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搬迁实施细则

时间:2024.4.27

XXXXX医院

整体搬迁实施细则

——9641032

各科室:

医院迁建工程XXXX年X月开工,历经近X年的建设,现已全面竣工,即将投入使用。新医院搬迁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任务繁重、牵涉面广,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确保医院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按照“整体计划、分组实施、各负其责、协同作业、全力以赴、安全有序”的原则,为确保医院整体搬迁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安全、有序、高效地完成搬迁任务,保证新老院区业务工作的紧密衔接,医院各职能科室、临床科室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制定详细计划,按计划完成进度,消除部门壁垒,理顺流程,确保搬迁和试运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搬迁实施细则。

一、搬迁工作组织

医院成立新院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新院整体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搬迁顺利进行和医院病区的医疗运行安全。

1、医院搬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XXX、XXX

成 员:XXX、XXX、XXX、XXX、XXX、XXX、XXX、

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搬迁协调及各项准备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XXX同志兼任主任。领导小组下设行政对外联络组、后勤保障组、第一抢救医疗组、第二抢救医疗组、医技组。

2、行政对外联络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XXX

成 员:XXX、XXX、XXX、XXX、XXX

3、后勤保障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XXX

成 员:XXX、XXX、XXX、XXX

4、第一抢救医疗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XXX、XXX

5、第二抢救医疗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XXX、XXX

二、搬迁计划

确定搬迁日。向县气象局了解气象预报情况,向水、电部门了解供水、电情况,除了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都按照预定搬迁日实施搬迁计划。

(一)搬迁前准备:

1、新院区的准备

(1)在搬入新院区前一月起,各病区(科室)必须对新医院的工作场所所需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完好性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在搬入前予以解决,并在新工作场所组织一次模拟搬迁,熟悉工作

场所和工作流程。各临床科室必须在搬迁前3日完成搬迁路线的踏勘,熟悉新医院的通道,特别是急诊通道!

(2)新医院的电梯、消防通道、已就位的医疗设备、信息系统、医保、农保、收费系统模拟运行由办公室、医务科、护士部、总务科、设备科、信息科、财务室等相关职能科室于搬迁前半月开始演练、试运行,并报告医院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务必保证搬迁日当天正常运行。

(3)各病区(科室)应在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尽可能早地逐一将需搬迁的物品在搬迁日前2天搬运至新院区,以减少搬迁日的搬迁压力,保证搬迁日的搬运任务完成后,新院区能开展正常工作。

2、老医院的准备

(1)医院不直接涉及医疗工作的科室:包括行政办公、总务科、设备、信息、药剂科、相关仓库等,可以在搬迁日的头一天下午完成搬迁工作,并保证人员到位。搬迁日前一周,信息系统运行到位,保证新、老医院的信息端口全部开通,数据库连接有效。

(2)医院各医疗科室:各病区(科室)搬迁日前一天对本病区(科室)需转运病人清单和搬迁日科室医护人员名单上报医院搬迁办公室的医疗组。根据病情、活动能力、护理等级等,将需要转运病人分为红A、黄

B、绿C三色。红色为病危患者、黄色为病重患者,需要救护车转运;绿色为可自如活动患者,可用大巴车转运。搬迁办公室根据清单为各病区(科室)转运病人安排车辆,确定各位病人转运车辆的种类和编号,同时制作每辆转运车辆运送病人清单,反馈给相应病区(科室)。转运前一天,各病区(科室)必须向病人详细宣教如何配合转运,并请其通知一名家属在转运时到场。各病区(科室)搬迁日医护人员三组:老医院组、护送组、新医院组。其中护送组又分为大巴车护送组和救护车护送组。必须确定每

个病人上车、随车、接车责任人。病人上车、随车、接车责任人的职责分别是:陪送病人上车、随车看护病人、在新院交接并安排病人。

(3)工作小组及下设各组:搬迁前必须做好与相关配合单位的对接。搬迁前的宣传、交通线路管制、开设临时公交直达车、保障供电、供水,院办公室、总务、设备、保卫科:搬迁前应在搬迁日前对需要搬迁的物品打包编号。凡需搬运的物品,能打包的采用适合材料打包,贴上有编号的专用标签,有搬运特殊要求的在标签上注明,保证搬迁所需要的车辆、人员。

(4)县政府出面协调县卫计局、公安局、交警队、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相关部门确定专人联系医院搬迁事宜,确保道路通畅、水电到位,搬得出,稳得住。

(二)搬迁安排(搬迁日):

1、病人转运

具体由搬迁工作小组组长XXX负责总指挥,副组长XXX、XXX、XXX牵头,行政办公、后勤保障、安全保卫配合。

各病区(科室)必须为每个病人制作腕带和胸牌。腕带、胸牌上标明病人姓名、性别、年龄、新老院区病区和床号。每个病人佩戴好腕带和胸牌,告知病人到新院后,在护士允许的情况下方能取下胸牌。

