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时间:2024.4.21

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加强永锦公司云煤一矿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促进矿井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可持续发展,结合永锦一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永锦公司云煤一矿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部门,对从事设备使用的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各使用设备的单位和操作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永锦公司云煤一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开展,由机电科具体负责。机电科作为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全矿购臵计划编制、入库验收、编号、技术配套、移装调拨、大修、更新、改造、租赁、报废等全过程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等选型设计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

(二)负责全矿设备(包括自购设备)计划、购臵、大修计划编制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矿设备租赁工作。

(四)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

(五)负责全矿设备的调配、调拨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矿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定期召开例会,组织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新技术、新工艺。

(七)参与新设备的验收工作。

(八)负责组织验收修理单位承修的设备。

(九)负责设备维修计划的组织和措施的落实工作。

(十)参与机电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与综采设备配套的审查。 (十一)审查确定机电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十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范围内的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十三)协助教育培训部门对机电运输系统职工进行培训、技术考核。

(十四)对特大、重大机电事故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机电矿长、机电科长对全矿机电设备管理负责。各基层区队对本单位机电设备管理负责。

第七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明确一名副队长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具体负责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和责任制,建立设备运行、故障记录、包机制度、维修责任制度、定期检修制度、维护人员巡回检查制度等,做到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材料配件落实。

第八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具体

负责本单位所属设备的领用、交接、回收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所属设备的帐本、卡片和图纸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员每月底到机电科对帐一次。

第九条 全矿机电设备管理指标是90.5.1,即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设备待修率为5%以下、事故率为1%以下。

第十条 机电科对全矿井机电设备实行帐、卡、图管理。所有设备必须编号,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帐、卡、物、图四对照。机电设备管理组每月组织一次设备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及时修改相关的帐页、卡片和图纸。

第十一条 机电科除定期清查设备外,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应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机电科对每起人为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应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均按设备原值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机电科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参加的设备管理例会,通报全矿设备使用状况,分析现场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当月设备管理情况,布臵下月设备管理工作计划。

第 二章 设备计划与选型

第十四条 矿机电科根据生产需要组织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包括自购设备)的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设备的选用,应根据生产能力和现场实际情况,由机电技术管理部门提出技术要求,进行初步设计计算并拿出多个设备选型方案,从安全、技术、经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提出技术方案及选择意见,报矿机电副矿长批准。

设备选型时,尽可能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结构合理、操作简便、高效节能的设备。同时,所选用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

第十六条 设备选型方案确定后,机电科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设备的修理、购臵、租赁、到货运输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需要使用设备时,应至少提前15日向机电科提交设备计划,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设备的修理、购臵、租赁、到矿运输等工作。

第十八条 凡需要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通过检查验收。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入库情况及时进行设备编号,整理设备帐页、卡片,收集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 新设备到货后入库验收的程序:

(一)新设备到矿时,凭设备分配单和调拨单,由设备组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带的各种文件、说明、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齐全相符。

(二)认真查验设备状况。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

(三)大型设备无法入库的,验收后应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

(四)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必须登记建帐,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违者严肃处理。

(五)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员交机电科档案管理员存档保存。

(六)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入库验收单》,做好详细记录,有关人员应在入库验收单签名,设备管理员应登帐、编号、造卡。

(七)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修复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

(一)设备管理组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

(二)根据下达的修理任务单,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试验,所修理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

(三)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填写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

(四)设备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建帐、造卡。 第二十一条 井下回收设备验收的程序:

(一)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领用清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察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包括配件和附件)应报告设备主管人员,并按规定对使用回收单位进行罚

款。

(二)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

(三)由回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将设备卡片和图纸交回机电设备管理组。

(四)设备管理员及时建帐、登记撤卡,由机电科对设备分布图纸进行修改。

(五)对损坏的设备应及时编写计划报科长、机电矿长审批后安排修理。

(六)对需检修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使用单位进行拆检,并按《机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三章 设备的领用、移交

