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派出所消防职责制度汇编

时间:2024.4.30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一、工作职责制度规定的悬挂:

(一)、所长、分管副所长办公室分:别悬挂1个所长、分管副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二)、派出所消防办公室悬挂: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制度、公安派出所火灾事故处置、调查制度、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例会制度、公安派出所业务工作报告制度、公安派出所核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制度、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规定共7个

(三)、派出所中心警务室悬挂:1个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四)、派出所院内悬挂设置:1个派出所消防警务公开栏 二、工作台账建立

共建立以下9种工作台账:消防工作文件档案、辖区基本情况档案、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一般社会单位、场所档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辖区火灾事故档案、群众举报投诉登记档案、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三、各类规章制度、台账样式附后

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工作职责1

公安派出所所长对本所消防监督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

二、明确人员分工,督促民警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三、签发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四、定期召开全所消防监督工作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

五、为本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六、组织消防监督业务学习,提高全体民警的消防监督业务素质。

公安派出所分管副所长消防监督工作职责2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所年度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四、负责对监督权限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群众举报、投诉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查办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六、按照被委托权限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按照被委托权限开展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

八、依托警务室同步建设消防室;

九、建立各项消防监督工作规章制度和档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职责3

一、根据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实际,负责消防业务档案建设和有关情况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二、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整治、消防行政处罚、简易火灾事故、消防宣传培训等各项消防监督工作,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各项统计表格和有关资料,确保信息畅通;

三、统一保管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及时建立各项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四、定期向公安派出所领导汇报辖区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指导社区、驻村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职责4

一、掌握责任区内消防重点场所情况并逐一建档,督促落实具体管控措施和责任人。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宅区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督促整改,对存在

的火灾隐患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三、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加强对群众义务消防组织的指导,组织辖区单位和群众开展自我检查,自我防范。

四、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逃生自救和扑救初起火灾等常识宣传,每半年至少组织群众开展一次疏散、灭火和逃生消防演练。

五、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张贴(村)居民防火公约和防灭火知识消防宣传标语。

派出所消防宣传教育职责5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一、每年对村(居)委会负责人开展不少于1次的消防宣传教育,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每年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2次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从业人员防火、灭火、组织疏散常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

三、利用标语、墙报、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四、积极配合上级公安机关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档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制度1

一、公安派出所对消防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场所每季度、半年不少于一次消防监督检查,遇有重大活动、重点季节、重要节日时必须加大消防监督检查的频次。

二、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派出所民警应当注明情况;

三、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记载;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依法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填发《复查意见书》。当事人依法提出整改延期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法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检查发现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在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下,督促单位按时整改。

四、公安派出所对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外,还应当依法予以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火灾事故处置、调查制度2

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并将现场情况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报告;

二、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火灾扑救、现场警戒、维持秩序、调查访问等工作。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三、公安派出所对管辖单位发生的一般火灾,应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对火灾原因难以确定的,应及时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确定。对已查明原因的火灾,公安派出所应当给火灾单位或者当事人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并在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到当事人;

四、公安派出所对管辖单位发生的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一般火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直接进行调查处理:(1)无人员伤亡的;(2)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经统计不超过2万元的;(3)没有放火嫌疑的;(4)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例会制度3

一、公安派出所应每月召开一次由全体民警参加的消防监督工作例会(可结合所务会进行),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颁布、上级下达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安排及其他特殊情况,应及时召开。

二、例会一般由所长或者分管消防工作所领导主持,也可以由提

出议题的警务区民警提出并主持。

三、例会的内容包括

(一)、听取消防民警、责任区民警关于辖区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的汇报;

(二)、讨论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消防民警、责任区民警履行消防职责情况,研究改进的措施和要求;

(三)、总结、布置消防监督工作,传达和研究落实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四、消防监督工作例会应有专门的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和反映例会内容。

公安派出所业务工作报告制度4

公安派出所按下列要求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每月30日前上报当月25日之前办结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以及核发的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并附消防行政处罚月报表等材料;

