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蒙文龙,男,19xx年x月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绮陌乡二塘村二塘组,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电话:183xxxxxxxx。

申请人:蒙文虎,男,19xx年x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电话158xxxxxxxx。

申请人:蒙杰,男,19xx年x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电话:159xxxxxxxx,(以上三人系死者之子。)

申请人:王成平,女,19xx年x月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电话:139xxxxxxxx,(系死者之妻。)

爱害死亡人:蒙无吉,又名谢家银,男,69岁,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绮陌乡二塘村二塘组,身份证号:52242519420xx10911.

委托代理人:蒙睿山,男,19xx年x月生,现住双堰街道星秀社区玉屏路108-2号系死者兄弟。

被申请单位: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付晓,公安局长。

被申请人:李拓,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所长(现在三甲派出所)。

被申请人:李发仁,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警察。

被申请人:曹阳,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民警。 被申请人:罗,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民警。

申请案由: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导致死亡一案。

赔偿申请要求:(1)死亡赔偿金,壹佰肆拾壹万壹仟零捌拾元整(1411080.00元)(2)贵州至广东往返车费误工费玖仟元(肆万肆仟捌佰玖拾肆元肆角整(44894.40元)(3)给付死者之妻王成平生活费(55800元)伍万伍仟捌佰元整。(4)合计:壹佰伍拾壹万壹仟柒佰柒拾肆元整(1511774元)(5)要求查处严惩涉案相关人员。

事实根据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上午10时许,我父亲蒙元吉,又名谢家银挑猪食去喂猪,距离路程310米左右,在转回家时已走60米左右路到谢俊家门口时,绮陌派出所的民警李发仁、曹阳、驾驶员罗三人在其回转的路上谢俊院坝路口栏住我父亲蒙元吉要叫跟他们去,猪食桶,扁担都丢在路上,派出所三人将我父亲蒙元吉带走至寨子路口他们的停车位子,这段路程350米许,全部路段走了720多米路,也就是壹华里多路远,(半公里多之远)就上了派出所的车子,上车不知派出所的开往什么方向(因家里人都不知道,我蒙文龙、蒙杰、蒙文珍等全家人在广东打工,蒙文虎全家在县城居住,不知事过多少时间,据二塘村支书龙开举证实说,派出所的李发仁电话通知他去时,龙开举在石猫猫警务室门口看见蒙元吉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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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姚能君,男,19xx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邵阳市西区李子园居委会居民,三合电器材料有限公司。从76年起到85年领月工资75元,85年后交租金每年2200元至3000元,共计交费29530.00元。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郊区法院错误判决(117号),判处我没交租金,判决我租金损失费3136元,利息损失10200.00元,给戴家村委。姚能君出买价格币50万元予以拒绝购买权,戴家村8万元卖给邓长久。

19xx年4月19号上午,邵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叫来8台运货车和18名劳教人员,乘申请人家无人之机,强行开启铁门,将申请人存在在戴家饭店后面棚屋内(姚能君私房,占用面积140平方米,分三间,一间打铁车间,一间为镀锌车间,一间为住房)的设备及制成品、原料、家俱、炊具等能拖的统统拖走,不能拖走的则统统打烂、破坏。申请人家的三个内装镀锌塑料槽桶被打烂,镀锌材料完全外溢,单此三项,申请人即损失每月4.5万元。140平方房屋说明是李子园居民会主任曾光明补给姚能君损失,修建邵水西路,85年市政工程处潘司令拆我租用房屋一半,货物都被砖瓦盖坏了,停厂一年,损失很大。用地给予赔偿证明批准递交给规划局胡成章科长办理手续(手续费、配套费1140元),原交 1

220元,图纸费400元,交款时期95年4月7号。

市政府划分姚能群房屋没说明要送给谁。只说公家房屋划分给戴家村委,只说公房划给戴家村委,从95年5月1日起,工房得到房产权,但95年3月25日房地产局议价8万元审批机关填写遗留问题元,有无产权纠纷(无),办理人周永利,没得到产权证就卖了,连姚能君的140平方房屋货物扣压、拆除,判决姚能君出价50万元太低,没有购买权,8万元买给邓长久,这是什么阴谋。执行中,中级法院罗晚生得房屋197门面出租,从北塔区法院执行后,姚能君停厂是95年4月19日起至20xx年未恢复生产,请赔偿每年赔偿2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20xx年12月18日市工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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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赔偿申请书范例

