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操作流程简介
一、收案流程
1、接待当事人咨询(具体方式和注意事项见附注);
2、若当事人需要委托,即可办理委托手续;
(1)利益冲突审查;
(2)办理委托手续,即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书,签订委托协议(需要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3)制作代理证(由事务所盖章,提交联在开庭时交法院,存根联留卷宗用于归档);
3、若当事人主动提供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则保留其复印件(原件在开庭前收取);若当事人未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则在办理委托后,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其需要准备、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有些证据需要律师到有关部门调取,或者协助当事人采集)。
4、做好相关的告知与签收工作: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后,为了避免执业风险,应当做好告知和签收工作(如:《客户权利义务告知书》让当事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其他送达给当事人的材料也应当及时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签字确认。
5、从此刻起,应开始记录案件流程。
二、立案流程
1、前期准备:办理授权委托、制作好起诉状、备好必要的起诉
证据材料(复印件);
2、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份数:N+1,N为被告的个数);
(2)必要的起诉证据材料(原告的身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被告的有关身份证明,如工商登记卡片);
(3)授权委托材料。
3、立案庭的法官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则受理;
4、缴纳案件受理费;
5、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
若不符合立案条件或法官拒绝立案,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解决。
三、公告流程
若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无法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则要求原告办理公告送达,具体流程如下:
1、向案件审理法官提交《公告送达申请书》,领取《公告函》;
2、持《公告函》原件到当地法制报社登报公告(公告内容是按照法院《公告函》上载明的内容进行刊登,《公告函》应复印备份);
3、登报后,到报社领取两份载有公告的报纸,一份送给法院,一份存档。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已经送达给被告。
四、开庭流程
1、庭前准备
(1)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2)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2、法庭调查(正式开庭)
(1)介绍法官及书记员情况,宣读当事人法庭上的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听清及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
A、原告陈述与被告答辩;
B、原被告双方举证与质证(若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则紧接着进行反诉的法庭调查:即由反诉原告陈述和反诉被告答辩,反诉原、被告举证质证,但需避免重复举证质证);
C、提问阶段(包括原被告互问互答、法官向原被告提问,若到了辩论阶段需补充提问,法官应申明恢复到法庭调查阶段)。
3、法庭辩论
(1)主审法官根据调查结果总结争议焦点,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其总结的争议焦点有异议或补充;
(2)第一轮辩论;
(3)第二轮辩论或者补充辩论。
4、组织调解
(1)主审法官先征询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2)若双方同意调解,则由各方提出调解方案;
(3)调解成功则确认最终调解内容;
(4)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则终结调解程序。
5、最后陈述 作为代理人,在开庭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根据案情和证据材料拟定代理提纲、与当事人作必要沟通、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及证件等等;开庭过程中,做到思路清晰、观点明确、表达流畅;开庭后,注意检查庭审笔录,并视情况与法官做必要沟通。
五、请求法院调解的流程(针对被告方,如医疗机构)
前提: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希望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将双方的和解内容进行确认,以避免一方反悔。
1、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联系好,确定由法院组织调解的时间;
2、备好有关材料:委托材料、立案材料、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和解协议》;
3、到立案庭立案,缴纳案件受理费;
4、由负责调解的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制作《民事调解书》,一般情况下,双方能当场签收。
若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材料通常有: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代办退费的流程
因撤诉或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故原告可退回一半的案件受理费,退费流程大致如下:
1、备好授权委托书(内容须针对退费事项)、案件受理费收据的原件、当事人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到主审法官处领取《退费单》;
3、持上述材料到该法院的财务室领取需退回的费用;
4、将退回到费用交付给当事人,并要求其出具收条或收据。 不同的法院在办理退费手续时会稍有区别,但基本流程是一致的。
七、办理上诉的流程
1、持上诉状、一审裁判文书到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缴纳上诉费用,领取缴费收据;
2、将上诉状和缴费收据(蓝色)、授权委托书交给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
3、由一审法院将案件的卷宗材料和上诉材料移交给二审法院。
八、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
1、办理委托手续,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到管辖法院的立案庭领取《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并找案件的主审法官签字确认;
3、持《强制执行申请书》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立案庭立案(立案时通常还需填写法院提供的格式文本申请书);
4、一般情况下,立案后两周左右,案件可分配到具体的执行法官,在法院内勤可以查询到案件的执行法官;
5、与执行法官多沟通,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尽量多地向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在办公室的时间很少,故找他前最好先与其约好,并尽可能在上午刚上班的时段去找他);
6、执行款项被法院追回后,找执行法官办理退款手续,法院扣划执行费后,即可领取执行款(通常是转帐支票)。
执行案件能否顺利完成,关键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足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否则,整个执行过程将非常艰难和漫长。
