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公布稿)

时间:2024.3.31

苏建函建管〔2011〕757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行为,提升监理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监理现场工作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年1月1日起,凡申报创建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的,将依据《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对创建项目进行考核。项目监理机构须依据本评价标准,对相应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监理企业须对项目监理机构各个阶段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组织专家对整个项目作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上报省厅考核。

附件: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

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

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二O##年十月

目  录

1、总则

2、评价程序

3、单项评分表的评价方法

4、评价等级

   表A 项目监理机构前期筹备工作单项评分表

   表B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表C 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表D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表E 施工合同管理单项评分表

   表F 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表G 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总表

1

1.1  为加强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水平,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监理单位的履约能力,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评价与考核。

1.3  本标准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评价,包括了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监理服务情况、工作质量、工作绩效等内容,从而形成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水平的综合评价。评价的内容分为6个单项,分别是项目监理机构的前期筹备工作、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本标准使用时,可根据委托监理的范围、工作内容、监理责任以及工程进度的不同,组合部分单项或全部单项,也可以调整各单项和各细目的评价内容。

2 评价程序

2.1  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进行评价时,应组成专门的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其中设组长1人。评价成员应为取得国家注册工程师资格(工程建设类)、具有较为丰富的监理工作经验、熟悉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专业人员,小组成员专业配备应合理。

2.2  对监理合同中未委托监理的工作范围与内容、以及项目建设进程中尚未涉及的监理工作,可按合理缺项处理。

2.3  评价小组完成评价工作后,应做出书面评价意见。在检查中若发现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中存在较大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或存在较多的不符合项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

2.4  被评价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评价结论上签字,有异议的,应积极向评价小组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5  对于评价小组提出必须整改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上报整改结果和接受复查。

3 单项评分表评价方法

3.1  各单项评分表满分分值为100分,实得分是相应单项评分表中各评价项目应得分减去扣减分之值。

3.2  评分标准分为:符合、不符合、部分不符合三类。不符合者按扣分值全部扣分;部分不符合者,可在扣分值的范围内酌情扣分。

3.3  单项评分表中用“黑体”标注的内容为重要评价项,属于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隐患的内容,此项内容有不符合要求的,则该单项评价为不合格,评价小组可视其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意见;用“▲”号标注的内容,为次重要评价项,关系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等内容,此项内容如不符合要求,该评价项内容为不合格。

如有重要评价项、次重要评价项为不合格的,该工程项目不得参加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的考核。

3.4  评价项目有合理缺项时,该单项评分表实得分按下式计算:

3.5  考核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时,可以对以下情况给予加分:

3.5.1  该项目获得文明工地表彰的,省级加3分,市级加1分(加入C表);

3.5.2  现场监理人员在本工程监理期间发表论文的(省级以上刊物),每一篇加1分(加入F表);

3.5.3  监理机构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不低于10万元,有相关证明),每项合理化建议可加1分,经济效益达100万以上的合理化建议每项可加2分(加入E表)。

4 评价等级

4.1 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4.2 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下表核定

4.3  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评价用表:

表A.项目监理机构前期筹备工作单项评分表

表B.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表C.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表D.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表E.施工合同管理单项评分表

表F.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表G.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总表

4.4  综合评价等级划分按下表核定

4.5  综合评价记录,采用本标准表G《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汇总表》,并按本标准所规定的评价准则得出评价结论。

4.6  综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项目监理机构方可参加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的评比。各市、县示范监理项目的评比条件由各地自行规定。


表A                         项目监理机构前期筹备工作单项评分表 

工程项目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编号:                  

评分人员:                                                                                                  考评日期:     年   月   日

表B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工程项目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编号:                

     评分人员:                                                                                                  考评日期:     年   月   日

表C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工程项目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编号:                      

   

  评分人员:                                                                                                  考评日期:     年   月   日


表D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工程项目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编号:           

 评分人员:                                                                                                  考评日期:     年   月   日


表E                        施工合同管理单项评分表                           

工程项目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编号:                

 评分人员:                                                                                                  考评日期:     年   月   日


表F                       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工程项目名称:                                                                                       编号:                

     

评分人员:                                                                                                  考评日期:     年   月   日


表G               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总表

工程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名称:

工程项目专业类别等级: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执业证书号:

参加评价人员:


第二篇: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苏州实施细则


《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

苏州市实施细则(讨论稿)

表A 项目监理机构前期筹备工作单项评分表

1、项目监理机构应备文件

A.1.1 中标通知书

对招投标项目,现场应留存中标通知书。

A.1.2 监理合同

▲现场应留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否则本评价项目1不合格。

监理合同应为全本复印件,包括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等。监理合同应为示范文本(外资项目可除外)。

A.1.3 合同内容

监理合同中服务内容和工程范围应明确。合同中不得有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条款或其他协议。

A.1.4 企业资质

现场应留存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意营业执照的有效年检标记。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注意人防工程等其他资质是否齐备。 转让监理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或以他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本单项评分表A不合格。

A.1.5 监理取费

监理取费合同价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监理收费标准,按直线内插法计取,允许监理收费基准价上下浮动20%,不得有阴阳合同。

当合同价低于收费基准价*80%,且高于收费基准价*80%*80%时,扣1分。 ▲当合同价低于收费基准价*80%*80%时,本评价项目1不合格。

2、组织机构

A.2.1 人员数量

人员数量应符合投标文件、监理合同约定及监理规划,允许监理人员动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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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场,进退场计划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或包含进退场计划的监理规划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人员变更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有合法变更手续。人员数量应符合《苏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试行)实施规定》(苏住建规【2010】2号),并满足项目监理工作需要。

A.2.2 组织形式

监理规划中应明确监理机构形式(组织机构框图)和职责分工(明确监理人员的专业岗位及职责分工)。组织机构应合理,专业配套、职责分工应明确,能满足项目监理工作需要。

A.2.3 专业配置

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配备相应专业监理人员,专业配备应齐全并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A.2.4 执证上岗

上岗监理人员均应有相应岗位证书,并佩戴江苏省统一样式胸牌;省外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应佩戴上岗胸牌。对工地实习人员仅实习而未履行任何监理员职责,相关资料均无签字的可不计。

▲持证人员比例在70%以下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A.2.5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应取得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否则本单项评分表A不合格。

▲总监取得执业资格,但未取得注册证书且无证据表明正在注册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包括注册证书超出有效期的。

总监应有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总监变更应有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及相应备案变更手续。

▲有证据表明总监不到位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包括:总监在会议签到、监理日记、工程资料等相关文件上均不是由本人签字的(注意不得代签或大部分由总监代表签字);总监对项目情况不了解、不熟悉的。

▲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及相关工程资料不熟悉或处置不当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A.2.6 总监代表

▲总监代表应取得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执业资格,否则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2

总监代表应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注意注册证书有效期。总监代表应有总监书面授权,并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授权范围不得超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不得授权的范围包括: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审批签认竣工结算;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对应检查相关文件的总监签字,核查总监代表是否超越职权。

A.2.7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否则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注意证书有效期。工程项目主要专业均应配置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从事专业岗位与注册专业或毕业专业或职称专业应对应。

A.2.8 其他人员

对工地实习人员仅实习而未履行任何监理员职责,相关资料均无签字的可不计。见证人员应有见证员上岗证和经建设单位确认的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

A.2.9 人员到岗

检查监理机构现场留存的项目部监理人员出勤记录、节假日值班表、监理日志等。查验监理人员出勤、旁站及节假日到岗情况,注意相应资料中监理人员均应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3、监理设施与设备

A.3.1 标准规范

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图集、标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图纸中引用的图集、标准、规范等。标准规范宜为正式出版书籍,正式版复印件也可,电子版应注意识别有效性。

A.3.2 检测设备和工具

现场检测设备、仪器配备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可对应投标文件、监理规划中的仪器设备配备计划进行比较。现场应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检测仪器设备台账,并留存检测仪器设备使用全周期内的所有检定或校准证书。

A.3.3 办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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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应统一使用江苏省监理标识并悬挂监理工作图表、制度等。监理办公条件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一般应有独立的办公室,办公桌椅应满足人员数量,应实现计算机辅助管理。

4、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A.4.1 监理规划

应编制监理规划,否则本单项评分表A不合格。

规划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并根据工程实施中的相应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或补充。当工程发生重大变更、执行规范发生变化、原监理规划不能指导现场监理工作时应重新编制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中不应遗漏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建筑节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仅住宅时)等内容。