第二十二条 机电科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机电设备,有权调动矿内各单位的机电设备,以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领取设备,由区队设备管理员持本单位设备计划表、领用手册、设备卡片先办理手续,后出库(除抢险、救灾外)。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急用设备必须经矿长签字后可先出库,后办理手续,但第二天队设备管理员必须到设备管理组补办手续,否则每拖一天,对队设备管理员罚款20元。

第二十四条 设备领用人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试验,领用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检查是否有防爆合格证。设备一经出库,出现问题由领用人员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新安装设备领用,由安装单位凭经审批过的安

装计划到设备管理组办理设备领用手续,进行领取。安装结束后,由安装单位提前一天提出验收申请,机电科组织安装单位、接收单位及矿有关部门共同对安装的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到现场清点、验收设备,然后由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正在运行的设备需变更使用单位时,由设备交出单位提前一天提出交接申请,由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三天之内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手续,对交接查出的问题由交方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整改。第二次交接时,对验收检查出的隐患没整改的按第九章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凡是无故不参加设备交接的,对单位罚款100元,联责主管队长50元;凡是在交接单上无故不签字,影响设备正常交接的对单位罚款500元,联责主管队长100元,由机电科将设备划转给接收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需要更新设备时,持领料单(领料单应注明“更新”),经设备管理员审批并开出设备回收单后,到设备库领取设备。回收的设备需在规定期限升井,送交指定地点,到设备管理员处销帐,不销帐视为未交回。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领用井下新增设备,必须提前10天向设备管理组报送计划,先到机电科办理“采区供电负荷申请单、整定审批单”,凭审批单、领料单(料单上应注明“新增”)到设

备管理组办理领用手续。无负荷审批手续的,设备组不予发放设备,影响生产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各单位领用的设备必须按领料单上注明的地点安装使用,不准私自变更使用地点,生产急需变更地点的设备,使用单位2天内到设备组办理转帐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出有凭、入有据、有设备编号、卡片、检修(防爆)合格证。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整理设备帐页、卡片和设备的布臵图。

第三十二条 设备承修单位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因生产急需,须经矿长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到设备管理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的掘进工作在结束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现场清点设备后,方可移交或拆除。

第四章 设备的运输与安装

第三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的每一位员工都有义务爱惜设备。在装车运输时,应选择合适的车辆,按次序轻装放,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下井,严禁野蛮装卸。对于设备超宽有可能碰撞的部位应提前拆卸并加以保护,设备装车必须捆扎牢固可靠,经运输部门验收后才能运输。

第三十五条 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爆检查合格证,使用设备的单位必须向运输队把钩人员交验机电科开据的设备入井证(特殊情况可由调度安排入

井,事后该单位应补办手续)。没有入井证的设备严禁入井。

第三十六条 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设备安装前,机电管理部门应尽早向工程设计部门提出设备安装地点的巷道、硐室、土建工程的技术要求,保证安装现场具有能满足最大尺寸运输及维修地求的空间。

(二)设备安装前,安装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设备安装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施工人员贯彻相关安全措施后才能开始施工。

(三)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矿机电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必须严格执行矿安全管理规定,按设备安装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四)安装施工完成后设备经调试和检测能够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使用后,安装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工具、材料、仪器、仪表等,保持环境整洁,缆线悬挂整齐,安全保护装臵投入使用。设备安装结束,由矿机电科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给使用单位投入运行。

(五)安装验收后,应将安装的技术资料如安装日志、调试记录、试运转记录、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收集整理并归档,便于日后检查和查阅。

第五章 设备的使用与检修

第三十七条 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安全运转的设备管理原则,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

维护,并对其保持完好有效的利用。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建立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保障设备运行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与矿培训科联系,培训合格的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持证上岗。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结构、技术特征和工作原理,按照操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时刻保持设备完好,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维护设备,保证设备安全运转,并负责保证设备运行环境优良。

第三十九条 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机电设备的预防性检查和检修,保证检修的时间、项目和质量。严禁因生产而拚凑设备。

第四十条 地面检修的设备,必须由承修单位兼职验收员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到机电科办理手续。对生产急用需修复的设备,由机电车间安排有关承修单位给予修复,承修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听从安排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电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拆卸。但使用单位必须在半月内把拆件交回、安好。

