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陈词
现在由我向大家做总结陈词,进一步阐述一下我方观点:
首先,雅莉行为构成犯罪。雅莉明知是他人财物却仍然采取丢弃、买卖等恶意处分措施,主观恶意深,犯罪数额大,情节恶劣。
其次,雅莉构成侵占罪。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根据司法考试领域、司法实务界、以张明楷、陈兴良为代表的学术界的现行观点,构成遗忘物条件有二:其一、财物丧失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丧失具有偶然性。所以,本案中雅莉侵占的财物可认定为侵占罪的遗忘物。
第二,即使以对方辩友的观点,手包不构成遗忘物。根据入罪举轻以明重的司法原则,合法合理占有财物拒不归还的构成侵占罪,那么财物以非合理方式占有而拒不归还的更应该构成犯罪,具体依据本案其他情节应成立侵占罪。 第三,雅莉虽口头答应还包且知道物主系王萍但没有实际行动,非法占有之目的显现,最后却把包内重要物品丢弃,将包出售,显然具有拒不交还之意,且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名包价值16000元,加上包内其他财物,侵占数额较大,达到犯罪程度。
第四,当雅莉将物品丢弃,名包出售时侵占罪达到既遂,失主找来时雅莉退还6000元系事后退赃行为,不影响犯罪成立和既遂。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和相关法律原则,结合刑法领域现行观点,雅莉的行为符合侵占罪构成,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
最后,我想陈诉一点:我们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社会,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增加行为人的犯罪成本,保护人民和国家利益。倘若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得不到合理的法律评价,得不到相适应的惩罚,人民利益必将受损,社会秩序难以维持。国将不国、法将不法!身为法律人的我们,必须捍卫法律尊严,让危险分子在共和国的土地上因高昂的犯罪成本而悬崖勒马!
问题:如何理解入罪举轻以明重这一司法原则?
如何理解雅莉拿包这一行为?合法合理吗?
侵占人是否有主动归还义务?只有在无法采取交还措施时没有归还期待可能性(已知物主王萍) 如何理解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对王萍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巨大,情节严重之分析?
第二篇:辩论赛总结陈词
总结陈词:在我们生活的城市,每天有千百万人上班工作,上学读书,出门购物。为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我们不仅要自觉遵守道德规范,而且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无论是走路,骑车还是乘车,都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生命是宝贵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们应该爱惜生命。注意交通安全也是爱惜生命的一部分。现在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于非命的人太多了,难道他们不是死的太冤枉了吗?
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颗威力十足的炸弹,一时大意,这颗埋伏在我们生活中的炸弹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我曾在报纸上目睹这样一个惊心动魄的场面:走在男孩面前的是一位活蹦乱跳的女孩,头上扎着一对粉黄的蝴蝶结,身穿一条漂亮的白纱裙,正准备过马路,绿灯停了,红灯亮了,男孩立刻停在马路边,小女孩却飞快地向前冲。说时迟,那时快,一辆汽车正像箭一样向小女孩驶来。司机来不及刹车,“嘭”的一声,小女孩躺在地上,鲜血染红了白纱裙,是那么令人眩目。她“睡着”了,永远不会醒来了??这个女孩的父母不知为这个倒在血泊中的孩子操了多少心,可现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孩子离去,让父母悲痛万分?? 交通事故是那么可怕啊,一刹那间,就夺走了人的生命。
唉,一个春光灿烂的生命消失了,真令人悲痛。这悲剧是谁造成的呢?就是小女孩她自己,如果她遵守交通规则,这悲剧是不会发生的……真可谓是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啊。我多么希望时间能冲淡一切,让小女孩的妈妈脸上浮出一丝微笑。所以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黄灯等,绿灯走。过马路不要追逐,要一看,二慢,三通过。
现在城市交通繁忙了,像这种悲惨的交通事故在国内多如繁星,因为我国交通事故死伤率居世界第一。所以,无论交警在不在场,我们都要自觉的遵守交通法规。例如:过马路要看清信号灯,红灯停、绿灯行,要走人行横道,不得翻越交通护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马路上骑自行车;不能在马路上三五成群地玩耍和嬉戏??我们小学生不仅自己要遵守交通法规,而且发现有人违反了,应及时地批评、劝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因此,我方认为小明的行为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