▲监理规划中无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本评价项目4不合格。

A.4.2 实施细则

应及时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细则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时效性,并根据工程实施中的相应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或补充。当工程发生重大变更、执行规范发生变化、原监理实施细则不能指导现场监理工作时应重新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范围包括:中型及以上项目或专业性较强、具有一定难度、危险性较大的或采用四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应包括工程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建筑节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仅住宅时)、旁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本评价项目4不合格。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编写时应注意:首先应分析识别本工程项目中有哪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哪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高支模、悬挑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等;然后分别对每一类别逐一阐述,应包括工程实际情况、施工单位拟采用的施工方法、监理方法、监理措施、监理重点难点等。

4

表B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1、建设文件收集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B.1.1 图纸验证

▲监理机构应收集工程勘测资料和施工图的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及审查合格报告,未经审核合格且监理未识别的,本评价项目1不合格。

现场应使用合法设计文件,否则本单项评分表B不合格。使用图纸、变更等设计文件应确保合法、有效。

B.1.2 建设文件

监理机构应收集相关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含立项文件、勘测资料、设计文件、施工许可文件(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抗震、消防、环境审查等)。▲缺少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工程批准文件且监理未识别的,本评价项目1不合格。

B.1.3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

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监理机构应留存设计交底(会审)纪要,参加单位应有有效签认(以签字为准)。遗留问题应有后续处理并闭合。

2、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审核

B.2.1 程序审核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承包单位质量、技术、安全等相关部门会签,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与资质证书中技术负责人相一致)审批通过;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实行项目总承包的,分包的分部工程应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报审,必须经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齐全。承包单位向监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先由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最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监理审核中应注意:报审、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其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的,本单项评分表B不合格。

B.2.2强制性条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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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重点审查引用规范是否是现行规范,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并提出明确审查意见。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且监理未识别,导致了严重后果的,本单项评分表B不合格。

B.2.3 针对性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针对性进行审核,审查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明确审查意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有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专家论证后应根据论证意见对方案进行修订,重新申报。

B.2.4 时效性审查

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监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结束。当工程项目、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原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重新编制、完善或增补。

B.2.5 闭合性

各级审查意见均要闭合且符合时间逻辑。

3、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

B.3.1 组织机构的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框图)、人员配备、分工、岗位职责及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等体系文件。

项目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应符合要求,确保各项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经理应到岗到位,通过查阅会议纪要、工程资料等是否是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来检查。项目经理不能到位的应有合法变更手续,否则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相应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到位,并报告建设单位;对多次提醒仍不能到位的应签发监理工程师备忘录。

B.3.2质量管理制度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中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B.3.3质量管理人员资格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部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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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质检员、施工员等)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注意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证书有效期动态核查)。

B.3.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及《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的规定。证件应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在延期复核有效期内(审核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延期复核记录),证件数量应满足施工需要。对施工过程中证件过期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补报延期复核记录或换发的新证(动态核查)。

B.3.5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查

承包单位应申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A3.2),附件应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安全员、特殊工种岗位资格证书等。

B.3.6安全生产许可证

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满进行延期的,应补充申报延期合格证明(动态核查)。▲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本评价项目3不合格。

B.3.7专职安全员审查

监理机构应审查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员C类上岗证书,以及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动态核查)。审查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分包单位资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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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1工程分包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分包包括以下四种情况: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项目监理机构应识别是否违法分包,注意审核总包合同中对工程分包的约定内容。当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专业分包单位时,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方可分包。

B.4.2资质审核

对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证明材料等,核对专业类别与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注意是否超越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动态核查)。

B.4.3人员资格审核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应持有建造师(项目经理)证、B类人员上岗证,现场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专职安全员人数符合要求,且持有C类人员上岗证,并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审查要求同前B.3.4总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

5、测量放线控制成果检查

B.5.1测量人员及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测量人员资格及测量仪器设备一览表,是否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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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施工要求。测量仪器设备应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项目监理机构应注意审查测量仪器设备使用全周期内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动态核查)。

