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讲课教案

时间:2024.5.8

一、专业术语以及定义

1. 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3.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4.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耿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害的特殊生理或病态状态

二、我国职业卫生现状分析

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

1.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三十多个行业,法定职业病名单达115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及新发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位。

2.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近十年职业病发病情况呈现 1

明显的凹形反弹倾向。发病人数从上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xx年降至最低后又呈反弹趋势。其中主要是尘肺病检出率显著回升。

3.我国的职业危害主要以粉尘为主,职业病人以尘肺病为主,占全部职业病的71 %,中毒占20%,两者占全部职业病的90%。尘肺病又以煤工尘肺、矽肺最为严重,尘肺病患者中有半数以上为煤工尘肺。

4.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根据有关部门的粗略估算,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 2000 亿元。

5.职业性疾患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所波及的后果往往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急性职业中毒明显多发,恶性事件有增无减,社会影响大。

6.对职业卫生机构和队伍现状调查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形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网络,但依然存在队伍数量少,质量不高;文化素质偏低,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比例较低以及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

7.对我国职业卫生投入调查表明,各级政府自19xx年起职业卫生投入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由于基数低,人均职业卫生投入明显不足,与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造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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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防治检测不到位。近十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数每年保持在 70 万个点次,但检测企业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下降了近40%,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达标率则增加到 75 %。检测企业数的减少和达标率的升高这一相互背离的结果,反映随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化,检测的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实际情况。疾病信息监测系统不健全。

2.企业不重视。一些乡镇企业、个体经济企业生产力低下,设备简陋,无任何防护设施;管理混乱,制度不全;人员整体素质低,法制观念淡漠和愚昧无知等;个别企业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护。特别是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多为职业危害严重的职业,其社会保障、职业防护等都难以得到保障,职业危害不可预见因素明显增加,健康影响难以估计和控制。

3.在我国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同时,一些具有风险性的产品由境外向境内转移,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迅速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危害因素转移非常严重。

4.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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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业卫生资源整体效率低,配置不平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不高。

6.由于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仍存在盲区,职业卫生标准及其配套能力不能满足执法的要求,地方经济保护等导致职业卫生执法力度不够强。

7.职业卫生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尚未充分建立。在一个部门内部,也往往有职能交叉,职业卫生决策、协调、指挥不够充分,部门之间缺乏协同机制,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

8.传统的职业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危害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9.职业卫生标准尚未与国际接轨。

四、职业病防治措施与对策

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1.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包括:依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和信息决策机制、完善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职业卫生投入机制,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

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调节我国职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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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按照入世要求,通过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尽可能使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其可应用性,建立适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实际工作需要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3.将现有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重新整合,整体规划、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监测体系;统一职业病、工作相关疾病统计口径,并与国际接轨及互认。建立系统的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通过科学分析信息,加强职业中毒事故的预测、预警,及时、准确评估职业病防治效果,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全面提升急性职业中毒控制信息水平。 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4.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科学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力争突破束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颈口,提高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5.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要求,建设以国家中毒救治为中心,辐射各级地方的重大职业中毒救治体系,做好各种重大职业中毒的预防和应急救治工作。

6.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体系。通过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创 5

造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发挥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推动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

7.进一步充分认识依靠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职业卫生发展的大环境。

8.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尽快制定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社会经济防治计划,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经济发展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发展。

9.大力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

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它的发生率与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应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水平。摘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xx年)

一、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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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劳动者预防职业病的四点义务

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三、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工作方面有以下义务:

1)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 7

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7)职业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8)不转移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2)落实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待遇义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 8

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负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安置,并依法赔偿;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13)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14)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眼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5)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6)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

四、职业危害告知

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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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危害告知的内容

1、规章制度告知;职防制度、操作规程、年度计划。

2、应急告知:发生事故时,职工如何避险、如何救援

3、危害告知: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尘毒噪的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

4、合同告知: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工作场所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程度。

一、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1、当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预防与-控制对策上的要求;

