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旅游行业“春季”旅游安全检查工作总结

时间:2024.4.21

我市旅游行业“春季”旅游安全检查工作总结

根据吉林省旅游局《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全省旅游行业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2014春季行动工作方案》(吉旅监管字〔2014〕3号)的要求,我市在总结和巩固2月至3月开展的旅游行业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20xx年春季行动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了第二次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良性发展,让游客放心消费。现将相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按照省局和市安委会有关要求,坚持法人抓安全,负总责,切实把旅游安全工作放首位,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强化旅行社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法定代表人、旅行社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xx年1月,与旅游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安全生产法人承诺书。

定期召开各旅游企业安全工作和专项治理工作会,对春季旅游安全生产和旅游市场专项整治的各阶段工作安排进行了再部署。制定了本市旅游行业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2014春季行动工作方案,并转发了《吉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同时利用电话通知、qq群通知下发文件,强化在旅游旺季、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按时向省局监管处上报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及“春季行动”大检查大整改工作总结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按照市安委会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由商务局(旅游局)联合起草了商贸(旅游)行业“四化融合”、“三位一体”安全监管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开展工作。加入“吉林省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信息平台”并及时填报信息数据。

按照省局要求,建立了XX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制度,并组织实施。

20xx年,我局起草了《XX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共八章,二十三条。

4月23日召开旅行社及旅游企业负责人会议,对近期旅游市场秩序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下阶段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检查组,由旅游局长担任组长并亲自带队深入企业检查。把本次市场秩序整治和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检查突出常态化,长期化,到五一小长假来临前,利用4个工作日,对域内旅行社、星级饭店、aa级景区及旅游项目进展逐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的重点为:一是旅游景区:重点检查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景区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安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特种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等情况。二是旅行社:重点检查了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培训、租用旅游车辆手续及资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签订标准化旅游合同、旅游团队安全提示管理等情况。此次旅行社检查包括拥有车队的(岭城旅游公司)旅游车辆安全承运情况,行车安全管理机构及规章制度建设、应急预案、客运车辆情况、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三是旅游星级饭店:重点检查了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应急预案、安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消防等设备维护及安全措施等情况。

从检查情况来看,各企业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做到了早计划、早部署,早落实。旅游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制健全、各项安全措施到位、软件资料齐全、保存完好,建立了隐患排查制度并坚持实施,各旅游企业加强了节假日、黄金周和日常的应急值守,确保如果旅游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报告。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个别景区正在维护施工,相关旅游安全警示标示标牌不够完善,旅游应急预案不细致;二是饭店假日员工有串休情况,导致个别值守岗位人员缺失。三是个别旅行社因为新版旅游合同没有及时印刷,仍使用旧版合同。检查组对问题进行了一一指正,并要求立即整改。同时对第一期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能及时整改并纳入日常工作重要日程,严防和杜绝旅游安全事故。

4月-5月,我局将建立和完善旅游企业(旅行社)安全生产档案,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隐患台账、应急预案等。通过企业自查、隐患排查、上门检查及配合消防大队等专业部门联合检查,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研究解决办法,并督促其尽快落实整改。

三、加强宣传,增强意识

加强对旅游安全与应急知识的宣传,不断增强游客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互救的能力。向游客广泛宣传旅游安全、应急、保险知识。各企业利用条幅、led显示屏、壁挂电视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公益宣传片的播放。aa级景区按照省局统一要求,在景区明显处安装了文明旅游宣传栏,做好文明安全出行的宣传。

组织各旅游企业与商贸流通企业参加市安监局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要求企业按照《吉林省旅行社安全培训教案》,加强对导游、领队、司乘人员的安全

培训和教育,对出团游客宣传旅游安全常识及提示预警,警示游客不要参与赌博、封建迷信,返程时不购买和携带政治性有害出版物进入我省或回岭。

四、抓好结合,确保成效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继续做好“三个结合”。一是结合节前旅游安全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督查整改;二是结合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检查;三是结合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工作联动协调机制。

