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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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目 录

一、 二、 三、 四、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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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内 容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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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王某]--(2009-10-12)

当今社会“隐私”不在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国际人权的相关文件已经体现对隐私权的确认和保护,综观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基本上都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我过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很不完善,至少存在着以下的缺陷:法律规定上过于原则;侵犯隐私权在何种情况下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明确等等。这些方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发展和完善:尽快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科学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正确确定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等等。本文拟对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和隐私权的立法建议等问题作一些简要的探讨。

随着社会的演变,人们对于自己的隐私越来越关心,越来越多的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而对簿公堂。但是人们发现翻遍厚厚的法规,却找不到保护隐私的专门法律条文,只是利用了名誉权等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但是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确认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 隐私权的概念

提及隐私权我们必须首先明确隐私的构成要件。在我国,“隐私”一词意为“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在立法上,隐私一词最早出现于19xx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第66条的规定中。一般认为隐私的构成要件一是“私”,一是“隐”。“私”指的是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仅涉及个人的私生活、电话号码、财产状况、个人数据资料、生活习惯等等,“隐”是指个人不愿将这种私事向他人公开,让他人知晓。其中“隐”是隐私的本质特征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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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优秀)

一、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及借鉴

以下将以采取这两种模式典型国家分别予以介绍。???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再是单纯地追求事实真实情况,而更多是基于对某种主导价值的考虑,从而对证据加以取舍。从世界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为强制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美国;一为裁量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英国。

(一)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

1.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

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它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 。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实行强制排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2.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理念

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

的非法行为:(1)非法搜查和扣押;(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2]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

1.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和保护人权

警察与当事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专享的权力,这种权力相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而当时人除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没有其他对抗警察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方法。因此,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易受到侵犯。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别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好的平衡了因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产生的矛盾。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在进行非法搜查。美国最高法院在沃尔夫案证实了“排除证据可能是威慑不合理搜查的有效方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坎尔金斯案“其目的是通过切断忽略宪法要求的诱因来防止以唯一可用的有效方式强制尊重宪法性保障”,而这些都无一例外的体现出该价值理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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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合同理论与实践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它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格式合同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它提高了订约效率、节省了时间、降低了成本,但是由于格式合同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事先拟订性等,对合同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关键字】:格式合同 格式现状 法律规制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格式合同的概述

格式合同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20世纪40年代后,被公共事业和商业领域广泛使用。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的规模化、社会化和交易的批量化,格式合同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的垄断时期,格式合同找到了良好发展的经济环境。一些大的公司或集团为了操控某些行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的利用为他们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到社会契约化的今天,格式合同已经广泛的被运用到日用消费品买卖、煤电气供应、运输业、保险业等一系列的社会生活领域中。据有关资料显示,对西方发达国家所产生的合同经统计分析发现有99%以上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签订格式合同来完成的 。由此可见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可见一斑,格式合同成为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也不同。德国民法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法国称为附和合同,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为标准合同,中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在中国大陆有两种称谓: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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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论社区停车位(库)的权属及利益分配

一、 选题背景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臵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二、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分类及现状

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xx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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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法律论文范本小集锦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之完善

关键词: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法/最密切联系原则

内容提要: 我国目前立法把涉外产品责任归入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对比分析各国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新发展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表明我国相关立法存在一些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本文从立法目的、指导原则、实践情况及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

近年来,随着“丰田召回门”等事件的频繁发生,社会各界对于涉外产品责任问题的关注逐渐升温。在我国成为WTO成员,逐渐融入经济全球化和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背景下[1],如何完善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制度已然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一、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新发展