第六章设备的回收

第四十二条 机电设备管理组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臵设备及时安排回收,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

全完整。设备管理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填写好设备回收单,造成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的必须赔偿,个别无法当时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5日内由承修单位拆开,通知有关单位现场分析,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必须及时把不用的机电设备回收到升井,由设备管理组验收办理入库及销帐手续。

第四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根据设备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和要求将回收设备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未办理销帐手续的视为没有交回,按第九章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直到手续补办齐备为止。

第四十五条 回收的设备必须将其配套的部件和附件(包括开关底座、水泵底盘)也一并回收,否则,按丢失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于安装的机电设备在未移交接收单位之前,由安装单位维护看管,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丢失,由安装单位赔偿。移交给使用单位后,设备发生损坏及丢失由使用单位赔偿。设备回收,原则上谁使用,谁回收。特殊情况,安排回收单位时,必须由机电科管理人员和原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按机电科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入库。回收设备必须保证完好,不完好的由使用单位(回收单位)按规定期限修好。否则,修复费用从使用单位(回收单位)费用中扣除。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回收的设

备推到大巷口车场,写清单位、升井时间,运输队必须及时升井。

第四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包括综采工作面)使用的可收缩皮带机,在工作面推进时,收缩皮带撤下的H架,纵梁、上下托辊等要在皮带巷合适位臵摆放整齐,由使用单位负责,每50米进行一次回收,上井交到机电车间。每月底到机电设备组对帐一次,设备管理员根据当月生产掘进进尺,计算应回收件数,数量不够者按丢失处罚。胶带的每次抽出长度应达到整卷(一般为100米),如确有困难的,由机电科科长和机电矿长签字,机电科查验后确定具体回收长度。

第七章奖 罚

第四十九条 机电科每月底组织设备大检查一次,按照《机电设备检查评比制度》以各单位设备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奖优罚劣。机电科现场管理人员日常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到期落实整改情况。

第五十条 每年底机电科根据全年检查情况和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评选出的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于没有办理手续而设备组管理员私自发放 设备者,罚设备管理员20元/次。设备承修单位私自发放设备的,每台罚100元。因生产急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发放,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未到设备组办理手续的,每迟办一天罚双方设备管理员各

10元/天。

第五十三条 没有入井证的设备入井的,对运输队给予50元/台次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新安装的设备,安装结束后如验收不合格,对安装单位安装费用按80%进行结算。对验收查出的隐患,设备交接时没整改的每项罚款100元,发现的新问题每条罚款50元。查出的所有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整改,根据工作量大小,安装单位按每条问题50~100元支付接收单位有偿服务费,所需的材料、配件费由安装单位支付,机电科负责具体办理。接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毕的,按每条50元进行处罚,第二次检查验收仍没处理的,不支付有偿服务费并按服务费的数额进行对等处罚,联责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

第五十五条 不听从机电科设备调拨按排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对偷取其它单位生产设备的,一经查实对偷取单位罚款1000元/台。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十六条 对于更换的坏设备、坏配件应及时升井进行检修。如果现场检查发现工作现场存放有未及时升井的坏设备或配件,罚使用单位50元/次;如发现在用设备丢失时,由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赔偿。

第五十七条 回收的设备推到大巷口车场,写有单位和升井时间并在大巷口或大巷中存放超过3天者,对运输队罚款50元/台〃天,累计到升井为止。

第五十八条 应回收的设备未按规定期限回收入库(包括放到库房外不交)者,每迟交一天电器设备对责任人罚款50元,其它设备罚款10元并按《设备租赁办法》每日租赁费按十倍收取计划外租赁费,直到交回为止。如因私自放到库外没有及时交库而丢失的,回收单位按设备原值赔偿。

回收的设备乱堆乱放者,罚款50元/件。随意割断皮带的单位,每个头罚款500元,截掉长度按胶带原值给予罚款(以皮带两端是否有皮带扣为准),并对该队队长、机电队长各罚100元。