继续认真做好“三做二送”,抓好《旅游法》的宣贯学习,3月末,4月27、28、29日,在深入企业指导和安全监管检查过程中,并对企业、从业人员落实《旅游法》中遇到难点问题进行指导,进一步树立企业及人员知法、守法、施法、执法的信心。

积极培育旅游市场主体,认真贯彻落实,组织旅游企业学习吉林省旅游局《关于加快实现全省旅游业升级的实施意见》(吉旅办字[2014]1号)文件,学习《关于全省旅行社壮大发展的推进方案》。鼓励旅行社省办分社、网点,提档升级,力争培育出境旅游旅行社。4月24日,由吉林省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我市设立了分公司,由海外假日旅行社承担此业务并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成为我市目前仅此一家拥有出境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岭城旅游公司在河南街道办理了营业部备案,计划设立出境游业务旅行社。

XX市旅游局始终把旅游安全和规范市场秩序放首位,加强行业监管,督促各旅游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旅游服务质量,规范经营秩序,坚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和安全生产检查常态化,长期化,努力完成省局的工作任务,促使我市旅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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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检查规范


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检查规范

引 言

为适应岷县旅游行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旅游安全的管理,提高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检查的效率,特制定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以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的有关精神为依据,借鉴了国内外相关的标准、资料和操作规程等,并体现了我县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

1 范围

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作为旅游饭店、旅行社或旅游景区(点)开展安全管理自查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检查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6766 旅游服务基础术语

SZDB/Z 1 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308、GB/T 16766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3.1 旅游景区(点) —具有参观、游览、度假、娱乐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服务设施的单位。包括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爱国主义及科普等教育基地等。

3.2 饭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保障饭店及来店客人者及本店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所制订的并付诸实施的安全管理标准、规范。

3.3 服务设施—直接或间接为旅客提供服务的设施和设备。

3.4 气象灾害—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寒冷、大雾、灰霾、大风、干旱、冰雹等天气气候事件所造成的灾害、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

3.5 旅游汽车客运—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观光运输服务的汽车客运。

4 总则

4.1 对于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检查,旅游饭店、旅行社以及旅游景区(点)应符合以下总体要求: a)旅游饭店、旅行社以及旅游景区(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b)旅游饭店、旅行社以及旅游景区(点)的安全工作应符合相关规定。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 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责。

c)应坚持专业工作与群防群治相结合,人防、技防、设施防相结合,逐级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和 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d)应确保安全资金投入的落实,保障安全技术设施配备完善,符合安全防范技术要求。 e)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应为:

—— 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

—— 预防和扑救火灾;

—— 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

—— 预防和控制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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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衍生灾害;

—— 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 预防交通安全事故;

—— 做好重要宾客,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 及时处置危及饭店、景区(点)等场所安全的事故和突发事件;

—— 预防利用饭店、景区(点)等场所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 及时报告安全事故;

—— 协助相关部门展开救助。

5.1 通则

5.1.1 安全管理

5.1.1.1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5.1.1.1.1 应检查旅游饭店、旅行社或旅游景区(点)是否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

5.1.1.1.2 应检查旅游饭店、旅行社或旅游景区(点)是否按相关规定配备与本单位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5.1.1.1.3 应检查旅游饭店、旅行社或旅游景区(点)是否按相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

5.1.1.2 安全管理制度

5.1.1.2.1 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

旅游饭店详见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5.2.1条,旅行社详见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5.3.1 条,旅游景区(点)详见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5.4.1条。

5.1.1.2.2 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5.1.1.2.2.1 应对企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情况进行检查。

5.1.1.2.2.2 应对企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主要负责人是否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是否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其他分管领导是否负责分管部门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对于旅游用车,每个驾驶员是否都是安全责任人。

5.1.1.3 安全管理检查

5.1.1.3.1 应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是否定期开展内部安全检查,是否有相关记录。

5.1.1.3.2 应检查企业对查出问题的处理和追踪是否有记录。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隐患是否提出有效措施、方案报请领导批准实施。

