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时间:2024.4.5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1总则

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实现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的科学有效监督和管理,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各级公路项目的施工以及养护大、中修监理。

1.0.3本规范所称监理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

本规范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组织。

本规范所称监理人员为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人员,及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和公路工程监理培训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技术人员。

本规范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在监理合同期限内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等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1.0.4监理应依据以下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3.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5.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6.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5监理机构设置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或受委托承担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组建。

    三、四级公路或大中修养护工程可只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

    高速及一、二级公路宜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1.0.6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按照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配备监理人员。

1.0.7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根据本规范1.0.4条规定,严格按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

当采用二级监理机构或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交叉管理和出现管理漏洞;

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0.8 建设单位必须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二者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应明确各负其责。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条例,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2.1   一般规定

2.1.1  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之日止为施工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监理内容主要包括监理机构自身准备工作和对工程的监理工作两部分。

2.1.2  监理单位在签定监理合同后应及时组建监理机构,明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

2.1.3  总监办应主要负责:

  1. 组织编制项目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 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

3. 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

4.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安全、环保与质量保证体系,工地试验室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重要部位水泥砼和沥青混合料配比;

5. 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中期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

6. 确认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7. 受理交工验收申请,组织合同工程的初验,评定工程质量;

8. 组织编制监理竣工文件

2.1.4  驻地办应主要负责:

    1. 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

    2. 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3. 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

    4. 审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和一般混合料配比,施工单位机械装备,施工方案;

    5. 主持工地会议;

    6. 审批分项和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 受理分项和分部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8. 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制监理月报和驻地办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总结。

2.1.5 当只设总监办时,驻地办工作由总监办负责。

2.2  准备工作

2.2.1 总监办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驻地办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

2.2.2 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并结合工程情况配备监理人员。

2.2.3 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1.0.4条规定的文件及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各自职责。当发现有关文件有不一致或错误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2.2.4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

2.2.5总监办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编制项目监理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监理计划应明确监理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监理机构的组成、各部门及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方法及措施;监理设施的配备;监理制度、程序及表格等;

2.2.6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和分部工程以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实施细则应与监理计划协调一致,明确监理的重点、措施及方法等并具有可操作性。

2.3 监理内容

2.3.1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设计交底,掌握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的要求,设计意图、设计要点及标准、对材料和工艺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澄清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及记录。

2.3.2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

1 对施工组织设计应重点审核施工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施工总体布署与施工方法是否合理可行;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环保的技术措施是否有效并符合有关法规。

2对总体进度计划应审核总体进度安排是否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进度计划能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人力、材料、设备的配置是否与进度计划协调。

3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定后实施。

2.3.3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和质保体系与制度是否落实,核查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以及到场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环保和质保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完善、明确。

2.3.4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建筑面积、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人员的配备能否满足合同要求和常规试验检测项目的需要;试验检测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3.5 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报告后,应对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检查。

当双方复测结果一致或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并将施工单位的复测报告和监理的复核结果一起报建设单位备案,否则总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施工单位重新复测。

当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测量有误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复测。

2.3.6监理工程师应验收批复施工单位测定的地面线,并作为工程计量的依据。

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施工扰动前测定地面线;使用的仪器精度及操作方法应符合勘测设计要求与规定;根据测定的地面线资料及施工合同文件中标准横断面图,提交用于施工放样的横断面施工图和土石方工程数量计算表。

2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已经移交了工程场地占用权,但尚不施工或尚未测定的施工段落的地面线进行有效保护。

3监理工程师复测频率应能判定施工单位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且不低于施工单位测点的30%。

2.3.7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总体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特点进行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予以批复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审批结果应作为全过程管理的依据。

2.3.8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合同工程全部场地的占用计划及附图,并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对临时需增减的用地予以确认。

2.3.9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及说明进行审核签认。

当清单数量与设计图纸不符时,以审核无误的图纸为准;当清单数量与满足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的实际工程数量不符时,以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工程数量为准。

2.3.10 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提交了履约担保、开工预付款担保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2.3.1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主持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各级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进行监理交底。监理交底会应介绍监理工作内容、基本程序和方法,提出有关报表的报审要求及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等。

2.3.12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的组织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规定。

2.3.13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报告后,应对合同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3 施工阶段监理

3.1质量监理

3.1.1 监理工程师应首先审批施工单位拟用的原材料和混合料、机械设备、施工方案和工艺、分包资质及施工测量放线成果等。

3.1.2 监理工程师应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材料采购申请;对到场材料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后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材料使用申请;对存放不当或较长时间后易变质的材料可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提交使用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集料、混合料使用申请和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标准试验结果,监理试验室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混合料样品进行复核性试验,必要时做平行的标准试验。在批复之前应认真检查各种材料的存放及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需对标准试验进行复合性试验的材料见表3.1.2—1。

