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男方: 颜道义,19xx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小溪塔云杰阁4单元702号,身份证号码:
女方:崔菊秀,19xx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小溪塔云杰阁4单元702号, 身份证号码:
甲女双方于 年 月 日在枝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结婚手续,为了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双方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云之杰阁4单元 702号房屋(房权证 字第 号)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及家电、家具等均为女方崔菊秀个人财产,若今后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上述房产及全部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第二条、存款及个人收入所得
婚后男女双方有共同存款的系双方共同财产,属于个人收入所得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工资收入等)属于婚后个人财产。
第三条、债权债务
1、由于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云之杰阁4单元 702号房产系银行按揭房屋,若男女双方今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时,该房产此后的银行按揭还贷款由女方自行承担,离婚后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该房屋按揭款的费用,女方不对男方作任何经济补偿。
2、婚前或婚后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由一方自行承担。(注:个人债务指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等)
3、男、女双方如有需要用共有资金出借数额达元的钱给予其他人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签名同意,属共同债权。
4、男、女双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一起签名方视为夫
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5、男、女双方未经对方签名而各自产生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而且对外借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应由借债人自己偿还,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