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从行政区划代码管理现状简析城乡划分工作

作者:阳辉萍 文章来源:安仁统计局 更新时间:20xx-11-4

近年来,随着安仁县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城乡间差别进一步缩小。县城扩容,撤、并等,安仁县行政区划建制不断发生变动,且变动较大。按照20xx年底,建立的行政区划代码库情况,已不能适应我县目前统计工作的需要,更不能满足城乡划分工作的要求。按照国家、省市在20xx年下发的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的文件通知要求,清理行政区划代码库,要求各地建立一套新的完整的行政区码代码库,加强规范管理,为开展城乡划分工作奠定基础。

一、行政区划代码库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民政部门对行政建制的调整情况,统计部门对变动后的行政建制,依据编码规则,及时编码,而统计部门是最大的用户。行政区划代码作为统计工作中的一个基础标准,它的使用几乎贯穿了所有的统计调查(包括年报统计、定期报表、普查和专项调查等)、数据处理、信息发布和资料开发的全过程。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实际上是被调查单位(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标识,是统计单位调查的一项重要指标。无论是基本单位普查还是各专业的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表都无一例外的地包含了这个指标,它同时也在数据填报、录入、上报、审核、汇总等多个环节起到重要作用。

2、行政区划代码是确定和划分调查范围的重要依据。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等大型普查过程中所做的首要工作就是划分调查区和调查小区,并对其进行编码,而这个代码就是在行政区划代码的基础上形成的。是统计部门根据一定的编码规则赋予的。目前县以下统计用区划代码共有12位数字,分为三段。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三段为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我们开展统计工作提供了更大方便,并在今后广泛应用抽样调查技术中,行政区划代码又是界定准确的样本群和抽样框,掌握城乡和村居委会情况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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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我国现行的城乡划分标准

我国现行的城乡划分标准

廖凯

城市规划121班

6001212015

摘要:为准确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科学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统一各专业统计城乡划分口径,于19xx年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而本文浅析了我国现行的城乡划分标准。 关键词:城乡划分 统计口径

1.第六次人口普查城乡人口统计口径

第一种口径(按行政建制)

市人口:市管辖区域内的全部人口(含市辖镇,不含市辖区县); 镇人口:县辖镇的全部人口(不含市辖镇);

县人口:县辖乡人口。

第二种口径(按常住人口划分)

市人口:设区的市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

镇人口: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 县人口:除上述两种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注:1952-19xx年数据为第一种口径的数据,19xx年以后的数据为第二种口径的数据。

2.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 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区包括:

(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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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

□ □ □ □ □ □ □ □ □ □ □ □—□ □ □ □ □

统计用区划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2位,为省级代码;

第3~4 位,为地级代码;

第5~6位,为县级代码;

第7~9位,为乡级代码;

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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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具体编码如下:

● 001~099 表示街道;

● 100~199 表示镇;

● 200~399 表示乡;

● 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具体编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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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行政区划代码及城乡划分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及城乡划分代码 513437 雷波县 513437100 锦城镇

513437100001 121 第一社区 513437100002 121 第二社区 513437100003 121 第三社区 513437100200 121 城北村 513437100201 121 城南村 513437100202 121 城东村 513437100203 122 柳口村 513437101 西宁镇

513437101001 121 雷马屏茶场社区 513437101002 121 雷波林业局社区 513437101003 121 西宁镇社区 513437101200 121 李家坪村 513437101201 122 西宁村 513437101202 220 通木溪村 513437101203 122 塘儿堡村 513437101204 220 石厂湾村 513437101205 220 沙沙坪村 513437102 汶水镇

513437102001 121 汶水镇社区 513437102200 121 汶水村 513437102201 220 香樟坝村 513437102202 122 战斗村 513437102203 220 小田村 513437102204 220 马道子村 513437102205 220 大田村 513437102206 122 狮子村 513437102207 220 莲花石村 513437102208 220 红花村 513437102209 220 颜家湾村 513437102210 122 太平楼村 513437102211 220 彭家山村 513437102212 220 桂花村 513437102213 220 铜厂沟村 513437103 黄琅镇