B.5.2 控制点复核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申报的测量施工方案;对规划放点、施工定位放线、控制桩设置均应进行独立复核,并形成平行检验记录;应检查定位点及标高控制点的控制桩的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定位放线验收记录及附件中应明确:引测依据(定位点、标高点引测基准点)、采用的仪器、引测的方法、引测的过程、过程测量数据、定位点及标高控制点所采用的保护措施、验收结论等。

监理机构复核工作不符合要求且导致严重后果的,本单项评分表B不合格。

6、开工报审

B.6.1 开工条件审查

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前已报验通过下列内容:施工组织设计、首道工序分项施工方案、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承包单位的质保安保体系、工程用材料和设备、分包单位资质、施工测量定位放线、应急救援预案、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计划等。附件材料包括: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及有关证件;进场材料、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性能一览表;特殊工种人员的姓名、上岗证一览表及有关证件。

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当建设单位已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取得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及审查合格报告、施工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报告。应注意开工报告日期与开工条件日期的时间逻辑。

当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后,应及时发监理书面文件(《监理工程师联系单》)提醒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审查工程开工申请手续时,建设单位仍未能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项目监理机构应发《监理工程师备忘录》再次提醒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签署不同意开工意见。

若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开工申请手续时,建设单位未能及时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发《监理工程师备忘录》提醒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并签署不同意开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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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条件不符合规定,且监理未识别的,本评价项目6不合格。

B.6.2分包工程开工审查

分包工程未经报审不得开工,开工审查内容同B.6.1 开工条件审查。

7、第一次工地会议

B.7.1人员到位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必须参加并签字。

B.7.2监理交底

总监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应介绍监理规划内容,监理交底应具有针对性、内容全面。

B.7.3建议与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B.7.4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内容应真实客观、简明扼要,签名齐全、手续完备。由建设单位主持会议,会议内容、流程应满足监理规范要求,应约定工地例会周期、时间、地点及内容。第一次工地例会与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区分开来。

8、现场检测机构

B.8.1现场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工程现场设置实验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实验室检测资质、试验员、检测人员上岗资格、检测仪器设备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等。

工程现场未设置实验室,采用委托检测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委托检测机构的资质、人员等相关资料。

对试块的标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当采用委托养护时,应审查委托养护协议;未采用委托养护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养护室,检查养护室设置条件、环境、温度、湿度及试块养护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对承包单位现场使用的计量器具及检测仪器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其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检测报告跟不上工程进度,监理未及时正确处置的,本评价项目8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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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1、工程进度控制

C.1.1总进度计划及各阶段进度计划审批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单位申报的总进度计划及各阶段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审核的依据:工程总进度计划应符合工程进度目标的要求,月进度计划应符合总进度计划或年进度计划的要求,周进度计划应符合月进度计划的要求;审核总进度计划时,应重点审核节点工期(里程碑工期)、施工投入(人员、设备、材料供应、资金)。审核时应要求承包单位申报相关附件包括材料设备采供计划、劳动力使用计划、施工机械使用计划、用款计划等。

C.1.2进度控制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的合同工期的,监理机构应正确处置。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将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对比分析,并有相应对比分析记录。发现偏离进度计划目标时,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调整措施(不可危及质量和安全),确保进度计划的实施。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于进度计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调整进度计划,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2、施工大型(起重)机械(设施)核查

C.2.1设备进场核查

▲监理机构应审查设备进场清单,包括设备名称、产地、型号、数量,并与施工组织设计比较是否一致;审查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备案证明等文件。不符合要求且监理未识别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监理机构应核查设备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动态核查)。不符合要求且监理未识别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监理机构应审核设备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审核方案的内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其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且监理未识别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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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机构应审查第三方法定专业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人员的资格。 以上内容审查合格后,监理机构签批设备进场报验。

C.2.2设备启用核查

设备安装完成后,由第三方法定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由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及检测单位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后签署合格证明文件;有备案要求的应收集备案文件,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使用备案。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未经检测验收合格或无准用手续,监理同意使用的,本单项评分表C不合格。

▲监理未核查设备安装后的专业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不合格,或设备安装未经验收合格,监理未正确处置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监理应审核起重司机、信号司索工等设备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动态核查);审查工程起重机械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制度,并监督其有效运行。