5.1.1.4 安全宣传及培训

5.1.1.4.1 应对企业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企业是否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在节假日前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5.1.1.4.2 应对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企业是否建立培训档案;员工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工作技能,是否具有事故预防、突发事件处理、应急救援等处理能力。

5.1.2 应急准备及事故处理

5.1.2.1 应急组织与职责

应对企业应急救援组织结构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企业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机制,是否有明确的组织机构职责,是否配备与本企业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5.1.2.2 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5.1.2.2.1 应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包括灭火、疏散等在内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定期组织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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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2 应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包括防治非典、禽流感和食物中毒事故等在内的各类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5.1.2.2.3 应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包括应对台风、暴雨、雷电等在内的各种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5.1.2.3 事故处理

5.1.2.3.1 应对企业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检查中,应查看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是否及时上报,是否保护好现场,是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与响应程序。

5.1.2.3.2 应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是否能够及时查明原因及损失情况、确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5.1.2.3.3 应检查企业是否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2.1.1 应对旅游饭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进行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 饭店各类安全组织工作条例和例会制度;

——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制度;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客人入住登记和会客制度;

—— 钥匙管理制度;

—— 安全奖惩制度;

——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 值班、值勤制度;

—— 人事招用重点部位人员安全保卫部审查制度;

—— 事故报告制度;

—— 动火、明火审批报告制度;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 长包房、出租、承包、合资、合作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5.2.1.2 应检查旅游饭店各种钥匙的配制、锁芯调换、电子或磁卡钥匙的制作,是否实行统一的登记、审批、管理。

5.2.2 消防安全

5.2.2.1 一般规定

5.2.2.1.1 应检查旅游饭店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

5.2.2.1.2 应检查旅游饭店是否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是否按相应规定配备义务消防员。消防人员是否经过相关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

5.2.2.2.1 应对客房区域的消防安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是否配备以下消防安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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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消防安全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 火灾报警系统;

—— 火灾自动喷水系统;

—— 消防水带;

—— 室内消防栓;

—— 消防广播;

—— 灭火器;

—— 楼层闭路电视探头;

—— 防毒防烟面具;

—— 正压送风系统;

—— 机械排烟系统;

—— 疏散指示图;

—— 疏散指示标志;

—— 应急照明灯。

5.2.2.2.2 应检查楼梯间防火门是否保持完好、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5.2.2.2.3 应检查客房区域是否按相关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5.2.2.2.4 应检查客房内是否配备应急手电筒。

5.2.2.3.1 应对厨房区域的消防安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是否配备以下消防安全设备,各消防安全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 温感器;

—— 火灾报警系统;

—— 火灾自动喷水系统; SZDB/Z 19—2009

—— 消防水带;

—— 室内消防栓;

—— 消防广播;

—— 灭火器;

—— 防毒防烟面具;

—— 正压送风系统;

—— 机械排烟系统;

—— 疏散指示图;

—— 疏散指示标志;

—— 灭火毡;

—— 应急照明灯。

5.2.2.3.2 应对厨房的炉头抽油烟管道的定期清扫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是否有专业公司或专人定期进行清扫,定期清扫记录是否完善。

5.2.2.4.1 应对其他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是否配备以下消防安全设备,各消防安全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 火灾报警系统;

—— 火灾自动喷水系统;

—— 灭火器;

—— 消防水带;

—— 消防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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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压送风系统;

—— 机械排烟系统;

—— 闭路电视探头;

—— 疏散指示标志;

—— 应急照明灯;

—— 备用电源;

—— 消防电梯。

5.2.2.4.2 应检查楼梯间防火门是否保持完好、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5.2.2.4.3 应检查其他公共区域是否按相关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5.2.2.5.1 应对消防监控中心的消防安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是否配备以下消防安全设备,各消防安全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 闭路电视监控;

—— 防毒防烟面具;

—— 应急照明灯;

—— 灭火器;

—— 煤气报警器;

—— 破拆工具;

—— 灭火战斗服;

—— 消防钢盔;