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或混合料时,监理工程师可只对商品混凝土或混合料进行审查及复核性试验,不再对其原材料进行试验和审批。

3.1.3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是否与投标书承诺的及进度计划所附的进场施工机械表一致;是否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施工单位使用非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应提交申请,解释变动原因,对拟使用的机械作充分说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可行的应及时批准,否则应提出意见并批复施工单位。

3.1.4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并予以批复。

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首先安排试验工程进行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提交施工方案和工艺。试验工程的监理内容与程序与一般工程基本相同,但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要求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方案和工艺详细、具体、有可操作性;

2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试验工程中的检测、试验方案和计划;

3在试验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试验室应进行平行抽检试验,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检测或试验次数的30%;

3.1.5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工程的分包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具体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和本规范3.4.7条的规定。

3.1.6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经过年度标定,审核和抽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

若施工单位放线是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的,监理工程师应对该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核;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放线重点部位100%复核;其他部位抽查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放线点位的30%。

3.1.7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其内容应包括分项、分部工程概况,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质量保证、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指标及试验检测项目、频率和方法,施工组织及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场情况,测量放线成果等。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开工申请后3天内,重点按3.1.2-3.1.6条审查并予以明确批复。

3.1.8 施工单位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应提出申请,并附供货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生产业绩、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资格与资历、企业的主要设备及完好情况、质量保证能力和试验检测能力的证明及企业财务状况等材料。监理工程师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对具备生产资质和能力的可予批准,否则不批准。

监理工程师应到场检查首件产品加工设备和工艺、原材料和混合料;在产品交付验收时,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按要求提交了产品合格证明及自检验收结果后进行试验检测和验收。合同有要求时应对首件产品进行功能试验。

对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告的批量产品,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30%进行独立抽检和验收。

3.1.9监理人员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应重点巡视在建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安全、环保、试验检测等人员及特殊工种技工是否持证上岗;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以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的一致;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到位;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检测试验项目、频率、方法和设备进行了质量自检,仪器是否按期标定。

每次巡视后监理人员应将巡视的主要过程、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如实记录在监理日记上。当天未处理的,应在处理后及时补记。巡视中对需要抽样试验的,应及时安排并应查验施工单位的自检资料。

3.1.10 对于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应视工程情况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进行该工序或部位施工全过程或标准试验的全过程旁站。监理机构应在编制监理计划时明确旁站的项目,制定旁站方案、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等。宜旁站的项目见表3.1.10—1。

旁站监理人员还应对3.1.9条巡视内容进行检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发现施工单位违规操作时,应予制止并责令立即整改;发现施工活动已经或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或安全时,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旁站监理人员应如实准确地作好旁站记录(格式见监表3.1.10—2)和监理日记,保存原始资料。

旁站工序或项目施工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自检资料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在工序交验单上签字认可,一份交施工单位,另一份监理留存。不合格的,在工序交验单上指出问题、签署意见后退回施工单位,待其改正并经自检合格后再重新提交工序交验单。未经监理认可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11 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但缺乏相应的标准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及鉴定报告,拟定暂行标准,经总监办审批后执行。

3.1.12抽查试验检查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成品件及半成品件的质量与被监理批准的样品的质量的符合性和工程质量与合同要求的符合性。

对原材料、各种混合料及工程内在质量进行的监理抽查试验项目同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监理抽样频率: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为施工单位抽样频率的30%,其余材料为10%;

在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质量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监理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还可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抽样频率。

3.1.13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尽快报有关单位,应和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起对事故进行初步的调查和分析。

1当发生根据合同规定可由监理机构处理的事故或隐患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停工令,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的发生时间、部位、原因及事故的性质、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和进一步处理的意见。

2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后,驻地办应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补救措施或处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意见退回,否则报总监办审批。

3在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处理时,监理机构应同正常施工一样进行监理;处理完毕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复工令,同时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

4 对每一起事故,总监办应建立专门档案,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处理和验收的整个过程和结果。

5根据合同规定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事故,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速报有关部门。监理机构应和施工等单位一起,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对加固、返工或重建的工程,除特殊规定外,应视同正常施工工程进行监理。

3.1.14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工程中间交工申请后,应检查:

  1施工单位是否汇总了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测量和试验检测结果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序交验单;

  2施工单位是否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了分项工程的自检和质量评定;

  3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

施工单位自检过程中,监理机构应派试验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检测试验频率、取样方法和试验过程进行旁站,并对试验检测数据进行审核和签认。驻地办应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试验检测,抽样频率为《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各分项工程的“实测项目”表内的关键检查项目(即表中带△符号者)为规定频率的30%,其余项目为20%。

对上述各项符合要求且无严重外观缺陷的项目,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分项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并按规定评定质量等级。