以上内容审查合格后,监理机构签批设备使用报验。

C.2.3使用期监管

设备使用期应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注意: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审核

C.3.1 质量证明资料审核

对承包单位申报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进场清单(如名称、产地、规格、批次、数量等);质量保证资料(如出厂合格证、质保书等),项目监理机构须核对其原件,并要求承包单位在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的复印件上注明质保资料原件存放单位(其上加盖项目经理部及原件存放单位章);对有检测复试要求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按照规范规定批次进行复试,审查检测和复试报告是否合格、复试批次是否符合要求。以上内容审查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签批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报验。

▲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品种、批次、数量)不符合要求,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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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完整,且监理未识别的,本评价项目3不合格。

注意这里的设备指的是安装后用于工程竣工后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设备,而前条C.2的设备指的是用于施工措施的设备,工程竣工后不用于建筑物。

当复试不合格时,监理机构应建立异常数据台帐,汇总不合格数据,对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有退场记录。

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按照合格同意使用于工程,否则本单项评分表C不合格。应注意不合格的材料包括应进行复试而未经复试、或经复试后检测报告未取得而无有效复试合格证明材料的(如监理签字同意日期在检测报告或有效证明材料取得日期之前)。

C.3.2见证取样送检

有复试要求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需及时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后应按规定保管样品和送检,检测报告中应有见证取样专用章。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见证取样送检台帐(与监理日志相对应)、有见证取样授权委托书、留存见证取样送样单。

▲监理未按规定见证取样或弄虚作假的,本评价项目3不合格。

C.3.3建立材料设备台账

项目监理机构应分类别建立材料设备进场台帐,注意核对复试数量与批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与监理日志相对应。

4、施工过程监控

C.4.1巡视、旁站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巡视、旁站制度(或规划、细则中有专门规定)。旁站制度中旁站监理的范围不得少于建设部关于监理旁站范围的规定,并符合法律法规文件中要求实施旁站监理的规定(如建筑节能等),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监理工作需要增加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过程。

▲项目监理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本评价项目4不合格。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做好相应旁站监理记录。各工程项目中,应根据不同的旁站对象,除使用江苏省现场监理用表中的旁站记录表外,还可设置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旁站监理附表。旁站记录应描述清楚、内容具体、控制点全面、检查数据完整、处理问题有结果、闭合、签字齐全并与监理日记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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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审批通过的巡视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巡视发现问题应有处理记录,并与通知单、联系单、备忘录、监理日记等相呼应。巡视检查记录可记录在监理日志中,也可根据不同的巡视对象设置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巡视检查记录表式。

C.4.2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相关强制性标准施工;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承诺以及《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发现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正确处置,否则本评价项目4不合格。

C.4.3隐患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隐患(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履约等方面)时,应能根据情况严重程度,正确、恰当地应用《工程暂停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联系单》、《监理工程师备忘录》或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等形式及时处理问题。监理机构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处置不当,但未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本评价项目4不合格。

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隐患处理完成监理机构应进行复查并有复查结论。

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监理免责除外)的,本单项评分表C不合格。

C.4.4工地例会

应按照第一次工地会议中约定的例会时间或周期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由总监主持,不宜全部委托给总监代表主持会议;上次会议决议事项应在下次会议上检查落实情况,保证问题处理闭合;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整理应及时,内容应全面、真实客观、简明扼要。(注意安全问题记录)

5、工序验收

C.5.1工程质量验收范围的划分

应审核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计划,验收范围划分应合理,明确验收控制批次及节点,作为承包单位向项目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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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报验的依据。

C.5.2验收程序和组织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监理机构在建设(业主)单位组织验收前,应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后,报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监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验收,并符合验收范围划分计划的要求。

▲监理未按现行规范、标准验收的,本评价项目5不合格。

C.5.3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

▲检验批验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平行检验工作并做好平行检验记录,否则本评价项目5不合格。平行检验记录可记录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监理单位验收记录栏。

检验批质量合格的依据包括: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达到80%以上的合格率即符合要求,对个别一般项目要求有90%以上的合格率。

验收结论应准确,主要是针对暂时不能评定验收合格的应合理缺项验收,可暂定合格,待条件具备后重新评定,对让步验收或复核验收应意见准确。

▲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包括资料未及时报送、未签批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监理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本评价项目5不合格。

