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竣工验收备案的总结
20##年11月底,我个人工作的第一个项目开始了竣工验收,本人就这次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做了一个简单的汇总,对合肥市竣工验收及备案的一些流程,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个人收获对本次竣工验收和备案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五大责任主体对已施工完成的单体工程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的过程,有许多与相关部门协调的事宜及资料的整理,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方能使事情顺利的推进。
竣工验收及备案的大致流程如下图:
现就以上程序图,逐步说明相关注意事项。
第一步是完成联合验收,即请规划,国土,消防,环保,人防,燃气,供水,供电等各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验收,具体需要的验收项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联合验收通过后,各部门会出具相关的验收结论意见,各项验收通过后,市规划局会出具项目联合验收意见书。
第二步,就是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资料整理归档,报送合肥市城建档案馆进行资料预验收,预验合格后档案馆出具资料预验收意见,同意申报竣工验收。同时施工单位填写竣工报告,综合验收表等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一般也交由施工单位填写。表中填写信息一定要准确,项目名称要和联合验收中各单位出具的验收意见上的一致,单体建筑面积要和规划核实证上的一致。
第三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资料及现场单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在竣工报告及综合大表上签章。为了节省时间,我们一般会提前与参建各方沟通协调,提前将填写有验收结论的资料(竣工报告,竣工备案表,综合验收表)交由参建各方签字盖章。此时要注意,一定要各单位签上验收意见,法人代表签字或者盖章(注意不是企业法人)。
第四步,竣工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并且缴纳工程质保金。竣工验收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表1。档案馆核实所有资料,并扫描电子档,刻录光盘,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存档,并出具城建档案验收合格证。
附录1中的前期文件材料是我们甲方需要提供的,有些存放于公司行政部,有些存放于开发部,有些存放于工程部。在此提醒,不论是哪个部门,一定要将项目前期档案保存好,如果遗失,补办会比较麻烦,而且耽误时间。附录1中的竣工验收材料中,需要我们提交联合验收完成后规划、消防、环保的验收意见以及防雷和白蚁的验收意见。以上这些需要我们找公司相关部门取出和整理,其中提交的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取得档案合格证的同时,要将其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验收意见、消防验收意见复印,并加盖档案馆业务章,以备竣工备案提交资料时使用。(竣工有几个单体,就复印几份+1)
关于工程质保金的缴纳,在验收完成后,我方拿项目的施工备案合同到市政务中心建委窗口申请缴纳,取回缴纳通知(上附有开户行和账号)。公司财务转账时,按照通知单提示,要注明费用用途。转账完成后,持银行回执单到建委窗口换取质保金缴纳收据。
第五步,施工单位提报监督备案资料至质监站。完成竣工档案移交和工程质保金缴纳后,将档案合格证和质保金缴纳收据移交施工单位,汇同附表2中所列资料至质监站,质监站审核资料后,出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施工单位将此资料和档案合格证、质保金缴纳收据一并提交给我方。
附表2中的规划、消防、环保、防雷验收意见需要彩色复印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所以需要在提交城建档案馆前体检复印交给施工单位。竣工铭牌的制作参见附表3质监站下发的文件,主要负责人名字和竣工报告及备案表上的法人代表一致。
第六步,竣工备案,完成上述所有工作后,每个竣工单体按照附表4所列内容整理相关资料,提交至建委质量安全处。附表4中的资料,其中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每栋单体随便选择一户即可,可让营销部每栋单体多填写一份。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资料填写有误的有需要修改的,需要在修改处加盖公司公章。
建委核实资料无误后,将竣工项目挂至建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无投诉,建委将盖有建委印章的项目竣工备案表交还给建设单位。至此,竣工验收及备案全部结束。
竣工备案说难不难,只要提前做好计划,认真准备,不懂的地方多请教,工作的节点都是可管可控的。说简单也不简单,办事不能想当然我认为,资料一定要认真核实清楚,甚至可以提前请教需要接洽的相关单位的办事人员。这样可以减少反复的次数,节约时间成本。
附表2:
监督备案上报资料
附表3:
关于竣工建设工程设置永久性铭牌的通知
合建质安〔20##〕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5号令)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经研究决定,凡在本市新竣工的建设工程必须设置永久性铭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竣工的建设工程必须设置永久性铭牌。所有住宅建筑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铭牌,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比较醒目的位置。
二、永久性铭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全称及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建造师)姓名。
三、永久性铭牌尺寸规格为(750—900)×(500—600)mm,字体应采用黑色、宋体、楷书或隶书。
四、永久性铭牌的材质应为石材、不锈钢或黄铜等耐久性材料。
五、竣工工程永久性铭牌的设置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设置永久性铭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报告前,必须检查铭牌内容的正确性和设置的统一性、牢固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核验时,如发现铭牌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本通知从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
永久性铭牌
永久性铭牌必须统一设置在建设工程的醒目区域。材质应为石材、不锈钢或黄铜等耐久性材料。尺寸为(750—900)×(500—600)mm,字体应采用黑色、宋体、楷书或隶书。具体内容为: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全称和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建造师)姓名。
参见下图:
附表4:
竣工备案申报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 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 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 规划核实合格证
(六) 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认可的依据)
(七)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八) 城建档案合格证(原件)
(九)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一)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或不需检测的依据)
(十二)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三)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凭证或相关资料
(十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十五)联合验收单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验收标准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注:以上备案资料中的(二)、(三)、(四)、(五)、(六)、(七)、(十一)备案资料需核对原件,或提供相关部门已核查过原件的相关证明,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存档备案)
第二篇:合肥市竣工验收申请表
合建竣联〔20##〕 号
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
建设单位: (公章)
项目名称: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组
备注:①、报审资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部门分别按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②、申报表应填写完整、规范,报审资料应真实、有效;③、项目受理后,报建人可通过受理单查询;④、符合必备条件,必备资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联合验收。
