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曾经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理论要回到社会实践中去运用,想问题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使主观适应不断变化了的客观实际的需要.认识客观事物,要实现两次飞跃,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是认识事物的第一次飞跃,而从理性回到实践是第二次飞跃。所以实践是检验真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在当今竞争日益激烈的知识经济时代,社会无时无刻不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更新换代的周期加快,而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更显得重要,实践的能力强弱,决定着日后工作的好坏。
我是读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国土资源与房地产开发)的。今年暑假,炎炎烈日当空,激起了我要参加社会实践的决心,看看自己能否在恶劣的环境中有能力依靠自己的手和大脑维持自己的生存,同时,也想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更为重要的是检验一下自己所学的东西能否被社会所用,通过实习、工作,使自己从理论走向实际,实现从课本走向社会,找出自己的不足之处,以便更好的取长补短,完成自己的学业。
我的社会实践活动就从我的找工作拉开了序幕。我穿着劣质灰头运动波鞋,一身休闲装,带着我的橙色雨伞,背着我的斜拉式书包,带着希望与渴望,公车与“11”路车兼用,开始了我的找工作的征程。
一开始,对自己期望值很高,没有月薪两千不干。经过艰苦的找寻工作,很多的地方的招聘都要有工作经验者优先,一听说我没有经验就跟我说“这样吧,你回去等消息吧,如果需要的话,我会打电话通知你的”。面试的时候自我介绍是必要的一项,自己没能经历过,经验方面和心理素质方面都有待加强。经过多次面试的失败,我总结了自己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方面是自己眼高手低,自己根本自身素质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第二个方面是自己没有给自己一个很好的定位,没有找准自己的位置。第三个方面是自己心理素质应该加强,遇事要镇定,要趋利避害。
总结了几次失败的教训,摆正好自己的位置,现在是社会实践只要有工作,能供饭吃,任何苛工苦工都干,于是我找到了一间楼盘。负责人看我挺斯文的,就安排我去天河城那边派传单。虽然找到了一间和自己专业有点联系的公司。但工作是和专业没有什么联系的,文盲都能做啦。心里埋怨公司大材小用,但没有办法,中国有句古话“马死落地行”,只好将就着做了。过了几天,我便开始了我的暑期社会实践生活。刚开始的时候心理极不平衡。心想来从小到大读了这么多的书,家里花了那么多的钱把我培养长大成人,心理多少有点失落再加上charge我们的人是个没有什么文化的,可能是职业学校毕业的吧,还对我指手画脚,确实心理上很不舒服。从此过着苦闷而又郁闷的日子。
这是我第一次派传单,称作派传单,有点贬的味道,不太好听,但和其它的派传单在形式上是一样的。以往,在街上看见派传单的,有如见了瘟神,远远避开,免遭其烦。也听师兄师姐们说派传单会经常受人白眼,面皮要厚才行,是一种受苦受累受人气的苦差事,不过这也是一种对人的锻炼。可是在昨天,我不经意中也成了一个派传单的人,上午派了,下午要派,傍晚还要派。早上快到七点四十五分要向负责人报告,快要迟到了。只好痛心打的赶到现场,幸好还赶得到,赶紧签到,拿上资料分头行动。
不说你可能不相信,楼盘的传单净重都还可以的,两个袋子质量蛮好的,足足有三十斤左右的精装纸但两个袋子连裂痕都没有,佩服。人世间悲惨的事莫过于此,负责人派我去离楼盘最远的地方派,还要我在中信广场西门下车的地方提着两袋子重量级的东西穿越体育中心走二十多分钟的路程才到达目的地。
呵呵,真是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甫一上岗,遇见一对年青拖友,顺手递过一份,即时收到二双白眼,心下一惊,跟着接二连三的收获着白眼,心都凉了,心想这个上午可能要白搭了。正在这时,来了一对上了年纪的老夫妻,毕恭毕敬地递上资料,这回,他俩乐呵呵的收下并很认真的看着。终于送出第一份资料!也许是平时见到那些派传单、派卡片的,总会报以白眼,所以,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路人也认为我在派送垃圾单呢!因为垃圾传单、垃圾卡片实在太多了。下午
晚上就好多了,我和一个partner分守路的两边,力保不漏过一个人,再加上点礼貌,很快就派完了。白眼都习惯了。走的时候,还发觉今天也有一点收获的,至少锻炼了自己吃苦耐劳的能力,生活得到了充实。
过了几天,负责人好像能洞悉我心事似的。在一次休息时间时诚恳地对我说“我知道你是大学生有大常有志向,想做大事,但是你千万不要小看做小事,大事都是由小事积累起来的,做大事的本领也是由做小事的本领不断地积累而成的,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不积跬步无以致辞千里。”他为我指出了工作中的很多错误和缺点,我也一直很虚心地请教负责人,他还对我说,我看一个人怎么样并不是看他学历、文凭怎么样,关键是看此人做事是否勤快踏实,然后他也跟我说:“你看到那经理和做基层工作的销售人员吗?你能看行出他们有什么区别吗和联系吗?“我说:”看不出“。“那我来告拆你,负责人说“销售人员经过长期的踏实的努力就能成为经理就能进级就能独当一面,这就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负责人还对我说:”你跟我们的一些同事不一样,你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应该多利用时间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充实,不断地提升自己,年轻人不要怕吃苦,年累人就要能挑大梁,年轻的时候不吃苦,难道到老了再吃苦吗?”确实,听了负责人对我所说的金玉良言和对我的教诲。我的思想认识有了更深一层的提高,在某种程度上,给我指明了很好的一个努力方向。
负责人在走之前也给了我一些指点,他说:“一个人在他的学生时代最重要的是学习点东西,增长见识,锻炼能力,尤其在大学学习时候,利用暑假时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是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赚钱不是主要的,作为学生,能赚多少钱,等你毕业了有的是赚钱的机会,然后他给我说了他读书时的事,他说他读书的时候,也是求知欲非常强烈,想方设法地想多学点东西,放假的时候,经
常各个地方到处跑,不为别的,就为了增长见识”。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这个暑假实践过程中,我深深的感受到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得还可以,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些与实践还有一段距离。这次实践真的收获不少,主要有以下几点经验:
一.语言是一种艺术,在社会上要善于与别人沟通。
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让我认识更多的人。如何与别人沟通好,这门技术是需要长期的练习。以前工作的机会不多,所以与别人对话时不会应变,会使谈话时有冷场,这是很尴尬的。在公司工作时,因为有涉及销售方面的知识,与别人谈话的时候变多了。如何与顾客沟通,推销楼盘的地理位置、朝向、交通、户型、绿化率、实用率等等。使顾客接受你的意见和建议。与同事的沟通也同等重要。人在社会中都