对完工后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或整体检测(除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外),监理机构应派试验检测监理人员旁站。

3.1.15 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


表3.1.2-1         公路工程标准试验项目一览表


表3.1.10--1    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注:① 互通立交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须旁站的工序同主线各相应分项工程的规定;


表3.1.10-2-1       沥青路面铺筑监理旁站记录          监旁字-01

表3.1.10-2-2             预应力钢筋张拉

监 理 旁 站 记 录           监旁字-02

合同号:                                                     编号:

表3.1.10-2-3              预应力孔道压浆

                     监 理 旁 站 记 录           监旁字-03

合同号:                                                     编号:                            


表3.1.10-2-4               混凝土浇筑

监 理 旁 站 记 录            监旁字-04

合同号:                                              编号:                              


表3.1.10-2-5             钻孔灌注桩灌注

监 理 旁 站 记 录            监旁站-05

合同号:                                                    编号:                          

3.2   进度监理

3.2.1进度监理应依据第1.0.4条,在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的基础上对进度进行控制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进度信息并进行分析,应监督承包商按时提交进度计划,严格审批并督促实施。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合同手段,发现问题及时纠偏,避免赶工造成损失,将延期可能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3.2.2监理工程师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的批复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的进度计划应为今后进度监理的依据。

3.2.3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每周分项工程或形象部位实际进度,并抽查其符合性;应检查施工单位每月末对周工程进度的记录、统计分析及月工程进度报告,抽查其符合性。

监理工程师应编制反映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工程进度的图表,并每月对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3.2.4施工单位末取得延期批准且关键线路上的实际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时,监理工程师必须签发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调整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施工单位取得延期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延期批复调整工程进度计划。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监理指令后施工单位末有明显改进,致使合同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文件规定处理。

3.2.5监理工程师编制进度计划应依据合同文件和工程现场实际,满足总工期目标。进度计划均应配备形象图。总体进度计划须配备网络图,标注关键路线和时间参数。总体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应配备资金流量S曲线。总体进度计划、阶段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宜按分项工程列项。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宜按工序列项。

3.3  费用监理

3.3.1 监理工程师必须把质量合格、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

3.3.2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工作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准确的处理有关问题,并及时签证。计量支付的项目与数量应做到不漏计,不重计,不超计。

3.3.3 监理工程师必须依据本规范1.0.4条规定和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中间交工证书》、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进行计量。

3.3.4 对有质量缺陷的工程,虽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安全,但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工程量予以折减计量,并予以记录备案。

3.3.5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本规范1.0.4条规定,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计量报表等相关资料,受理工程支付。

3.3.6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前期支付、中期支付和最终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签认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批准。

3.3.7 对有质量缺陷的工程,虽不影响使用和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第3.3.4条折减后的计量予以支付,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3.3.8监理收到施工计量申请后应及时计量,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应由施工、建设和监理三方同时到场签认。

3.4   合同其它事项管理

  3.4.1  工程变更

    1 参加施工的任何一方要求工程变更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变更申请。对突发变更可先提出变更意向,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正式变更申请及相关资料。

    2  监理工程师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审查变更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当确认变更项目和费用且资料齐全时,应编制变更文件,签发变更令。

    3  变更费用的计算,应按施工合同规定进行,否则应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3.4.2  工程延期

    1  凡符合合同规定的延期事件和延期意向,监理工程师应受理,并做好现场调查和日常记录。

    2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正式延期申请报告后,对延期发生原因及发展情况、延期测算及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结合现场调查和日常记录进行审核。

    3  对于较长时间或较复杂的工程延期,可由总监办暂定延期时间,经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确定延期天数。

    4  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延期确认表》。

3.4.3  费用索赔

    1  凡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提出的索赔意向或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应受理。

    2  监理工程师应对索赔发生的原因及发展情况、索赔测算及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结合现场调查和日常记录、变更令、延期确认表等文件进行审核。

    3 监理工程师在完成审核后应编制费用索赔报告,报建设单位同意,签发《费用索赔审批表》。

3.4.4  价格调整和计日工

    1  价格调整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方法执行,监理工程师应予以核定,并按本规范3.3节有关规定执行。

    2  计日工应在合同规定原则下安排,监理工程师应予以核定,其发生费用按本规范3.3节有关规定执行。

3.4.5  当工程出现质量或安全隐患或对环境产生不可逆转的不利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在科学分析基础上签发《工程暂停令》,明确工程暂停范围、期限及工程暂停期间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并报建设单位。

3.4.6 由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应在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由监理工程师及时签发《复工指令》;由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具备复工条件时填写《复工报审表》,经审核具备开工条件时可签发《复工指令》。《复工指令》应明确复工范围、日期及有关要求。

3.4.7 工程分包

    1  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对分包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分包申请批复单》,报建设单位批准。