病区搬迁开始后,启动搬运的病区(科室)根据《病区(科室)病人转运清单》和《各车辆运送病人清单》的安排护送病人上相应的救护车或大客车;病人物品、家属和病历随病人同车转运,病历做防失散处理后,由随车责任人携带。各病区(科室)必须随时以车为单位做好转运病人的记录工作。原则上一个病区,一辆大巴车,一次转运。

病人在转运前后和转运途中病情加重必须及时组织抢救,必要时报告危重病人抢救小组,如在老院区需要支持病人抢救工作的,报告老医院急诊室以及第一抢救小组,组长:XXX(电话:XXXXXXXXX);在转运途中或新院需要支持抢救工作的,报告新医院急诊室以及第二抢救小组,组长:XXX(电话:XXXXXXXXX)。

2、物品搬运

各病区(科室)编制《搬运物品清单》。在搬运前,各科室自行需将搬运物品整理打包,贴上有编号、科室、物品名称和在新院区摆放区域等内容的标签。装车责任人的职责是引导搬运工人搬运物品和签发《科室搬运物品记录表》。接收责任人的职责是签收接收的物品并引导搬运人员摆放物品。各科室对搬运有特殊要求的物品,须注明。

物品的搬运由搬运工人负责。后勤保障组落实调度各科室物品搬运需要车辆和搬运人员,安排装车和接收负责人。

搬迁工作完成后,各科室必须整理好所有不搬迁的物品,在移交给有关职能科室前妥善保管。

3、运输工具与运输路线

搬迁所需各类车辆由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驾驶人员培训由医院车队小组负责。

搬迁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通行。运输路线沿途由交警队实行专项管制。各类转运车辆必须按规定的出入口出入新老院区和规定泊车位臵停靠,涉及搬迁的车辆必须在头两天安检,加满油。

为了方便患者及家属,单位开通新老医院之间的专线车辆每10分钟一班,免费接送。

4、医疗服务

搬迁期间医疗服务原则上不中断,各科室必须合理安排各项搬迁任务,搬迁日当天急诊、门诊、住院服务即在新院区提供,搬迁日当天上午不收住病人。老医院急诊保留上班人员,作为第一抢救小组待命。医技、行政、后勤科室必须满足临床科室的需求。医疗服务的具体方案由医务科、护理部制订并落实。

三、搬迁工作要求

为确保搬迁期间各项工作安全、有序、高效,各科室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病人转运安全措施:

1、安排适宜车辆转运。对危重病人和病重病人用救护车专车转运,一般病人用大巴车转运。

2、落实护送、随车、接车责任人。为每个病人落实护送上车、随车看护、接车安排责任人,全程引导、看护,各个环节有人负责,交接完成签字确认。

3、成立专门抢救小组。医院成立二个抢救小组,安排在新、老院区和运输路途中待命。

(1)在老院区需要支持病人抢救工作的,报告第一抢救小组;

(2)在转运途中或新院区需要支持抢救工作的,报告第二抢救小组。

(二)物品搬运安全措施:

1、打包编号。凡需搬运的物品,能打包的采用适合材料打包,贴上有编号的专用标签,有搬运特殊要求的在标签上注明。

2、文明搬运。大部分物品搬运工作由搬运工负责完成。对有特殊搬运要求的物品采用适宜的方法搬运,避免损坏。

3、装卸看管。由后勤保障组为每辆搬运车辆安排装卸看管人,负责物品的文明装卸和清点核实装卸车物品数量。

4、签收确认。各科室指定物品装车和接收负责人,负责物品搬运秩序和物品装车和接收的签字确认。

(三)交通安全措施:

1、固定搬迁路线。搬迁指挥部搬迁前确定线路,上报交警大队。

2、车辆统一编号。对搬迁用的车辆统一编号,对驾驶员专门培训,告知安全驾驶,走指定的运输路线。

3、沿途实施管制。请交警队对搬迁运输路线实施管制。

四、搬迁应急预案

为了应对搬迁期间突发事件,特制定重危抢救预案和应急预案(详见医院急救预案)。

附件1:科转运病人清单

2:各车辆转运病人清单

3:科转运病人记录表

4:各科室病人转运流程图

5:科搬运物品清单

6:科搬运物品记录表

7: 门急诊楼、住院楼分布

XXXXX医院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市国土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住建、规划、园林、公用事业、公安、城管、司法、文化、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以及居委会、村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指各项目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小组等),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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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

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示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房地产测绘公司及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面积测量和评估现场的勘察及资料的收集(包括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地产测绘公司及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15天内出具面积测算结果和房屋评估价格结果。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和房屋新旧程度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然后由征收人根据分户评估结果,与每一个被征收人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同一范围内被征收人人数较少,且被征收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征收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

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 征收人或者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的,由征收人与评估中介机构订立委托评估合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同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由征收人、被征收人与评估中介机构订立委托评估合同。评估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评估中介机构应当指定2名以上估价人员,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征收房屋估价时点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示之日为准。

