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各个阶段法定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查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
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
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
大复杂案件”四类案件,侦察期限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xx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
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
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从发现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6.对于犯罪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的,自查清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
7、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
羁押期限,由最高人民检查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无限
延长,无具体期限规定。
(三)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间,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7、检查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自收到提请报告后的7日内作出
(四)审判期限
1、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应该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在开庭3日前通知检查院、辨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公告开
庭时间、地点。
2、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
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
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的过
程中认为需改变管辖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
算审理期限。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
内补充侦查完毕。完毕后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
期限。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4、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
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
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
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5、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下级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应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命令的次日起7日内交付执行。
特别提示:
一、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司法机关违反上述法定期限之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依据《宪法》的规定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并可要求执法监督机构如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相关违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在发现违反前述法定期限之行为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立即委托律师,向违反法定期限的司法机关出具律师函,并要求得到书面回复,并将该回复保存好,作为要求处理违法人员的证据或者作为请求国家赔偿的依据。
三、每一个公民都要充分意识到: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与前述违反法定期限之行为的抗争,实际上是权利与权力的斗争!
关于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期限:
(一)侦查阶段
1、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个小时{刑诉第九十二条}
2、刑拘时间(最短2天、最长37天):{刑诉第六十九条}
1)刑拘3天内
1)特殊情况可延长1-4天
2)最长30天内
3、检察院批捕时间:7天内
4、刑拘、逮捕后的通知、讯问时间:24小时内{刑诉第六十四条、六十五、七十一条、七十二条}
5、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时间(最短30天内、最长7个月):
1)不得超过2个月{刑诉第一百二十四条}
1)复杂-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延1个月{刑诉第一百二十四条}
2)重大复杂-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延2个月{刑诉第一百二十六条}
3)可能判处10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刑诉第一百二十七条}
(二)审查起诉阶段(最短30天内、最长6个半月)
1、1个月内{刑诉第一百三十八条}
2、重大复杂-可延半个月{刑诉第一百三十八条}
3、补充侦查期限{刑诉第一百四十条}
1)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两次为限(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最短30天内、最长13个月){刑诉第一百六十八条}