    2  监理工程师应通过施工单位对分包所进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计量支付及安全施工等活动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并不免除施工单位的责任。

 3.4.8  工程保险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对施工单位的保险进行检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并通知建设单位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3.4.9  违约处理

    1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发现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并对建设单位予以提示。

    2  违约事件已发生,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受理,调查分析,掌握情况,在各方协商的基础上,依据合同规定和有关证据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

3.5 安全监理

3.5.1在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前,安全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环保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分项、分部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和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检测情况,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该分项、分部工程开工。

3.5.2 安全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环保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3.5.3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确保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2是否配备了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要求进行现场监督;

3各项作业是否按照规范操作,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

4是否在施工现场建立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了各项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和操作规程。

5是否实施了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是否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6是否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基坑边沿、爆破物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是否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

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5.4 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安全事故处理未结束的,暂不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3.6 环境保护监理

3.6.1 监理工程师应在巡视中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了“施工人员环保教育”;

2是否按照环评报告书的要求合理布设施工营地位置;

3桥梁水下作业施工的时间是否选择在枯水期或平水期;

4路基施工中是否先铺过水涵管,再筑路基;

5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

6有无砍伐野生植物或捕猎野生动物的事件;

7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尽量避免夜间施工,特别是打桩等高噪声、强震动作业施工。对固定强噪声施工机械是否采取围挡柔性减噪网或其它减噪措施;

8是否按照设计在拟定的取土场取土,取土完工后是否对取土场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措施和植被恢复措施;

9机械设备的各类废油料及润滑油是否全部分类回收并存储,揩擦油污的固体废弃物是否集中填埋;

10建材堆场设置的环境合理性及运输建筑材料的车辆是否加盖蓬布以减少洒落;

3.6.2如发现施工中出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发出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由于施工产生的粉尘、噪声、震动、废水、废料等对施工现场周围生活居住区造成污染和危害;

2施工单位有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3施工单位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4施工单位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5施工单位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修建构筑物和从事破坏河道的其他活动;

6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弃方的。

3.6.3施工中发现文物,监理工程师应发出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6.4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采伐许可证,所涉及的分项工程在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批准开工。在施工中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采伐。

3.6.5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建设单位在施工前与监测单位签订的施工期环境监测合同,督促监测单位或建设单位按时进行环境监测,并根据监测单位提交的环境监测报告指导对施工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理。

4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4.1交工验收是指从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之日起到交工验收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止; 缺陷责任期是指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起到施工单位获得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止。

4.2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当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且施工单位已按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时,总监办宜组织交工验收前的初验。

4.3 交工验收的初验应通过检查资料、检查工程实体确认,合同工程全部合格,各项资料齐全,工程现场已清理,工程数量已核对。

4.4初验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合同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评定,按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4.5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接受对监理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协助建设单位检查施工单位地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评定工程质量;

4.6 总监理工程师应代表监理机构签署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4.7 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结账单,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认合同工程交工结账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4.8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缺陷修复费用进行调查、确认;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4.9 在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收到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符合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会同建设单位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10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最后结账单及所附的详细证实文件后,应对施工单位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价值,以及应该付给施工单位的其他的款项进行核查。核查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双方同意认可的最后结账单,监理工程师据此签发最后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并抄送施工单位。

5 工地会议

5.1 工地会议的形式及记录

   

5.1.1 工地会议宜按监理合同段召开,必要时也可按施工合同段召开。工地会议按召开的时间、内容及参加人员的不同,分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专题工地会议等三种形式。

5.1.2 工地会议应由主持单位做好记录,会议形成的纪要应由各参加单位确认,并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会议中决定执行的有关问题,仍应按规定的监理程序办理必要的手续。

5.2 第一次工地会议

5.2.1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正式开工前召开。总监办应事先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并做好会议准备。会议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授权代表必须出席,各方在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及分包单位负责人也应参加会议。

5.2.2 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各方应介绍人员、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应就其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及主要人员名单提出书面文件,并宣布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应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将授权书、组织机构框图、职责范围及监理人员名单提交施工单位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书面提交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的授权书、主要人员名单及人员资格材料、组织机构框图及职责范围,并在本次会议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应进行审查并口头予以批准(或有保留的批准),会后正式予以书面确认。

5.2.3 施工单位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之前应将施工进度计划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应对进度计划批准条件,拟批准的日期等做出说明。

5.2.4 施工单位应将人员机械进场情况、试验室、施工驻地建设、施工测量、履约保函和动员预付款保函、各种保险以及其他与开工条件有关的内容及事项提出书面报告并进行陈述。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应逐项予以澄清、检查和评述。