会融入社会这个团体中,人与人之间合力去做事,使其做事的过程中更加融洽,更事半功倍。别人给你的意见,你要听取、耐心、虚心地接受。才能体会到集体智慧的力量。
二.自信就是力量,在社会中要有自信。
自信不是盲目的“黄婆卖瓜,自卖自夸。”而是对自己的能力做出肯定。找出自己有什么特长。在多次的面试中,明白了自信的重要性。你没有社会工作经验没有关系。重要的是你的能力不比别人差。社会工作经验也是积累出来的,没有第一次又何来第二、第三次呢?有自信使你更有活力更有精神。最紧要的是当面试人员问你有什么特长,相不相信自己有能力做这项工作时。你一定要一一予以肯定的回答。
三.心态决定一切,在社会中要克服自己胆怯的心态。
刚放假时候觉得在广州那么多高等院校竞争非常大,找工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觉得困难挺多的,自己又缺乏社会经验,学历不足等种种原因使自己觉得很渺小,懦弱就这样表露出来。几次的尝试就是为克服自己内心的恐惧和不甘心。负责人曾对我说过“在社会中你要学会厚脸皮,不怕别人的态度如何的恶劣,也要轻松应付,大胆与人对话,工作时间长了你自然就不怕了。”其实有谁一生下来就什么都会的,我们小时候天不怕地不怕,尝试过吃了亏就害怕,当你克服心
理的障碍,那一切都变得容易解决的了。人世间最大的敌人是自己。只有征服自己才能征服世界。有勇气面对是关键。有一句经典的话说得很对;“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
四.工作中不断地丰富知识。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犹如人体血液。人缺少了血液,身体就会衰弱,人缺少了知识,头脑就要枯竭。
认识对实践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大学生应该积极参与实践,使实践与认识相结合。社会实践活动是拓展大学生素质的有效形式和渠道。在实践中通过开展各种形式服务活动,磨练了广大学生意志,锻炼了能力,增长了知识。参加实践有这样的好处:
1、了解了民情及社会发展状况,明确了努力方向。
2、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进一步巩固了专业思想。
3、磨练了意志,奉献了爱心,培养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
4、服务回报了社会,实现了大学生自身的价值。
5、拓展了大学生自身的综合素质,锻炼了学生干部队伍。
大学生是党和国家培养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也是忠实实践“三个代表”的生力军。实践“三个代表”既是党的教育方针的要求,更是大学生自身成长、成长的需要。实践出真知,社会实践活动是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份,培养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感、社会责任感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充分发挥实践育人的作用,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也是检验所学理论知识的标准,社会实践不但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发挥自我才能,展现自我风采的舞台,也是培养和锻炼同学们综合能力的一个阶梯,更是一个大学生进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前的演练场地。
我们要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大学生社会实践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解决方法,使大学生能正确对待社会实践,在实践中见真知。在往后实践中能更好地接触社会、实践自己的专业技能,寻找发展的机会。使大学生在人生轨迹上树立起更高的起点。把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机地统一起来。
第二篇:67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地产处置
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武发[2004]1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如下。
一、“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原则和改造建设方案编制
实施“城中村”改造建设,应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充分调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坚持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实施“城中村”改造建设应编制改造建设方案,方案应明确拟保留的区域、改造建设整治范围、新建居住区地点、规模、建设标准和资金筹措等。改造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编制、报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方式
根据各类“城中村”拥有土地的现状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改造建设根据“城中村”的不同分类(即A、B、C三 类)情况,分别采取3种不同方式,即A类村改造建设方式(以改制后的经济实体自行实施改造)、B类村改造建设方式(以项目开发实施改造)和C类村改造建设方式(以统征储备的方式实施改造)。
(一)A类村改造建设方式
A类村改造建设,原则上可由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按以下规定自行实施改造。
1.除规划控制用地外,原则上由改制后经济实体实施改造,并通过综合改造妥善安置原村民,保障改制后经济实体的发展空间和筹措村改居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
2.除按规划要求保留改造、整治村(湾)用地和建设还建安置房用地外,对腾退的村(湾)土地和其他剩余土地,由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建设除房地产项目以外的商服设施。按城市规划要求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将建设还建安置房用地和房地产开发用地以项目捆绑方式公开供地。
3.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用途和适用类型不对,对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建设用地,其土地用途 1
不变,对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核发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B类村改造建设方式
B类村改造建设,原则上将土地划分为保留住宅用地及建设新居住区的还建用地(以下简称“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补偿建设还建房投入的开发用地(以下简称“开发用地”)、留给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解决原村民劳动就业的用地(含保留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以下简称产业用地)和储备用地。