一、必备条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消防设施、防雷设施、智能交通管理设备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人防部门同意,可以不建人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四)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五)建设工程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已落实防治和治理措施,工业项目已按“三同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监测(经环保部门同意,可以不需要监测的项目除外),符合验收条件。
(六)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和地下管线测绘报告以及绿化测量等已经完成。
(七)已通水、通电(非临时性通电、通水)、具备通气条件。
(八)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九)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检测工作均已完成。
建设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仅有零星配套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建成,但不影响公共安全、生产或投入使用的,且业主承诺限期完成,可先予组织联合验收。项目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先对“三同时”建设情况进行预验收,出具认可文件,正式验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必备资料:
(一)市规划部门:规划核实。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原件)、附图(定位图复印件)1份;
2、竣工设计图纸壹套(建筑部分、折成十六开;原件加盖竣工图章;附送电子图)1份;
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附送电子图)1份;
4、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1份;
5、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建设基地无拆迁除外);
6、物业管理企业意见(原件)1份(工业项目除外)。
(二)市国土部门:土地核实。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出让合同或划拨批准书。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1份,原件待核。
(三)市公安消防部门:属于必备范围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被抽查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1、消防验收申报表;
2、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消防产品、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原件1份;
3、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1份;
4、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消防设计审核的意见书或设计备案凭证,施工合同、开竣工报告复印件1份;
6、隐蔽工程施工资料(含消防设施按照验收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关表格及材料)原件1份。
(四)市人防部门: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备案审查。
1、市人防办签发的《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人防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及审查最终意见、设计单位审查意见回复及设计变更复印件1份;
2、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防空地下室定位图复印件各1份;
3、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勘察质量检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竣工总结、施工单位质量保修书原件1份;
4、防空地下室竣工图纸一套以及按竣工图编制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
5、防空地下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原件一套以及防护设备采购合同(出厂证明、合格证)。
(五)市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工业类:
项目环评文件及环保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
二、房地产类:
1.项目环评文件及环保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
2.项目所在区域市政管理部门对申验项目出具的污水排放接管证明1份;
3.建筑工程施工噪声排污费缴费单据(复印件)1份;
4.环境监测报告1份。
三、政府投资类:
医院、污水处理等污染较重的参照工业类建设项目所需资料;其他项目参照房地产类项目所需资料。
(六)市房产部门:房屋建筑竣工验收。
单体:
1、土地使用权证;
2、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总体:
1、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2、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楼栋的单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七)市卫生部门: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
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1份;
2、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书1份。
(八)市城管部门:环卫设施竣工验收。
1、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认可书;
2、项目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3、工程竣工蓝图2套(环卫设施部分,并加盖竣工图章);
(九)市民政部门:社区管理用房验收。
1、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平面图(A3幅面,复印件);
2、建设工程竣工图及测绘的面积(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部分);
3、标准地名使用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各1份,核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4、建设单位移交承诺书。
(十)市教育部门:教育配套设施竣工验收。
1、合肥市居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验收申请表;
2、学校场地、房屋、配套设施等项目清单1份。
(十一)市地震部门:抗震设防竣工验收。
1.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验收申请表;
2. 地震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分类审查表原件1份;
3. 经地安评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原件1份(仅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提供);
4.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十二)合肥供电公司:供电设施竣工验收。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十三)合肥供水集团:供水设施竣工验收。
1、验收申请:说明报验项目供水范围涉及相关供水设施(设施含室外管网、楼内立管、泵房);
2、二次供水泵房环评合格报告;
3、二次供水泵房单独电表证明;
4、供水集团供水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
(十四)合肥燃气集团:燃气设施竣工验收。
1、合肥市燃气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确认书。
(十五)合肥热电集团:热力设施竣工验收。
1、市政供热接入申请表(复印件1份);
2、供热设施施工图、竣工图各一套及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供热工程施工图审核意见书1份(供热部分的施工图、竣工图加盖公章;附电子图);
3、工程设备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热力工程材料及设备技术标准》,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自管的附复印件、移交的附原件)1份;
4、热力工程设施设备和材料见证取样及测试报告原件1份、供热站房环评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
5、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报告(自管的复印件、移交的原件)1份。
(十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验收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材料。
二、备案阶段:
备案阶段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