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根据公安部《暂住申领办法》、《租赁房屋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登记#b@2
(一)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进行暂住登记。
(二)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且满十六周岁的,公安派出所在为其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办理暂住证。
(三)居民私有房屋出租和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时,房屋出租人应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备案,同时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入户调查工作制度
(一)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入户调查;社区民警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入户调查。调查时间要实行弹性工作制、错时工作制。
(二)建立登记台帐,社区民警要建立和填写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分离和租房屋等各种登记台帐,熟悉各种人口情况。对社区暂住一个月以上的人口要达到“四知”,即知身份情况,知暂住理由、时间,知原户口所在地,知有无劣迹;对居住一个月以下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暂住人口要做到
底数清、情况明、控得住。
(三)绘制社区住户平面图。社区民警要在搜集和掌握辖区每户的具体位置和基本情况等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分小区(街路巷),逐楼、逐户绘制社区平面图,楼房分布图、居(村)民住户平面图,场所行业分布图、内部单位基本情况图等基础信息,分色标注村(居)民分类管理和遵纪守法情况。同时将平面图与公安信息网链接,每个住户标明户主是否出租户、现住人员等,与户内人口信息,暂住人口信息等链接,做到提人知户、提户知址、以房管人。
三、责任分工责任制度
(一)社区民警是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具体责任人,每季度要组织召开辖区内出租房主、用工单位、旅店业主会议,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出租房主、用工单位的管理。
(二)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协管队伍,落实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措施;要保证民警每周在辖区工作不少于20个小时,并定时听取汇报和定期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要加强同国保、刑侦、治安、督察、科技、宣传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强化职能作用,形成综合治理合力,提高管控能力;要实行定期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健全工作规范,建立长效机制。
第二篇: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附件1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 出租单位和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出租房屋条例法律法
规。
二、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四、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房屋出租单位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必须要经出租单位批准。
八、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九、出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
等危险物品。
十、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房屋使用者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维修;
十二、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十三、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十四、出租房屋内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办理暂住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从业资格证等;
十五、凡因未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出租单位有权收回房屋、拒绝其租赁申请、或转送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