—— 水鞋。

5.2.2.5.2 应对消防监控中心的交接班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及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5.2.3.1 应检查旅游饭店是否依法取得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5.2.3.2 应对旅游饭店主要外购食品供应商三证(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的查验情况进行检查,并查看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帐制度。

5.2.3.3 应检查从事餐饮服务的员工是否持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5.2.4.1 一般规定

5.2.4.1.1 应检查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是否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登记。

5.2.4.1.2 应对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进行检查,查看定期实行检验、定期自检、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及处理等是否记录在案。

5.2.4.2.1 应对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规定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5.2.4.2.2 应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在免保期内可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免保期后应由取得电梯维修许可的单位进行;查看是否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15 日。

5.2.4.2.3 应检查电梯运转是否正常、平稳,电梯轿厢内通风是否良好,各操作按钮动作是否灵活,信号显示是否清晰,控制功能是否正确有效。

5.2.4.2.4 应检查电梯的报警装置及应急照明是否能正常使用。

5.2.4.2.5 应检查旅游饭店是否制定客货梯层门钥匙管理制度及故障状态救援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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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3.1 应检查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标志是否悬挂在锅炉房内明显处,定期检验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

5.2.4.3.2 应检查锅炉房内是否在明显位置悬挂八项安全管理制度,八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检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清洁卫生制度,水质管理制度及事故报告制度。

5.2.4.4.1 应检查特种设备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否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是否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5.2.4.4.2 应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证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复审,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持有作业证书的人员是否建立档案,是否按相关规定定期及时组织作业人员参加证件复审。

5.2.5.1.1 应对万能钥匙的保管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万能钥匙是否由饭店主要负责人责成专人保管使用,是否登记备案。

5.2.5.1.2 应对客房窗户打开的角度限制进行检查,推拉式窗户的最大拉动距离不超过 20 厘米,外推式窗户的最大外推角度不超过 30 度。

5.2.5.1.3 应检查客房卫生间是否采取有效防滑措施,浴缸是否配备防滑垫,是否有提醒客人小心滑倒的标志。

5.2.5.1.4 应对客房门镜和防盗链的安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门镜是否保持清洁、完好,防盗锁的安装是否牢固、有效。

5.2.5.1.5 应检查客房内是否设置“请勿卧床吸烟”提示,是否放置“宾客安全须知”。

应检查公共区域的落地玻璃门、窗应是否有显著标志或做特殊处理,标志设置效果以不使客人误认为通道为宜。

5.2.5.4 贵重物品寄存处

应检查贵重物品寄存处是否设有探头进行监控。

5.2.5.5 医护设施

应检查旅游饭店是否设有必要的医疗急救设施。

5.2.6 其他方面的安全

5.2.6.1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5.2.6.1.1 应对旅游饭店摄像机的安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在前厅、电梯间、电梯轿厢、 客房区、客房通道、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地下车库及其他应安装摄像机的部位,是否按相关规定安装摄像机并保证运转良好、图像清晰;录像的保存是否在 30天以上。

5.2.6.1.2 应检查旅游饭店是否设置独立的闭路电视监视室,是否配备录放设备、监视器和专人值班。

5.2.6.2 报警装置

应对前台、外币兑换处手动报警装置的安装进行检查,确保安装规范、灵敏、有效。

5.2.6.3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5.2.6.3.1 应检查旅游饭店建筑物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是否依法取得《防 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及《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5.2.6.3.2 应检查在用的防雷装置是否进行定期检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防雷装置合格证。

5.2.6.3.3 应检查旅游饭店是否制定防雷装置自检制度,是否对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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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3.4 应检查旅游饭店对于雷击事故是否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是否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应对旅行社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进行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 安全生产督察制度;

——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 服务质量稽查制度;

—— 安全奖惩制度;

—— 安全应急工作预案;

—— 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 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制度;

—— 旅游包车管理制度;

5.3.1.2 安全履约

5.3.1.2.1 应检查旅行社是否建立游客资料登记制度,组接团是否按相关规定签订旅游合同。

5.3.1.2.2 应检查旅行社是否严格遵守旅游汽车租赁制度,是否与车辆单位签订《旅行社旅游团队接待用车合同》,是否存在违规租赁没有旅游包车牌照和超期服役的车辆接待旅游团队的情况。对于租车的各环节是否有详细的记录。