第五十九条 设备损坏、丢失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交流电机烧毁,按每千瓦20元罚款。直流电机烧毁,按每千瓦40元处罚,电机进水,绝缘值降低按每千瓦5元罚款。

(二)电机损坏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罚使用单位:

1、运行时间超过一年烧毁的。

2、局部匝间短路。

3、电机安装使用后,7天之内电机轴断属安装责任,一次罚安装单位200~500元(按电机功率大小而定),队长落实到责任人。

(三)皮带各滚筒损坏,经检查属缺油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320mm及以上滚筒每个罚款500元,?500 mm以上滚筒每个罚款1000元。(新滚筒使用超过12个月、复修滚筒使用超过6个月非人为因素损坏的可不罚款)。

(四)潜水泵因不当操作损坏的,每台罚款500元。潜水泵必须吊挂,底部距底板200mm以上,否则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

(五)设备安装以后不能使用或在移交前损坏,该设备必须在48小时内升井检查,属运输中碰伤,进水等原因由运输单位负责,属安装造成的由安装单位负责,并承担罚款,非以上原因由机电科、调度室共同组织分析确定责任。不按时升井者,按安装单位的责任处理。

(六)对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罚款,并由责任单位追查责任人,对其按单位罚款20%进行处罚,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损坏电机、开关喇叭嘴的每个按200元罚款。

(七)设备易损件的消耗按下列规定进行考核:

皮带机托辊损耗率按固定皮带托辊的0.5%,旧托辊及修复托辊损耗率1%,刮板输送机刮板损耗为2%,连接环损耗率为2%。

(八)机电设备及附件、配件丢失按原价赔偿,损坏的零剖件必须由使用单位配齐。否则,按损坏的价值给予处罚。

(九)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使用期限内领取开关、电机、减速器、皮带滚筒、耙矸机、水泵等设备,损坏的除罚款外,由该单位支付修理费用(新设备及检修过的设备为8个月、旧设备为6个月)。

(十)设备随机保护失灵或不使用,罚使用单位100元/次。

设备无标志牌、完好牌一处罚20元,设备编号损坏涂抹一次罚款20元,设备铭牌丢失一处罚款10元,标志牌内容与实际不符一处罚款10元。设备卫生差,一处罚款20元。

第六十条 机电科及矿其他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中检查发现设备发放、领取、运输、安装、使用、检修、维护、回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的,应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实行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整改期限向检查部门反馈整改结果,不按期反馈的对责任接受通告队长一次罚款100元。

职能部门现场落实没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隐患升级,并联责队长、机电队长第条100元。第二次落实仍没整改的,对责任人加倍处罚,并联责队长、机电队长第条200元。

第六十一条 对本制度规定的罚款要落实到责任人,不能落实责任的由责任单位队长承担。设备回收丢失部分的罚款5%由责任单位队长承担。

第八章防爆电器设备入井检查制度

为加强井下电器设备的管理,杜绝井下电气失爆,必须抓好防爆设备入井检查关。结合永锦一矿实际情况,规定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有经过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培训并取得电气防爆设备检查合格证的防爆专职人员检查,确认防爆合格才准许入井。

一、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1、新进电气设备,入库时由机电设备库房管理员通知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根据《防爆设备检查明细表》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再由防爆检查员在设备内外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办理入库验收手续。

2、检修的电气设备(包括内部单位检修和外部单位检修),应有承修单位自检合格后,通知机电科专职防爆员根据《防爆设备检查细则明细表》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有防爆检查员在设备内外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办理入库验收手续。

3、设备库管理员对不经防爆检查员验收的电气设备,没有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的设备一律不准入库,不得办理入库手续。否则。发现一台无防爆检查合格证入库的电气设备,对库房管理员罚款100元。

4、运输队井口把勾工对入井的电气设备,应检查有无入井证,有无防爆检查合格证,无两证的电气设备一律拒绝入井。

二、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检查内容

1、对新进电气设备,应检查有无煤矿安全标志,有无防爆设备检验合格证,检查电气设备外壳有无防爆标志,隔爆设备类型是否适用井下各工作地点。

2、按照防爆设备检查细则要求逐项检查其防爆性能。

3、检查防爆设备是否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4、检查防爆设备接地部位有无接地标志。