第二篇:审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总结
审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总结
法庭每一年受理的案件当中,有将近40%的案件就是离婚案,如此多的离婚案让我接触了各种各样的当事人,也了解了离婚原因的多样化和多元化,也总结了很多 办理离婚案件的方法和经验。在办理的案件中,有很少一部分案件确实调解无效后予以判决离婚,但大部分案件还是调解离婚或者和好的居多,有些案件在做了调解 工作后撤回了起诉。我的心里一直在想,挽救一对夫妻,就挽救了一个家庭,挽救了无辜的孩子,甚至还可能挽救两个家庭或者家族的矛盾,着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起 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我们奋战在法律最前线的法律人的共同愿望。以下是我的几点体会,以期待和大家分享。
一、调解是我们办理离婚案件的首选
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民事案件,一贯的做法还是首选调解,因为调解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便达到最好的案结事了的效果。尤其是离 婚案件,这种关系到两个家庭或者家族的的民事案件,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了社会的稳定与否,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与否,这种案件在我们的最前线农村基层表 现的极为明显。当看到和父母年纪相仿的人来离婚时,我心里就会隐隐作痛。让我无法理解的是,几十年的风风雨雨都走过了,而到了满头银丝的时候竟然诉来法院 以了结夫妻感情。当看到和我同龄的年轻人来离婚,他们转身离开的一刹那,是那样的坚决和不顾一切时,不免心情沉重。他们怎么就不想想当初的结合是多么的不 容易,怎么就轻易忘记了当初的山盟海誓和彼此的约定,怎么就可以狠心地忽视孩子那绝望的眼神?·····。每当此时,我都会竭尽所能,试图抓住每一个有可 能调解的因素促使案件能够调解。如最近办理的一件案件,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唐某某20xx年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认识后不久双方见了面,不久即同居生活。于 20xx年x月生育一女儿唐某某,20xx年x月才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双方夫妻感情是比较好的,但由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加之被告经 常打牌赌博,在酗酒后就打骂原告,并辱骂原告的家人,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产生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了解了当事人双方争执的问题后,主办 人根据案件的事实,结合原告一到法庭调解,都是哭着调解的,原告一直要求离婚,被告承认错误后表示悔改,要求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在长达半天的调解过程 中,被告都是哭泣着,而被告一直在承认错误。此时,抓住原告哭泣的面部表情,认为原告流露出的情感就是不想离婚,并话锋一转,质询原告为什么哭,说明其本 身不想离婚的意思表示,当场要求被告认错,写下保证书,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兼以法律为准绳,推心置腹,将心比心的调解下,使 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二、据法析理,使当事人意会并理解可能的诉讼风险
离婚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当事人虽然起诉要求离婚,但由于双方夫妻感情的好坏是具有掩蔽性的,在外人看来是根本无从知道的,所以在提交证据时原告就有很大困 难,或根本没有证据提交法庭,在这种情况下,能够调解结案更加好,在做了双方大量工作都无实际效果后,我们可以将法律内容告知当事人,打官司是讲究证据 的,“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没有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诉讼请求绝对不会获得支持,就不可能判决离婚。如唐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最后被判决不准离婚。用法律和事实说话才是硬道理,在这种方式的作用下,很多当事人就会因此作出让步,为进一步 调解并促使案结事了打下基础,或者当事人会自愿撤回起诉,也可以细化矛盾,尽量给婚姻家庭有和好的可能。
三、能拖则拖,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尽可能的调解机会
离婚并不是简单的事情,它引发了很多的问题:不仅是夫妻双方问题还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还关系了双方家庭关系的和睦,家族间的和 平共处,局部社会关系的稳定。对于到法庭来闹离婚的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很多,或意气用事、或家庭暴力、或一方有过错、或因为抚养孩子、家庭经济、或双方家 庭人员的影响、彼此性格及夫妻感情等原因,在受理案件后,我们一定要先了解案件的事实,离婚的原因,对于已经达到离婚条件的案件,双方都有离婚想法的,我 们就要及时予以办理,好合好散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原则,确实没有和好可能的案件再花时间去调解并不是明智的选择,很多案件我们立案当天就可以调解,有些当事 人就是来法庭要一张调解书,所以这些案件我们在第一时间就可以办结。对于有些案件,双方到法庭其实并没有太大矛盾,仅仅意气用事,在处理时只要是在审限以 内,我们大可以慢慢处理,先尽量平和双方之间的矛盾,给彼此多的时间考虑各自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了解夫妻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对于离婚问题双方内心到底 持何态度,对于离婚后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方式,时间可以淡化很多激烈的对抗情绪,时间久了总会寻找到解决问题的妙方。
四、调判结合,当判则判
对于离婚案件来说,法律是其最后的底线,法不容情,它不能约束人们的思想和情感,离婚案件仅靠法律是难以圆满解决的,但不用法律又是不可能的。在
各种方式 方法都无能为力时,我们只有依靠法律。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案件,我们不能久拖不决,而是应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才是硬道理。当然,对于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 进一步影响农村局部范围稳定的案件,我们还是慎之又慎,尽量判决不准离婚可能效果更好。如在办理的原告文某某诉被告蒋某某、陆某某诉李某某两个案件,在第 三次起诉到法院后,经过多次努力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离婚协议,前面两次都被判决不准离婚。
总之,社会是由许许多多婚姻家庭细胞构成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直接决定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一名身处基层法庭的民事法官,接触的是形形色色的各种当事 人,听到的是来自最基层的群众的声音,在办理离婚案件时不但要精通法律,更要熟悉各地的风土人情世故,用心去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多方面去了解案件真相。对 那些感情并未破裂的当事人,应耐心倾听他们的诉说,从婚姻的责任和义务方面多做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疙瘩,巧妙化解矛盾,尽力挽救婚姻危机。而对那些婚 姻已经名存实亡的当事人,则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帮助他们妥善解决好老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尽可能帮助他们摆脱婚姻危机,从而开始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