5.2.5 建设单位应就工程占地、临时用地、临时道路、拆迁、工程支付担保情况以及其他与开工条件有关的内容及事项进行说明。

5.2.6 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应就工程质量、进度、计量支付、延期与索赔的主要监理程序、图表以及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报表、函件往来传递、交接程序、格式及工地会议时间、地点等进行说明。

5.2.7 第一次工地会议结束前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应进行小结,小结的内容有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及开工条件等方面的评述,并明确施工进度计划是否得到批准或要进行哪些方面的补充,施工准备还存在哪些方面问题。如经会议审查后,开工条件具备,总监理工程师可签署开工令并宣布开工。

5.3 工地例会

5.3.1 工地例会宜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可根据工程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决定。工地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应为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及有关助理人员,施工单位授权代表,分包单位及有关人员,建设单位代表及有关助理人员。

5.3.2 工地例会上施工单位应就工程进度、质量、计量支付以及上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等,逐项进行陈述。并就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费用事项等进行审查,并对延期与索赔及其他事项进行讨论。

5.3.3 每次工地会议应认真记录并形成纪要,工地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进行确认并会签。

5.4专题工地会议

5.4.1 施工期内工程出现难点、重点以及安全、环保和需要协调等问题,应不定期的召开专题工地会议进行研讨。专题工地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主持,会议参加人员应为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的有关助理人员、施工单位的授权代表及有关助理人员、建设单位代表及有关助理人员、专家及其他有关人员。

5.4.2 专题会议应做记录并写成纪要,纪要要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会签,涉及合同管理和变更设计等内容仍然要按有关监理程序办理。


6 文件与资料管理

6.1 监理文件与资料

6.1.1 监理文件应包括监理管理文件、工程质量监理文件;工程进度监理文件;费用监理文件、安全环保监理文件、合同管理文件以及工程监理月报、工程监理报告等。

6.1.2 监理资料包括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监理日记、检验申请批复单、工程指令、工程变更令、工地会议纪要、试验、抽检原始记录及各种台帐。

6.1.3 监理文件与资料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与交通部“关于贯彻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能知”的中规定管理。

6.2监理文件

6.2.1 监理管理文件有监理工作计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监理单位贯彻质量标准的有关作业文件。

6.2.2 工程质量监理文件有质量监理措施、规定及往来文件、材料、试验、检测资料;监理独立抽检资料;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6.2.3 工程进度监理文件有工程进度计划审批与工程进度计划检查、调整的有关文件;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以及工程暂停令等。

6.2.4 费用监理文件有各类工程支付文件、设计变更有关费用审核文件、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等。

6.2.5 安全、环保文件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安全会议的记录、安全检查的结果、安全事故的有关文件以及施工环境保护的规划、环境保护的措施、环境保护的检查等。

6.2.6 合同管理文件有施工单位的保险手续的有关文件、延期索赔申请、分包资质资料以及批准的延期时间和索赔费用文件、价格调整申请及批准的文件。

6.2.7 监理工程师应将工程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每月以工程监理月报的形式向建设单位及上级监理部门报告。其内容包括:本月工程概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支付、合同管理的其他事项、本月监理工作小结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的表格。

6.2.8 工程结束时监理工程师应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其内容有:工程基本情况、监理机构及工作起止时间、投入的监理设施。关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监理及合同管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工程费用分析,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6.3  监理资料

6.3.1 监理资料是指的监理日记、工作指令、工程变更令、工地会议纪要、工程分项开工的申请批复单、试验抽检的原始记录等。

6.3.2 监理记录应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分别填写,审批意见与签认应齐全。

6.4  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

6.4.1监理工程师应建立健全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制度,并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应用计算机辅助管理手段建立文件、资料管理系统,对文件、资料进行有效管理。

6.4.2 监理工程师应建立材料、试验、测量、计量、工程变更等各项台帐。

6.4.3 监理文件与资料应及时整理,分类有序、系统、完整,并分类建立案卷有效保管。

6.5  监理档案归档

6.5.1 监理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的反映工程监理活动的全过程。

6.5.2 监理归档文件中短期保存的文件有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专题总结、监理月报等。列入长期保存文件的内容有监理月报中有关质量问题、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开工复工批表,开工复工暂停令、不合格项目通知、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有关进度监理、质量监理、费用监理的监理通知,工程索赔与延期报告及审批,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合同变更材料,工程竣工总结。质量评价意见报告等。

6.5.3 监理文件归档与保存应符合交通部“关于贯彻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GB/T50328-2001建设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7.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7.1 一般规定

7.1.1 公路机电工程是指公路监控系统、通信系统(包括通信管道)、收费系统、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隧道机电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工程。

7.1.2公路机电工程监理机构的设立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可设置一级监理机构。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如机电工程规模大、线路长、技术构成复杂、合同工期短可在总监办下设置监理工作小组。