二、遇有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疑难问题;

三、辖区内发生火灾事故;

四、其他需要统计上报的工作情况。

各类上报的业务工作报表、材料内容必须真实,经所领导审核后上报。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上报的文书档案,应当进行

登记,并认真审查,及时予以指导。

公安派出所核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制度5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上述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三、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四、公安派出所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五、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公安派出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应当予以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依法给予警告、五佰元以下(含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应经公安派出所法制员审核,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法律文书加盖主

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单独编号;

二、对依法给予个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应事先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审核后,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单独编号;

三、对依法给予个人一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五千元以上罚款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建议,将案件有关材料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决定。

四、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由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印章。对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警务公开内容和样式

XXXX公安派出所消防警务公开栏

一、XXXX公安派出所消防组织网络

所长:姓名、电话、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本所的消防监督工作 分管副所长:姓名、电话、工作职责:协助所长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具体组织和实施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

消防民警:姓名、电话、工作职责:负责消防业务档案建设和有

关情况信息统计上报,协同责任区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责任区民警:姓名、电话、工作职责:负责对本责任区管辖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条款《陕西省消防条例》第条款《陕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辖单位范围: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以下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统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2、镇、街道办级及其所属的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3、非寄宿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它社会办学场所;4、家庭式旅馆、农家乐,营业、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所有场所(不含金融营业网点)和沿街、沿巷个体工商户;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授权管理的重点单位。

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1、掌握辖区日常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2、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定期开展灭火演练。3、在公安派出所办公区域内、本辖区中心警务室、社区警务室建立固定的消防宣传橱窗,在适当的位置设立固定醒目的防火宣传标志,定期

或不定期地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常识、火灾案例等方面内容的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4、对管辖范围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职责、整改火灾隐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5、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属于管辖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6、督促辖区内符合《陕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7、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等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8、在农业收获季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查处焚烧秸秆、麦茬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9、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10、法律规定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二篇:派出所各项工作制度职责汇编


派出所各项工作制度职责汇编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

一、掌握辖区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健全消防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三、对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管辖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辖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四、在重大节日等火灾多发时期,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五、督促辖区内符合《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六、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属于管辖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查处;

七、参与处置初起火灾,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组织辖区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

动,推动乡镇、村、社区组建多种形式的义务消防队伍,对义务消防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九、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一、所长是本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批准实施本所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领导和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工作;

三、为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明确所内民警消防工作职责分工,督促民警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五、定期召开全所消防工作例会,及时研究、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

六、规范消防监督执法程序,签发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消防工作职责

一、在所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方案;

二、对责任区民警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提出奖惩意见;

三、组织民警开展消防业务学习,提高民警的消防监督执法水平;

四、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制定抽查方案,组织责任区民警对管辖范围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指导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六、对各种形式的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检查、培训和业务指导;

七、对各类消防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

八、所长不在时,依照审批程序规定签发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规定,在所长、分管所领导的领导下,具体实施责任区消防监督工作;

二、依法对责任区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每季度至少应当对3个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3个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自觉学习消防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消防工作水平,规范消防执法行为;

四、督促指导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并落实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自觉消除火灾隐患;

五、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责任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六、整合社会资源,组织建立多种形式的义务消防队伍,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消防技能培训;

七、受理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对火灾隐患及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及时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八、参与处置责任区初起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工作职责

一、对居(村)委、物业服务企业、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单位场所每年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二、督促指导居(村)委和物业服务企业、小型商业用房单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档案;

三、指导居(村)委和物业服务企业、小型商业用房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增强居民和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四、督促指导居(村)委和物业服务企业、小型商业用房单位制定灭火疏散演练预案,定期组织疏散逃生演练,建立健全各类台帐;

五、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等特殊人群做到底数清,督促落实监护责任;

六、按规定开展轻微火灾事故处置,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

公安派出所治安民警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二、指导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增强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本人对单位日常工作检查、指导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单位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按规定将监督检查信息录入警综平台信息系统;

