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工程评审条件

时间:20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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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林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加强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满足林业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初级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为工程师,副高级为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或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可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林业工程分为下列6类29个专业:

(一)森林培育类:森林培育、森林经营、林木种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

(二)调查规划类:林业资源监测和调查、林业规划设计、林业资源认证和评估、林业信息技术;

(三)生态保护类: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繁育、水土保持、沙漠化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

(四)景观绿化类:园林绿化、园林规划设计、森林(湿地)景观、花卉园艺、园林工程与建筑;

(五)林业产业类:木材加工和利用、林产化工、林业机械装备、制浆造纸;

(六)勘察设计类:林业建筑与土木、森林采运、林区道路工程、林区开发与规划设计、林业工程造价、林业工程监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从事林业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森林培育类

1.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研发、推广、技术咨询的技术人员;

2.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制定的技术人员;

3.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应用的技术人员;

4.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工程设计、生产管理、工程监理的技术人员;

5.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调查、监测的技术人员;

6.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设备生产的技术人员;

7.从事林木种苗、营造林(更新)、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领域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

8.从事林木种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领域检疫检验的技术人员;

9.从事林木种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领域品种鉴别的技术人员;

10.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调查规划类

    1.从事森林资源一、二、三类调查的技术人员;

    2.从事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与评价的技术人员;

3.从事石漠化、荒漠化与沙化土地监测、预测预报的技术人员;

    4.从事湿地资源调查与监测的技术人员;

    5.从事野生动植物资源、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与评价的技术人员;

    6.从事营造林、森林采伐限额、林地征占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退耕还林等专项检(核)查的技术人员;

    7.从事森林资源资产清查、评估、认证的技术人员;

8.从事水土保持规划、环境评价的技术人员;

9.从事林业碳汇计量监测的技术人员;

    10.从事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数学模型技术、计算机技术在林业生产实践中的应用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

    11.从事林业资源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和建设的技术人员;

12.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生态保护类

1.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调查监测评估的技术人员;

2.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规划设计的技术人员;

3.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信息技术研发应用的技术人员;

4.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项目实施的技术人员;

5.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技术研发推广的技术人员;

6.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制定的技术人员;

7.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工程监理的技术人员;

8.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景观绿化类

1.从事园林园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道路绿化、环境绿化等景观工程规划设计的技术人员;

2.从事区域或地方风景区旅游规划设计,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类型生态旅游科研及规划设计的技术人员;

3.从事林业景观资源调查、评价与评估的技术人员;

4.从事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监理的技术人员;

5.从事观赏树木、花卉种子(种球、种苗)、盆栽植物、鲜切花的繁育、插花、观赏植物栽培等园艺的技术人员;

6.从事景区、公园、绿地的园林植物养护管理的技术人员;

7.从事景观绿化科学研究、应用研发,园艺技术开发等的技术人员;

8.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

(五)林业产业类

1.从事木材加工项目建设及产品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标准化与信息化或研发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2.从事人造板项目建设及产品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标准化与信息化或研发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3.从事林产化学加工(含松脂、活性炭、栲胶、单宁、生物质能源、生物基材料和植物提取物等)项目建设及产品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标准化与信息化或研发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4.从事制浆造纸项目建设及产品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标准化与信息化或研发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5.从事机械设备制造(含木工机械、人造板机器以及其它与林业产业工程相关的专业设备及辅助设备等)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标准化与信息化或设计研发、制造工艺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6.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

    (六)勘察设计类

1.从事林业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林区道路桥梁、建筑、岩土等专业)及相近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

    2.从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工程、森林城市、各类生态旅游园区、风景区等项目的资源本底调查、总体规划、项目咨询、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

3.从事林业工程项目经济分析、工程造价、工程概预算的技术人员;

4.从事林业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及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

5.从事林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制定的技术人员;

6.从事森林采伐运输工作的技术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

7.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工程师:

(一)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三)中专毕业,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或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申报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的不可破格申报,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或工作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特别突出者,可破格申报。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学位或中等专业教育学历,可申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技术员;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三)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受党纪政纪处分期内的;

2.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未满3年的;

3.3年内年度考核或平时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4.5年内未参加规定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

5.提交虚假材料后2年内的。

第四章 通用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一)申报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林业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各专业人员必备及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如下:

1.森林培育类:森林植物、土壤、植物生理、森林生态、数理统计、林木遗传育种、森林培育、森林保护、森林经理、森林利用、森林防火、林火生态管理、测树学、林业系统工程、森林病理、森林昆虫、昆虫学、昆虫分类学、菌物分类学、植物学、植物病理学、植物化学保护、遗传学、森林调查与规划、森林有害生物控制、生物防治、生物防治及化学保护、树木学、林木种苗学、森林计测学、林业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林政管理与林业法规、林业政策法规。

    2.调查规划类:森林生态、景观生态学、森林经理、森林保护、森林有害生物控制、森林景观设计与管理、林业经济及管理、林业经济学、环境管理与法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计测学、数理统计及抽样技术、测树学、测量学、森林调查与规划、林业系统工程、林业遥感、遥感原理与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原理与应用、遥感图像处理、区域分析与规划、城市林业。

3.生态保护类:生态学、森林生态、景观生态学、保护生物学、保护经济学、自然保护区规划、自然保护区管理、自然保护区社会学、林业生态工程学、工程绿化、气象学、地貌学、地质学、风沙物理学、动物学、植物学、植物分类学、鸟类学、兽类学、生物统计、野生动物管理学、野生动物驯养、野生动物经济管理学、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狩猎学、毛皮商品学、自然保护学、土壤学、土壤学附地质学原理、水土保持学原理、土壤侵蚀原理、水土保持工程学、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林学、水土保持经济学、水土保持工程概预算、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水保经济林、水文与水资源学、水土保持植物学、荒漠化防治工程学、湿地水文学、湿地学、湿地工程、湿地监测、湖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森林计测学。

    4.景观绿化类:园林史、园林规划、园林设计、园林艺术设计、观赏树木、园林树木学、花卉学、园林花卉学、园林树木栽培养护学、园林苗圃学、园林管理、园林植物遗传育种学、园林经济与管理、园林植物繁殖与栽培、公园与花园设计、园林工程与建筑、园林生态与环境、植物学、测量与遥感、设计表现技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风景区规划、观赏植物病虫害防治。

