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郑州市白沙拆迁

郑州市白沙、绿博组团合村并城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执行《郑州新区总体规划(2009—2020)》,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切身利益,持续快速推进郑州市中牟产业园区合村并城工作,打造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新型城镇化典型示范区,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规划先行、合理布局、集约用地、zf主导、村民满意”的原则,以郑州都市区建设方案为指导,贯彻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产城融合,相互促进,把加快合村并城进程作为带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着力点,妥善处理好合村并城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率先实现城镇化,为园区开发建设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三)拆迁依据和补偿标准

按照中牟县人民zf20xx年5月底以前对各村建筑物的固化档案为基础,依据郑政文〔2009〕127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四)补偿与奖励办法

1、20xx年5月底以前固化的建筑档案内被拆迁人合法宅基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建筑,按人均120㎡为有效面积。被拆迁人已建房屋小于人均120的据实补偿,不足人均120㎡的部分按300元/㎡的价格补足120㎡;被拆迁人已建房屋大于人均120㎡的,只按人均120㎡予以补偿,多出人均120㎡的部分不予补偿(有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按时拆迁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拆工费。

2、对于被拆迁人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以外的全部附属物(包括果树、苗圃、压井等),管委会均按照每处宅基地4000元的标准拨付给乡镇,由拆迁人根据实际情况兑付。

3、与各村签订并一直履行合同且在村庄规划区内的企业,按照中牟县zf20xx年5月底以前对该企业建筑物的固化档案为基础,按时拆迁的依据郑政文〔2009〕127号文件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再安置;20xx年5月底以后新增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4、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村委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不再补偿,在安置小区建设过程中予以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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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郑州金水区最后14个城中村将拆迁

郑州金水区最后14个城中村将拆迁

附近房租上涨 [摘要]郑州今年计划全面启动东韩砦、陈砦等14个城中村的改造项目,目前已有部分城中村开始搬迁。都市村庄靠小生意维持生计者需重新考虑去向,部分打工者担忧未来租房成本上升,便宜房更难寻。

□记者 刘江浩 实习生 董优 文 记者 许俊文 摄影

城中村,曾经被很多外来务工者当做进入城市的第一站,尽管杂乱、简陋,却为很多中低收入者提供了接近、融入大都市的可能。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未来不久,城中村可能会成为历史。记者昨日从金水区政府获悉,该区最近召开的“两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计划全面启动东韩砦、黄家庵、陈砦、庙李等14个城中村的改造,目前,已经有部分城中村开始搬迁。部分打工者担忧,未来,租房成本上升,便宜房将更加难寻。 故事:城中村拆迁 把他从老板“拆”成了伙计

来自甘肃临夏的马河笔卜,到过全国很多地方,给别人打工,在郑州终于实现了老板梦,在黄家庵村开了一家餐馆。不过,不久他或许又要给别人当伙计了。 昨日下午,在金水区黄家庵村的街道上,他无聊地转悠着,店门口张贴着致广大商户的一封信,信中提到,“为提升村组经济可持续发展潜力,改善村民及商户居住、经商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将对黄家庵村及周边实施整体拆迁改造”,这刺痛了他的神经。“这个店盘下来还不到半年,没想到就碰上黄家庵拆迁。”马先生说,由于贷款十几万才盘下来这个店铺,这一拆,转让费算是打水漂了。 马先生曾经在学校食堂当伙计,干了四五年后,有点积蓄,便想自己当老板。经过考察,他在黄家庵村开起了兰州牛肉拉面馆。“转让费便宜,生意也不错。”马先生说。

前几天,房东突然通知他,要在本月26日前搬迁完毕,因为黄家庵村要整体拆迁。一时半会儿去哪里找房啊?马先生告诉记者,现在村外边的饭店,60多平方米,一个月房租就要近万元,比现在的房子高出一倍多。

谈到下一步打算,“饭店是开不起了,只能干老本行,去给人家当伙计,慢慢偿还贷款。”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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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郑州北三环城中村拆迁年底能拆迁完毕

郑州北三环城中村拆迁年底能拆迁完毕?

