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龙县20xx至20xx年纪检监察机关涉刑案件审核处理
调研报告
近年来,神龙县认真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20xx]33号(下称《意见》)文件要求,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积极探索涉刑案件先行处理方式,逐步规范对涉刑案件的移送和处理,确保涉刑案件及时稳妥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神龙县涉刑案件审核处理工作现状
20xx年以来,神龙县共发生涉刑案件39件,其中立查自办涉刑案件9件,司法机关移送案件34件(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案件5件。我们在审核办理涉刑案件中主要把好三个关口:
(一)把好案件审核关。加强内部联系,提前介入审理,积极参与案情研究,审查证据材料,既对调查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审理,又对办案的手续、程序以及涉案款物管理等进行了审查,对主要事实未查清,关键证据不到位的案件应向案件检查部门提出补证意见,促使证据全面收集和违纪违法事实的进一步固化,并及时向纪委常委会报告初步审查意见,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二)把好案件办理关。涉刑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全程跟踪案件司法处理进程和案件变化情况,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对侦查、公诉、判决等司法诸环节的进展、变化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都及时沟通、认真研究、稳妥处理。
(三)把好案件结案关。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取得相关印证材料,完善相关证据,积极做好涉刑案件的结案工作,及时依法依纪对涉嫌犯罪的党员作出相应的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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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刑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机关案件移送不及时,造成党政纪处理滞后。按照《意见》要求,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党员的党纪责任,由审理部门直接提取证据材料,依据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处理意见。目前,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或机制作用没有完全发挥,或个别工作人员工作没有到位,特别是异地判决司法案件移送存在脱节和长期滞后,导致司法机关的证据材料不能及时移送,造成移送司法机关、触犯刑律的违法嫌疑人不能及时开除党纪及公职,存在一些已经羁押收监人员“带着党籍蹲监狱”,党纪政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影响,党政纪处分的警示和诫勉作用减弱,社会效果差。
(二)对非党员涉案人员约束办法少,立查自办案件证据难以完全固定。案件处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经得起历史检验,但在实际查办案件中,特别是查办经济类案件缺乏扎实有效的办法。如在受贿案件中,对行贿的非党员工程老板或工作人员难以实施“双规”,缺乏约束措施,证据难以固定,只能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导致案件处理被动。另外,由于司法机关独立裁判权以及保密性的要求,纪检机关难以跟踪督办,对被调查人涉刑问题调查不能深入,纪检监察机关缺乏有事实根据的话语权,案件处理最后只能依据司法机关的定论,使得一些涉刑案件移出去后大幅“缩水”,有的甚至构不成刑责,致使办案成果流失。如20xx年办理卫生系统原财务负责人徐某某受贿案中,我们核定受贿数额有9万多元,而移送司法机关后,因为证据固定等原因,法院最后只认定1万多,被免予刑事处罚。
(三)法与纪在案件处理上不完全一致,容易发生申诉案件。按照《意见》要求,纪检机关先行调查的涉刑案件,应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做出党纪处分。实际工作中,同一个案件,有可能司法机关在证据 2
材料、案件定性、处理依据等方面与纪检监察机关不完全一致,甚至发生冲突,出现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行为漏究或者违纪人进行案件申诉,影响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的权威性。
(四)死刑案件处理时间跨度长,审理时间短。作为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被判处死刑须经复核程序才能生效,才可依据《中国共 产 党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作出处分决定。实际操作中,一审死刑判决和死刑复核之间时间跨度长,而死刑复核与执行死刑的之间时间很短,造成死刑案件处理总体时间很长,审理的时间却很短,诸如召开支部会、征求意见等程序难以到位。
三、加强涉刑案件审核处理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全程沟通协作机制。正确处理与公检法的关系,做到主动上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争取其重视、支持与配合。一是移送前,案件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应及时征询检察机关意见,听取他们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需要完善证据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公检法等机关联席会议,形成执纪司法机关协作办案的合力;二是移送过程中,及时向司法机关按照规定移送案件材料、办理有关手续,在移送前后需要与被调查人谈话、核对事实、补充取证、送达处分文书等,及时与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管、侦查监督、公诉以及法院的审判部门保持联系,争取配合和支持;三是移送后,应共同全程跟踪案件在司法机关的办理情况,既各司其责、互相监督,又协调配合、互通情况,及时掌握案件进展及变化情况,做好司法判决或其他处理后的有关后续工作。
(二)积极灵活处臵,正确应对法与纪认定不一致问题。涉刑案件先行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后,司法认定可能发生变化。对此,一是提升审理人员业务素质,重视和培养熟悉法规、通晓证据、擅长研判、懂得协调,兼具德才的专业审理人员。二是明确办理涉刑案件与司法 3
机关加强沟通极其重要,对侦查、公诉、判决等司法诸个环节的进展、变化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都要有所预见、及时研究、妥善处理。三是明确不能简单以司法结论定“成败”。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认定给予处理的事实,司法机关改变定性或不认定为犯罪的,审查后如果构成违纪,且不影响处理结果的,可以维持;对于司法机关认定变化而影响到处理结果的,区分情况区别处理,该坚持的说明理由,做好工作;该纠正的按照规定纠正,吸取教训。
(三)抓住处理时机,探索实施涉刑案件起诉后判决前处理机制。鉴于涉刑案件移送后处理造成党政纪处理滞后、社会效果差等问题以及先行处理碰到的证据固定难、执纪风险大等问题,拟在今后处理中实施起诉后判决前开展案件审理。一是及早掌握案件基本情况,提前做好审理前期准备工作。二是加强与检察机关对接联系,及时跟进案件进展情况,第一时间掌握案件证据材料。三是简化审理程序,建议对于违纪事实见面材料、支部大会等程序酌减。
(四)出台有关制度,尽快完善死刑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一审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为罪大恶极之人,不会出现终审或复核中不判主刑的情形,完全可在一审判决后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开除党籍。鉴于此,希望上级尽快出台死刑案件简易处理的制度解释,为基层纪检机关及时有效处理一审死刑案件提供法纪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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