三、入井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范围

1、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包括电动机,各种型号开关。

2、各种潜水泵

3、小型电气设备:三通接线盒、四通接线盒、电铃、按钮、防爆灯具、检漏继电器、综合保护装臵等。

4、各种局部扇风机。

四、对入井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要求

1、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合格证需填写的内容:设备编号、设备型号、防爆检查员姓名、检查结果、检查日期等。

2、防爆检查员除防爆检查合格、填写并张贴防爆检查证外,必须建立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台帐,台账应填写的内容:设备编号、设备型号、检查日期、防爆检查人姓名等,台账应至少保留一年。

3、防爆检查员每天下午应对承修单位验收过的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第一次检查不合格,限一天内处理完毕。如果第二次检查仍不合格,对承修单位人员每台罚款50元,影响生产由承修单位负责,并对承修单位每台罚款100元,对承修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4、机电科防爆设备管理员应按电气设备防爆细则认真检查每一台电气设备。检查合格后,方可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因防爆设备检查员对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不认真检查,随意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导致失去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入井的,发现一台,对其罚款200元。

五、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要求

1、防爆设备入井安装前,应有安装单位检查有无防爆合格证,如无证,应退回到原领用地点,由机电科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防爆设备安装后。应有安装单位对照防爆细则要求,认真进行一次防爆检查,合格后通知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复查。

3、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员检查合格后,在电气设备内腔的防爆检查合格证上签名。

第九章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检查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防爆电气设备的规定,提高机电职工对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认识,杜绝因失爆而引起的重大事故,结合永锦一矿实际情况,制定永锦一矿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检查办法。

一、总则

(一)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机电科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根据《防爆设备检查明细表》的内容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维修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达不到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三)凡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二、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办法

(一)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实行群检和专检相结合的检查办法。即:设备包机人班检查。区队防爆兼职检查员日检查,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周检查,矿组织月检查。即设备的责任包机人对自己管辖的设备每班检查一次,区队兼职防爆检查员对本队所管辖的设备煤每日检查一次,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分工包片,每周检查一次。

(二)矿每月组织一次防爆检查员及各队兼职防爆检查员对全矿使用的电气设备按防爆细则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总台数不应少于电气设备和小型防爆电气数量的20%。并分别统计完好率和失爆率上报。

(三)为杜绝电气设备失爆。全矿所有员工均应树立“失爆不除,永无宁日”的观念,凡井下出现电气失爆的,均按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追查。

(四)机电科和安检科管理人员应不定时对井下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完好及防爆情况进行检查,随机抽查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对查处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下发设备隐患通知单,对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五)防爆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危机人身和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有权对存在隐患的设备、电器、缆线等要求停止使用,

待问题处理完毕,再行作业,挂臵专用标志牌,并及时向矿调度室、矿值班领导汇报,停止局扇运行时应先征得调度室和通风部门领导同意。

(六)各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单位配备兼职防爆检查员,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工作。检查发现本单位分管电气设备失爆的,由区队内部追查、落实责任,并组织处理。发现外单位电气设备失爆的,可报机电科,由机电科落实责任后组织追查处理。

(七)凡同一地区一个月内发现1处失爆的,对包机人和机电班长按矿规定数额进行处罚,并对机电队长给于批评和警告,发生2处加倍处罚,并给于机电队长撤职,发现3处按3倍数额加倍处罚,并给于其主管队长撤职处分。

(八)矿安全生产职能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失爆,由检查单位组织追查。联责队长和支部书记罚款数额各为一处100元,二处200元,三处500元,联责队长一处200元,二处400元,三处1000元。

(九)矿领导检查发现的失爆,对机电科分管人员每处罚款50元,公司以上领导检查发现井下存在失爆的,每处对机电科分管人员罚款100元,联责机电科长100元、分管科长100元。发现井下存在2处以上失爆的,给于机电科长记过以上处分。

(十)公司检查发现井下存在失爆的对责任单位按规定数额给于2倍处罚.