    5.林业产业类:木材学、木材干燥学、木工机械、材料力学、人造板生产工艺学、制材学、木制品生产工艺学、胶料与涂料、木材防腐学、木工企业管理与法规、人造板工程设计、家具设计、木材化学、化工原理、物理化学、化工仪表、林产化学工艺学、林化产品分析、制浆造纸、环境保护、造纸概论、植物资源化学、天然化合物结构分析技术、有机合成及高分子化学、化学反应工程、森林植物学、森林土壤与气象、经济林遗传育种、经济林病虫害防治、经济林培育、经济林产品加工利用、经济林产品检验、森林生态、野生动物管理、自然保护学、沙区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毛皮商品学、食用菌、机械原理、机械设计、机电一体化系统设计、机械制造工程原理、林业与园林机械。

    6.勘察设计类:森林勘察、林学概论、运筹学、技术经济学、测量学、林区开发与规划设计、林业生产技术、工程图学、林业经济与管理、工程力学、林区道路工程、森林采运学、森林采运作业分析、木材运输学、土木工程材料、土木工程概预算、土木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技术经济、结构力学、土力学、桥梁工程、工程监理。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专业水平和能力:

1.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3.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4.能够运用掌握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在工作中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5.掌握本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基本工作方法和程序,能够完成相应技术工作。

    (三)申报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专业水平和能力: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工作加以运用;

    3.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4.能够运用掌握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在工作中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5.能够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技术问题;

6.能够指导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专业水平和能力: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1门学科有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

2.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3.熟悉本专业领域并了解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4.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解决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5.能够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制依据,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复杂问题;

6.能够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技术难题;

7.能够指导本专业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五)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专业水平和能力:

1.有系统而坚实的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1门学科具有独创见解或独到之处;

2.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解决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4.熟悉本专业并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制依据,能够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复杂、疑难问题;

5.能够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6.能够指导本专业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五条  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申报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1.积极参加本专业范围内的学术交流活动;

2.熟悉计算机原理,并能熟练操作;

3.掌握1门外语。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1.在本专业学科范围内有一定的知名度,能积极参加学术活动,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

    2.能及时将获取的国内外先进成果、信息应用到科技、生产和技术工作中;

3.在生产、技术工作中,能够组织和指导工程师应用计算机技术;

4.熟练掌握1门外语。

(三)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1.在本专业学科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广泛地参加学术活动,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

2.能及时将获取的国内外先进成果、信息应用到科技、生产和技术工作中;

3.在生产、技术工作中,能够组织和指导高级工程师应用计算机技术;

4.熟练掌握1门外语。

第五章  森林培育类评审条件

第一节  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工作经历

申报森林培育类各专业助理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之一:

1.有参加森林培育类相关专业项目建设或课题研究主要过程的工作经历;

2.有协助完成本专业项目所需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处理的工作经历;

3.有运用本专业知识参与项目设计和编制成果报告的经历;

4.有参加编写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经历;

5.有查询、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并进行分析、综述的经历。

第二节  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工作经历

申报森林培育类各专业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

    (一)必备条件

1.参加森林培育类3个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个以上专业项目建设或课题研究主要过程的工作经历;

    2.独立完成本专业项目所需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工作经历;

    3.独立完成本专业项目设计和编制报告的经历;

    4.查询、阅读国内外本专业文献、资料并能进行分析、综述的经历。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或工程项目;

2.参加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或工程项目;

3.参加撰写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4.参加省部级以上推广项目,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5.主要参加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行业发展规划、技术规定、规章制度1项或参与3项以上。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

申报森林培育类各专业工程师的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应具有下列业绩成果:

(一)实践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并具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1.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家优秀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部级专业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调查规划奖、技术进步奖等)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3.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奖和地市级科技奖三等以上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得国家专利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经济、社会效益;

5.参加撰写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付诸实施;参加撰写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6.参加编制县级以上本专业领域专项技术方案3个以上,经专家评审合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7.参加县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发布相关信息并有效指导生产实际3次以上;

8.参加撰写本专业领域评估报告、检验报告3个以上,并成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决策依据;

9.参加制定本专业领域灾情、疫情处置方案,经检验达预期效果者;

10.参加林木品种鉴定3个以上,造林(更新)、森林抚育10万亩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20万亩以上,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者;

11.参加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推广,增益10%以上者;

12.参加本专业科研推广项目、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产品设计3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发布实施者;

13.参加编制县级以上林木种苗、造林(更新)、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的作业设计、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3个以上,经专家评审合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者。

(二)理论成果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论文、著(译)作或技术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同行专家审定为具有一定学术、技术水平:

1.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或主笔撰写不少于10000字的章节;

2.在公开发行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1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3.作为执笔人之一参加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了20000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三节  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工作经历

申报森林培育类各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

(一)必备条件

1.参与森林培育类5个以上,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3个以上建设项目或课题研究主要过程的工作经历;

2.有主持制定本专业项目的技术方案、工作方案的工作经历;

3.有独立运用本专业知识解决项目设计和施工中的技术难题的经历。

(二)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级科技或工程项目;

2.主要参加省部级科技或工程项目;

3.主要参加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或工程项目2项以上;

4.主要参加撰写技术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

5.主持省部级以上推广项目,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1项或主要参加3项以上;

6.主持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行业发展规划、技术规定(管理办法)2项或主要参加5项以上。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

申报森林培育类各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具有下列业绩成果:

(一)实践成果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并具有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1.国家级科技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家优秀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三等以上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3.部级专业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调查规划奖、技术进步奖等)一等奖的获得者(前5名)、二等奖的主持人、三等奖不少于2项的主持人;

4.获得国家专利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撰写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主要参加2项以上,并付诸实施;主持撰写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或主要参加4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6.主持编制县级以上本专业领域专项技术方案3个以上,经专家评审合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7.主持县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发布信息并有效指导生产实际3次以上;

8.主持撰写本专业领域评估报告、检验报告3个以上,并成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决策依据;

9.主持制定本专业领域灾情、疫情处置方案,经检验达预期效果;

10.主持林木品种、有害生物种类鉴定3个以上,造林(更新)、森林抚育10万亩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20万亩以上,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者;

11.主要参加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推广,增益10%以上者;

    12.主要参加本专业科研推广项目、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产品设计3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或发布实施者;