7.1.3公路机电工程总监办内岗位设置为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计算机软件、合同管理等专业)和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须由持有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7.1.4公路机电工程监理的工程范围包括自公路机电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期间的联合设计、工厂监造、供货、安装、测试、开通、试运行、缺陷责任期运行;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工作范围为监理合同规定时间内机电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业主和承包商的间的关系。

7.1.5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可分为四个阶段,即: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试运行期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

7.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7.2.1从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的日起至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的日止的时间段即为施工准备阶段。公路机电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主要包括监理机构自身的准备工作和对工程的监理内容两部分。

7.2.2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的约定安排监理人员进场,并由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购置监理用品和办公器材。

7.2.3监理工程师应按2.2.3条要求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机电工程建设环境;

7.2.4总监理工程师应按2.1.2和2.2.2条要求完成监理机构的组建并开展工作;

7.2.5总监理工程师须按2.2.5和2.2.6条规定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7.2.6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约定结合工程进度情况明确监理测试仪器、仪表到场时间表;

7.2.7总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召开监理工作交底会。

7.2.8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合同定义,结合现场实际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联合设计文件进行详细的审查,重点审查技术实施方案,审定工程量,明确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平面设计、施工工艺是否合理、规范,并提出审查意见,复核联合设计中的工程量清单;

7.2.9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2.3.2条要求及时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施工单位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审查施工单位配备的施工机具、器具、机械设备和进场时间安排,审查施工单位采购的设备、材料进场计划;

7.2.10 监理工程师应按2.3.3条规定审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7.2.11监理工程师须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用于自检的测试仪器、仪表和测试人员资格、配置、进场时间安排,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满足工程测试需要,是否适应机电工程进度要求,并提出审查意见,保证其安排合理有效;监理工程师须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机电工程软件开发的计划和开发条件是否完备;

7.2.12 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供电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2.13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了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7.2.14监理工程师按2.3.10条规定签发项目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7.2.15 审查施工单位的测试设备和仪器、仪表及进场计划;

7.2.16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和主持召开合同工程第一次工地会议。具体会议的组织和内容见“5.2 第一次工地会议”。

7.2.17监理工程师应对机电工程施工场地进行检查,如机房装修、电力条件、光(电)缆路由、设备材料存放地等是否符合要求,审核施工界面是否清晰,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等等;

7.2.18 在施工单位提交了合同工程的开工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就第2.2.7~2.2.16条对合同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认真的核查,具备开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发布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7.3 施工阶段的监理

7.3.1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公路机电工程总开工令的日起,至机电工程完工验收的日止的时间段为施工监理阶段。

7.3.2监理工程师须审查、检验施工单位报检的进场设备、材料,与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型号、规格、品牌、产地相符,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质量检验单和出厂合格证;必要时可进行通电测试。经检验符合同要求的设备、材料且合格,应批准进场。没有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的设备、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国外进口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出具商检部门的检验证书。

进场的计算机平台软件须有合法授权文件、软件拷贝及说明书。

7.3.3监理工程师应参加主要设备、材料、定制产品或施工现场无条件进行单机测试的设备的出厂检验,在制造厂方的测试条件下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供货设备、材料15%――100%的抽样(设备、材料数量为3台件时抽样比例取100%;设备、材料数量增加,抽样比例减少,最少不得少于15%)。厂验合格的设备、材料,才准予启运;监理工程师参加测试的设备、材料的测试数据作为工程资料的组成部分;

7.3.4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软件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和软件测试大纲,开发软件安装前应在开发商实验室进行开发软件的测试,测试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批准其在现场安装;开发软件安装后按机电工程系统测试方法进行测试;

7.3.5 监理工程师按如下要求审批施工单位拟用的机器具装备:

 1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的施工机器具型号和数量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施工机器具械进行审查,满足合同要求后批准使用;

  2如施工单位要求使用非规范规定的施工机器具,监理工程师应经审查确认施工单位变动原因合理、拟使用的施工机器具符合合同要求后,可批准使用;

  3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的施工机器具,不得用于机电工程施工;

7.3.6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点审查设备、材料是否与合同清单一致,设备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安装结构、施工工艺是否规范,与相关系统联接是否可行、界面(物理、技术、责任)是否清晰。经审查,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且满足合同、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采用。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的施工工艺,施工中不得采用;

7.3.7 监理工程师按3.4.7条要求审批工程分包;

7.3.8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以及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和分项工程的进度计划等。如上述保证措施得力,施工图已获批准,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工程界面已就绪,7.3.1~7.3.6节准备工作已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且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人员、设备、材料、机器具等均已进场到位,即可批准该分项、分部工程开工;

7.3.9 监理工程师应按3.1.9条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巡视检查;