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xx县人民路东段。电话:6536988,邮政编码:467400。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xx.性别:男。职务:社主任。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xx县国家税务局。

地址:xx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姓名:李xx,职务:局长。

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

1、依法返还强制扣缴的税款及罚款55000元;

2、依法赔偿申请人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孳生的利息。

申请赔偿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贵局20xx年6月22日做出[2000]x国税处字第0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20xx年11月24日强制扣缴入库所得税税款32917.19元、罚款22082.81元,共计55000元。申请人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20xx年12月11日向xxx市国家税务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该局审理后于20xx年2月11日做出了x国税复决字[2000]第3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xx县国税局于20xx年6月22日做出的2000]x国税处字第0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退还所扣交该社的所得税税款32917.19元和罚款22082.81元,合计55000元。”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xx年5月1日实施)第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6条和第28条的规定,提出赔偿请求,请贵局依法予以赔偿。

此致

xx县国家税务局

赔偿请求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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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国家赔偿申请书格式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汉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职务:院长

请求事项:请求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违法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灭失,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损失******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

一:

*********

附:证据清单:

1、****

2、***

赔偿请求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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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熊桂芬,女,汉族,19xx年6月21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住陆良县兴隆路51号,失业工人。身份证号:53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59xxxxxxxx。

申请人:皇甫德金(又名:皇德金),男,汉族,19xx年10月生,初中文化,陆良县造纸厂工人。退休职工。系第一申请人之夫。

被申请人: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赔偿委员会依法对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1299899元(其中:2人11年误工费899899元+车旅费、住宿费、打印费;18763.4元+精神损失费30万=1299899元)。

事实及理由:

19xx年2月7日下午10点左右,一场有组织、有预谋的人为血腥灾难从天而降,无情的击碎了一个宁静和睦的家庭,丈夫精神失常,儿子残废,一手导致这场血腥灾难的黑恶势力人员以刘红松、俞贵权为首的犯罪团伙得到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陈利君、赵俊栋、邱光彩的特别保护、公然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手中的职权、撤销了陆良县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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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

系被告人谢昌贵之

被害人:谢昌贵

赔偿义务机关:中国共 产 党抚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负责人:吴伟柱 职务:中共抚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住所地:抚州市新行政中心大楼。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因中共抚州市纪委非法拘禁、渎职、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导致谢昌贵死亡的丧葬费10500元、死亡赔偿金257320元、抚养费 元、赡养费 元等共计 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27日晚,抚州市纪委传讯谢昌贵接受调查,20xx年4月3日抚州市纪委宣布对谢昌贵实行“双规”,谢昌贵于20xx年5月21日上午9时45分身亡。抚州市纪委当时没有通知家属,没有保留现场,也没有给家属看尸检报告。而是对家属采取恐吓、威胁、诱骗等种种方式,几乎是强制性的,使家属不得不同意将谢昌贵的遗体先行火化。火化现场动用100多名警察,家属拍的照片,被警察非法扣缴。事后,家属苦苦寻求谢昌贵的死亡原因,却始终无果。抚州市纪委于20xx年1月,在历时了半年之久后,以一份所谓【2010】1号《关于给予谢昌贵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试图敷衍了事。这份迟来的决定中提到:谢昌贵是20xx年5月21日畏罪自缢,经抢