13.主持编制县级以上林木种苗、造林(更新)、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的作业设计、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3个以上,经专家评审合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者。

(二)理论成果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论文、著(译)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同行专家审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技术价值:

    1.以本人为主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或主笔撰写不少于20000字的章节;

    2.在国内核心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1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3.在公开发行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3篇以上,应有2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4.独立或主笔编写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完成了40000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四节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经历

申报森林培育类各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

(一)必备条件

1.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森林培育类省部级3个以上建设项目或课题研究主要过程的工作经历;

2.主持制定本专业重大项目技术方案、工作方案2个以上;

3.独立运用本专业知识解决重大项目设计和施工中的技术难题。

(二)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加国家级科技或工程项目;

2.主持省部级科技或工程项目;

3.主持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或工程项目2项以上;

4.主持撰写技术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

5.主持省部级以上推广项目,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3项以上;

6.主持制定本部门或本专业领域的规划、技术方案、管理办法5项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业绩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

申报森林培育类各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应具有下列业绩成果:

(一)实践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并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1.国家级科技奖起关键作用(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家优秀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三等奖的主持人、二等以上奖起关键作用(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3.部级专业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调查规划奖、技术进步奖等)一等奖的主持人、二等奖不少于2项的主持人、三等奖不少于3项的主持人;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撰写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以上,并付诸实施;主持撰写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4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6.主持编制省级以上本专业领域专项技术方案3个以上,经专家评审合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7.主持省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发布信息并有效指导生产实际3次以上;

8.主持撰写本专业领域评估报告、检验报告5个以上,并成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决策依据;

9.主持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推广,增益10%以上者;

10.主持本专业科研推广项目、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产品设计3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或发布实施者;

11.主持编制省级以上林木种苗、造林(更新)、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的作业设计、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3个以上,经专家评审合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者;

12.运用先进技术指导生产实际,在本专业领域业绩突出,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理论成果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论文、著(译)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同行专家审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技术价值: 

    1.以本人为主正式出版专著或主笔撰写不少于50000字的章节或译著2部以上;

    2.在国内权威性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1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3.在国内核心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3篇以上,应有2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4.独立或主笔编写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完成了80000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六章  调查规划类评审条件

第一节  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经历

申报调查规划类各专业助理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之一:

    1.有参加调查规划类相关专业项目建设或课题研究主要过程的工作经历;

2.有协助完成本专业项目所需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处理的工作经历;  

3.有运用本专业知识进行项目一般性计算、设计、制图和编制成果报告的经历;

    4.有参与编写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经历;

    5.有查询、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并进行分析、综述的经历。

第二节  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经历

申报调查规划类各专业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

    (一)必备条件

1.有独立承担调查规划类3个以上专业项目的工作经历,或有以主要参加者身份完成2个以上大、中型项目的经历;

2.有独立完成本专业项目所需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处理的工作经历;

3.有独立运用本专业知识进行项目计算、设计、制图和编制成果报告的经历;

4.有查询、阅读国内外本专业文献、资料并能进行分析、综述的经历。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或工程项目;

2.参加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或工程项目;

3.参加撰写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4.参加省部级以上推广项目,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5.主要参加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行业发展规划、技术规定、规章制度1项或参加3项以上。

第二十五条  业绩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

申报调查规划类各专业工程师的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应具有下列业绩成果:

(一)实践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并具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1.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家优秀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等)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部级专业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调查规划奖、技术进步奖等)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3.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奖和地市级科技奖三等以上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得国家专利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经济、社会效益;

5.参加撰写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付诸实施;参加撰写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6.获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7.在技术管理和科技推广工作中,能结合实际,实施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经实践检验,能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

8.参与编写省级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报告2个以上,且在清查技术、方法上有明显改进并取得明显效益;

9.参与编制县级以上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报告2个以上,且在新技术引进、开发和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明显效益;

10.参与编写省级荒漠化与沙化年度监测、野生动植物资源专项调查报告2 个以上,且在监测、调查技术、方法上有明显改进并取得明显效益;

11.参与编写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森林公园景观资源调查、湿地保护区或湿地公园资源调查报告2个以上,且在科学考察、调查中有重大发现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12.参与编写国家级森林采伐限额核查、征占用林地检查、营造林综合核查、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认定核查等专项任务报告2个以上,且在检查、核查技术、方法上有明显改进并取得明显效益;

13.独立编写2万亩以上或参与5万亩以上林业碳汇计量监测报告2个以上,且在计量监测技术、方法上有明显改进并取得明显效益;

14.独立编写1万亩以上或参与3万亩以上面积林业资源(森林、荒漠、湿地)认证和评估报告2个以上,且在认证和评估技术、方法上有明显改进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二)理论成果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论文、著(译)作或技术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同行专家审定为具有一定学术、技术水平:

    1.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或主笔撰写不少于10000字的章节;

    2.在公开发行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1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3.作为执笔人之一参加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了20000字以上的

编写工作量。

第三节  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经历

申报调查规划类各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

(一)必备条件

    1.有独立承担调查规划类5个以上专业项目的工作经历,或有以项目主持者身份完成3个以上大、中型项目的经历;

    2.有主持制定本专业大、中型项目技术方案、工作方案和独立解决技术与工程协调难题的工作经历;

3.有独立运用本专业知识解决大、中型项目计算、设计、制图和编制成果报告中较复杂问题的经历。

(二)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国家级科技或工程项目;

2.主要参加省部级科技或工程项目;

3.主要参加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或工程项目2项以上;

4.主要参加撰写技术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

5.主要参加省部级以上推广项目,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3项以上;

6.主要参加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行业发展规划、技术规定5项以上。

第二十七条  业绩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

申报调查规划类各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具有下列业绩成果:

(一)实践成果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并具有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1.国家级科技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家优秀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三等以上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3.部级专业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调查规划奖、技术进步奖等)一等奖的获得者(前5名)、二等奖的主持人、三等奖不少于2项的主持人;

4.获得国家专利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撰写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主要参加2项以上,并付诸实施;主持撰写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或主要参加4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6.获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7.在技术管理和科技推广工作中业绩突出,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实施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经实践检验,能够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8.主持并主笔编写省级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报告3个以上,且在清查技术、方法上有明显改进并取得明显效益;

9.主持并主笔编制县级以上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报告3个以上,且在新技术引进、开发和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明显效益;