2、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的顺序;

3、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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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依据以上原则并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主要介绍以下几种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

1、噪声病预防

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常常会接触到噪声,噪声引起的疾病,我们称之为噪声病。噪声病有两种类型,非特异性噪声病和噪声性耳聋。非特异性噪声病主要表现为头晕、头痛、耳鸣、心悸、失眠、多梦等神经性衰弱综合症以及心脏、血管、血压的异常。噪声性耳聋是长期接触强噪声引起的内耳损伤,本病起病缓慢,开始常有暂时性的耳聋、耳鸣,脱离噪声环境后逐步好转,医学上称为听觉疲劳,这时如不脱离噪声环境,就会变成耳聋。非特异性噪声病和噪声性耳聋往往是伴随存在的,织布机、磨床、机床、电锯、抛光机、破碎机等发出的声音,都是强噪声(85分贝以上),长期接触这类噪声,就容易患上噪声病。噪声病是可以预防的,预防噪声病的措施包括:

(1)降低噪声强度。这是防止噪声危害的根本措施。如鼓风机、电动机可隔离或移出室外;以无梭织机代替有梭织机,以焊接代替铆接,以压铸代替锻铸:此外,加强维修,减低由不必要的或松动的附件撞击的噪声等。

(2)采取隔声措施:用某些材料、结构和装置将声源封闭, 11

以达到控制噪声。播的目的。常见的有隔声室、隔声罩、隔声墙等。

(3)个体防护:接触强噪声的工人,应配戴耳塞、耳罩。耳罩隔声效果较好,一般能使噪声衰减30分贝,能减少噪声对工人人

体的损害。

(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接触噪声的工人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听力的检查,发现听力损伤应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准备从事噪声作业的工人就业前体检,凡患有明显听觉器官、心血管及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禁止从事强噪声作业。

2、尘肺病预防

尘肺病是由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肺部疾病,简称尘肺。在我市,尘肺是危害工人健康的最主要的疾病。尘肺起病缓慢,一般是接触1年后才发病。临床表现为气短、胸闷、胸痛、咳嗽、咯痰等症状,即使脱离粉尘环境,病情仍可继续发展,日益严重。尘肺病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影响劳动能力,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方法治疗尘肺,尘肺是完全可以预防的,粉尘作业工人应注意防护。

预防措施:为预防尘肺病的发生,凡产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遵守如下管理制度:

(1)产生粉尘的岗位必须有机械通风除尘设施,密闭尘源; 12

(2)接尘工人应配给防尘口罩并坚持佩戴上岗,加强个人防护;

(3)对新上岗工人,应先体检和培训,有肺部疾病、心血管疾病者严禁从事本作业。

(4)接尘工人如发现有气短、胸闷、咳嗽等肺部症状,应及时到医院进行X线胸片检查,有可疑尘肺病者,应向区卫生防疫 站或当地预防保健所报告;

(5)粉尘作业场所每月要监测一次,车间空气中粉尘浓度必须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以内,接尘工人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6)主动为作业工人购买工伤保险。

3、有害化学物质的预防及控制对策

防毒对策

(1)物料和工艺:尽可能以无毒、低毒的工艺和物料代替高毒工艺和物料,是防毒的根本措施。

(2)工艺设备:生产装置及工艺设备应密闭化、管道化、尽可能实现负压,防止有毒物质泄露、外逸。生产过程机械化、程序化和自动控制可使作业人员不接触或少接触有毒物质、防止误操作造成的中毒事故。

(3)通风净化:受技术及经济条件限制,仍然存在有毒物质逸散且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必要的机械通风排毒、净化装置,使生产场所达到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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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排毒主要有两种形式全面通风、局部通风。

1)全面通风:采用全面通风时,应不断的向车间内供应新鲜空气或符合一定要求的空气,同时从车间内排出有害空气。要使全面通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要根据车间的用途,生产工艺布置、有害物质散发源位置及特点、人员操作岗位和其他有关因素合理的组织气流、确定合适的通风换气量。

