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孙某诉刘某抚养费纠纷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刘某某,男、汉族、19xx年8月9日,现住在**县**乡**村。联系方式:136********

答辩人就孙某诉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

一、答辩人未拒绝支付抚养费且导致抚养费未能按期交付主要系原告母亲责任。

答辩人孙*系答辩人儿子,天下哪有父母愿意抛弃自己的骨肉。诉状中提到被答辩人母亲多次向答辩人请求支付儿子抚养费,声称答辩人态度不好拒绝支付抚养费纯属歪曲事实。20xx年被答辩人母亲及家人因家庭琐事多次与答辩人发生争吵,导致答辩人发病住院,此期间被答辩人母亲及其家人不仅没去看望而且还要求支付生活费,答辩人为了儿子毅然拿出自己医疗费给予被答辩人母亲,由此可见答辩人对其儿子的感情有多深。在离婚后,答辩人数次去被答辩人母亲家要求看望儿子均被百般奚落,拒之门外。后来答辩人也曾打电话给被答辩人母亲要求看望儿子,也遭到其无理辱骂,严词拒绝。试问在这种情况下答辩人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儿子抚养费?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答辩人所患疾病并非传染性疾病,对儿子探望无不利影响,完全符合探望的法定条件;答辩人母亲及其家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答辩人对儿子的探视权。另外答辩人在离婚后,因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收入微薄且极不稳定,再加上自身的疾病屡屡发生,需要大笔的治疗费,生活极度困难,经常需要家人接济这也导致孩子的抚养费未能按期给付,为此答辩人一直深怀愧疚。

二、起诉状中所要求的抚养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答辩人请求减少抚养费为每月300元。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孩子是答辩人做父亲的义务,同时也是被答辩人母亲的义务;被答辩人现在三岁,并未上学,在**这样的小城镇,生活水平又能有多高呢,且女方在当地经营一家小商店,足以维持基本的生活。如果按照起诉状里所要求的由答辩人承担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这就是说一个在农村的三岁孩子一个月的生活费为3000元,这是很荒谬的。另外离婚协议中虽约定由答辩人承担每月800元的生活费。但根据《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答辩人因所在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收入甚微且极不稳定,一个月平均只有1000元左右的收入;再加上身体患有疾病,时有发生,所需大量的医疗费;自己的生活都难以维持,需要家人接济。答辩人的情况完全符合《意见》第7条第4款规定中的特殊情况。答辩认虽然生活困难,但依然愿意拿出自己收入的30%支付给儿子,这一点也符合法定抚养费的一般标准。答辩人认为原告母亲完全是假借不懂事的孩子之名对答辩人起诉,借机向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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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抚养费纠纷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住XX公司XX生活区。

答辩人20xx年3月13日接到法院转来原告B民事诉状,诉答辩人抚养费纠纷,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答辩人未给付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抚养费与事实不符,并且造成答辩人未能按期给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C造成的。 原告是答辩人的亲生女儿,天下有哪个父亲愿意抛弃自己的骨肉,诉状中指控答辩人从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均未支付抚养费与事实不符,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一手造成的。离婚后,原告母亲为了阻止答辩人探视女儿,不但不提供其真实住址,也不提供其通讯联系方式,连面都无法见上,请问答辩人又如何给付抚养费呢?但即使这样,在多方探寻后,答辩人还是于20XX年11月和20XX年3月先后两次找到原告的母亲,分两次向其交付了X个月的抚养费共XX元(20XX年8月至20XX年3月,共X个月),以上有原告母亲C亲笔书写的收条为证。与答辩人离婚后,原告母亲一直阻止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不但不让女儿与答辩人见面,更不用说接回家中团聚了,答辩人按原告母亲提供的住址多次前去想与女儿见面,但因其提供的住址不真实,根本无法见找到答辩人的女儿,而且原告母亲在未经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原告改名,致使答辩人到XX的多所学校都未能打听到女儿下落。甚至在答辩人第二次送抚养费到XX时,原告的母亲还当着原告和答辩人弟弟的面公然宣称无论如何绝对不可能让答辩人与女儿再见面。20XX年4月,原告母亲在XX社区同志的陪同下到单位向答辩人索要抚养费,答辩人再次提出探视女儿的要求,原告的母亲当即扬言即使不要抚养费也不会让答辩人见到女儿。原告母亲为了一已私愤,竟拿女儿作要挟,不但侵犯了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权和取名权,也使答辩人无法给付抚养费,现在却反而颠倒事实指责答辩人不给付抚养费,不知是何居心?原告母亲这种剥夺对女儿探视权的行为直接违背了国家宪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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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答辩状(莆田)