10.主持并主笔编写省级荒漠化与沙化年度监测、野生动植物资源专项调查报告3 个以上,且在监测、调查技术、方法上有明显改进并取得较显著效益;

11.主持并主笔编写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森林公园景观资源调查、湿地保护区或湿地公园资源调查报告3个以上,且在科学考察、调查中有重大发现并取得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12.主持并主笔编写国家级森林采伐限额核查、征占用林地检查、营造林综合核查、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认定核查等专项任务报告3个以上,且在检查、核查技术、方法上有明显改进并取得较显著效益;

13.主持并主笔编写5万亩以上林业碳汇计量监测报告3个以上,且在计量监测技术、方法上有明显改进并取得较显著效益;

14.主持并主笔编写3万亩以上面积林业资源(森林、荒漠、湿地)认证和评估报告3个以上,且在认证和评估技术、方法上有明显改进并取得较显著效益。

(二)理论成果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论文、著(译)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同行专家审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技术价值:  

    1.以本人为主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或主笔撰写不少于20000字的章节;

    2.在国内核心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1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3.在公开发行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3篇以上,应有2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4.独立或主笔编写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完成了40000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四节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经历

申报调查规划类各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

(一)必备条件

1.有独立或有以项目主持者身份承担调查规划类3个以上大型、特大型项目的经历;

2.有主持制定本专业大型以上项目技术方案、工作方案的工作经历;

3.有独立运用本专业知识解决大型以上项目计算、设计、制图和编制成果报告中复杂问题的经历;

4.有解决大型以上项目技术与工作协调难题的经历。

(二)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加过国家级科技或工程项目;

2.主持过省部级科技或工程项目;

3.主持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或工程项目2项以上;

4.主持撰写技术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

5.主持省部级以上推广项目,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3项以上;

6.主持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行业发展规划、技术规程(规定)5项以上。

第二十九条  业绩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

申报调查规划类各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应具有下列业绩成果:

(一)实践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并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1.国家级科技奖起关键作用(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家优秀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三等奖的主持人、二等以上奖起关键作用(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3.部级专业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调查规划奖、技术进步奖等)一等奖的主持人、二等奖不少于2项的主持人、三等奖不少于3项的主持人;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撰写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以上,并付诸实施;主持撰写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4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6.获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7.在技术管理和科技推广工作中业绩突出,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创造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经实践检验,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8.主持并主笔编写省级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报告5个以上,且在清查技术、方法上有明显改进并取得显著效益;

9.主持并主笔编制县级以上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报告5个以上,且在新技术引进、开发和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效益;

10.主持并主笔编写省级荒漠化与沙化年度监测、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专项调查报告5 个以上,且在监测、调查技术、方法上有明显改进并取得显著效益;

11.主持并主笔编写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森林公园景观资源调查、湿地保护区或湿地公园资源调查报告5个以上,且在科学考察、调查中有重大发现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12.主持并主笔编写国家级森林采伐限额核查、征占用林地检查、营造林综合核查、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认定核查等专项任务报告5个以上,且在检查、核查技术、方法上有明显改进并取得显著效益;

13.主持并主笔编写10万亩以上林业碳汇计量监测报告5个以上,且在计量监测技术、方法上有明显改进并取得显著效益;

14.主持并主笔编写5万亩以上面积林业资源(森林、荒漠、湿地)认证和评估报告5个以上,且在认证和评估技术、方法上有明显改进并取得显著效益。

(二)理论成果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论文、著(译)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同行专家审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技术价值: 

    1.以本人为主正式出版专著或主笔撰写不少于50000字的章节或译著2部以上;

    2.在国内权威性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1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3.在国内核心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3篇以上,应有2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4.独立或主笔编写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完成了80000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七章  生态保护类评审条件

第一节  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三十条  工作经历

申报生态保护类各专业助理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之一:

1.有参加生态保护类相关专业调查监测项目或课题研究主要过程的工作经历;

    2.有协助完成本专业项目所需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处理的工作经历;

    3.有运用本专业知识参加项目规划、设计、实施和编制成果报告的经历;

    4.有参加编写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经历;

    5.有查询、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并进行分析、综述的经历。

第二节  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三十一条  工作经历

申报生态保护类各专业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

    (一)必备条件

 1.有参加本专业领域县级以上工程项目技术工作的经历;

2.有解决本专业领域技术问题的经历。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建设面积在1万亩以上或总投资10万元以上的治理、自然保护区项目2项,并全程参与设计、施工、检查验收工作;

    2.参加面积10万亩或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本专业领域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编写工作;

    3.参加水土流失、荒漠化、沙化土地监测预测预警、自然保护区规划与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繁(培)育、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监测评估工作的全过程;

4.参加编写水土保持、荒漠化与沙化监测、自然保护区规划与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调查、监测与评估、野生动植物繁(培)育、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监测、评估专项报告2个;

5.参加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编制工作2项;

6.参加研究或推广本专业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项目2项;

7.参加沙产业或野生动植物产业项目的方案设计或项目实施2项;

8.参加本专业领域的科研项目或区域性的调查监测、规划设计项目。

第三十二条  业绩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

申报生态保护类各专业工程师的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应具有下列业绩成果:

(一)实践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并具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1.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家优秀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等)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部级专业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调查规划奖、技术进步奖等)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3.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奖和地市级科技奖三等以上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得国家专利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经济、社会效益;

5.参加撰写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付诸实施;参加撰写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6.参与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工程5万亩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7.在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工作中,参加推广新技术面积1万亩以上,取得一定成效;

8.参加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沙产业项目或野生动植物产业项目,并取得效益;

9.参与水土保持、荒漠化监测或沙尘暴预测预警等工作,撰写监测报告2项以上者;

10.参与研究或推广本专业领域新技术、新材料项目并提高效益;

11.参与自然保护区规划与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繁(培)育、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监测、评估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2.参加野生动植物繁(培)育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一定成效。

(二)理论成果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论文、著(译)作或技术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同行专家审定为具有一定学术、技术水平:

    1.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或主笔撰写不少于10000字的章节;

    2.在公开发行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1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3.作为执笔人之一参加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了20000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三节  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三十三条  工作经历

申报生态保护类各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

(一)必备条件

1.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本专业领域县级以上工程项目技术工作的经历;

2.有承担较大工程项目,解决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的经历;