评估结束后,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书。估价报告书应当由估价人员署名,加盖评估中介机构公章,并报房屋征收所在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评估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向公众公布,接受监督。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评估中介机构就评估报告书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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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资格证书,并到估价对象所在地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公布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名单及资质、信用等情况,提供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查询服务。

与征收人、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中介机构和估价人员,不得承担该征收房屋的评估。已经评估的,其评估结果无效。

第二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建设时所附条件处理,未附条件的,按照其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征收公告发布后进行的装饰装修,一律不予补偿。擅自扩建的,扩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它有效文件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改变后的用途不得作为评估的依据。

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安置办法如下:

(一)住宅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1、规划区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征收的房屋以及参照城镇国有土地征收的农村房屋,现行合法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5㎡的住房困难户,在选择产权调换时,最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为30㎡,原合法住宅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进行产权调换,超出征收面积的安置房按市场评估价的60%结算。

住房困难户由政府按照国家住房保障政策予以安置落实。

下列情形不属于住房困难户:

(1)5年内虽达到分户条件,但分户前人均建筑面积达到25㎡的;

(2)将住宅转让、赠与他人等原因造成的无房户、缺房户;

(3)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合并计算,人均建筑面积达到25㎡的。 人口数量以在册常住人口为准,特殊情况按以下办法调整: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人口:家庭中有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青年(女23周岁及以上、男25周岁及以上);家 4

庭中配偶一方户口在外地的。

(2)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计入人口:原有正式户的现役军人(干部除外)、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按规定户口已迁往大、中专学校所在地的在校学生;原有正式户口,现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的;出嫁女、招婿男户口未迁的。

(3)新婚夫妇持准生证,可按独生子女家庭标准安置。

(4)征收范围内,属不可分割的农居混居户中的居民,无其他住房的可以享受该政策,不可分割指的是夫妻、未成年子女。

(5)被征收人的成年子女,在本地另有宅基地的,其子女不得计入。

2、被征收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征收私有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在本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经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审查,在征收范围内上墙公示10天,无异议的,安置40㎡住房一套,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3、安置房套型分为140㎡左右(建筑面积,下同),120㎡左右、90㎡左右、70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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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权调换。商业用房按“拆一还一”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与被拆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照被拆房屋与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超过或不足部分按产权调换当日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3)停产、停业及临时过渡损失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的1%予以一次性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及临时过渡损失);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的0.7%予以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该房屋征收评估价格的0.5%/月给予补偿。 (4)商业用房搬迁费按10元/㎡计算(每户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三)生产企业、仓储、办公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1)征收生产企业用房及仓储、办公用房,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要求供给土地的,按补偿价(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给予0.6%的补贴;不要求供给土地的,按补偿价(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给予1%的补贴。要求供给土地的,国土部门按市场评估价予以保障,供给土地面积原则在征收土地面积的 1.5倍以内,如企业安全设计规范确有需要,在安置土地面积、规划允许的前提下,供给土地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高于征收土地面积的2倍。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双方协商确定。

(3)设备补偿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4)停产、停业损失、临时过渡费,按该房屋征收评估价格的0.8%/月予以一次性补偿。

(四)征收公益事业用房的,征收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五)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征收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未能达成协议的,征收人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六)征收直管公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不计算差价,由征收人偿还产权给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承租人。征收人偿还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平均每户不得少于55平方米。

(七)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征收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征收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征收。征收前,征收人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八)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考虑到拆房安全,可以由征收人按50元/㎡——100元/㎡的标准进行残值回收后由专业拆房公司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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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行政村,征收时实行公寓式安置,且所属村除宅基地外的集体土地已基本完成征用,村民已办“农转非”和养老保险手续,可视作国有土地征收,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征收住宅、营业用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按时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元/㎡的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35元/㎡的奖励;征收生产企业用房及仓储、办公用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按时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30元/㎡奖励;逾期签订协议或搬迁的,取消相应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房地产、规划和土地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过渡安置期间,征收人应当对自行安排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能自行安排住处的,征收人应当给被征收人安排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的周转房,但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7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内单独立户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燃气等,按有关部门和单位规定的现行价格标准补偿。 第三十二条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因被征收人遗失等原因不能交出的,由被征收人登报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 房屋拆除后10日内,征收人应当到当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注销手续。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在安置房交付后60日内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被征收人未能结清差价款的,按征收协议约定处理。

户籍管理、教育、医疗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征收安置证明,及时为被征收户办理户口迁移、转学、就医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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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中介机构和估价人员的监督管理。评估中介机构或者估价人员在房地产评估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从事征收评估: (一)转让评估业务或者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开展评估业务的; (二)接受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三)弄虚作假、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格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附表:1、被征收房屋类补偿标准。

2、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

3、青苗费和附着物分类及补偿标准。

4、****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及其它附属设施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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