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县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法【20xx】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教
【20xx】31号)文件精神,结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
第三条 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使用免费开放专项资金接受审计、财政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为了强化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管理,县文广新局成立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领导组,资金使用时由使用单位填报资金用途,经监督领导组财务复核后,由单位负责人签注意见,予以支付。
第二章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图书馆使用范围:免费开放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提供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公益
性讲座和展览、基层辅导、流动服务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辅助性免费服务(如#b@2、验证及存包等)。
第六条 文化馆使用范围:免费开放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提供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辅助性免费服务(如#b@2、验证及存包等)。
第七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使用范围:免费开放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提供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群众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服务项目;辅助性免费服务(如#b@2、验证及存包等)。
第三章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审核下达
第八条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核批程序
(一) 中央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会同县文广新局审核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下达县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
(二) 县财政局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县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
第四章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监管
第九条 县财政、文广新局要履行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局会同县文广新局对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今后确定相关项目、安排补助经费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和按照市场化运作举办展览取得的展览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统一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应将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在中央财政对免费开放的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后,不得将中央免费开放补助经费运于抵减原有的财政预算和“以钱养事”经费,不得降低财政用于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正常经费标准,原有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不得减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县财政局、县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年。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