3.有主持本专业领域较大工程咨询、大型规划设计、重要工作、技术方案的经历。

   (二)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加建设面积在5万亩以上或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治理、自然保护区项目2项,并全程参与设计、施工、检查验收工作;

2.主要参加面积50万亩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本专业领域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编写工作;

3.主要参加水土流失、荒漠化、沙化土地监测预测预警、自然保护区规划与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繁(培)育、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监测评估工作的全过程或主持本专业领域专项技术工作;

4.主要参加编写水土保持、荒漠化与沙化监测、自然保护区规划与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调查、监测与评估、野生动植物繁(培)育、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监测、评估专项报告2个;

5.主要参加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编制工作2项;

6. 主要参加研究或推广本专业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项目2项;

7.主要参加沙产业或野生动植物产业项目的方案设计或项目实施2项;

8.主要参加省(部)级以上的本专业领域的大型科研项目或区域性的调查监测、规划设计项目。

第三十四条  业绩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

申报生态保护类各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具有下列业绩成果:

(一)实践成果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并具有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1.国家级科技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家优秀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三等以上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3.部级专业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调查规划奖、技术进步奖等)一等奖的获得者(前5名)、二等奖的主持人、三等奖不少于2项的主持人;

4.获得国家专利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撰写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主要参加2项以上,并付诸实施;主持撰写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或主要参加4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6.主持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工程5万亩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7.在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工作中,主持推广新技术面积1万亩以上,成效明显;

8.主持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沙产业项目、野生动植物产业项目,并取得效益;

9.主持水土保持、荒漠化监测或沙尘暴预测预警等工作,撰写监测报告者;

10.主持本专业领域新技术、新材料项目,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11.主持自然保护区规划与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繁(培)育、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监测、评估等多省或重要生物区系性项目,完成技术报告,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2.在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解决较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并取得明显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理论成果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论文、著(译)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同行专家审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技术价值:

    1.以本人为主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或主笔撰写不少于20000字的章节;

    2.在国内核心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1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3.在公开发行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3篇以上,应有2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4.独立或主笔编写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完成了40000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四节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三十五条  工作经历

申报生态保护类各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

(一)必备条件

1.有主持本专业领域地级以上专业项目技术工作的经历;

2.有承担重大工程项目,解决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的经历;

3.有对重大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二)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建设面积在50万亩以上或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治理或自然保护区项目2项,并全程参与设计、施工、检查验收工作;

2.主持面积在500万亩或投资1亿元以上的本专业领域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编写工作;

3.主持水土流失、荒漠化、沙化土地监测预测预警、自然保护区规划与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繁(培)育、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监测评估工作的全过程;

4.主持编写水土保持、荒漠化与沙化监测、自然保护区规划与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调查、监测与评估、野生动植物繁(培)育、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监测、评估专项报告2个;

5.主持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编制工作2项;

6.主持研究或推广本专业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项目2项;

7.主持沙产业或野生动植物产业项目的方案设计或项目实施2项;

8.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的本专业领域的大型科研项目或全国性的调查监测、规划设计项目;

9.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大型国际合作项目或3项以上省(部)级(区域性)重点项目。

第三十六条  业绩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

申报生态保护类各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应具有下列业绩成果:

(一)实践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并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1.国家级科技奖起关键作用(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家优秀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三等奖的主持人、二等以上奖起关键作用(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3.部级专业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调查规划奖、技术进步奖等)一等奖的主持人、二等奖不少于2项的主持人、三等奖不少于3项的主持人;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撰写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以上,并付诸实施;主持撰写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4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6.主持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工程30万亩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7.在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工作中,主持推广新技术面积5万亩以上,成效显著;

8.主持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领域新技术、新材料研发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效显著;

9.主持自然保护区规划与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繁(培)育、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监测、评估等重大项目,完成技术报告,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0.在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解决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并取得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11.在科研、监测、技术推广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部级鉴定;

12.在生产建设第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主持完成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并推广成效显著,取得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理论成果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论文、著(译)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同行专家审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技术价值:

 1.以本人为主正式出版专著或主笔撰写不少于50000字的章节或译著2部以上;

     2.在国内权威性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1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3.在国内核心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3篇以上,应有2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4.独立或主笔编写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完成了80000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八章  景观绿化类评审条件

第一节  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三十七条  工作经历

申报景观绿化类各专业助理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之一:

1.参加过国家或区域的园林园艺、森林公园、风景区等绿化工程规划设计的经历;

2.参加过城市森林、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项目咨询工作;

3.在景区、公园、园林苗圃、花圃、大型绿地负责园林植物、花卉生产、养护管理1个生产年度以上;

4.有协助完成本专业项目所需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处理的工作经历;

    5.有参与编写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经历;

    6.有查询、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并进行分析、综述的经历。

第二节  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三十八条  工作经历

申报景观绿化类各专业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

    (一)必备条件

1.有独立承担景观绿化类3个以上专业项目的工作经历,或有以项目主持者或主要参加者身份完成2个以上大、中型项目的经历;

2.有独立承担景观绿化类科研、规划,植物养护管理,观赏树木、花卉、盆景、地被植物的繁育、栽培工作的经历;

3.有独立完成本专业项目所需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处理的工作经历;

4.有与各方面配合完成科研、生产、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等工作,综合处理一般性的技术问题的经历。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中等以上城市的市域生态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省级森林公园、中型风景区规划,或省级森林公园、中型公园、绿地等设计、施工3项以上;

2.参加撰写行业、地方(省级)技术标准、规程(规定);

3.参加过3项以上城市森林、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等项目咨询工作,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4.在景观绿化施工单位担任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3项以上小型或相当规模的施工项目;

5.参加省部级以上推广项目,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6.参加过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并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鉴定;

7.在景区、公园、园林苗圃、花圃、大型绿地负责园林植物、花卉生产、养护管理2个生产年度以上;

8.参加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行业发展规划、技术规定、规章制度1项或参与3项以上。

第三十九条  业绩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

申报景观绿化类各专业工程师的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应具有下列业绩成果:

(一)实践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并具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1.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家优秀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等)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部级专业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调查规划奖、技术进步奖等)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3.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奖和地市级科技奖三等以上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得国家专利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经济、社会效益;

5.参加撰写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付诸实施;参加撰写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2项绿地系统、森林公园、风景区规划或风景旅游规划设计项目,绘制主要的规划图纸和执笔撰写说明书中的专题性技术章节;