5.3.1.3 旅游保险

5.3.1.3.1 应检查旅行社是否按相关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否依法认真履行旅行社责任保险各项条款。

5.3.1.3.2 应检查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时,是否向旅游者宣传并推荐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航空保险等相关旅游者的个人保险。

5.3.1.4 培训及安全宣传

5.3.1.4.1 应检查导游人员是否定期接受安全常识培训。在旅游的过程中,导游人员是否向旅游者进行安全提示。

5.3.1.4.2 应检查导游人员是否定期进行急救知识及紧急救援方面的培训。

5.3.2 消防安全

5.3.2.1 一般规定

5.3.2.1.1 应检查旅行社是否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是否按相应规定配备义务消防员。消防人员是否经过相关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

5.3.2.1.2 应检查旅行社是否建立消防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是否定期对旅行社办公区域、接待大厅及车队的消防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相关记录是否完善。

5.3.2.2 消防通道

应检查旅行社办公区域和接待大厅是否按相关规定设置消防通道、出口,消防通道、出口是否保持畅通。

5.3.2.3 消防设备

5.3.2.3.1 应检查旅行社办公区域是否配备以下消防设备:

—— 火灾报警系统;

—— 火灾自动喷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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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灭火器;

—— 防毒防烟面具;

—— 疏散指示图;

—— 正压送风系统;

—— 疏散指示标志;

—— 应急照明灯;

—— 机械排烟系统。

5.3.2.3.2 应检查旅行社接待大厅是否配备以下消防设备: SZDB/Z 19—2009

—— 火灾报警系统;

—— 火灾自动喷水系统;

—— 灭火器;

—— 正压送风系统;

—— 应急照明灯;

—— 机械排烟系统。

5.3.2.3.3 应检查旅行社车队是否配备以下消防设备:

—— 防毒防烟面具;

—— 灭火器;

—— 应急照明灯;

—— 安全出口指示灯。

5.4.1.1 应对旅游景区(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进行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 各类安全组织工作条例和例会制度; SZDB/Z 19—2009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治安保卫制度;

—— 值班、值勤制度;

—— 安全奖惩制度;

—— 出租、承包、合资、合作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

——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重点要害部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 事故报告制度;

—— 动火、明火审批报告制度;

——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 景区安全行车制度。

5.4.1.2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是否制订游览、游玩规则;是否在与安全有关的场所和位置设置安全标志;险峻地段是否有完善的防护措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安全提示,引导游客活动;入口处是否有游览须知。

5.4.1.3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是否为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客运索道、危险游乐设施等项目操作人员和游客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

5.4.2 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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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1 一般规定

5.4.2.1.1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

5.4.2.1.2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是否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是否按相应规定配备义务消防员。消防人员是否经过相关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

5.4.2.1.3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内各有关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5.4.2.1.4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内的消防器材是否登记造册,是否有专人管理,是否建立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是否保持器材完好。

5.4.2.1.5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内的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是否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障处于良好状态。

5.4.2.1.6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内是否配备覆盖整个景区的消防广播,并保障处于良好状态。

5.4.2.2 山林防火安全

5.4.2.2.1 对于具有山林的旅游景区(点),应检查是否制订相应的山林防火管理办法。

5.4.2.2.2 应检查各上、下山道等重点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5.4.2.2.3 应检查是否根据山林大、小等特点,配备灭火物资、通讯设备及专门的护林队伍,进行巡山护林管理。

5.4.3 卫生安全

5.4.3.1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是否依法取得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5.4.3.2 应对餐饮经营单位主要外购食品供应商三证(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的查验情况进行检查,并查看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帐制度。

5.4.3.3 应检查从事餐饮服务的员工是否持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5.4.4 特种设备的安全

5.4.4.1 一般规定

5.4.4.1.1 应检查电梯、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及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是否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登记。