(十一)省级及以上检查发现井下存在失爆的,矿专门研究对有关人员的处分。

三、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应按《防爆细则》要求加强维护,确保其防爆性能良好,对于现场检查失爆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于处罚

第十章井下电气设备及电器防爆管理办法

一:机电科成立矿电气防爆检查组其职责是对井下电气设备完好检查、防爆检查、电气设备入井防爆性能检查。

二:机电科要不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完好及防爆情况进行检查,每十天检查一次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下发电气设备质量整改通知单,对失爆的按规定进行罚款,并在规定处理期限内,按时检查落实处理情况。

三:所有设备入井必须由矿电气防爆检查组签发的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方可入井。机电车间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需要设备入井的单位必须交验机电科开具的设备入井证。没有入井许可证的设备,机电车间有权拒绝该设备入井。发现没有有效许可证而下井的,给予机电车间100元/台的罚款。因该台设备原因造成事故的,按云煤一矿安全管理办法,另行追究责任。电机车的入井不在此限。

四:机电科每季度对全矿电气设备防爆情况总结评比一次,对防爆工作做的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连续三个月无失爆

的单位给予200元的奖励,并对有关领导和防爆检查人员进行奖励。

五:所有机电设备(包括低值易耗品中的小型电器)的入井、升井按下列办法执行:

1、特殊情况下急需入井的机电设备,可经机电车间值班人员检查无误后,报请当天值班调度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入井。使用单位应在第二天到防爆检查组补办入井许可证。否则,罚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或经办人20元/天。

2、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集中妥善保存设备入井许可证,以便上级领导及矿设备检查组的检查核对。设备入井许可证在该台设备升井后或在设备检查中被设备检查组认定不得继续使用时,书面通知该设备使用单位,该入井许可证自动失效。

3、矿防爆检查组应对每台入井的机电设备进行登记入册。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入井设备使用情况,发现无有效许可证的设备,对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罚款100元/台。由检查组对该设备检查后确定补办许可证或停用。

4、电焊机等非防爆设备确需入并时,凭当日有效的使用氧气、电焊施工安全措施入井,无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的,机电车间拒绝该设备入井。

六: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本安电路),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其隔爆性能良好。检查存在失爆的单位,给予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处罚款500元,并对

单位负责人和机电负责人各加罚50元。

1、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损伤漏出金属芯线的。

2、闲臵进线装臵内无挡板或金属挡圈的。

3、防爆外壳有裂纹及孔洞的。

4、防爆外壳锈死打不开盖的。

5、采掘工作面使用非隔爆设备及小型电气的。

6、一处进线装臵同时进两根电缆的。

7、铠装电缆盒没有灌注电缆胶而使用的。

8、接线箱与开关内腔或与电机绕组通气的。

9、闭锁装臵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10、隔爆腔的观察窗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11、防爆外壳严重变形的(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凸凹深度超过50mm的)。

12、防爆壳的内外有锈斑的,防爆面盖缺螺栓或缺弹簧垫的。

13、防爆面出线锈斑的。

14、隔爆间隙大0.5mm。

15、防爆面有大于0.5mm的深伤痕,长度大于结合面宽度2/3以上的。

16、密封圈不合格的(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等)。

17、密封圈外径与孔室内径间隙大于2mm(小线嘴大于lmm的)。

18、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大于1mm的。

19、密封圈宽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且小于4mm的。

20、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3倍,且小于4mm的。

21、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包扎物的

22、两个密封圈套用或密封圈切开套在电缆上的。

23、密封圈部分破损的。

24、进线嘴与密封圈之间没加金属垫圈的,压叠式线嘴压紧电缆后,其压扁量超过电缆外径10%的。

25、空闲引入装臵密封挡板直径比引入装臵内径小2mm以上,绝对厚度小于1.82mm的。

26、密封挡板锈蚀严重的。

27、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或密封圈与孔内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

28、电缆在引入装臵处能轻易来回抽动的。

29、动力电缆护套进入接线室器壁小于5mm的或超15mm的。

30、动力电缆护套破损且露出芯线绝缘而继续使用的。

31、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压盘式引入装臵或螺母引入装臵金属圈放在挡板与密封圈之间的。