7.3.10 监理工程师应旁站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施工: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中容易出现问题、事后难以检测或如返工造成的损失较大的工序和部位安排相关专业监理人员进行该工序或部位施工全过程的旁站监理。规定实行旁站监理的工序或部位见附录7.1 《机电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如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工程师增加旁站内容,应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7.3.11 监理工程师按3.1.13条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施工中发生了危及工程质量或安全的质量事故或隐患时,监理工程师应下达部分工程暂停指令;在事故处理结束或消除了隐患后,具备继续施工的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相应地签发该部分工程的复工令。具体发布工程暂停指令及签发复工令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按3.4.5 和3.4.6条规定执行。

7.3.12 监理工程师应应对关键工序、重要的隐蔽工程、事后难以检测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实行工序质量验收。检验不合格的工序,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再整改,直至合格为止。缺陷处理不好的工序、前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认可,不得批准下道工序施工;

施工单位应将需要检验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三日提出检验计划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安排时间,检查、并办理签证书手续;

工序检验应遵从以下原则:符合合同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符合技术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批准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符合国家、交通、信息、电力行业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7.3.13 监理工程师须对施工单位安装完工、并自检合格的公路机电工程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硬件设备安装质量、数量进行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机电工程中间报验报告涵盖的内容重点检查报验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的质量、数量、安装位置、安装工艺,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发“安装验收证书”;未经安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签发“安装验收证书”,不得进入调试工序;

7.3.14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机电系统调试和测试工作,使各系统功能、技术指标符合合同的要求;

7.3.15监理工程师应按3.2.2到3.2.4条的规定审查、批准机电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中调整的机电工程进度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7.3.16 监理工程师应按3.5.3条的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保证机电工程安全建设;

7.3.17 监理工程师应按3.6节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制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认真履行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职责;

7.3.18监理工程师应对检验合格的进场设备、材料和签发《安装验收证书》的工程进行计量并签发《中期计量表》。报验资料不完整、手续不完备、安装验收资料不齐全的工程项目,暂不予计量;

7.3.19 监理工程师允许施工单位就安装合格的分部机电工程,进行系统参数设置、功能调试;监理工程师应随时掌握调试工作进展情况,监督施工单位将系统调试到符合合同技术规格书的全部要求、并做好调试记录;

7.3.20 监理工程师须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测试大纲,根据合同定义的系统功能、技术指标就测试内容、测试方法、测试仪表、测试时间、测试人员、测试表格进行确认、批复;

7.3.21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测试大纲完成机电工程功能测试(包括软件测试)和技术指标测试工作所编制自测报告。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单位的自测项目完整、各项功能、指标满足合同要求,应组织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进行机电工程系统签证测试。公路机电工程的签证测试按合同要求的比例进行。

公路机电工程测试的步骤应为单机测试、分系统测试、系统测试(系统功能测试、系统指标测试);如果受工地现场条件限而无法进行的单机测试,可以厂验技术指标为依据。监理工程师应机电工程测试记录上逐项给出测试结论并签名。公路机电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在试运行期间进行考验,由试运行人员给出评估;

7.3.22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将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系统测试记录整理成机电工程测试报告,形成申请完工验收的资料;

7.3.23监理工程师在机电工程建设进程中,可受理由于施工图设计错漏、设计与实地情况不符、技术进步、设备材料供应发生变化、局部功能调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申请,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署监理审查意见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7.3.24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每月应编制“监理月报”于次月5日前完成,并报送有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监理月报的编制内容按有关要求进行;

7.3.25监理工程师应逐日将所从事的监理工作写入监理日志,特别是涉及设计、施工和需要返工、缺陷处理的事项,应详细做出记录;

7.3.26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进程情况,召开工地例会、专题工地会议,解决机电工程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工地会议召开按第5章的要求进行;

 7.3.27 机电工程总监办应每周召开监理工作例会,检查本周监理工作完成情况,调整工作计划,商讨监理难点问题,研究监理对策,布置下周监理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监理业务水平;

7.3.28 监理工程师受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完工申请,应认真核查完工条件,明确剩余工程项目,做出处理意见;具备完工条件的系统工程,建议建设单位安排完工验收会议,准备启动完工验收程序;

7.3.29 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要求编写工程监理报告;

7.3.30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机电工程的完工验收会议,通过完工验收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完工证书上签字。

7.4 试运行期阶段的监理

7.4.1公路机电工程自完工验收会议次日起到建设单位组建的交工验收小组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的日期间的时间段为机电工程试运行期,该期间的监理工作为试运行期监理。

7.4.2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完成完工剩余工程项目,整改完工验收遗留问题,并及时检验剩余工程和完工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结果;

7.4.3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责任和义务,如培训教材编印、各项培训工作是否完成,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是否到位等;

7.4.4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观察、检查机电系统设定的系统参数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和路段运营需求,并监督施工单位将系统调整到最佳状态,检验机电系统设备、系统的功能、技术指标、系统运行稳定性;