答辩状(子女抚养权)

答辩人,女,19年1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号,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的所作所为导致二人感情破裂。

1、原告与答辩人系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于20年月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关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答辩人在同居后即一再要求原告一同前去办理,但是原告一再强调按照当地农村习俗要先生育男孩后才能办理结婚证,并告诉答辩人,这样可以逃避计生罚款。20年月日,答辩人生育长子(暂取名),并再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原告却以在北京不方便等等理由搪塞,办理结婚登记再次被拖延。

2、2年月日生育长子之后,因为北京空气质量等环境污染原因,长子出现严重的水土不服症状,经常感染呼吸道疾病,并多次住院及门诊治疗,但是病情反反复复,始终无法完全治愈。期间,原告鲜有过问孩子病情,几乎都是答辩人一个人带着孩子去看病。原告对孩子漠不关心的行为,一次次触动答辩人,答辩人心灰意冷。

3、20年月日生育次子(暂取名),在此之前答辩人已经回到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的父母家中。怀孕期间,原告不曾回来看过答辩人;住院生产期间,原告也不曾陪伴答辩人身边,原告对答辩人甚至于到了不闻不问的地步。

综合上述事实,正是原告的所作所为导致二人感情破裂,答辩人亦是婚姻失败的受害者。

二、长子(暂取名)、次子(暂取名)应当由答辩人抚养,由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

1、长子(暂取名)由答辩人来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具体理由如下:(1)原告一家生活在北京,而北京的空气质量等环境问题日

益尖锐,根本不利于长子健康成长。长子在北京生活的短短几个月时间,经常性感染鼻炎、支气管炎、肺炎、呼吸道感染、上呼吸道感、气管炎、湿疹等呼吸道疾病,并先后住院及门诊治疗十三余次。上述事实,原告提供《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两本,包含每次检查的病情诊断、检验报告单等等,足以证实长子在北京生活期间身体受到严重侵害,出现严重身体疾病。(2)长子自出生后一直随答辩人共同生活,由答辩人照料,答辩人熟悉长子的一切,长子与答辩人感情深厚,离不开答辩人。(3)长子现住在答辩人父母家中,农村地区空气清新,对其身体健康极为有利。在随答辩人回到祖父母家中后,呼吸道疾病已经完全康复,现如今正一天天健康成长。考虑到长子的健康成长等因素,长子(暂取名)应当继续跟随答辩人共同生活,由答辩人抚养,并由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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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变更抚养权答辩状

变更抚养权答辩状

答辩人:黄永清、男、19xx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箕中街49号902房,身份证:441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黎锦容、女、19xx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鸥涌新村一区十一巷9号,身份证:44xxxxxxxxxxxx 答辩人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案号(2012)穗海法少民初字第16号】, 依据事实、道德和法律依据,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秉公裁判,对合法抚养权给予法律保护,以维护黄毅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请求法院对合法生效的离婚补充协议给予法律保护;对被答辩人黎锦容的不道德行为给予教育。

3、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事实理由:

1、黎锦容要求变更黄毅抚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理由不充分。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黎锦容要求变更抚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判令将黄毅判给原告抚养是不合法的,是对【离婚补充协议】的反悔,是对【离婚补充协议】的不尊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2、被告针对原告在答辩状中的的四个理由一一作出反驳。 第一、原告认为被告再婚家庭给小孩黄毅的生活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是荒谬的,不符合事实的。被告是再婚了,但被告没有因为再婚而影响对孩子的关爱,孩子的后妈,孩子亲切地称她为阿姨,后妈也是非常喜欢孩子的,非常爱孩子的。可以说被告成立了家庭,只能说给了孩子更多的关爱,让孩子得到了父爱也得到了母爱。给了孩子的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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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反诉答辩状

反诉答辩状

答辩人(本诉原告):黎仕武,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现住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社区。电话:131xxxxxxxx1,189xxxxxxxx。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答辩人(本诉原告)茶山林地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本诉原告)针对反诉所称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答辩:

1、答辩人(本诉原告)签订《补偿协议》后正常使用林地,在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搭建临时使用房,该临时使用房随时可以拆除恢复茶山林地,答辩人(本诉原告)只是为了有效使用茶山林地,并没有改变林地的用途。

2、答辩人(本诉原告)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答辩人(本诉原告)在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搭建临时使用房,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后最终拆除了临时使用房,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诉称事实有误,故意

歪曲事实,意图违反合同不诚信履行。本案的真正事实为20xx年x月x日本诉原被告签订《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对方旺茶山林地有偿使用,使用期限至20xx年,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受20xx年x月x日本诉被告与龚飞签订的《方旺茶山林地有偿有期使用合同书》约束。但20xx年x月,被告不遵守双方的约定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擅自拆除原告的地上建筑物,原告问其缘由,被告称该地被告要用来堆放渣土。

