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时间:2024.4.29

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三、带薪年休假制度

四、医疗期期间

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九、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20xx年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图表归纳总结


第二篇:20xx年经济法基础


20xx年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第一节 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 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法律的概念法律一词可分别从狭义、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意;但在某些场合,“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等。在我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把法称为率,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近代才把法与律连用,成为法律。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本书对此并不加以严格的区分。(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所以,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例1-1】会计小王在学了法律课程后感到疑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是不是说统治阶级想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就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被统治阶级在法律的制定上是无能为力的?【解析】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不是说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都能上升为法,统治阶级中任何人都可以随心所欲的制定法,这个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例如,奴隶制法确认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封建制法确认对农奴的半占有,资本主义法确认人身自由、契约自由等,都不是任何人的主要的主观好恶所决定是我,而是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统治阶级意志由统

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其形成和调节必然受到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这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意愿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这往往是被统治阶级进行反抗斗争的结果。统治阶级处于缓和阶级矛盾的考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出一定的让步。但这种让步只能是非根本利益上的让步,目的是为了保全统治阶级更大、更为根本的利益。所以,小王的认识是不正确的。【例1-2】课后,小李和小王讨论: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统治阶级犯了法,是否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了?【解析】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担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都能上升为法。这是因为,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除有其共同共同利益外,还有各自的特殊利益,要使法就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利益作出规定是不可能,发反映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所以法对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来说也是必须遵守的,他们的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法律处的制裁,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侵害。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作出违法犯罪行为,说明他企图把自己的个人利益和个人意志凌驾于整个阶级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之上,如果对这种行为听之任之,最终必将从根本上危机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以,小李和校外那个讨论的观点是不正确的。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有一下四方面:(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统治阶级一直并不能直接形成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法。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首先法是国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次,法是按照法定的职权和方式制定和发布的,有确定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习惯受到习惯势力的强制,这些强

制都不同于国家的强制。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所以,法具有利益导向性,简称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例1-3】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B.法是由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解析】答案为B。法不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而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二、法律的关系(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调整它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它们也可以称为民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经济法关系等。(二)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的数目因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因为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什么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是由一国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包括:①公民(

自然人)。公民是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参加的法律关系非常广泛。还有一类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如经济法律关系。②机构和组织(法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为法人。③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如,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则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④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为依据,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爱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依法享有权利的主题称为权利主体。如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财产所有权人由要求他人不作出侵害其所有权或妨碍其所有权行使的权利。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依法承担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体。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是指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义务主体不能作出某种行为是指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消极义务,如不得损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共同处于法律这一统一体中。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如买卖关系中,买方承担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卖方出售物的权利;卖方享有获得卖方价款的权利,同时承担向买方支付出售物的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当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时候,权利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来保障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

行;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给予保护。3.法律关系的客体。(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与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力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与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无所指向,也就不可能发生权利与义务。因此,客体也是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三要素之一。(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东西应当具备的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只有这样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能成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和作用的对象。在不同国家与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内容及范围不同,并在不断发生着演变。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许多原来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现在却不是了,如奴隶的人身在奴隶社会可以成为买卖关系的合法客体,但在现代社会已被杜绝;而原来在一般情况下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现在却属于法律关系中非常普遍而重要的客体,如纯净的饮用水、清洁的空气、不受噪音干扰的环境等。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类:①物,指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物既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等。②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知识产品也称为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如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它们分别为著作权关系、发现权关系、发明权关系、商标权关系的客体。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由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就是记录、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所取得的非物质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③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

意识的活动。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行为是行为过程与其结果的同意。④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质体现。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卵子提取,尸体捐献,人体解剖等现象大量出现,人体器官买卖和捐赠等活动也日益增多,人体(部分或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已被民法理论视为具有法律意义的特殊的物而加以保护,但是这已不是原本意义上的物质形态与精神利益的统一体的“人身”。所以,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活人的整个身体,显然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而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就属于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三是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例1-4】公民王某与某医疗中心签订协议,承诺死后将自己的眼角膜无偿捐赠给该医疗中心,用于帮助失明患者重见光明。分析王某与该医疗中心形成的法律关系。【解析】王某与该医疗中心形成遗赠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王某与该医疗中心,内容是王某死后将自己眼角膜无偿捐赠给该医疗中心,用于帮助失明患者重见光明。客体是王某人身的一部分——眼角膜。三、法律事实任何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只有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当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发生时,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想象。事件可以是自然想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

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时也构成法律事实。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或合同关系的接解除;人的出生可引起抚养关系、户籍管理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重大社会变迁和社会革命可引起整个社会关系状况的全面变革,进而导致国家法律关系的变化,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二)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哦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处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其对应的是“非法律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简言之,即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法律行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学概念,在法学理论中居于重要地位,因为法律本身主要是行为规范,各部门法都涉及对不同领域的行为的调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大绿行为作不同的分类。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这是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相符合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这是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则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这是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人意思表示而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这是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为的法律

