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给新任局长的汇报提纲

时间:2024.4.20

关于粮食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给新任局长的汇报提纲

**县粮食局监督检查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下,在粮食局党委的领导下,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粮食行政法规和上级下达的有关具体工作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流通市场开展监督检查,维护区域粮食流通秩序。

一、开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由来

1、由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转变职能,由过去的直接具体组织国有粮食企业开展政策性或贸易性质粮食收储经营的“运动员”,逐步实现政企分开,变成负责对全社会各类粮食经营者开展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检查的“裁判员”,承担贯彻落实、监督执行国家各项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政策、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20xx年5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标志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改头换面”,监督检查工作已成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能依法行政的主要业务工作。

2、粮食依法行政的法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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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8)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9)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10)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11)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同时,《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法规规章也都分别就粮食依法行政其他有关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3、工作职责和目标

根据前述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和工作目标是: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加强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法定义务的检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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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的监管,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

二、我局监督检查工作的现状

按照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整体要求和上级的安排,我局也积极适应形势、转变职能、改革工作和管理方式,积极探索开展并努力推进监督检查有关工作: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根据职能转变和工作职责的要求,我局于20xx年7月撤消了原以负责粮油购销、仓储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业务股”、成立了专职负责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股”;并经县编办批准,成立了“粮食流通稽查大队”。开始面向社会,按照职责要求,逐步开展对各类性质粮食经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目前,实际在岗从事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同志共5人,全都参加了省粮食局举办的粮食行政执法培训、取得了省粮食局颁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同时还取得了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由于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起步较晚,作为执法依据的一些法规、规程、制度等也都刚刚建立和试行,尚不够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从业人员也需要逐步地学习和锻炼提高,所以这几年我们遵循了“先建队伍、做好政策宣传,再逐步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路线图”:在先期已开展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核查),继尔侧重于扩大政策宣传、引导企业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的基础上,从20xx年下半年起才正式开始探索开展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1、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核查情况

按照《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和《河南省粮食收购具体条件》(豫粮[2004]90号)中“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关于“资格条件”的具体规定,自20xx年至今,我局共先后受理、审核、批准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42家;期间,因未通过年度审核或因违规被查处,先后对其中5家法人、5户个体的粮食收购资格予以注销。目前我县经我局审核批准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户)共32家,其中法人组织21家、个体户11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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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国家和省、市粮食局的工作意见要求,我们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组织开展了年度粮食库存检查

国家有关部门为了准确掌握以政策性粮食为主的各类粮食库存,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都要以3月末为时点,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国有粮食企业的各类粮食库存状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既包括账账、账实相符情况的检查,还包括储粮品质状况等的检查。为此,我们(监督检查股)每年都认真对待,在做好充分汇报求得有关领导重视支持的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好辖区内在查范围企业的清查业务培训指导、自查督查、问题跟踪整改等迎检工作,确保我县都顺利通过了上级组织的库存清查复查验收。

(2)开展了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去年出台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实质就是规定将粮油仓储单位是否经过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取得“备案通知书”作为是否同意其进入市场、获准取得从事粮油购销存储经营资格的第一要件。并规定:“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从而赋予了我们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又一项重要管理任务。

按照以上有关规定和《河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粮办?2011?53号)的要求,我们认真组织开展了对全县范围内粮油仓储单位的备案管理工作。通过对县内各粮油仓储单位上报的备案文件和有关材料的审查及现场核查,目前,**公司所属的14个仓储单位已全部审核通过备案;县内其他7家应备案单位因其仓储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有关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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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规范、不具备粮食安全储藏条件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达不到规定要求等原因,未予通过备案。

(3)对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情况进行了跟踪督察

近两年多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及省、市粮食局多次下文要求严肃纪律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的监管,确保竞价销售的政策性粮食顺利出库、实现国家稳价保供的宏观调控目标。新近出台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更是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并对查处政策性粮食出库中的违规行为作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认真落实好这一政策要求,我们一是建立了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及出库情况监管工作台账,并与**公司业务办理人员紧密结合,及时了解竞价销售成交及出库进度等信息;二是保持同有关储粮库点、有关购粮企业业务办理人员及中储粮直属库驻县监管办的联系,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出库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性粮食出库中的违规行为。在工作中我们明确坚持两点:一是要严格执行政策,坚决打击查处违规行为;二是及时介入,注重化解矛盾、消除争议纠纷。努力通过各种手段,协调储、购以及监管各方共同努力,使有关问题消化处理在基层,确保竞价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能顺利出库。几年来,在各地“出库难”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我县未发生一起关于政策性粮食出库方面的重大纠纷或上访举报事件。

(4)开展了夏(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

按照国家和省、市粮食局的安排,每年夏粮(小麦)收购和秋粮(玉米、稻谷)收购期间,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要求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了《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有关规定;各收购单位在收购中是否做到了质量标准、价格公开,是否及时支付了售粮款,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统计制度,以及是否存在人为设置障碍和地区封锁、阻碍粮食正常流通等情况。其他非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在收购中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有对售粮群众“打白条”以及不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不如实上报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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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和有关情况等。为此,我们都结合实际及时印发了《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或《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然后组织开展对全县所有粮食经营企业的巡查或抽查。在检查中,一是当面宣传有关政策规定,二是按照检查方案的要求,区分不同的对象,从实际收购数量、收购价格、收购粮食的质量、台账的登载及上报,到装粮器具及收购现场的环境卫生,到粮款的结付,以及面粉加工企业代农民储粮的数量及操作管理办法等,进行全面的检查指导,全面了解和掌握市场动态。检查中,认真规范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同时,对发现的严重违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和纠正。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的开展,有效地规范了经营行为,维护了良好的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5)积极完成了其他有关统计调查等工作。