四、按规定开展轻微火灾事故处置,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五、公安派出所

巡逻民警工作职责

一、街面巡逻民警应对巡逻区域内消防车道是否被占用,市政消火栓是否被圈占、埋压、挪用等情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所值班室;

二、街面巡逻民警应对发现的违规燃放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并上报所值班室;

三、街面巡逻民警接到火警出动指令,必须迅速赶往现场实施警戒,维持现场秩序,及时向所值班室上报火警信息;

四、视频巡逻民警每日应当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巡查。接到分局火警指令后,迅速调度街面巡逻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并为现场处置调取应急预案和单位基础信息。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考评制度

一、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创建平安乡镇、安全生产乡镇达标、文明村建设等活动的考评范畴,共同促进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镇政府年初要与村委会、乡镇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年终组织人员实施科学有效地考评。

三、村委会要把同镇政府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状》层层分解到各村民小组。

四、对重视消防工作、全面完成责任指标要求的要予以适当表彰奖励。

五、对消防工作敷衍了事,火灾隐患整改不力,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一、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由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 成员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

二、及时宣传和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三、认真分析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研究部 署协调解决村镇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四、制定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 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目标,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村消 防工作中的责任。

五、研究制定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的防 火措施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本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维护本村消防 安全;

二、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根据季节变化,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逻, 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车通道畅通,设置可靠的消防 水源;

六、建立自防自救的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 消防器材,负责初期火灾的扑救工作;

七、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 规民约。

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

城区、城镇公安派出所和警力较多、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其他公安派出所,可以设专职消防民警。

公安派出所应设立消防警务室,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和消防监督器材。

上级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在公安派出所配设消防文职雇员。消防文职雇员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各项工作程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将消防业务列入民警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并组织对专(兼)职消防民警进行专门消防业务培训。

公安派出所应组织民警学习消防业务知识。

第五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之中,与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公安工作综合绩效考评,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辖区消防安全状况,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备案或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指导和督促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积极做好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前或期间的消防宣传工作;

(四)配合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执行以及强制传唤等行政强制,实施行政拘留处罚;

(五)管理保安消防队,及时组织辖区初起火灾扑救,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六)参与管辖范围内火灾调查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负责无人员伤亡的、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且仅有一方当事人的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做好有关火灾统计工作;

(七)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八)根据授权,依法调查处理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结合实际,明确所领导、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驻村)民警、治安民警、巡防民警和其他工作岗位的民警、消防文职雇员以及消防警务室、社区(农村)警务室、保安消防队等人员和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落实下列工作制度:

(一)消防工作例会、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二)消防法律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三)保安消防队管理制度;

(四)消防业务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建立下列消防监督管理业务档案,纳入警务综合平台进行管理,并按规定移交有关档案:

(一)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二)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三)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四)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档案;

(五)专项工作档案;

(六)其它消防工作档案。

第三章 监督检查形式、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三)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是:

(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

(二)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

(三)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检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

重大活动前或期间,应组织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公安派出所应按照监督检查范围,对辖区内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建档,每季度制定一次消防监督检查计划,确保每年对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建筑物或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六)应配备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到位,对消防设施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由其负责监督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检查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二)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六)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器线路、燃气管路,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检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是否确定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或上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通知核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的举报投诉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受理的消防专业技术性较强、涉及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等举报投诉,

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按照下列时限,对群众举报投诉或上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通知核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在接到举报投诉或核查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在接到举报投诉或核查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在受理登记中注明。上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通知核查的,核查情况应及时反馈。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十一)其他需要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改正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设工程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擅自施工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责令单位或个人在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公安派出所发现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责令改正,并在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符合当场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实施处罚;

(二)对处警告或个人处500元以下(含本数)、单位处5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审批;

(三)对个人处500元以上、单位处5000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处罚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其他条款规定作出拘留处罚的,按照治安处罚程序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制作的消防法律文书,应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并规范填写,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其中,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以公安派出所名义作出;火灾事故调查和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复议、诉讼,公安派出所应配合。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等级评定和工作考核内容。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民警岗位目标责任考核。 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职从事消防工作的公安民警,其