行为;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例1-5】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的有( )A.纵火 B.爆发战争C.地震 D.签发汇票【解析】答案为ABCD。地震和爆发战争都是当事人无法控制、无法预见的事件,而纵火和签发汇票则是人有意识的行为,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属于法律行为(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例1-6】会计于某在单位领导的授意下,将一张私自购入的空白#5@p填写金额后入账。分析会计于某与其单位领导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行为。【解析】会计于某虚开#5@p入账的行为和其单位领导授意的行为均构成法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属于积极行为(作为)。四、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成这里所讲的法的形成,即法学上所谓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法的形式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不同而进行划分的。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任命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最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我国现行宪法是19xx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xx年、19xx年、19xx年、20xx年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作了修改和补充。【例1-7】下列法的行式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析】答案为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种法的等级和效力是不同的,在学习时应加以注意。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另外,全国人们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如国务院令第287号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法规,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是地方司法的依据之一。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名族自知地方的司法依据。6.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的法。19xx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名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们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任命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称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部门规章的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54号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称地方政规章,如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的《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仅起参照作用。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因此,这些条约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而言,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兰克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一系列文件等。【例1-8】小张认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书,也是法的形式之一,分析小张的观点是否正确。【解析】在我国,只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法的形式。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变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条约等。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所以,小张的观点是错误的。(二)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

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对法进行分类,不仅有助于分析不同种类的法的各自不同个性,廓清相互之间的界限,而且有助于从不同侧面了解法的各有关方面,帮助我们从整体上、大局上把握一般的法的概念。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也称为习惯法。有的观点认为判例法也是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根本法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因此,它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经过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程序。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它根据宪法确认的原则就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效力低于宪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特别法是指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如某个行政区域)或只对特定主体(如公职人员、军人)或在特定时期内(如战争时期)有效的法律。5.国际法和国内法。这是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饿分类。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事实则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调整对象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渊源主要是制定国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则以该国的强制力加以保证。6.公法和私法。这种划分方法,始于古罗马法学家,在法学界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却众说纷纭。比较普遍的说法是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即凡是以保护公众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如民法、商法。【例1-9】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属于以法的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解析】答案为C。根据布偶那个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份分类,如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根据法的内容,根据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等因素进行分类。在学习时应加以比较、了解。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一个国家现行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各种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着紧密联系,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统一的体系。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规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如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其次是法律调节的方式。如民法和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民法是以自行调节为主要方式,而刑法是以强制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民法要求对损害予以财产赔偿,而刑法则对犯罪人处以严厉的人身惩罚。不过,法律部门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可以有不同的标准,可以交叉、重合,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方便与不方便、合理与不合理之分。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重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称为横向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商法可以看做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

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纵向关系)。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管理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4.经济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处关系的,也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5.社会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6.刑法法律部门。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二是强制性最严厉。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解决经济纠纷,除通过诉讼“打官司”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途径。 六、 经济法概论(一) 经济法的概念在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一直存在不同观点。目前一般公认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也称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

控关系等。2.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划、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概念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换,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处理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都是针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选择哪种方式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可以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多纠纷作出最终裁决。【例1-10】 下列争议解决方式中,适用于解决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的有( )【解析】答案为AB。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是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二、仲裁(一

) 仲裁的概念。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2.仲裁的特征。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或者特征:(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19xx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19xx年9月1日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一下简称《仲裁法》)是仲裁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兰城依据。(二)仲裁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例1-11】下列纠纷中,可以使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A.甲乙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解析】答案为B。《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有关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不由《仲裁法》调整。(三)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地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机关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

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例1-12】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甲公司不服,拟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分析甲公司是否可以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解析】仲裁实行一裁终局适度,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甲、乙公司应执行仲裁庭的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不受理。(四)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且符合一定专业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例1-13】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仲裁委员会是司法机关B.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C.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D.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解析】答案为BCD。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只是独立的裁决经济纠纷的民间组织机构。(五)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有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2.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2)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3.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任命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例1-14】甲、乙公司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据了解,双方并没有签订仲裁协议。分析甲、乙公司解决纠纷的途径是什么;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甲、乙的请求各会作出什么样的处理?【解析】由于甲、乙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故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对甲公司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对乙公司的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六)仲裁裁决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有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更多相关推荐: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20xx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1、股份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6个月。2、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30日。4、变…

20xx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一、董事长产生方式的总结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4、中…

20xx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20xx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1、股份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6个月。2、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30日。4、变…

经济学之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一.定义1.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在国民经济生产、分配、流通、交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2.代理:一方以他方的名义在他方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一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在我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经济法不是一部法律而使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组成的经济法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

大学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包括考点)

第一章经济法绪论第一节经济法简介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学学科何时产生西方国家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为什...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

20xx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20xx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1股份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6个月2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30日4变更实收资本的交足股款出资3...

20xx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小知识:过错性辞退的总结

20xx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小知识过错性辞退的总结过错性辞退的总结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

经济法重点总结

经济法重点总结题型结构一单选101391039二多选102392039近似司法考试题三名词解释53391539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四简答45392039兴起概念对象原则责任关系五案例分析115391539消费者权益...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141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13公司法1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2临时股...

经济法重点总结

双学位经济法重点总结经济法总论题型注意都是结合课件和书上名词解释5个简答4个论述2个案例分析2个注重点的内容重点记要求掌握的内容也看一看1经济法调整对象1经济协调关系说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2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