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XXXXXXx工程
瓷砖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北京X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北京XXXXXXXXXXXX装饰中心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瓷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明细及单价
乙方保证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向甲方提供所需产品,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为优等品。甲方有权调整数量,双方约定如甲方的实际订购数量大于或小于上表中的数量,双方仍按上表中的相应单价执行。
二、技术和质量要求
乙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GB/T4100-1999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产品包装
产品的包装规格以厂方包装规格为准,产品的包装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运输及交货、验收
1. 运输:由乙方将产品运至XXXXXXXXXX工地地面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运输及卸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2. 货到现场24小时之内,由甲方指定XXXXXXX对产品的品牌、规格、数量及质量情况进行检验,双方约定以甲方确认的供方所提供之样品为验收标准,并不低于行业及国家标准,检验通过后签字确认。虽经甲方检验,但乙方仍应承担产品自身的质量缺陷责任。
五、付款及结算
合同签订后,无预付款。为保证工程顺利开展,乙方在20##年12月18日将产品(恒岳H6100,300*600)第一批约2000m2送至甲方工地指定地点,此后每周按1000 m2为一批供货,截至20##年1月5日全部供货完毕,甲方每批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所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格式见附件1“精装修工程材料(产品)索货通知单”)。每批产品运至工地、通过验收并且乙方提交由甲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的产品验收单后,甲方在当月月底向乙方支付当月到货的合格产品货款的80%。当乙方最后一批产品运至工地并验收通过,且双方办理完退货手续后,甲乙双方在30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单价及实际供货数量结清款项。
六、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乙方保证本合同的产品是优质、全新未经使用的,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
在产品完成安装,并经有关各方检验合格,客户可接受使用之日起,客户同时享有甲方的所有质量及售后服务权利,乙方应竭诚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对甲方及客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损坏和故障,乙方免费维修或更换,因客户原因造成的损坏和故障,视损坏程度酌情收取费用。在保修期内,乙方接到甲方或客户维修服务要求后,乙方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到达后先维修后确定责任,以保证客户正常使用。
七、违约责任
1. 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误交货,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0.1%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 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甲方应按逾期支付货款总值的0.1%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逾期支付货款的5%。
3.本协议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违约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不可抗力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认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合同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合同价款结算完毕后终止。
本合同壹式陆份,由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补充条款
1当甲方的需求数量超出本合同签订的数量时,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备货。
2沾水泥、破损之瓷砖,不得要求退货,整箱内破损的瓷砖乙方应补足数量;非定制整箱之产品及未沾水泥、未破损的零星片数可退货。
3 甲方现场索货代表及收货人双方另行书面确认。
本合同签定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附件1:材料确认单
甲方:(盖章) 乙方: (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
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时间:2011-6-29 来源:中国药业人才网 点击量:193 编辑:末末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保存一份.那么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
首先,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我国《劳动法》第16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则更加具体和明确:《劳动合同法》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方面,《劳动合同法》则规定了三项措施: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处,特意强调了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处,强制性地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这是对对用人单位较之未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言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笔者个人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劳动合同法》也因此就有更强、更实用的操作性,在大力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这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仅指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于在用人单位在用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则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也许会出现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双方劳动关系的持续期不一致的情形.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了规范劳动合同条款,使一些重要内容能够被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至少应当具备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在构成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一样,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应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二者均表示,在此列举的条款之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另行补充新的内容.只不过,在补充新内容方面,《劳动合同法》也通过列举的方式提示性表明了双方可以在此基础上另行约定的事项,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而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既有大幅增加也有少量删减.
1、增加的部分必备条款内容:
(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必备条款的原因,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
2、取消的部分必备条款内容:
(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
(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的约定方面,如果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因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引发了争议,《劳动合同法》还提出了指引性的解决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解决压力,无论对于劳动者权益的快速、便捷保障,还是缓解司法部门因讼累造成的工作压力方面,都是大有裨益的.
附1:《劳动法》第19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附2:《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就是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包含哪些内容,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