2)局部通风:局部通风系统由排风罩(吸气罩)、风道、净化器、风机和排气筒组成。从环保角度考虑,只有局部排风系统才能实现净化。

4、高温危害预防与控制

①高温作业定义: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的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度或2度以上的作业。

②生产性热源: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③高温作业的气象条件

④高温作业的气象条件包括空气的温度、湿度、气流的流动和热辐射四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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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高温作业的类型:一类是高温、强辐射热作业,属于干热型作业。另一类是高温、高湿作业,这种作业又称湿热作业。

⑥高温的危害:在高温条件下作业主要的生理功能改变为: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循环、泌尿、消化系统变化。主要表现为体温调节功能失调、水盐代谢紊乱、血压下降、严重时可导致心肌损伤、肾脏功能下降。同时高温作业可引起职业中暑。

⑦防暑降温措施:

1、工程技术措施:合理安置热源,尽量远离操作者;隔热措施:建筑物隔热、设备隔热(热绝缘、热屏蔽);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及空调降温。

2、卫生保健措施:

1)高温作业工人就业前及夏季以前应做好职业性体检,对患有心血管系统器质性疾病、高血压、甲亢、肝肾疾病等职业禁忌症人员,不得从事高温作业。

2)限制持续接触热时间,提供清凉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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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职业卫生讲课提纲


职业卫生讲课提纲

一、 职业卫生概述

1、

2、 生产过程中存在职业有害因素。 有害因素可损害健康。有害因素对人的生理功能有不良反应,严重时可致

职业病。

3、 职业卫生的涵义。

(1) 职业病预防:对生产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控制。运用工

程技术、个人防护、卫生保健和组织管理四方面的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损害劳动者的健康。

(2) 职业病疹治:对职业病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康复。

二、 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识别

(一) 识别的涵义和作用,判别有害因素的种类、形态、发生源、扩散途径、

侵害人体的途径、造成的损害,以及影响危害程度的主要因素,从而为制定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二) 有害因素的形态。物质形态(固、液、气态和烟尘、雾以及生物体)与

能量形态(机械能、热能、电磁能)。人不可直接感知其存在的形态危险性较大。

(三) 有害因素的分类。按来自生产工艺、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分为三大类,

每大类还可再细分。

(四) 生产工艺中的有害因素。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因素。

1、 化学因素。包括生产性粉尘和毒物,是最主要的职业危害物。

(1) 生产性粉尘

a. 粉尘的产生。机械过程和物理化学过程均可产生。

b. 对人体的主要危害。吸入粉尘中5微米以下的尘粒沉积在肺泡内,使肺组织纤维化,导致法肺病是最主要最严重的危害,有毒粉尘可致中毒。

c. 直接影响危害程度的主要因素,尘粒粒径越小,危害性越大。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越高,危害性越大,游离SiO2含量达10%则视为矽尘。有毒粉尘毒性越大危害越大。

(2) 生产性毒物

a. 来源。来自生产中使用与产生的物质。

b. 毒性。指损害生物体的能力,常用半数致死剂量衡量,是毒物固有的特

性。

c. 对人体的主要危害。急性中毒(短时间内大量毒物进入人体所致)、慢性

中毒(长时间少量毒物进入人体所致)和亚急性中毒。

2、 物理因素。包括不良气象条件及异常气压、噪声与振动、电磁辐射。

(1) 不良气象条件及异常气压。指气温、湿度、压力过高过低,强热辐射

和有害气流。

a. 产生。自然气候条件引起或工艺条件要求,生产设备产生。

b. 高温作业对人体的影响。高温高湿环境下,人体散热困难而引起体温调

节障碍,水盐代谢紊乱,心血管、消化、泌尿、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导致中暑。

(2) 噪声与振动

a. 产生。噪声来自物体振动,分为机械噪声、液体动力噪声、电磁噪声。 b. 噪声的强度和频率,一般而言,强度大的噪声危害较大,评价噪声的强

度对人体的影响,用A声级的分贝数大小来衡量噪声强度的高低。对1KHz声音正常人的听闻为OdB(A),痛阙为120dB(A)。人对低频率声较迟钝而对高频较敏感,特别是3~4KHz。