513437103001 121 环街社区

513437103200 121 黄琅村 513437103201 122 太平村 513437103202 122 大海村 513437103203 122 后海村 513437103204 121 三海村 513437200 南田乡 513437200200 121 三堰村 513437200201 122 南塘村 513437200202 122 丁丁马村 513437200203 122 金堰村 513437200204 122 青海村 513437200205 122 金沙村 513437201 海湾乡 513437201200 122 米田村 513437201201 122 白龙村 513437201202 122 麻柳村 513437201203 122 深堰村 513437201204 122 海湾村 513437201205 122 柏杨村 513437201206 121 青沟村 513437202 杉树堡乡 513437202200 210 杉树村 513437202201 210 五里村 513437202202 220 庆丰村 513437202203 220 盐店村 513437202204 210 白沙埂村 513437203 箐口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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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国家统计局设管司 2006-10-18 10:54:42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 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区包括:

(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

(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 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xx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范城乡划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和执行《暂行规定》情况。

第三条 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方的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区《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地方城乡划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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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国家统计局城乡划分标准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国务院于20xx年7月12日国函[2008]60号批复)

一、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

三、本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它设施。

四、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五、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六、本规定由国家统计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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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城市规划原理总结

第1章 城市与城镇化

城市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城市构成的三要素:人口、产业、行政

城市形成的根本动力------人类历史上的三次劳动大分工。 城市的发展历史进程:原始聚落――城市雏形――小城镇――中型城市――大城市――大都市连绵区、世界城市或全球城市

对城市的认识1、城市是人类聚居的形式:无论城市进化到什么程度,其中包含了多么复杂的功能,城市过去是人类居住生活的场所,今后依然是。明确了城市的这种基本性质实际上也就形成了我们“以人为本”的看待城市,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2、城市是一定区域的中心:城市是一定地域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范围中心的职能;因此,任何规模或等级的城市都是一定区域的中心3、城市是以非农业活动为主,是区别于农村的社会组织形式4、城市是人类文明的摇篮5、聚集的人口不是由血统的或宗族的关系所组成,而是构成复杂的社会关系。

城市化一般简单地解释为农业人口及土地向非农业的城市转化的现象及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B、农村地域转化为城市地域;C、农业产业转换为非农产业;D、城市文化、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在农村的扩散过程。城市化也可以称为城镇化,因为城市与镇均是城市型的居民点,均以第二、第三产业为主,其区别仅是文章使用的习惯或其规模的不同。

城市化定义是“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

城市化的类型1向心型城市化与离心型城市化2外延型城市化和飞地型城市化3景观型城市化与职能型城市化4积极型城市化与消极型城市化5自上而下型城市化与自下而上型城市化

城市化的指标和测度一是用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表征城市化;二是用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表征城市化。

城市化进程的表现特征1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呈S曲线;2产业结构中,农业、工业及其他行业的比重彼此消长,不断变化。3城市化水平与人均GDP的增长成正比;4城市化水平高,建立在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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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城乡划分和城市地域

第二章 城乡划分和城市地域

第一节 城市概念及标准

一、城市和城镇

(一)聚落(settlement)

聚落是指人类各种形式的居住场所,是一个居民点。——聚落是一种社会实体,是一个社区(community),是人类活动的场所。

1.是一种社会实体 聚落是人类出现后,特别是作为社区核心的具有稳定联系的人群出现以后才真正出现的,是人类社会独有的,是人类各种生产、生活活动和要素相互作用、有机联系的整体。

2.具有集聚的特点

它是人类在地表集聚的空间组织形式,是一定区域人类活动的中心。

3.占据一定的地理空间

4.具有一定的聚落景观(land-scape)

聚落中有各种建筑物、活动场地、休息场地、生产用地等聚落空间的组成要素,这些要素的不同组合形成各种聚落景观。

5.具有一定等级体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聚落也由低级走向高级,形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不同功能的居民点——聚落体系:小自然村(hamlet)—村庄(village)—镇(town)—城市(city)—大都市(metropolis)—大都市区(metropolitan Area)—城市群(conurbation)—城市带(城市连绵区)(megalopolis)。

聚落因其基本职能和结构特点不同,分为:

①农村聚落:自然村——村庄——集镇(村镇、乡镇)——(一般建制镇—-县城)

②城市聚落(城镇聚落):建制镇是城市型聚落的最低层次单元。

(二)对城市(镇)的几点认识

由于城市(镇)本身的复杂性,对城市进行科学的、全面的认识并非易事,一般来说,对城市的认识必须基于4个基本前提:

1.城市是相对于乡村而言的,城市有不同于乡村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在: ①产业构成上不同于乡村:以Ⅱ、Ⅲ产业为主

②规模上不同于乡村:集聚较多的人口、经济活动等

③景观上不同于乡村: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大

④物质构成上不同于乡村:有较多的市政设施、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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