7.参加完成各类型旅游规划3项,地市、区县级城市综合性公园或大、中型专类公园的总体规划、总体设计图及其中主要局部设计图纸3份,撰写规划设计说明书3份;

8.作为技术骨干参加2项景观资源调查、评价与评估,参与撰写报告2个以上;

9.负责组织施工的风景、园林、绿化等工程2项以上;

10.主要参加监理景观绿化工程3项以上,通过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达到良好标准;

11.在负责园林植物生产、养护管理方面能制订科学的生产管理措施、管理方法,解决一般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12.所培养的花卉、盆景4项以上在地市级展览会上被评为优秀作品;

13.在技术管理和科技推广工作中,能结合实际,实施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经实践检验,能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

14.在新产品开发工作中,参加设计、研制出达到同类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并成为企业的拳头产品,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二)理论成果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论文、著(译)作或技术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同行专家审定为具有一定学术、技术水平:

1.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或主笔撰写不少于10000字的章节;

2.在公开发行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1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3.作为执笔人之一参加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了20000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三节  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四十条  工作经历

申报景观绿化类各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

(一)必备条件

1.有独立承担景观规划类5个以上专业项目的工作经历,或有以项目主持者身份完成3个以上大、中型项目的经历;

2.有主持大中型园林工程项目和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

3.有主持本专业领域较大工程咨询、大型规划设计、重要工作、技术方案的经历。

(二)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加过中等以上城市的市域生态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省级森林公园、中型风景区规划,或省级森林公园、中型公园、绿地等设计、施工5项以上;

2.主要参加撰写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以上,或行业、地方(省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

3.主持过3项以上城市森林、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等项目咨询工作,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4.在景观绿化施工单位担任负责人,主持完成5项以上中型或相当规模的施工项目;

5.主持省部级以上推广项目,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1项或主要参加3项以上;

6.主要参加过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并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鉴定;

7.培育出园林、花卉植物新品种并经过省部级品种审定或获得国家品种保护;

8.主持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行业发展规划、技术规定(管理办法)2项或主要参加5项以上。

第四十一条  业绩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

申报景观绿化类各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具有下列业绩成果:

(一)实践成果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并具有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1.国家级科技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家优秀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三等以上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3.部级专业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调查规划奖、技术进步奖等)一等奖的获得者(前5名)、二等奖的主持人、三等奖不少于2项的主持人;

4.获得国家专利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撰写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主要参加2项以上,并付诸实施;主持撰写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或主要参加4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6.主持完成3项绿地系统、森林公园、风景区规划或风景旅游规划设计项目,成果质量良好;

7.主持完成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规划设计或省级城市林业类公园的总体规划、总体设计3项,规划设计项目建成后效果较好;

8.主持完成3个景观资源调查、评价与评估,负责撰写报告3个以上且在调查、评估技术和方法上有明显改进并取得明显效益;

9.负责组织施工的园林、绿化等工程2项以上;

10.负责监理景观绿化工程3项以上,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达到良好标准;

11.在负责园林植物生产、养护管理方面,制订科学的生产管理措施、管理方法,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12.培育出优良园林植物新品种,或所培养的花卉、盆景4项以上在省级展览会上被评为优秀作品;

13.在技术管理和科技推广工作中业绩突出,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实施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经实践检验,能够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14.在新产品开发工作中,主持设计、研制出达到同类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并成为企业的拳头产品,开拓了国内外市场,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二)理论成果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论文、著(译)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同行专家审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技术价值:

1.以本人为主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或主笔撰写不少于20000字的章节;

2.在国内核心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1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3.在公开发行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3篇以上,应有2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4.独立或主笔编写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完成了40000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四节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四十二条  工作经历

申报景观绿化类各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

(一)必备条件

1.有独立或有以项目主持者身份承担景观绿化类3个以上大型、特大型项目的经历;

2.有主持大中型林业类公园、风景区、园林园艺等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3.有主持本专业领域重大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工程项目报告、规划设计的经历;

4.有协调各专业、综合处理解决大型景观绿化技术问题的经历。

(二)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中等以上城市的市域生态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省级森林公园、中型风景区规划,或省级森林公园、中型公园、绿地等设计、施工5项以上;

2.主持撰写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以上,或行业、地方(省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

3.主持过5项以上省级城市森林、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等项目咨询工作,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4.主持省部级以上推广项目,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3项以上;

5.主持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过地市级科研课题研究4项以上,并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其中2项成果需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6.培育出园林、花卉优良植物新品种并经过省部级品种审定或获得国家品种保护;

7.主持制定本部门或本专业领域的规划、技术方案、管理办法5项以上。

第四十三条  业绩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

申报景观绿化类各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应具有下列业绩成果:

(一)实践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并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1.国家级科技奖起关键作用(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家优秀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三等奖的主持人、二等以上奖起关键作用(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3.部级专业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调查规划奖、技术进步奖等)一等奖的主持人、二等奖不少于2项的主持人、三等奖不少于3项的主持人;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撰写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以上,并付诸实施;主持撰写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4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6.主持完成5项国家或区域的绿地系统、森林公园、风景区规划或风景旅游规划设计,成果质量优秀;

7.主持完成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或省级城市林业类公园总体规划、总体设计5项,规划设计项目建成后效果良好;

8.主持完成5个生态景观资源调查、评价与评估,负责撰写报告5个以上且在调查、评估技术和方法上有明显改进并取得显著效益;

9.负责组织5项以上大型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建成后效果良好;

10.负责监理景观绿化工程5项以上,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达到良好标准;

11.在负责园林植物生产、养护管理方面,制订科学的生产管理措施、管理方法,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12.培育出优良园林植物新品种2个,或所培养的花卉、盆景5项以上在国家级展览会上被评为优秀作品;

13.在技术管理和科技推广工作中业绩突出,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创造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经实践检验,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14.在新产品开发工作中,主持设计、研制出达到同类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并成为企业的拳头产品,开拓了国内外市场,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

(二)理论成果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论文、著(译)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同行专家审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技术价值:

1.以本人为主正式出版专著或主笔撰写不少于50000字的章节或译著2部以上;

2.在国内权威性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1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3.在国内核心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3篇以上,应有2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4.独立或主笔编写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完成了80000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九章 林业产业类评审条件

第一节  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四十四条  工作经历

申报林业产业类各专业助理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之一:

1.有参加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制浆造纸等工程项目建设或课题研究主要过程的经历;

2.有协助完成本专业项目所需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处理的工作经历;

    3.有运用本专业知识参与项目设计和编制成果报告的经历;

4.有参加编写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经历;

5.有查询、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并进行分析、综述的经历。

第二节  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四十五条  工作经历

申报林业产业类各专业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

    (一)必备条件

1.申报林业产业类机械设备制造各专业工程师的人员,在助理工程师岗位工作期间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专业设备设计、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或标准化与信息化、制造工艺等工作的参加者;

2.申报林业产业类除上条以外各专业工程师的人员,在助理工程师岗位工作期间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中型以上工程项目建设的参加者,或中型以上企业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或标准化与信息化等工作的参加者。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辅助设备设计、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标准化与信息化、制造工艺等工作的负责人;

2.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持人,或小型企业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标准化与信息化等工作的负责人;

3.小型林业产业类研发项目的主持人,或2项以上小型研发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中型以上研发项目的参加者。

第四十六条  业绩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

申报林业产业类各专业工程师的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应具有下列业绩成果:

(一)实践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并具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1.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家优秀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等)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部级专业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调查规划奖、技术进步奖等)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3.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奖和地市级科技奖三等以上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得国家专利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经济、社会效益;

5.参加撰写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付诸实施;参加撰写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6.参加建设的中型以上或主持建设的小型工程项目投产并达到预期建设目标;

7.主要参加的中型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

8.在中型以上企业从事或在小型企业负责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或标准化与信息化等工作完成岗位目标,能结合实际,实施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经实践检验,能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

9.参加专业设备或负责辅助设备设计或制造的产品进入市场;

10.小型林业产业类研发项目的主持人, 2项以上小型研发项目的完成人, 1项以上中型研发项目的完成人;

11.在新产品开发工作中,参加设计、研制出达到同类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并成为企业的拳头产品,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二)理论成果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论文、著(译)作或技术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同行专家审定为具有一定学术、技术水平:

1.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或主笔撰写不少于10000字的章节;

2.在公开发行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1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3.作为执笔人之一参加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了20000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三节  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四十七条  工作经历

申报林业产业类各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

(一)必备条件

1.申报林业产业类林产化学加工各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在工程师岗位工作期间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中型以上工程项目建设的主持人,或中型以上企业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或标准化与信息化等工作的负责人;

2.申报林业产业类机械设备制造各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在工程师岗位工作期间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专业设备设计、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或标准化与信息化、制造工艺等工作的负责人;

3.申报林业产业类除上两条以外各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在工程师岗位工作期间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大型以上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参加者,或大型以上企业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或标准化与信息化等工作的主要参加者。

(二)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重要设备设计、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标准化与信息化、制造工艺等工作的主要参加者;

2.中型林业产业类研发项目的主持人,或2项以上中型研发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大型以上研发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3.2项以上技术标准撰写的主要参加者。

第四十八条  业绩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

申报林业产业类各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具有下列业绩成果:

(一)实践成果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并具有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1.国家级科技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家优秀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三等以上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3.部级专业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调查规划奖、技术进步奖等)一等奖的获得者(前5名)、二等奖的主持人、三等奖不少于2项的主持人;

4.获得国家专利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撰写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主要参加2项以上,并付诸实施;主持撰写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或主要参加4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6.主持大型以上项目的分系统建设或主持中型工程项目建设,投产并达到预期建设目标;

7.主要参加的大型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

8.在大型以上企业从事或在中型企业负责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或标准化与信息化等工作完成岗位目标,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实施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经实践检验,能够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9.主要参加重要设备或负责专业设备设计或制造的产品进入市场,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10.中型林业产业类研发项目的主持人,2项以上中型研发项目的主要完成人,1项大型以上研发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11.在新产品开发工作中,主持设计、研制出达到同类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并成为企业的拳头产品,开拓了国内外市场,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二)理论成果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论文、著(译)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同行专家审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技术价值:

    1.以本人为主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或主笔撰写不少于20000字的章节;

2.在国内核心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1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3.在公开发行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3篇以上,应有2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4.独立或主笔编写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完成了40000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四节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四十九条  工作经历

申报林业产业类各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

(一)必备条件

1.申报林业产业类林产化学加工各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在高级工程师岗位工作期间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参加者,或大型企业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或标准化与信息化等工作的主要参加者;

2.申报林业产业类机械设备制造各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在高级工程师岗位工作期间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重要设备设计、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或标准化与信息化、制造工艺等工作的参加者;

3.申报林业产业类除上两条以外各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在高级工程师岗位工作期间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特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参加者,或特大型企业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或标准化与信息化等工作的主要参加者。

(二)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3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持人;

2.专业设备设计、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标准化与信息化、制造工艺等工作的负责人;

3.大型林业产业类研发项目的主持人,或2项以上大型研发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特大型研发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3项以上中型林业产业类研发项目的主持人;

4.2项以上技术标准撰写的主持人;

5.主持制定企业专项规划3项以上。

第五十条  业绩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

申报林业产业类各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应具有下列业绩成果:

(一)实践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并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1.国家级科技奖起关键作用(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家优秀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三等奖的主持人、二等以上奖起关键作用(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3.部级专业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调查规划奖、技术进步奖等)一等奖的主持人、二等奖不少于2项的主持人、三等奖不少于3项的主持人;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撰写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以上,并付诸实施;主持撰写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4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6.主持特大型项目的分系统建设或主持大型工程项目建设,投产并达到预期建设目标;

7.主持的大型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

8.在特大型企业从事或在大型企业负责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或标准化与信息化等工作完成岗位目标,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创造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经实践检验,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9.主持重大设备的分系统或负责新型专业设备设计或制造的产品进入市场,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10.大型林业产业类研发项目主持人,2项以上大型研发项目主要完成人,或1项特大型以上研发项目主要完成人;

11.在新产品开发工作中,主持设计、研制出达到同类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并成为企业的拳头产品,开拓了国内外市场,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

(二)理论成果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论文、著(译)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同行专家审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技术价值:

    1.以本人为主正式出版专著或主笔撰写不少于50000字的章节或译著2部以上;

2.在国内权威性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1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3.在国内核心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3篇以上,应有2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4.独立或主笔编写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完成了80000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十章 勘察设计类评审条件