传统国际私法把涉外产品责任视为一般侵权责任,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自20世纪60、7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在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方面采取了一些富有灵活性和建设性的冲突法规则,[2]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一)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适用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产品责任领域中的适用经历了一个由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到完全的(无限制)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该原则最初应用于合同领域,首先将这一原则引入侵权领域的代表国家是瑞士,19xx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出现后的任何时候,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的法律。”随后罗马尼亚和意大利也作了类似规定。但是上述立法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只能是法院地法。其后,此种受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进一步放开,逐渐发展为完全的意思自治。譬如,20xx年荷兰王国《关于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务关系的冲突法》第6条第1款规定:“如果当事人已一致选择了适用于侵权债务关系的准据法,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19xx年美国的《冲突法第二次重述》率先在立法上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该重述第145节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与侵权行为的发生和当事人有“重要联系”的法律,并列举了判断!重要联系?的标准:包括损害发生地、引起损害行为发生地、当事人的住所、国籍、公司组成地和营业地,当事人之间关系(如果有这种关系的话)的中心地等7个参考因素。与之区别的是,有些国家的冲突法立法中只使用了“密切联系”或“重要联系”这样的字眼而没有提供具体的考量标准,如19xx年斯洛文尼亚国际私法第30条的第2款就仅规定:“如果与另一法律显然有联系,则适用该另一法律。”对于如何判断“更密切联系”,立法上付诸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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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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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xx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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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法律实务学术论文写作注意事项(相当经典)

1. 注意标题与各部分内容的协调性与一致性,注意整个文章结构的协调性。

2. 引用与注释及参考文献的权威性,主要应为核心期刊及法学界的前沿学术观点。

3. 注意法院本身素材的充分运用与最新的政策问题。

4. 注释与引用的规范性问题。

5. 典型案件素材的剖析,写作难度上,注意问题的对策分析。

6. 注意文章写作的主线、核心与中心思想,文章内容应围绕其核心展开,到底要写什么。

7. 资料介绍性与客观描述性的问题应尽量减少,经验总结问题应尽量减少。

8. 文章不能大而散,要具有针对性。

9. 多从司法及法律解释论的角度来探讨问题,不要总是说立法上的问题。

10. 由近而远,由里而外,扩展式与发散式的思维与思路模式。

11. 学术论文的两个模式:(1)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2)提出问题——揭

示问题——解释问题(针对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或方案不够成熟的问题)。 12. 多分析具体的问题,不能又大又空。

13. 对自己熟悉的领域、感兴趣的、反复思考过的问题展开思考,写出文章。

14. 资料搜集上的问题与引注上的技巧性。

15. 把各个问题中其他国家的做法穿插进入自己的各个问题。通过比较各种其他国家的做法

并引入国内。注意比较的自然性,而不能机械罗列。

16. 写小问题与具体问题的话,要着重增加理论的深度。

17. 采用最新数据,并注明出处与来源。

18. 一定要围绕法律具体司法适用上的相关问题,多写“真问题”,不要写不是问题的问题

——法律适用过程中确实存在的问题——实体上的或者程序上的。

19. 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困境的完善。(社区法官制度的运行困境探析与机制完善)

20. 对于已经出台的没有争议的规定,不要再去论证其正当性,当然,对于推行中出现问题

的制度与规定除外。

21. 不要写制度架构方面的问题,因为难度非常高,且对深度要求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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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法律系毕业论文正文格式模板

目□□录(三号黑体居中,加粗)

(空一行)

绪论(小四号宋体,以下所有文字均用小四号宋体,均不加粗)???????????????1

一、×××××???????????????????????????????3 □□(一)×××××???????????????????????????????3 □□(二)×××××?????????????????????????????????3 □□□□1、×××××????????????????????????????????3

二、×××××??????????????????????????????????3 □□(一)×××××?????????????????????????????????3 □□(二)×××××?????????????????????????????????4 □□□□1、××××× ????????????????????????????????4

三、×××××??????????????????????????????????6 □□(一)×××××?????????????????????????????????6 □□(二)×××××?????????????????????????????????7 □□□□1、×××××????????????????????????????????7 结论 ????????????????????????????????????????7 参考文献????????????????????????????????????8 附录A???????????????????????????????????8

★ 注:目录(原则上要求有三级标题)尽可能地限制在一页纸,参考行距为固定值20磅,为美观起见,此处可以根据字数的多少适当自行调整行距,字体字号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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