1.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
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包括经过建设、整治后保留的住宅用地和拆除旧村(湾)后建设新居住区的还建用地。新建设居住区的还建用地根据能够享受还建安置房政策的户数,按户均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容积率1.6-1.8的标准测算。
2.开发用地
按新建居住区还建用地的1:1-1:1.5的比例确定,并与新建居住区还建用地成项目后公开供地,由取得开发权的开发主体进行房地产开发。
3.产业用地
(1)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其用途和使用权类型不变的,对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办完征地手续的用地和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对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核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按照改制后的经济实体中原村劳动力(含退休人员、下岗)计算,前项土地面积之和未达到劳动力人均80平方米标准的,其不足部分在村(湾)改造腾退土地和其他剩余土地中留足80平方米产业用地,并核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因剩余土地不足,按上述办法不能达到劳动力人均80平方米产业用地标准的,可按不足用地面积的2倍核准商业用房的建设指标,由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建设,用于发展经济、安置原村劳动力就业。
4.储备用地
按规定满足保留用地和还建住宅用地、开发用地、产业用地之后,剩余土地纳入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统征储备。统征储备的土地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规定的标准对改制后的经济实体给予补偿。其补偿必须首先用于缴纳村改居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B类村扣除储备用地后可参照A类村的政策,由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 2
求建设除房地产项目外的商服设施。
(三)C类村改造建设方式
C类村的改造建设,原则上是通过统征储备的方式进行,其征地和房屋拆迁按市人民政府令149号和《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执行。
1.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中按现状农用地10%的比例,预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业用地,留用的产业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划拨方式供地。
2.在C类村土地逐步被征用、剩余农用地人均占有面积达到A、B类村后,其综合改造执行A、B类村政策。
3.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并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三、“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有关政策
(一)改造建设方案经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定,且村改居工作已完成的A、B类村的,其集体所有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转为国有土地的手续。
(二)A、B类村采取还建用地和开发用地项目捆绑公开出让时,其开发用地以还建安置房建设成本和本宗地价之和的1.15倍为公开供地时的底价,用于还建安置房建设和对原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
(三)开发用地、储备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的60%划给“城中村”所在区财政专户存储,用于“城中村”综合改造中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40%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
(四)建设还建安置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农民个人建房的收费政策执行;实施改造的主体在开发用地中进行项目建设时,免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纳的其他规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占用耕地的,需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五)改制后的经济实体使用的土地和房产办理变更登记涉及缴纳契税的,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号)执行。
(六)涉及个人房屋拆迁的,两人及两人以上户经认定还建安置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按“拆一还一”的标准安置;每户还建安置建筑面积不足人均50平方米的(独生 3
子女按两人计算),可按建设成本价购足人均50平方米。一人户经认定还建安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按“拆一还一”的标准安置;一人户还建安置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可按建设成本价购足80平方米。
两人及两人以上户经认定还建安置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一人户大于100平方米的,其超出部分按《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七)实施改造的主体可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被拆迁人的申请,在还建用地范围内可按2-3平方米的住宅面积抵换1平方米的商业用房面积适当建设商业用房。
(八)为实施改造建设方案个人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还应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已取得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武政[2000]65号)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进入市场;保留的房屋和新建的还建安置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后,可进入市场交易。
(十)因规划要求或土地资源不足等原因以村为单位改造建设有困难的,“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毗连的若干村或以乡为单位统筹规划,编制改造建设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十一)对规划重点控制的地区,以及区、乡统筹改造建设难度较大的A、B类“城中村”,可采用统征储备、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改造。