将不合格的工序作为合格验收,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本单项评分表C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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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4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分部验收时应核查所含子分部、分项工程是否均验收合格(比如基础分部验收时不能遗漏桩基子分部核查);应核查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应核查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监理未识别的本评价项目5不合格);应组织对观感质量的验收,对于“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补救。

▲验收意见结论准确,暂时不能评定验收合格的应合理缺项验收,可暂定合格,待条件具备后重新评定,对让步验收或复核验收应意见准确。验收意见不正确的,本评价项目5不合格。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节能、钢结构、幕墙等。质量评估报告中应分别阐述分部验收时监理核查的前述四项内容是否均符合要求,由此得出质量评估结论是否合格。

6、造价控制

C.6.1工程量与签证

项目监理机构仅对承包单位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予以计量,不合格工程量不予计量。工程计量要以图纸、图纸会审、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中计量支付条款为依据。项目监理机构收到工程计量报审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

C.6.2工程款支付审核

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工程款支付申请中的合同内工作量、工程变更增减费用,批准的索赔费用,应扣除的预付款,保留金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费用对承包单位报送的验工月报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核时应注意应按时支付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得无故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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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1、竣工预验收

D.1.1质量问题处理

监理机构收到《工程竣工报验单》后,项目监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对预验收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控制资料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承包单位整改。对质量问题的整改结果应及时复验。

D.1.2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整改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内容应齐全(注意不要遗漏节能分部、住宅质量通病控制情况等)、依据充分、结论正确。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6、建筑节能评估合格。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分别阐述工程竣工预验收时核查的上述六项内容是否均符合要求,由此得出工程质量评估结论是否合格。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未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结论不正确的,本单项评分表D不合格。

D.1.3时效

监理机构收到《工程竣工报验单》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在14日内回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

2、协助竣工验收工作

D.2.1验收前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协助建设单位制定竣工验收计划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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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2整改问题复验

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复验。(如通知单及回复单)

D.2.3专业验收

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各专项(消防、防雷、电梯、煤气等)验收。

D.2.4验收报告

工程质量符合要求,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工程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监理已经在验收报告中签署同意通过验收的意见的,本单项评分表D不合格。

▲总监理工程师未在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上签字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3、监理工作总结

D.3.1编写总结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和建议;工程照片(有必要时)。

D.3.2音像资料

项目监理机构应收集工程过程照片、竣工照片或音像资料,检查时宜制作监理工作介绍幻灯片。

4、资料检查移交

D.4.1 时效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完成竣工资料的整理或对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的复核。

D.4.2移交资料的质量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将监理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并填写竣工监理资料移交清单。

5、监理服务期质量缺陷处理

D.5.1 协助签订保修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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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建设方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责任书。

D.5.2保修期质量缺陷处理

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督促承包单位整改落实,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6、结束期工作

D.6.1办理业务手册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办理监理业务手册。

D.6.2协助备案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D.6.3监理合同履约

项目监理机构应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对于委托方未按监理合同约定全部履约的违约行为应及时提示(如委托方未付清监理费)。

D.6.4监理工作评价

评测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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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E 施工合同管理单项评分表

1、施工承包合同

E.1.1合同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承包(分包)合同台账。现场应留存施工承包(分包)合同、协议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未签订施工承包(分包)合同就进场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

2、合同履行情况

E.2.1合同履约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配备人员、设备等(如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不能到岗、安全防护措施、设备不能到位等),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时,应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在过程进度控制中所做的工作及采取的措施。(查相应通知单、联系单、会议纪要等)

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的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工程暂停及复工

E.3.1签发暂停令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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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 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工程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情况,监理未识别的,本评价项目3不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应正确、恰当地使用工程暂停令,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时,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签发手续应符合监理规范的规定或监理合同的约定。

E.3.2 复工管理

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E.3.3 相关事项处理

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且非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时,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4、工程变更管理

E.4.1 审查

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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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审查意见。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E.4.2 监管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E.4.3 相关事项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5、费用索赔处理

E.5.1 收集资料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E.5.2 索赔审查

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一般应在自收到报审表之日起28日内回复)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重新进行审查。

当承包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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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