综上论证,答辩人(本诉原告)认为:被答辩人(本诉被告)诉称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支持答辩人(本诉原告)的本诉请求。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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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

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

实行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走向法制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保证。社会抚养费执行到位与否,直接关系着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关系着法院的司法权威,更关系着国家基本国策的落实。目前,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存在着诸如征收部门地位偏低、基层组织配合不力等问题,执行效果不甚乐观,本文拟从实务的角度加以剖析,并寻求相应对策予以完善。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困难的原因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因素

1、现行征收部门地位偏低制约了征收权的行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征收权直接委托给了乡级计生办。由于乡级计生办本身级别不高,工作人员往往受当地干部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征收权的行使很容易受到干预。

2、现行征收部门行为失范影响了征收权的行使。有的乡级计生办的工作人员法律与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将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作为权力寻租的砝码,私自降低征收标准,造成了不公平、不同等对待的现象,加大了正常行政征收的阻力。

3、现行征收部门征收目的不当扭曲了征收权的行使。中国取消农业税后,乡级财政收入减少,而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还需财政投入。为

了增收甚至创收,一些基层政府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出现了“超生养计生”、“超生养财政”的现象,将行政征收的惩戒功能变为增收功能,偏离了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增加了人民群众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抵抗情绪。

4、现行征收部门措施不力妨碍了征收权的行使。虽然很多社会抚养费案件未能执行,但受利益驱使,一些乡级计生部门申请执行走形式,把一些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提交法院。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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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20xx年xxxx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镇结合实际,采取多种途径,坚持依法行政,文明征收,做到执行一例,成功一例,教育一片。在全镇范围内形成了浓厚的计划生育工作氛围和有利社会抚养征收的工作环境。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一是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我镇计生办充分利用村居广播、横幅标语、宣传单、计生流动宣传车等方式,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特别是单独二孩政策,使这些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同时纠正、澄清“那些社会抚养费只要缴二、三千块钱就可以了”的错误认识。二是高度重视,强化专班力度。为扎实推进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今年镇委、政府重新制定下发了“五个一”文件,灵活调整包保责任人和包保对象,强化包村干部责任,把生育质量和社会抚养费征收责任到每一名机关干部,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今年来,我镇计生办调整执法人员,重新组建执法队伍,强化责任,明确任务,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力度,解决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三是突出重点,加大征收力度。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我镇依法行政,严格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另外,计生办主任和执法员利用年终自查时间,入组到户实地了解掌握全镇8个村居计外对象的详细情况,并针对每名计外对象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告知其处罚标准及相关程序,自查期间共立案25起。有效遏制了违法生育现象,有力促进了全镇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截至目前,全镇共征收当年社会抚养费xxxxx元,征收历年社会抚养费xxxx元,征收行政处罚xxxx元,合计征收xxxx元。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镇加大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但离上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遗留问题,严重制约着我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往年或当年计外对象按征收标准无法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属于“四种特殊情况”的,无承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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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格式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格式

答辩人:王小民

住所地:北京朝阳区000路132号3单元502

被答辩人:◆◆(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开发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卢强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书中的陈述有以下三点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被答辩人陈述中所称的经过合法途径合法解除。真实情况是:19xx年x月x日,答辩人受聘至被答辩人的前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20xx年x月x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答辩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20xx年x月x日与答辩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北京。答辩人的月工资待遇实际为固定工资5300元+佣金,其中固定工资5300被人为的分割为两部分1500+3800,3800元需答辩人每月拿#5@p换取。20xx年x月,在没有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通过不允许答辩人再向公司以报销的形式领取工资,变相的将答辩人的固定工资降低至1500元,并将答辩人所负责的部门分给他人,造成答辩人实际待岗,月薪从2万元直降到800元。20xx年x月底,被答辩人口头提出变更答辩人的工作地点至重庆,但并未与答辩人达成一致。20xx年x月x日,被答辩人突然以答辩人自20xx年x月x日起未到驻区(重庆)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答辩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被答辩人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答辩人20xx年全年的销售任务是6520万元,在1--6月就已经完成47665990.70元,是被答辩人20xx年第二季度销售龙虎榜榜的销售标兵并被通报表彰。虽然7至12月完成任务率下滑,只完成1430万元,但答辩人全年销售总额为61882620.80元,全年任务达成率95%。因此,被答辩人仅依其自行选择的20xx年x月至12月这一时间段来计算答辩人的销售任务完成率为38%,答辩人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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