,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工资,临时放假职工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支付工资。
5、我公司职工未执行带薪休假制度,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节日加班工资支付20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100%,延长劳动时间支付100%。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我公司每年修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按照集体合同中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合作与监督等有关内容逐一落实。我公司不招收未成年职工。
7、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确保职工安全生产。
8、集体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我公司每年修订《集体合同》,按照集体合同中劳动合同、工作制度、工资和津贴、职工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纪律与奖惩等有关内容逐一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