第一节  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五十一条  工作经历

    申报勘察设计类各专业助理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之一:

    1.有参加并完成林业及相近专业土木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等项目的工作经历;

2.有参加并完成林业及相近专业土木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经历;

3.有参加并完成林业工程项目的经济分析、工程造价和工程概预算等工作的经历;

4.有协助完成本专业项目所需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处理的工作经历;

5.有运用本专业知识进行项目一般性计算、设计、制图和编制成果报告的经历;

6.有参与编写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经历;

7.有查询、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并进行分析、综述的经历。

第二节  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五十二条  工作经历

申报勘察设计类各专业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

    (一)必备条件

1.独立承担本专业领域项目的工作经历;

2.有独立完成本专业项目所需资料收集、分析和处理的工作经历。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林业及相近土木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作3项以上;

2.编制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3.主要参加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4.主要参加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行业发展规划、技术规定2项或参加3项以上。

第五十三条  业绩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

申报勘察设计类各专业工程师的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应具有下列业绩成果:

(一)实践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并具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1.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家优秀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等)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部级专业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调查规划奖、技术进步奖等)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3.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奖和地市级科技奖三等以上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得国家专利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经济、社会效益;

5.参加撰写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付诸实施;参加撰写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6.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本专业领域小型建设项目或2项中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并能解决一般技术问题,取得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勘察设计成果;

7.主持1项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或监理,或1条林一级以上等级公路的文明施工或监理,能编制出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计划或监理大纲;

8.能独立完成本专业领域3个以上小型咨询项目或2个以上中型咨询项目的国民及社会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工作,或能独立完成本专业领域2个以上小型工程项目或1个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后评估的投资效益分析评价等相关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投资评价成果;

9.能独立完成本专业领域3个以上小型勘察设计项目或2个以上中型勘察设计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取得满足勘察设计要求的成果;

10. 参加3项以上林业生态工程的监理工作,担任过1项以上中型林业生态工程的监理负责人(总监、副总监、总工程师)工作,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达到良好标准;

11.参加过3项以上伐区调查和作业设计工作,独立完成1项中型以上森林采伐运输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工作。

(二)理论成果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论文、著(译)作或技术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同行专家审定为具有一定学术、技术水平:

1.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或主笔撰写不少于10000字的章节;

2.在公开发行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1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3.作为执笔人之一参加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了20000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三节  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五十四条  工作经历

申报勘察设计类各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

(一)必备条件

1.有主持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项目的经历;

2.有组织协调综合处理各专业、各工序配合中的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

3.有独立运用本专业知识解决大、中型项目计算、设计、制图和编制成果报告中较复杂问题的经历。

(二)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国家级科技或工程项目;

2.主要参加省部级科技或工程项目;

3.主要参加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或工程项目2项以上;

4.主持过大、中型林业及相近土木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作,其中担任2项大、中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担任5项以上中型及其以下项目技术负责人;

6.主要参加编写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颁布实施;

7.主持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3项以上;

8.主持制订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行业发展规划、技术规定3项或主要参加5项以上。

第五十五条  业绩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

申报勘察设计类各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具有下列业绩成果:

(一)实践成果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并具有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1.国家级科技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家优秀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三等以上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3.部级专业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调查规划奖、技术进步奖等)一等奖的获得者(前5名)、二等奖的主持人、三等奖不少于2项的主持人;

4.获得国家专利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撰写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主要参加2项以上,并付诸实施;主持撰写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或主要参加4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6.主持本专业领域大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并能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取得具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勘察设计成果;

7.主持1项大型建设项目的施工或监理,或2条林一级以上公路的施工或监理,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8.主持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大型咨询项目的国民及社会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工作,或1项以上后评估的投资效益分析评价等相关工作,取得具有较大实用价值的投资评价成果;

9.主持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大型勘察设计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取得满足勘察设计要求的成果;

10.担任2项以上中型林业生态工程监理负责人(总监、副总监、总工程师)工作,担任过1项以上大型林业生态工程的总监工作,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达到良好标准;

11.主持2项以上森林采伐运输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工作。

(二)理论成果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论文、著(译)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同行专家审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技术价值:

   1.以本人为主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或主笔撰写不少于20000字的章节;

2.在国内核心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1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3.在公开发行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3篇以上,应有2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4.独立或主笔编写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完成了40000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四节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五十六条  工作经历

申报勘察设计类各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工作经历:

(一)必备条件

1.有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经历;

2.有准确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

3.具有组织协调综合处理各专业、各工序配合中的关键技术难题的经历。

(二)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加过国家级科技或工程项目;

2.主持过省部级科技或工程项目;

3.主持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或工程项目2项以上;

4.主持过大型林业及相近行业土木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工作3项以上;

5.主持编写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或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3项,并颁布实施;

6.主持推广应用具有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3项以上;

7.主持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行业发展规划、技术规定5项以上。

第五十七条  业绩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

申报勘察设计类各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应具有下列业绩成果:

(一)实践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并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1.国家级科技奖起关键作用(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家优秀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三等奖的主持人、二等以上奖起关键作用(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3.部级专业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调查规划奖、技术进步奖等)一等奖的主持人、二等奖不少于2项的主持人、三等奖不少于3项的主持人;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撰写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以上,并付诸实施;主持撰写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4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6.主持本专业领域复杂大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并解决复杂技术问题,取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勘察设计成果;

7.主持2项大型建设项目的施工或监理,或1条以上林区高等级公路的施工或监理,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8.主持3项以上本专业领域复杂大型咨询项目的国民及社会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工作或2项以上后评估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工作,取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投资评价成果;

9.主持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复杂大型勘察设计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取得满足勘察设计要求的成果;

10.担任过2项以上大型林业生态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以及5项中型以上林业生态工程的监理负责人(总监、副总监、总工程师)工作,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达到良好标准;

11.主持过1项以上大型森林采伐运输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工作。

(二)理论成果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论文、著(译)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同行专家审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技术价值:

1.以本人为主正式出版专著或主笔撰写不少于50000字的章节或译著2部以上;

2.在国内权威性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1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3.在国内核心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3篇以上,应有2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4.独立或主笔编写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完成了80000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附表1

公路、桥梁规模等级表

注:未达到特大桥梁、特大隧道标准的桥梁、隧道工程含在各公路规模中。

附表2

林产工业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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