工作考核等由消防机构组织实施,结果报公安机关运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开展年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总结,对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公安派出所和民警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警务督察范围;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应在综合督察时或采取专项督察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现场督察。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和民警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现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四)接受被监督单位、个人财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火灾隐

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危害性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8月23日省公安厅制定的《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苏公厅﹝2005﹞430号)同时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村镇消防基础建设,把村镇消防事业建设纳入财政预算范围,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村镇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

要;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分析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村镇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工作实施情况,整改火灾隐患,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四、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

五、制定当地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目标,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责任。

村民防火公约

(一)安全用火方面:

生火做饭或是取暖时,火源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柴草随用随拿不过夜,没有熄灭的炉灰不乱倒;

定期检查炉灶、火炕和烟筒有列裂缝冒烟窜火现象; 在生火做饭、蜡烛照明或烧香敬神时不得离人;

有老弱病残或者有小孩的家庭应有专人看护,妥善处置,

把打火机、火柴等放到小孩不能摸到的安全地方,教育小孩从小养成不玩火的好习惯;

春节期间购买的鞭炮单独存放,燃放烟花爆竹应远离柴草垛和房屋,小孩燃放鞭炮应有大人陪护,以免燃放不当伤人;

酒后不得卧床(炕)吸烟,养成不乱扔烟头、火柴梗垫子习惯;

家庭装修应多选不燃或难燃的材料,少选或不选木质胶合板、有毒华丽板等可燃材料;

柴草、树枝等燃料应存放在仓库内,上好门窗锁,防止报复放火.如堆放在院内,不应堆放在窗户下,防止引火上房;如堆放在院外,不应连片对方,防止火烧连营. 火灾来临时,要迅速疏散逃生,切记不要贪恋财物。

(二) 安全用电方面:

电气线路敷设和家用电器安装应由专业电工完成: 电热器具和配电盘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品,使用电熨斗、电炉子、电暖气等电热器具时不得离人,用完后切断电源;

使用的电褥子不得堆放厚重物品;

配电盘刀闸开关不可随意更换粗保险丝或铜、铁丝代替;

电视机、DVD机、电脑等家用电器使用后,不仅将其本身开关关闭,还应将电源插头拔下;

家用电器带电着火,千万不能用水补救以免角触电伤人;

乡间村屯架空电力,通信线路下方不准堆放柴草垛或跨越建筑物;

雷雨天气停止使用电视机等电设备,防止雷击产生高压电击穿电器设备烧坏或过火。

(三) 安全用油方面:

家里如果备汽油、柴油、煤油等燃液体应少量储存在无火、无电的库房内,不得存放在厨房或住房内;

不准在燃烧的油炉活启动的摩托车内加油,也不得点火照明查年油量,以免引火烧身;

熬熟豆油、猪油时不得离开人,油锅过熟着火不要惊慌,应及时用锅盖盖严实或将蔬菜倒进油锅里,达到隔绝空气和降低燃点的目的;

如熬油沸溢着火,应切断火源进行补救,千万不能用水扑救油类火灾;

一旦家庭着火切不可打开门窗,防止空气流动加快燃烧,应一边喊人灭火,一边通知报火警;

(四) 安全用气方面:

家里使用液化气钢瓶不准与火炉同室,经常检查钢瓶角阀、胶管和炉盘是否漏气,不准乱倒液化气残液;

闻到室内有液化气味时不准点火和触动电气开关,应关

闭钢瓶角阀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并检查处置漏气点,如角阀漏气关闭不严,应通知液化站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理;

一旦液化钢瓶着火,应及时关闭角阀断绝气源,使用灭火器补救或用湿棉被等捂住火源,补救不灭火源时应把钢瓶搬到安全地方,切忌着火打开门窗通风助燃;

对违反以上<<防火公约>>者一律直接取消“消防安全先进分场”“消防安全文明日”和“消防安全家庭”评选资格, 关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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