c. 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听力损害、致耷;全身健康不影响,使人健康水平

下降,干扰信息传递和不良心理影响。

d. 局部振动危害。振动较强的手持风动、电动工具或工件振动时产生的机

械能作用手部,对健康造成损害,致局部振动病。振动率频、振幅与加速度与危害程度直接相关。个人防护和安排工间休息、间歇作业是有效的预防措施。

(3) 电磁辐射。电磁波波长越短、即频率越高,生物学作用就越强,危害

越大,当波长小于100纳米时,可使人体组织发生电高导致严重损害,以100纳米为分界将电磁辐射,分为电离辐射(即放射性辐射)和非电离辐射(包括高频、超高频、微波、红外线、激光、紫外线)。 a. 电离辐射(波长小于100纳米的电磁辐射)。来自设备和物料,对人体危

害为急、慢性放射性病,可致急性死亡。严格控制受辐照剂量和个人防护是有效的防护措施。

b. 非电离辐射(波长3千米至100纳米的电磁辐射)。来自设备及大自然。

对人体危害可分为热效应和非热效应,眼、睾丸和中枢神经对电磁辐射最敏感,皮肤也会受损害,某些特定波段的辐射会对特定器官造成特定损害(如诱发皮肤癌的紫外波段约为270~340mn)。

3、 生物因素。指生产中接触到的使人致病的病毒、细菌、微生物、寄生虫等

生物体。多存于动物身上,生产中接触受感染的动物或其分泌、排泄物则有致病机会,检疫、预防接种,个人防护是有效的预防措施。

(五)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指劳动的时间、强度、方式引致的有损健康的

因素,包括:

1、过程的劳动强度 3、不合理的作业方式

2、过长的劳动时间 4、不合理的工具、设备

(六)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指存在于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包括:

1、自然环境中的不良气象条件及电磁辐射。

2、工艺环境中的不良气象条件及工艺过程有害因素扩散到生产环境中。

3、人工环境中不合理的光照、气流等。

4、不合理的厂房设计和设备布置。

(七)识别有害因素的基本方法

1、了解物料的物理、化学性质,识别有毒有害物料。

2、分析工艺过程、识别存在或生产有害作用的工序、中间产物。

3、了解设备、工具结构性能,分析其工作状况,识别设备工具产生的有害因素。

4、了解操作方法、分析作业方式是否合理。

5、了解生产环境状况,分析厂房设计、生产布局、设备布置是否合理。识别环境中的有毒有害因素。

6、了解工时与人力安排,分析劳动组织是否合理,识别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八)有害因素对健康的损害

1、有害物质和生物体侵害人体的途径。

(1)呼吸道吸入;(2)皮肤吸收;(3)消化道食入。

2、有害因素侵害人体后产生的症状和后果

有害因素侵害人体会产生一些症状,了解职业性损害的早期症状有利于及早发现、及早治疗。当有接触史,又出现相应症状则要及时检查诊断,有害因素侵害人体的后果有:

(1) 出现职业特征,身体外表改变(如皮肤白斑),但无病理损害。

(2) 体质变弱、低抗力下降。易患病或病情加重。

(3) 官能性或器质性病变,引起职业病。

(4) 死亡,急性伤害或职业病不愈而致死。

(5) 潜在性损害,致癌或致遗传物质突变危及后代。

(6) 胎儿损害。包括流产、畸胎或发育迟缓、功能不全。

3、法定职业病概念。法定职业病指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十类职业病。

4、有害因素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条件。

(1)人与有害因素有接触机会,有害因素侵害了人体。

(2)有害因素作用人体的剂量超过了人的耐受能力。

5、影响耐受力的主要因素。

(1)年龄;(2)性别;(3)健康状况;(4)营养状况;(5)遗传缺陷。

6、影响危害程度的主要因素。

(1)作用人体的剂量。剂量由与有害因素的接触时间和接触浓度(强度)共同决定,随接触时间、浓度(强度)的增大而增大,剂量增大,危害越大。

(2)体力劳动强度,对吸入性有害物,体力劳动强度大,危害大。

(3)有因素形态,分散度越高,危害越大。

(4)进入人体的途径与作用部位。因途径与部位不同而有不同的危害。

(5)有害因素固有的危害性,固有危害性大的危害较大。

(6)有害因素的联合作用,使危害程度增加或减弱。

(7)人对有害因素的耐受能力。耐受力低易受害。

三、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评价

(一)评价的涵义和作用。以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衡量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判定作业人员会否受到职业性损害,为制定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二)评价的方法

1、按规定的方法测定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

2、将实测值与标准值比较,如实测值不超过标准值,则可判定这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合格,工人长期在此环境下工作,其健康不会受损害。如实测值超过标准值则工人健康会受损害。

(三)评价的标准

1、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粉尘毒物的职业接触限值。

a.最高容许浓度。

b.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2)噪声的职业接触限值。

2、标准应用时的注意事项。

四、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危害的控制

(一)控制的涵义和作用。采取职业卫生工程技术措施、个人防护措施、卫生保健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消除、减弱、限制有害因素,使作业人员不受其害。

(二)控制的对象、措施、对策。

1、控制对象——接触浓度(强度)与接触时间。

(1)控制作业环境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

(2)控制直接作用人体的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

(3)控制接触时间。包括单次接触时间和累计接触时间。

2、控制的基本措施。

1、火灾分类。A、B、C、D分别表示可燃固体、液体、气体和金属火灾,带电火灾。

2、常用灭火剂的灭火作用及适用范围。

(1)水,起冷却作用。遇水发生反应的物质(如金属钠、电石、磷化锌)、油类的火灾和带电火灾不能用水。散聚的可燃粉尘着火不能用直流水扑救。可用于A类火灾。

(2)泡沫灭火剂,起隔离作用。水溶性液体有消泡作用,不适用泡沫。带电火灾不能,遇水发生反应的物质不能用。可用于A类和油类火灾。

(3)干粉灭火剂,起化学抑制作用。干粉分为BC干粉(碳酸氢钠干粉)和ABC

干粉(磷酸铵盐干粉),BC干粉可用于B类、C类和50KV以下带电火灾,ABC干粉还可用于A类火灾。BC干粉有消泡作用不与泡沫共用,BC干粉与ABC干粉是相容灭火剂不能共用。

水、泡沫、干粉都会造成残留污损,不用于文物、档案、精密仪器等。

(4)二氧化碳灭火剂,起窒息作用。煤炭着火不能用。可用于B类、C类及600V以下带电火灾。也适用于不能被污损的A类火灾,因用后无残留无污损。 上列灭火剂都不能用于金属火灾。

3、灭火器的选用。

(1) A类火灾选:水型、泡沫、ABC干粉。

(2) B类火灾选:干粉、二氧化碳、泡沫(油类可用,但水溶性可燃

液体不能用)。

(3) C类火灾选:干粉、二氧化碳。

(4) 带电火灾选:干粉、二氧化碳。

(5) D类火灾选:金属专用灭火剂或干泥砂掩盖。

十、初期火灾的扑救。

1、火灾初起阶段特点。燃烧限于局部,火势发展较慢,着火面积不大,是扑救的最好时机。

2、火灾报警。包括向消防部门报警和厂内发出火灾警报。

3、组织扑救、疏散人员、限制空气流通以阻止火焰扩散和新鲜空气补充、切断可燃物供应、控制火势。

十一、防火检查。

1、防火组织管理。 4、应急救援。

2建筑物防火。 5、消防教育。

3、生产过程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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