5.4.4.1.2 应对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如定期实行检验、定期自检、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及处理等,是否记录在案。

5.4.4.3 锅炉

5.4.4.3.1 应检查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标志是否悬挂在锅炉房内明显处,定期检验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

5.4.4.3.2 应检查锅炉房内是否在明显位置悬挂八项安全管理制度,八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检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清洁卫生制度,水质管理制度及事故报告制度。

5.4.4.5 场(厂)内机动车辆

5.4.4.5.1 应检查场(厂)内机动车辆是否附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标明车辆型号、发动机、底盘编号。

5.4.4.5.2 应检查场(厂)内机动车辆是否依法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牌照。车辆是否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5.4.4.5.3 应检查使用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场(厂)内机动车辆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检查是否做详细记录存档。

5.4.4.5.4 对于有行驶证的机动车辆,应检查其在使用、管理以及维护等方面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 SZDB/Z 19—2009

5.4.4.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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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6.1 应检查特种设备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否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是否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5.4.4.6.2 应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证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复审,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持有作业证书的人员是否建立档案,是否按相关规定定期及时组织作业人员参加证件复审。

5.4.5 重要环节的安全

5.4.5.1 游览场所

5.4.5.1.1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内各区域功能指示是否明确,标志是否明显;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4.5.1.2 应检查大门口是否有景区游客容纳数量标识,接待游客不超过规定容量。

5.4.5.1.3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内的道路、疏散通道及出口是否保持畅通。

5.4.5.1.4 应检查公众文娱活动场所是否建立紧急疏散游客的安全通道,是否设置紧急安全标志。

5.4.5.1.5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内是否设置覆盖整个景区的有线广播和无线通讯网,是否设有公共电话。

5.4.5.2 医护设施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是否设立医护室,医护室是否有医务人员值班,是否配备必要抢救用具。

5.4.5.3 大型活动、黄金周(节假日)安全

5.4.5.3.1 应检查大型活动的举(承)办是否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是否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在大型活动前,是否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是否按国家相关规定,报相关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5.4.5.3.2 应检查在大型活动,黄金周(节假日)等重点时期,景点、桥梁、狭窄路段等处,人员过多或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是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景区、展览馆,疏散游人等措施;是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4.6 其他方面的安全

5.4.6.1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5.4.6.1.1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制高点、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等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是否依法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及《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5.4.6.1.2 应检查在用的防雷装置是否进行定期检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防雷装置合格证。

5.4.6.1.3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是否制定防雷装置自检制度,是否对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进行记录。

5.4.6.1.4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对于雷击事故是否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是否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6.2.1 检查总分按以下方法计算:

—— 检查总分=通则部分总分+自身要求部分总分,其中通则部分总分 200 分,自身要求部分 总分 800 分。

—— 通则部分总分=通则要求各项目实得分之和×200 /(200-各空项分之和)

—— 自身要求部分总分=自身要求各项目实得分之和×800/(800 -各空项分之和)

6.2.2 检查时,某一检查项目不适用,则视为空项,不给分。该项分值计入空项分。

6.3 检查结果

6.3.1 旅游饭店

旅游饭店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情况。评分结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判定为不合格: —— 安全检查总分≤650 分;

—— 通则部分总分低于 160分;

—— 自身要求部分总分低于 490 分或某一条打分项扣分为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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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旅行社

旅行社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情况。评分结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判定为不合格: —— 安全检查总分≤710 分;

—— 通则部分总分低于 160分;

—— 自身要求部分总分低于 550 分或某一条打分项扣分为 30 分。

6.3.3 旅游景区(点)

旅游景区(点)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情况。评分结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判定为不合格:

—— 安全检查总分≤735 分;

—— 通则部分总分低于 160分;

—— 自身要求部分总分低于 575 分或某一条打分项扣分为 30 分。

6.4 检查结果处理

6.4.1 如检查结果为合格,则单位应按照扣分原因及检查结论对所有不合格内容提出整改措施和计划,进行限期整改。

6.4.2 如检查结果为不合格,旅游行业主管机关应下书面整改通知书,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者,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按批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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