救无效死亡。这让家属在震惊之余,更是无法接受。首先,众所周知,任何人在法院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一个党员干部是否构成犯罪,至少应该通过法庭审判来确定,在还没有确定其有罪与否的时候,就将其以“罪“称之,并率先的“判决”其死亡了。在今天这样的法制社会,不仅是荒诞至极,而且令人深感寒意。更重要的是,凭什么说谢昌贵是自杀死亡?对于死亡原因让人可以信服的证据呢?为什么家属时至今日都没能看到任何的证明材料?抚州市纪委掩盖事实,企图逃脱责任的目的在此已经昭然若揭。其次,谢昌贵是在“双规”期间死亡,纪委出具的决定中却未敢言及,纪委部门应该最清楚,“双规”安全考虑最为优先,每“双规”一人,最少要有6—9人分早、中、晚三班24小时全程陪护,夜间陪护不能睡觉。卫生间的门无反锁条件,卫生间各悬挂点应确定已被消除。纪委给予的结论却是谢昌贵在上午9点45分自缢身亡。在这本该是正常工作的时间里,到底何人做了何事?有没有人在负责谢昌贵的人身安全?究竟是什么造成了谢昌贵的非正常死亡?抚州市纪委严重违反了中纪委要确保被双规对象不出现任何安全问题的规定,严重的违反了双规原则,更是严重的无视于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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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人: ,女,生于一九六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凌江镇人,个体户,现住 。身为

【( )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的诉讼人,电话: 。

赔偿义务机关: 。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赔偿请求:

一、 县法院执行局时间长达十五年都执行未果的曾判决生效的原告借款下余本金陆千元和原告垫支的诉讼费用捌佰元。

二、判决载明的该项借款贰万元从 年 月 日至今十五年的资金计息(物价每年10%增长的补偿值)的差欠额贰万陆千柒佰陆拾元整(即 元=总息 元-已付款应减息共 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

鉴于 县人民法院判决【( )苍溪民初字第 号】的 诉 , 拒付借款贰万元及资金利息一案,已于 年 月 日生效和提起执行。判决载明于 年 月 日

前付清姚翠萍借款贰万元和自19xx年8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约定的资金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既未上诉也未按判决裁定还借款。当时原告姚翠萍申请法院去执行诉讼保全的黄富德,边淑华的房屋财产时,方之办案法官昝贤德收取了原告的财产保全金却并未对被告当时坐落在东溪场一楼一底两口面的住房财产实行及时的诉讼保全。反而通知和纵容了被告和被告的其他债权人(李国孝)对原告姚翠萍先已申请诉讼保全的该住房财产进行了抵押公证,而后,昝贤德就以二被告不知下落,暂时无法执行财产为由,一推再拖长达四年之久,直到20xx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姚翠萍找到法院执行局,并多次催促和提供被执行人行踪的前提下,法院执行法官冉勇、庞克宪等在广元找到了被告人边淑华,执行负责人冉勇居然顾及被告往日太热情的招待,而找借口作出临时躲避,而庞克宪等人还眼睁睁地放任被执行人边淑华把手提包和手机等财物居然当众转交给他人拿走,也找借口去打电话而企图逃走。庞克宪等人既不阻止,也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任其被执行人边淑华施术摆布。在申请执行人姚翠萍的严厉忠告下,随行执行人员才不得不追出去将边淑华召回。当日很勉强地向边淑华追收到了贰仟元现金,后转交给姚翠萍一千元,也只够当日的开销。被执行人边淑华对每月还款400元的计划书一直都未作履行。执行法官也并未面临每年申请执行人的一再催促去对被执行人督促履行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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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人:张道花,女,19xx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张集乡戈正村3组21号,身份证号:32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孙正彪,男,19xx年1月22日生,现住响水县响水镇长江西路114号。

赔偿义务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法院院长。

申请案由: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赔偿申请要求: 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申请人赔偿200000元人民币

事实根据和理由

20xx年6月17日张道花因与单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贵院申请将被申请人单年军名下的轿车(牌照号:浙BC353R)在20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该案经贵院审理,贵院支持了原告张道花的诉讼请求,但因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院的一审判决没有生效,所以张道花不能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笔保全财产。在该案的二审期间,该财产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前,张道花向贵院申请延长该保全财产保全期限。但贵院没有依法作出延长保全期限裁定 。在二审法院作出维持贵院一审判决时,该财产因贵院解除其保全而发生所有权转移。贵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导致了赔偿申请人张道花的合法债权至今不能实现。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请予核准,确实保护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响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道花

委托代理人:孙正彪

20xx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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