四、“城中村”个人住房及其宅基地的处置
对经批准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原集体土地上个人(含非本村村民)的房屋及其宅基地按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进行清理,属拆迁范围的,予以认定还建安置面积;属保留范围的,予以确认发证面积(以下简称认定或确权)。具体规定如下:
(一)原村民住宅房屋及其宅基地的认定或确权
1.对经合法批准的原村民住宅房屋及其宅基地,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经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认定或确权。
2.对19xx年12月31日以前遗留的无审批手续但确系本村村民长期自住的房屋(以下简称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及其宅基地,且他处无住房并符合《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 4
(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间距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规定的建房控制标准的,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19xx年12月31日以前建设的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及其宅基地,经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或确权。
(2)19xx年1月1日至19xx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的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及其宅基地,经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当时的相关规定处置后,予以认定或确权。
3.19xx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按上述规定为予以认定或确权的部分,在改造方案中属于拆迁的范围的,由拆迁人按武价房字[2004]74号文件规定的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在改造方案中属保留范围的,超过部分自行拆除后,核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4.19xx年1月1日以后已按规定取得个人建房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的,予以认定或确权;违章建设的房屋及其取得的宅基地,不予认定或确权。
(二)属原行政村内的征地农转非居民的房屋及其宅基地的认定或确权
因征地农转非仍居住在本村的居民,其原村民身份经村民委员会证明,可参照村民房屋及其宅基地认定或确权的规定执行。
(三)非本村村房屋及其宅基地的处置
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或购买的房屋及其宅基地的处理,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房产、城管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处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原村集体土地上集体、个人房屋及其宅基地的认定和确权的具体办法由规划化(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制定。
五.“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规划要求和审批程序
“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规划要求和报建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规划要求
1.还建用地和产业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原村民的居住区可采用新建、改建、扩建3种方式进行。对规模适中、与周边城市景观协调、建设情况良好并符合城市规划的现有村民居住区,采取改建或扩建的方式实施改造建设;对规模小、建筑质量差、不符合城市规划及因城市建设需要搬迁的村民居住区,采取拆除旧居住区建设以多层公寓式为主的新居住区的方式实施改造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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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文物保护区、公共绿地等规划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居住区,不得改建、扩建、扩建旧居住区;在风景区控制范围内的旧村(湾)要尽可能严格控制改、扩建。要利用“城中村”综合改造政策积极组织迁建。
4.新居住区建设应按城市规划达到一定规模。A、B类村的新居住区选址可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统筹安排;C类村的新建居住区选址应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在本村范围内选址建设。
5.新建、改建、扩建村民居住区,应坚持集中、规模化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村庄空闲地,节约土地。新居住区建设应与周边景观协调,建设标准按照《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进行控制。涉及湖边、山边、江边的居住区应符合《市规划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武规[2003]1号)的要求;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居住区应满足城市景观规划设计要求。
(二)审批程序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综合改造“城中村”,其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开发用地、产业用地的规划管理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1.“城中村”的改造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实施改造的主体根据经批准的改造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平面规划方案,向土地所在地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建。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零零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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