7.4.5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查看投入试运行的设备运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查看试运行人员的值班记录,查看系统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纠正(或整改),并告知建设单位;

7.4.6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协助施工单位分析试运行期出现的系统问题,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并监理其实施;

7.4.7 监理工程师受理施工单位完工验收后的支付申请,审核支付项目、金额,签署支付报表;

7.4.7 监理工程师受理合同管理事项,并提出监理意见;

7.4.8 监理工程师受理施工单位提出的交工申请,应认真审查交工条件是否具备,具备交工验收时,应提出试运行评价意见,向建设单位建议进行交工验收;

7.4.9;监理工程师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依据签证测试数据和试运行情况科学公正地以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7.4.10 监理工程师应按第4章的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主持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和签署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

7.4.11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编制以机电工程系统、收费站、管理区段为单元的交工设备、材料移交清单和机电工程设备、材料汇总表;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证机电工程竣工图;

7.4.12 监理工程师参加机电工程交工工作,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7.4.13 在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后支付单,并在合同规定的天数内签认合同工程交工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7.4.14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单位的缺陷责任期剩余工作计划监督和验收施工单位对未完工程和质量缺陷的处理。

7.5 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

7.5.1机电工程自交工证书签发后次日或交工证书规定的日期起,到施工单位获得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日止为机电工程缺陷责任期。

7.5.2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对《剩余工作计划》的执行,督促施工单位尽快处理缺陷工程,并对完成的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和验收;

7.5.3 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工程现场,及时发现工程缺陷,指示和监督施工单位及时修补缺陷,保证工程的完善,协助调查、分析新缺陷出现的原因,并确定缺陷责任和修复费用;

7.5.4 监理工程师应就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的设备重新界定明确设备的缺陷责任期中止时间;

7.5.5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编制和整理工作;

7.5.5 监理工程师应处理合同支付、工程变更、延期和索赔等方面的遗留问题,为编制最终结账单做准备,并应参加工程结算;

7.5.6 监理工程师应为缺陷责任期后期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做好准备工作;

7.5.7 监理工程师须按第6章的要求编制竣工验收的监理文件并进行监理档案归档;

7.5.8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7.5.9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会同建设单位一起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7.5.10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最后结账单草案及所附的详细证实文件后,应对施工单位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价值,以及应该付给施工单位的任何其他的款项进行核查。并在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一个双方同意的最后结账单后,应签发一份说明监理工程师认为最后应付款额的最后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并抄送施工单位。


附录7.1        机电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监理表式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根据精简、通用满足基本需要的原则,对原有表式进行了修改:

1.将原来表式的分类进行了统一与整理,即划分为施工单位用表(A类)和监理单位用表(B类)两类,这样便于各自填报。

2.由于原检验报告单的表式和内容大体一致,为了体现通用性和适用于规范修改的变化,将此类表合并为一张通用的“工序质量检验报告单”,表中的具体要求按现行规范内容填写。

3.各类表式都增加了签收人的会签栏,以明确表达收到的日期和人员,可以更有效地表达有关的时限要求。

4.对于有些可有可无的表式进行了取消,如原“常用支付表”其中的支表6、支表7、支表8、支表9、支表10、支表11、支表12等。由于这些表式在现在的许多工程中不采用,只有少数工程应用,以体现规范中表格的通用性。

5.对于一些同类的表格进行了合并,如监表3、监表4合并为“工程进度计划申报单(A3)”,这样其通用性更广(还可包括总进度计划、年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等);再如原索赔申报中监表8、监表9等合并为现在的一份表索赔申报单。

6.增加了一些常用的表式,如: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申报表A4、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A5、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2、监理工程师申报单(通用)B6、监理工程师联系单B7、监理工程师备忘录B8、承包人申报单(通用)A21、监理工程师报验回复单A2等,以适应监理用表的需要。


附监理用表目录

附录A           常用施工监理用表                  附录监理工程师用表

A1   施工放样报验单                                             B1   监理工程师指令单

A2   工程开工申请单                                             B2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A3   工程进度计划申报单                                     B3   工程变更令

A4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申报表                              B4   工程暂时停工指令

A5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                            B5   工地会议纪要

A6   分包工程申报单                                             B6   监理工程师申报单(通用)

A7   工程质量报验申请表                                     B7   监理工程师联系单

A8   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单                                     B8   监理工程师备忘录

A9   工程复工申请

A10  工程计量申报表

A11  工程款支付申请

A12  工程计量支付汇总表

A13  工程款支付证书

A14  工程变更一览表

A15  工程进度表

A16  索赔申报单

A17  工程变更申报表

A18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A19  工程交工申报单

A20  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申报单

A21  监理工程师报验回复单

A22  承包人申报单(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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