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科院关于在校研究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办法 林科办字〔2008〕24号
研究生部 时间:2010-3-1 16:29:00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在校研究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妥善解决我院在校研究生实行计划生育相关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京人口〔2008〕12号)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对已婚研究生的生育管理
研究生院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从研究生入学开始,全程掌握在校研究生婚育情况,对在校研究生婚育状况进行登记备案。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将办理在校研究生的《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情况及时提供给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其纳入该生的人事档案,在该生毕业时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在校研究生正处于学知识、长才干的黄金时期,作为一名消费者,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不具备结婚、生育的基础,应以完成学业为重,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已婚研究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生育申请及《生育服务证》办理
在校研究生生育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向研究生院申请,女研究生同时须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院审核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后,持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领取《生育服务证》并办理相关手续,我院女研究生到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并需同时提交休学材料复印件。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入学前怀孕并要求生育者,必须在报到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年,一年后跟随下届新生入校学习;入学后怀孕的已婚女研究生,须休学一年。
在办理《生育服务证》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结婚证
(2)双方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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