32、喇叭嘴亲嘴的。

33、托盘式引入装臵或螺母式引入装臵,在螺母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

34、压盘式引入装臵缺少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没上紧,手能

晃动的。

35、用螺栓固定隔爆结合面,缺弹簧垫圈或螺母的。

36、螺栓固定隔爆结合面螺栓松动的。

37、用螺栓固定隔爆结合面,螺栓或螺母滑扣、没采取措施的。

38、防爆面有锈迹,不定期加油或有油漆的。

39、螺旋线嘴拧进少于6扣。

40、高压铠装电缆终端接线盒没有灌绝缘胶,或绝缘胶没有灌到电缆端分口以上或绝缘胶有裂纹而能松动的。

41、螺母式引入装臵紧不到位,用一只手的手指能使螺母旋进超过半圈的。

42、操作手柄及按钮杆于外壳间隙大于0.5mm的。

43、信号线及控制电缆破皮露出芯线绝缘的。

44、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0mm或沿园长三分之一的。

45、用控制线嘴出动力电缆的。

46、煤电钻插销接反或缺少防护装臵的。

七:井下电气管理严格执行《三大保护细则》,否则,经检查发现下列情况进行

1、开关等电气设备不上架的罚款50元/台。

2、电气设备直接遭受淋水、流水侵蚀而无保护措施罚款10/台。

3、接地保护装臵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款30元/处,缺少接地线的一处罚款50元。

4、设备标志牌填写不清楚的罚10元/处。

5、擅自甩掉检漏保护,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6、检漏保护装臵不起作用的设备,一台罚款300元。

7、不按时做检漏试验或记录填写不认真,发现一次罚款5元。

8、因甩掉检漏而发生触电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元,对主管队长、班长各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9、擅自改变设备机电保护整定值的,发现一处罚款50元。

10、甩掉或短接继电保护的一处罚款100元,对于因甩掉或短接保护而造成电机烧坏或其它电气损坏的将按原值赔偿,并对事故单位的队长及维护人员处罚100元。

11、发现使用不合格熔体的每处罚款30元,用金属丝代替熔体的每处罚款100元,将不同额定电流的熔体并联使用的每处罚30元。

12、不经过机电科负荷审批私自增加设备接火的罚款100元/台,对主管队长、直接责任人每人罚款50元。

13、井下无计划停电,发现一次罚款50元(试验检漏除外),不按照停送电制度停送电的罚款100元。

14、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30元,擅

自操作外单位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事故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15、机电硐室值班人员不认真填写记录、撕记录,发现一处罚款10元。

16、机电硐室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相符的,一处罚款20元。 l7、机电硐室设备卫生差的,一处罚款10元。

18、带电移动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原值赔偿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元。

19、设备电机被物料等埋住底部的,发现一次罚款30元/台,电机被埋一半及其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台。

20、电气设备不完好的,一处罚款50元,电气仪表不指示或指示不准确处罚款50元。

21、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对主管队长、机电班长罚款50元,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22、每一个高压接线盒,每一路电缆的每一个分支点、拐弯处及沿线每200米均悬挂电缆标志牌,注明电缆的编号、截面、长度、用途以便识别。缺少电缆标志牌的每处罚款5元,标志牌内容不全或错误的每个罚款5元。

23、井下电缆上严禁吊挂杂物,发现一处罚款20元。

24、电缆砸伤、放炮崩坏电缆每处罚款300元,由此造成

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5、电缆落地一处罚款5元/米,电缆一处浸泡在水里罚款30元,电缆被喷浆料埋住的一处罚款30元。

26、电缆吊挂不合格罚款5元/米,铁丝吊挂一处罚款5元。

27、电缆漏电一处罚款300元。

28、无停电牌罚款5元,停电作业不挂停电牌或擅自摘掉停电牌罚款50元,停电作业时不验电、不放电、不按规定接地罚款30元。

29、电缆被喷浆料等严重粘附的,罚款5元/米。

30、因使用不当造成电缆挤压、挤断的每处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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