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42)案件协查函

×××××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质监协函字〔 〕 号

案 件 协 查 函

我局在查处 一案中,发现 。 特请你局协助调查以下事项: 请将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回复我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文书制作要求及说明

一、本文书作为正式公文,须按本机关公文处理程序签发。公文的格式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执行。

二、写明文书字号、协查单位名称。写明相关案件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写明需要协助调查的具体事项及协查要求,并注明联系方式。

四、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交协查部门,两份由提出协查请求的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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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  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

第四条  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第五条  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逐步推进协查工作网络化进程,提高协查软件应用水平,将协查工作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管理。

第二章 委托协查管理

第七条  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

第八条  委托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网络协查、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三种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应配合寄送纸质资料。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采取网络协查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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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渔业违法案件协查函

附件一:

渔业违法案件协查函

(主办单位简称)渔协查[20  ]第  号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由:                                 

请对上述协查要求予以协查,并将协查结果于          日前反馈我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协查函一式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签发人:

                二○    年  月  日

附件二:

渔业违法案件协查函填写说明

一、主送单位、抄送单位:要求写单位全称。

二、案由:要求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三、协查类型:按实际需要在相应选项上打“√”。不在选项中的在“其他”栏中自行填写。

四、协查对象:

(一)当事渔业船舶:应尽量包括船名号(如是双拖作业则包含对船船名号),船籍港,功率数,船体材料,船型,作业类型等。

(二)当事人:应尽量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属单位,住址,船主,船长相关情况等。

(三)其他:由主办单位根据办案需要自行填写具体内容。

五、基本案情:应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经纬度),涉嫌违法渔业船舶船名号,船籍港,作业类型,违法事实和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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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4`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案件协查制度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案件协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创新执法机制,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相互配合,依法协查农业违法案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协查农业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黄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协查工作。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案件协查工作。

第五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称主办单位)根据办案需要,可向相关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称协查单位)提出案件协查请求。协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协查,并将协查结果及时反馈主办单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单位可向协查单位提出案件协查请求:

(一)查找涉嫌违法物品;

(二)查找当事人;

(三)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

(四)协助提供证书或资料;

(五)委托送达法律文书;

(六)通报案件线索;

(七)其他需要协查的情形。

第七条 案件协查由主办单位向协查单位发出《农业违法案件协查函》,协查函由黄山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统一格式。

第八条 协查单位收到协查函后,做好函件登记。符合协查条件的,及时开展协查工作。不符合协查条件的,协查单位应当于3日内书面告知主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协查单位在协查函期限内函复协查结果。因特殊原因在协查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双方协商办结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 协查单位要做好案件保密工作,妥善保管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协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由黄山区农业委员会法制办督办。案件协查发生分歧的,由黄山区农业委员会法制办协调。

第十二条 协查案件办结后,主办单位应向协查单位通报结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黄山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业违法案件协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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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

税收违法案件#5@p协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5@p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违法案件#5@p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5@p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5@p的协查。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5@p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5@p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 委托协查

第六条 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5@p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七条 委托方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确定协查对象,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的,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5@p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的#5@p协查应当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协查函中予以说明,注明督办函号。

第九条 已确定虚开#5@p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5@p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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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协查制度

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罗庄区分局

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协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大药品、医疗器械执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保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准确、有效,规范执法程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协查”是指本单位(提出协助调查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不相隶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协助调查机关),对某种药品或医疗器械、某个特定企业或某个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进行确认,出具与案件调查取证有关材料的过程;或其他不相隶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我局出具与案件调查取证有关材料的相关规定的过程。

第三条 协助调查应以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协助调查函及复函的方式进行,并应遵守公文管理、案件查办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提出协查时应制作《协助调查函》,明确协助调查内容和确认事项,并注明联系方式,制作完成后报市食

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由其转发。同时报分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发出协助调查函后,应电话告之市食品药品监

督稽查支队注意收函并及时发出调查材料。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直接到承办协助调查机关辖区调查取证的,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管辖、移送的规定。

第七条 紧急情况需要加急办理的,应请市食品药品稽

查支队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预先同承办单位进行沟通,先行协查,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稽查队应根据执法办案的需要提出协助调查要求,不得随意或假借办案的名义提出协助调查要求,违反此规定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九条 案件协查的相关函件,不得复印提供给任何企业,擅自复印提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协助调查函发出15个工作日后,未接到承办协助调查机关所确认的材料,应直接向承办协助调查机关查询,也可以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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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1.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函2.关于af件的协查要求

附件1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函

协查编号:

:

根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委托你局按所附的协查内容及要求,进行检查,并请将检查结果反馈我局。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协查组织机关: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1

使 用 说 明

1.本协查函依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设臵。

2.适用范围:案发地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的协查。

3.本协查函为A4竖式,由系统自动生成和传输。

32

附件2

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

(已证实虚开)

一、涉案企业的违法事实

(根据本方企业检查情况填写)

二、协查取证要求(根据本方协查具体情况修改)

(一)查明当地是否有协查函中要求检查的受票单位以及受票单位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是否是一般纳税人等资料的复印件。由于撤销、变更、失控或查无此企业等原因,无法提取抵扣联、#5@p联、记账凭证的,请提供当地工商、税务部门、银行部门(销户)的相关证明;企业已抵扣税款的,须出具税务部门的抵扣税款证明。

(二)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应重点对所对应的物流、票流、资金流方面进行核查:

1.物流方面:要确定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货物产地或发货地是否是案发地。查清原材料采购的具体途径、送达方式、如何验收入库及领用出库情况,将材料收发存的实物登记与财务账面登记的数量金额相互对照检查;对购货与生产领用、生产定单进行核对;在原材料种类上进行核对。

2.票流方面:查清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来源、取得的方式及途 33

径;注意从企业的供应、财务部门、运输部门分别调查,结合材料采购、货物运输、资金支付以及财务处理进行多方位查证,加以相互印证。

3.资金流方面:查清结算方式、资金流向,调查付款与受票、付款与购货、付款与运输业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对资金回流的情况深究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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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印发《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1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保密局

关于印发《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

意见》的通知

高检会[199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质矿产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农林)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保密局:

现将《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xx年x月x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质目技术监督局、国家保密局

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维护国家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正常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查办渎职案件工作中,检察机关与各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协调和配合,根据情况可采取不同形式互通信息,研究问题,交换意见。

二、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发现或经调查,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涉嫌渎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线索,也应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

三、检察机关对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移送的材料要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将立案情况通知移送单位。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单位,并退还有关材料。移送单位对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的十日以内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复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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