监理机构应慎重审核费用索赔,公正、合法地进行评估与签署意见。

6、工程延期处理

E.6.1 收集资料

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掌握与工程延期或工程延误有关的证明材料。 E.6.2 延期审查

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E.6.3延期责任

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当工程进度严重偏离计划,监理不作为,导致工程延期,且给建设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本单项评分表E不合格。应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是否采取相应进度控制措施(联系单、通知单或进度专题会议等)。

7、竣工结算

E.7.1竣工结算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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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结算报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E.7.2造价控制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由于监理的责任,导致造价控制目标大额突破,给建设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本单项评分表E不合格。当工程造价未控制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时,应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是否采取相应造价控制措施(联系单、通知单或进度专题会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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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F 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1、监理资料信息管理

F.1.1管理制度建立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监理文件资料与信息管理制度(可在监理规划中反映),指定专人管理,明确监理文件资料与信息管理的职责分工、收发与存放等制度。

F.1.2资料信息分类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四版)的要求,建立并执行监理资料、信息分类存放和编码体系。

F.1.3资料信息存放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资料信息存放应做到规范整齐、查找方便,保存条件适宜。 F.1.4基本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应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监理文件资料与信息管理,实现监理文件资料与信息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监理资料应做到及时整理、真实齐全、分类有序、便于查找。

2、监理现场用表

F.2.1表式

▲应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有效版本,否则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不得有混杂其它版式表格,应细心识别。表格选用时应采用合适、准确的表格,不得混用。如应注意:联系单、通知单、备忘录的使用;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报审表的使用;单位/分部工程竣工报验单的使用等。

各表的编号应遵循编码体系的要求,做到正确无误,便于溯源。所有表式上应填写的部位均应填写,不得“开天窗”。关联的用表要相互对应、闭合不留隐患。

F.2.2签认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结束签署意见时不论专监、总监均应分别签署明确审查意见。

各表式中相关人员的签字栏均必须由具有相应职责的人员本人签字。设有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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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在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的职责范围内,在相关签字栏签字。▲各类监理人员均不得越权签认,否则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F.2.3时效

承包单位的报审时限、监理机构的审批时限等各方处理时限均应在表式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表式没有时间规定的、或者表式规定时间与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的,应在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视为放弃或认同。承包单位的报审和监理机构的签认都应符合表式规定时限或合同规定的时限要求,且要符合相应的时间逻辑。

3、监理日记

F.3.1 内容

无监理日记或监理日记不能反映监理工作情况的,本单项评分表F不合格。 监理日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天气和施工环境情况;施工进展情况;监理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协调解决情况;其他有关事项。

监理日志记录的内容应详细反映监理工作情况,如通知单、联系单、备忘录的签发、见证取样、旁站监理、巡视检查、工地例会、专题会议、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平行检查和验收、质量安全事故处理、设备开箱检验、方案审核、安全状况及措施等。重要的监理信息不应遗漏,发现的问题应有处理和闭合记录。日记内容与其他监理表单内容应相互对应。

F.3.2签名

记录人应由记录监理人员本人签名;“本日现场监理人员”宜分别由现场监理人员本人签名;总监(或总监代表)应定期审阅并签字,不能全部由总监代表在总监签字栏签名,因为监理日志签名将反映总监的到位率,而且对当日有超出总监代表授权职责范围之外的工作时应由总监亲自处理。

F.3.3时效

监理日志应每天及时记录。

F.3.4审核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定期审核并签字。

4、监理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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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1编制

监理月报为项目监理机构按月向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提交的、反映在本报告期内工程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监理月报每月月底提出,报告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每月准时编制监理月报。

F.4.2内容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规范和江苏省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规定的内容编写监理月报。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特点增加图表、图片等内容。表格各栏不够填写的,可增加附页。

F.4.3报送

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 F.4.4审核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核签认。

5、监理资料归档管理

F.5.1制度

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资料归档制度,明确监理资料分类、组卷、保存期限等。 F.5.2监理档案组卷

监理资料归档时归档内容应符合规定要求,组卷方法应符合规定要求。 F.5.3监理档案验收、移交和管理

总监应按时审核、验收工程监理档案;按时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监理档案移交手续;及时向本企业上交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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