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把合同日期写成入职时间 结果没能拿到双倍工资的赔偿
重庆时报 20xx年08月30日第14版
记者 邓文婷
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应该怎么写?是写进单位的时间,还是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赵先生打的这场官司,或许能给你点启发。
赵先生今年31岁,是永川某职业学院聘用的电工。
20xx年9月1日,赵先生受一家物管公司的委托,去永川这家职业学院担任电工。当时,他是与物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约为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每月的基本工资是1000元,转正后1550元。
20xx年12月2日,赵先生在学校工作1年多后,学校以违反学校纪律,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他辞退了,他也与物管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20xx年2月1日,赵先生以个人身份又应聘至这个学校担任水电工,但入职时没有和学校签劳动合同。
今年1月20日,学校通知赵先生,到学校去补签劳动合同。当天,赵先生赶到学校,与学校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
赵先生说,合同签订时间原本应该是20xx年1月20日。“当时学校告诉我,日期应该写入职时间。也没说什么理由,让我签字就行。”赵先生说,“起初我不答应,但学校随后威胁我让我签字,我才签字。”
到了1月31日,赵先生接到学校通知,因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了,不再让他在学校继续担任水电工。
赵先生有些想不通,单位为什么让他补签劳动合同后,又辞退他?“学校这么做,明显在规避法律风险。”昨天,赵先生的代理律师说。
事后赵先生向永川劳动仲裁委提出了申请,但是被劳动仲裁委驳回。随后,他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赵先生说,他担任学校的水电工,每月工资约1500元,学校有11个月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赔偿他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33000元。 “学校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12000元。”赵先生要求学校赔偿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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