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时间:2024.4.20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大德小学 苟玉国

通过这段时间对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行为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教育法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其体会有如下几点:

一、要想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必须知道国家和人民对教师的要求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是合乎教师行为规范的,哪些是违法的,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教师应该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教师应享受什么样的待遇,教师进修培训受不受法律保护,法规对学校和家长有什么规定等。

二、只有知法,才能守法。通过学习,我更加坚定我的研究和学习理念,作为一名教师要想做好传道、授业、解惑的工作,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和专家名师交流,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始终站在教育改革的最前沿,用最新的教育理念武装自己的大脑,用最先进的教学手段,给学生传授最新的知识和方法,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三、在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真心去关爱他们,发现学生的优点,发展学生的长处,使他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满足,在这幸福的大家园中过一种幸福的学习生活。决不能单从学习出发去评价学生。因为我们教育的目的是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都能成为社会做所需的多层次人才。并不是每一个学生考上大学才有出路。让学生享受公平的

教育资源,而不是仅为了那几个“尖子”。应该把教育办成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不是淘汰人才的地方!

四、对孩子的教育一定要注意方式,讲究方法。如果方法不当,就可能起不到作用,甚至收到相反的效果。尤其是不能歧视差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体罚学生我地已有深刻的教训)。歧视包括行动上的歧视和心灵上的歧视,比如在教学实践中,不批改差生的作业,或者根据成绩和表现排座位等都属于行动上的歧视;而对差生不闻不问,态度冷漠,则是一种心灵上的歧视。体罚实际上也有两种,一种是身体上的惩罚,如罚站、抄多少遍知识点等;还有一种是心灵上惩罚,也叫心罚,如语言上的讽刺和打击,对学生的冷漠等。研究发现,心罚比体罚对学生的伤害更大,往往会摧毁它们的意志力,使他们对自己丧失信心、失去斗志,丢掉了拼搏进取的勇气,这是非常可怕的!

五、作为教师一定要始终牢记“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的教师座右铭,一方面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不断通过教学反思,促进自己专业发展;另一方面要不断按照教师行为规范和教育法对教师语言和行为的要求,加强自身的修养,规范自己的言行,使自己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成为一个让学生尊重的教育者。

通过教育法规的学习,使我深感自己做得还很不够,一定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教师,争做优秀的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不做教书匠,争做教育家!


第二篇:法律法规教育学习材料


法律法规专题学习材料

(20xx年5月)

一、职务犯罪

目前,我国已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对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教育公民基本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职务犯罪主要几种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就公司员工在工作活动中,可能涉及以下几种罪名:

普通员工:公安机关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

(3)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

干部:检察机关

(4)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5)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条);

(6)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条)。

其余还有(7)单位受贿案;(8)行贿案;(9)对单位行贿案;(10)介绍贿赂案;(11)单位行贿案;(1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3)隐瞒境外存款案;(14)私分国有资产案;

(15)私分罚没财物案。

其中犯前三个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后三个罪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具体罪名、量刑标准如下: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定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处二十五年),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机关立案标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

案例:公司某检验人员利用工作的性质,故意帮供应商提高精矿品位,收取供应商的好处费五千元,就可能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又如:公司某物资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收取回扣五千元归个人,那就可能被立案了。

2、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

定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处二十五年),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安机关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案例:某物资保管人员利用自己看管物资的便利,偷偷的把价值五千块钱的电缆线带回家自己使用或卖了,这种情况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可能被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

3、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

定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立案标准: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金额一万到三万或五千到两万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如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从多少金额开始起点立案。

案例:某财务人员利用自己保管现金的便利,挪用一万元用来购买生活用品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那就可能被公安机关立案追查;或挪用一万元用来炒股,不管使用多长时间哪怕一天也可能被立案追查;或挪用五千元用来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哪怕是一天都可能被立案。

4.1 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

定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立案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定罪处罚标准: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3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但在多长时间内来累计,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由检察机关掌握。

案例:1、张三利用物资采购的权利收受供应商的五千元礼金,并给予供应商优先采购权,就可能被立案;或是强行要求供应商给予金钱三千元的,就可能被立案追查。

2、张三没有直接给予供应商好处,但要求下属或同事给与供应商好处,自己收受礼金五千元的,也同样可能会被立案追查。

3、张三虽然退休或辞职了,但利用以前在原单位的关系给予供应商好处,并收受礼金的,同样会被立案追查。

4.2单位受贿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量刑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3单位行贿案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4

单位行贿罪的量刑原则:

犯单位行贿罪,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为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定罪处罚。

4.4介绍贿赂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为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介绍贿赂罪的量刑原则:

犯介绍贿赂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述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5私分国有资产案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量刑原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量刑原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5、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条)

定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 5

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定罪处罚标准: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一般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但在多长时间内来累计,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由检察机关掌握。

案例:某出纳利用工作便利,利用假票据套取现金三千元,半年后再套取两千元,这样累计达到五千元可能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是虽然只是套取了三千元,但是公司员工募捐的款物用来给灾区的,就可能被立案侦查了。

6、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条)

定义: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2)虽未 6

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3)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一般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定罪处罚标准: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案例:如某干部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挪用一万元用来购买生活用品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那就可能被公安机关立案追查;或挪用一万元用来做生意,不管使用多长时间哪怕一天都可能被立案追查;或挪用五千元用来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一天都可能被立案。

二、贿赂财物的表现形式

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购物卡、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犯罪主体

在上面讲到是六个罪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应“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对应“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对应“挪用公款罪”;从本质上来说,只有三个行为,就是受贿、贪污、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

在公司,普通员工如果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的,一般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受处罚,而经过党委组织部任命的主管以上干部如果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的,一般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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