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1、举办者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2、校舍、设备
(1)有与办学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稳定、集中的,符合各项安全要求的校舍,农村培训机构校舍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城区培训机构校舍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培训机构用于培训的教室数量不少于3个,每个教室不少于40平方米,且采光良好,前后开门,左右开窗。面向中、小学生和幼儿等未成年人举办的培训机构,其校舍不能超过楼栋的第六屋楼。租赁校舍的租赁期在3年以上。
(2)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办公、训练设备设施,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其直接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总额值:①文化补习类,农村培训机构不少于20万元,城区培训机构不少于30万元;②特长培训类,农村培训机构不少于30万元,城区培训机构不少于45万元。
鼓励举办者使用自有产权且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办学。使用自有产权校舍办学的,其上述直接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总值要求可酌情降低。
3、资金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启动资金农村培训机构不少于10万元;城区培训机构不少于30万元。培训机构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4、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5、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6、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
7、校长和教学副校长须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8、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财务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二篇: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
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统一标准,现将《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高职成教科联系。联系电话:2121309。
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范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民办学前教育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必须是经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机关法人除外)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除外),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
第四条 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必须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大专学历以上,熟悉教育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或董事。
第五条 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负责人(校长或主任)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培训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基础学科教师要有教师资格证及本科以上学历。专业性较强的学科教师要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3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教师总数的20%以上。
第七条 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城市规划和教育教学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和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
(一)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独立、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所面积符合相应类别标准。A类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B类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C类培训中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教学面积不少于80%。
(二)不能租赁普通中小学及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居民住宅楼、工业建筑、厂房、仓库办学。
(三)办学场所产权清楚,如租用适合的建筑用房从事办学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业主的房屋产权证和双方的租赁合同)。
(四)办学场所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必须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物楼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以及以教育培训为用途的办学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有食堂的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6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第八条 培训机构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必须设立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培训机构必须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A类培训学校的注册资金为150万元,B类培训学校的注册资金为50万元,C类培训中心的注册资金为18万元。
第十条 设置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该由四个部分组合而成;即:行政区域名(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市和区)+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行业或业务范围(教育培训内容)+机构组织形式(培训学校或中心)。培训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南方”、“中南”、“华南”、“粤港”、“粤港澳”、“珠港”、“珠澳”等字样。
各类培训机构基本设置标准如下:
第十一条 民办专修(进修、培训)学院的设置标准,按照《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自学考试辅导机构的设置标准,按照《广东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