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江口县怒溪镇坪所小学 李世亮
我通过此次培训让我对环保管理思路更加清晰,系统化。对我的管理起到不小的推进作用,让我受益匪浅。在学习的结束后也让我切实感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每年国家对环境排放标准的修订,体现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及重视程度。以前听说环保就是不冒烟、不扬尘,通过这次学习让我明白了保护环境还需要有体系的支持才能动员、合理、持久的延续下去。在学习中我了解了我国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构成:
(一)《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环境保护法律:1、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3、环境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4、环境保护相关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四)政府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六)环境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七)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
法律法规标准只是一个标准和依据,日常管理中还应各种制度,通过制度化的管理让环保工作持续改进。通过学习我在今后的车间环保管理中具体措施如下:
(1)制定法规和严格管理。建立责任制度、奖惩制度、评价制度、检查
制度等有效制度。
(2)降低燃料对空气的污染。首先要控制硫及害物质含量的烟气,采取稀释、喷雾等处理方法降低烟尘的有害物质含量;其次,要改进工艺方法,通过改进铁口炮泥质量,减少高炉炉况的变化,以“稳”为基础的操作管理思路,减少烟气意外超标排放;其三,除尘和排烟净化,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力度,责任划分清楚,对除尘阀门、加湿机等环保设备定期检查及维护。
总结:我们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由于各种人为因素给空气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使得蓝天变的暗淡,使人们身体状况每况愈下,所以减少空气污染,再现蓝天,还子孙后代一个健康的呼吸空间,是一项艰巨而迫切的任务。要想实现这个愿望,就必须从了解空气污染的相关知识开始,从自己开始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
第二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心得体会 中国共 产 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蓝图。经济体制的变革引起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作为债权主要表现形式的商品流通与资金融通等两大领域成为发展商品经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也应以保障这两大领域中交易安全、快捷的实现为根本目标。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的商品流通与资金融通很不发达,在这两大领域活动的各类主体基本上不承担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责任。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使得企业、公司、银行等主体在其独立的经济、法律地位日益确立的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经营风险,明确了他们民事责任。
担保指的就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或日债的担保方式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从债权来看,是为了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从债务来看,是为了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因此,有时也称之为债权担保或者债务担保,实际上都是指担保债的履行,即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债的双方当事人采取一定措施推动债的目的的实现。在人们的观念上,担保这个词还是比较好理解的,一般人们都会认为,这是给债权人的一种补充安全,增加债权受清偿的机会,但要在法学上对担保进行定义却并非易事。从传统法律体系的角度确实无法将这些新型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归入适当的位置,而且各个国家法律对担保范围的规定也差别很大,尽管绝大多数物的担保和
人的担保都需要建立一种附属债权的合同关系,即形成担保文债。
债的担保除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外,还有一种极为重要的形式即定金担保。定金担保既非人的担保,也非物的担保,而是一种金钱担保,金钱担保的出现是社商品货币关系繁荣发达的重要标志。定金担保除担保作用之外还可能有证约作用或相当于预时款的作用。一般担保的标的不是特定债权,而是所有的债权,债的一般担保分为违约责任制和债的保全制度。违约责任制度,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契约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债的一般担保,对于债权的保障是建立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的基础上,不是特定财产对特定债权的担保。担得是为了强化债务人清偿特定债务的能力,扩大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打破债权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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