(三)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如前所述,由于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起步时间不长、相关执法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社会对粮食行政执法认知度低等原因,我局在工作开展中侧重于政策宣传和规范、教育、引导。止目前,我局共实施行政处罚一起、免予处罚一起:

1、**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被查处

**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镇,法定代表人***,是一家主要从事面粉和挂面生产加工的民营企业。该公司自20xx年6月至9月,一直未按规定向我局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经我局有关人员多次催报无果。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规定。由于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报请我局主要领导同意,于20xx年10月20日对该公司予以立案查处。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等次为特别严重,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经过法定程序,我局对其作出并送达了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xx年11月5日将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情况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公函予以了通报。

2、个体户***违规收购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粮食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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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夏粮收购期间,在我们开展巡查的过程中,发现个体户***的收购现场有1000余斤小麦涉嫌霉变,我们现场感官判定其已失去食用价值。经询问其承认是从农户收购来的。为了预防其流入口粮市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经请示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决定对其立案查处。在完善了有关报批手续后,我局监督检查人员全体出动,在对当事人做通思想工作、其表示同意配合调查处理之后,我们对其作了现场调查笔录,对这部分粮食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并扦取了样品,现场有关证据也作了拍照保存。该案件经咨询县卫生防疫站和县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有关专家,均口头判定其已完全不能食用;但限于检验技术、设备及资质等原因,要想得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必须送省粮油饲料质量检验中心等具有国家颁发资质的化验中心进行鉴定。这样做既费时又花钱,而且法定时限也不太够。走正常程序不太现实。在此情况下,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及与某饲料养殖企业协调,最终将这部分问题小麦在我们的监督见证下运进饲料车间加工成了饲料,避免了一起可能发生的霉变小麦流入口粮市场危害人们健康的恶性事件。由于未能掌握当事人黄香菊有明显的将霉坏粮掺进好粮内流入口粮市场的行为动机和事实,并且在此案调查处理期间,配合调查态度较好,且能主动对标的物作适当处置。因此,经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并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工作整体评价

我们在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中,既积极做好关政策宣传、落实有关规定要求,教育引导企业自觉规范经营,又充分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工作重点,循序渐进,把行政执法工作逐步向前推进;工作中既注重结合实际讲求实效,又注意按照法定程序完善相关法律文书做好资料归集建档等“形式”。由于我们各项工作相对开展得都比较规范、有关工作安排落实得扎实缜密、工作任务完成回复得积极主动、并且还勇于实现工作的创新突破、“窗口”形象良好等,该项工作成绩在全市粮食系统表现突出,连续几年受到市粮食局的通报表彰。

但是,对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工作中也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实事求是地讲,我们的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只能说是刚入了门、刚开了头。职责及上级要求的许多工作一时还难以全面深入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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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在政策宣传上,范围还很小,主要局限于已纳入日常管理的几家企业和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个体户,对全社会进行公开宣传的机会很少;在管理对象上,盲区还很大。据不完全调查,除已纳入日常管理的几家法人外,全县范围内拥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粮食经营户就达百余家,其中单从经营数量来说,估计符合申请授予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在三分之二以上,但目前来我局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仅仅只有11个。其他这些经营户因未申请#b@2,就无法对其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无法将其纳入统计日常管理、无法对其开展正常的监督检查,也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其经营中的违规行为,既造成我们统计数据的不全面、不准确,也在粮食收购行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更不利于我们建设一个统一规范、公平有序的区域粮食流通市场;在检查内容上,遗漏很多;在检查质量上,还很肤浅;在监管手段上,还很单一;在案件查办上,尚处摸索和实习水平。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我们的整体工作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业务工作能力还远远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要求。特别是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相比,我们的理论素质和办案能力亟待进一步增强;二是有关工作制度和科学有效的市场监管工作机制还没真正建立和形成。仅靠少量的几个人很难面对全县这个大市场。三是在对上汇报协调、职能部门之间联系沟通等方面做得不够,社会影响不大、社会认知度低;甚至机关内部多数人员(包括部分领导)都对相关粮食行政法规的内容不甚了解,没有形成应有的工作合力。四是政企尚未彻底分开,难免直接影响该项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三、下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的力度。要在现有条件基础上,灵活创新方式和渠道,努力加大国家有关粮食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提高社会对粮食行政工作的认知,提高粮食经营业户执行国家政策的自觉性。 二是继续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下步工作的重点要在发现和查办案件上下功夫。通过查办案件,提高我们对政策理论的学习和应用水平,锻炼和提高队伍的实际工作能力。同时,通过对经营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还更可起到更好的政策宣传和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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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强机关内部股室之间以及与质监、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建立政府层面上的协调联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争取工作上的配合支持,努力提高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实效。其中主要任务之一是结合国家对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审核条件的修订情况,对我县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户进行一次整顿;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对其他无证经营者进行清理,逐步将全县所有粮食经营者纳入监管范围,提高我们对区域粮食收购市场的整体掌控能力。二是结合粮食流通统计执法检查,与县统计局开展联合执法,推动和促进各粮食经营企业的统计基础工作上台阶、统计质量上水平。 四是建议尽快理顺工作体制、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在理顺工作体制方面,主要是建议要让粮食流通稽查大队真正投入运作、发挥职能。这既是实际工作的需要,更是粮食依法行政的需要。在完善工作机制方面,主要是扩大政策宣传,建立必要的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受理渠道,以及其他一些科学有效的工作手段和工作方法,引导社会力量自觉关注粮食行政工作、主动监督粮食企业经营行为,形成社会氛围,合力推进工作进展。 五是积极总结工作实践,作好工作信息及建议的搜集整理上报。 六是继续认真落实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以上报告,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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