1、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能超过1个半月
2、重大复杂-经省高院批准-可再延期1个月
3、延期审理情况:
1)当事人、辩护人申请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计入审限){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2)公诉人发现需补充证据,提出建议的,应当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以1个月为限(不计入审限){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3)合议庭发现有立功、自首情节,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二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注意事项小结
王荣洲律师
1. 如果侦查机关已经把人送进看守所了,说明证据基本已经固定了。不然要么放在哪个宾馆里监视居住,要么在自己的审讯室里连夜审讯。一旦放进看守所就不好变相刑讯逼供了,看守所有正常的工作时间,一到时间你就得走人。
2. 把人放在军区看守所里,就是怕串供。军区看守所里人很少。一般看守所里人很多,很容易传话出去。
3. 一个行贿人的自白:关系就是第一生产力。
4. 做事情前一定要考虑到可能会出现什么情况,假使出现最坏的情况,自己能不能摆平。否则就不要去做。法律职业终究是个保守的职业。一旦出事情,整个法律生涯就结束了。搞不好还得吃皇粮。
5.检察院先提审,后安排会见
刑事案件中,一般检察院先提审,然后才安排律师会见。先安排你会见了,他再去提审,这样对他来说就比较被动了,因为证据已经被污染了。经过你培训的当事人,不是他想要的当事人。
6. 经济犯罪案件变通大
经济犯罪案件变通性大,无非就是钱的问题。一到公安那边,公安就会拘人。一拘起来,钱就拿出来了。目的就是弄钱。
7. 一般人没有反侦察能力
不要看他平时在外面挺能的,一进去就知道反侦查能力是很差
的。你想想侦查机关就是审人的,就是专门玩这个的,一个正常人进去他都审不了你,那他们是干什么吃的。
8. 材料要保密
任何书面材料都不要外传,要保密。当事人的亲友可以来律师事务所,你向他们说明情况,但绝不可复印带走,更不要愚蠢的通过email、QQ等传。刑事案件一定要避免过度服务。
律师复印的卷宗材料里面有证人证言,其中有证人的基本信息。一旦当事人的亲属知道证人的情况,就有可能跟证人沟通从而改变证人证言。你就有妨害作证的嫌疑。而且在表述时,表述成有证人证明,不要说成某某证人证明。
9. 你跟没有经验的律师一起办刑事案件,你都后怕。他不知道风险在哪,不知道深浅,什么都敢做,敢调查取证,敢跟当事人亲友许诺我里面有人只要给钱就能把人弄出来,什么文件都敢给别人看。我们是不能试错的,我们是不能交学费的。一次可能整个律师生涯就结束。
10. 需不需要重复问公诉人问过的问题
刑事案件中一定要准备发问提纲,虽然其中很多问题公诉人都会问的。但即使公诉人问了,你也要问,一来控辩双方身份不一样,所以问问题的角度和希望达到的效果是不一样的;二来当事人的亲友都在下面坐着呢,公诉机关问过的问题你都不问了,那你在法庭上的工作量就会很少了,到最后发觉都没说几句话。当事人及其亲友没有看到你的劳动,他们就会怀疑请你的价值。就会有这样的疑问:请的是
什么律师,都没说几句话。
11. 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演
刑事案件要教你的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演。这时一个悔罪态度问题。虽然法官可能看得很多,但是做和不做还是有区别的。
12. 什么时候找人最合适
拘留后批捕这段时间找人是最合适的,如果沟通好了就不用批捕了。
13. 跟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去会见的时候,事先备上烟,他耽误了半天时间陪你去会见,这都是劳动。不要忘了适时的递上名片,方便沟通联系。
14. 当事人最后陈述的机会
事先要告诉当事人一定要善用当事人最后陈述的机会,一定要说,不要不说,不要错过机会,最后再陈述一下自己的态度。如果当事人的性格是哪种不怎么爱说的,可以告诉他事先把想说的写出来,最后向法庭提交。
15. 不要跟证人见面
就说按照法律规定这是违规的作为托词。当事人会问那证人应给怎么说,你就说只要他把知道的如实说就可以了。如果真的没有办法要跟证人见面,最好做个录音。我们经常提醒别人要控制风险,恰恰忽略了提醒自己。
16. 开庭时如果是两个人代理或辩护,一定要有所沟通、记记画画。当事人及其亲友都看着呢。
17. 刑事案件开完庭,可以跟当事人的家人说,可以在庭审后抓住最后的机会跟法官沟通一下,争取最后的机会。
1 8. 看守所给烟
注意去看守所给烟时,一定要拆开来给,不要整包给。给烟时一定要点着了再给他,不要把火机给他自己点,这样很危险。他可能点完了就不给你了。在看守所里,烟容易弄到,但火机难弄到。
1 9. 给自己留有余地
考虑什么事情时一定要给自己留有空间、余地。很多事情你是无法预料的。不然的话时间会很紧。这也是一个策略。能三天完成,你就说五天才能完成,这样如果你三天完成了,当事人会觉得你尽力了,而且办事效率很高。
20. 监视居住的目的
监视居住是为了更好的刑讯逼供。检察院提讯被告人时,被告人说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了,公安机关就把被告人监视居住,然后再进行刑讯逼供。
21. 把案子拆分起诉的目的
本来是一个刑事案件,但如果到最后检察院拆成几个案件起诉,一般就是为了多杀几个,也便于提起公诉。还有把一个案子拆成几个案子是为了考评加分。
22. 起诉书中谁排在前面,一般谁就是主犯。
23. 案子判完了,当事人问什么事情,一般都回答可以。给他们希望。
24. 诉讼策略的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赔偿部分如果一些很小的出入就不要提出来。不然让法庭觉得没有和解诚意。
25. 话得说漂亮了
上午去会见被告人王某某时,当向他落实8万时,他就不开心了,检察院都不起诉了,你老问干嘛。你老说检察院还有几笔没有起诉,你这话说的就很没有艺术,你什么意思,是不是检察院应该起诉。你这些话当事人都不爱听。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都爱听对其有利的话。对其不利的话最好不讲。如果发现说了一些他不爱听的话,一定要在后面说一些当事人爱听的话来弥补。
26. 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
通说认为,羁押期限应当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之日起算。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的,从其在拘留证上签字之日起起算;没有拘留而直接逮捕的,从其在拘留证上签字之日起起算。
(未完待续)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