近日,大河报、腾讯新闻等相继报道,郑州金水区三环以北,城中村将全部拆迁,工期赶在年底完成,这些村庄有柳林、高皇寨、庙里、陈寨等近8个。容纳的人口近80万之多。一度也引起了郑漂们的恐慌。

大河报近期专版讨论如何安置几十万的郑漂,其中谈到,郑漂是郑州的新生力量,是年轻的生命力,如果拆迁没有安置好,造成员工和劳动力流失,其中造成的后果也是不可估量的。

主要强调担心人员流失,但是事实上郑州人真是多,同为郑漂的小编也是觉得专家担心多了,专家肯定没有早上7点多拿着煎饼果子挤公交,等下车的时候发现煎饼果子没了,车厢太挤谁吃的都不知道。

再说拆迁,11月已过半,事实看来年底真正拆迁完毕,工期怕是赶不出来,早期公示的国基路以北的几个村庄目前还没有动工,外来租客也是提醒吊胆的住着,不知道那个消息是准确的。

今天看到郑州二七商场搬迁完毕,要拆迁,真是不知道这拆那拆的,到底干啥,城市需要美丽,改造要合理啊,目前郑州修路、挖沟、拆房子已成为代言词,还有一个就是通暖后热水管道炸管,真是遍地开挖,百家争鸣。

希望能快点度过相关单位解释的:这个长痛不如短痛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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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拆迁一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拆迁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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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郑行初字第207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瑞香,女。

诉讼代表人马喜梅,女,汉族

诉讼代表人马新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成、邹伙发,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住址郑州市东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赵书贤,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深磊,区法制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瑞香要求确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马新建、马喜梅,委托代理人李建成,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深磊、李卫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十二里屯村拥有合法住宅,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拆迁违法。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xx年9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拆迁公告,该公告是针对十二里屯全体村民发布的,公告的一、二项是公示过渡费、搬家费及奖励费等标准;第三项是强调拆迁工作要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等内容;2、郑州市金水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二里屯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的通知和相关网络新闻;3、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郑村改[2006]2号、10

号文件,该文件确定城中村分批改造计划;4、拆迁现场照片;5、(2007)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辨称:原告的房屋被拆,是十二里屯村委会和开发商签订了商业性质的拆迁改造协议后对全村进行的整体拆迁改造。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后,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委托拆迁公司对全村房屋进行拆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迁违法,诉讼主体错误。被告提交证据有:1、村委会和开发商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村委会委托拆迁公司实施房屋拆除的协议、村委会与村民的安置补偿协议;2、(2007)金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2009)郑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2009)郑行终字第74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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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拆迁行为一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拆迁行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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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郑行初字第201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永生,男。

诉讼代表人马喜梅,女,汉族

诉讼代表人马新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成、邹伙发,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住址郑州市东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赵书贤,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深磊,区法制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永生要求确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马新建、马喜梅,委托代理人李建成,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深磊、李卫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十二里屯村拥有合法住宅,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拆迁违法。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xx年9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拆迁公告,该公告是针对十二里屯全体村民发布的,公告的一、二项是公示过渡费、搬家费及奖励费等标准;第三项是强调拆迁工作要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等内容;2、郑州市金水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二里屯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的通知和相关网络新闻;3、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郑村改[2006]2号、10

号文件,该文件确定城中村分批改造计划;4、拆迁现场照片;5、(2007)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辨称:原告的房屋被拆,是十二里屯村委会和开发商签订了商业性质的拆迁改造协议后对全村进行的整体拆迁改造。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后,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委托拆迁公司对全村房屋进行拆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迁违法,诉讼主体错误。被告提交证据有:1、村委会和开发商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村委会委托拆迁公司实施房屋拆除的协议、村委会与村民的安置补偿协议;2、(2007)金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2009)郑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2009)郑行终字第74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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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一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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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郑行初字第233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马润仁,男。

诉讼代表人马喜梅,女,汉族

诉讼代表人马新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成、邹伙发,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住址郑州市东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赵书贤,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深磊,区法制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润仁要求确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马新建、马喜梅,委托代理人李建成,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深磊、李卫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十二里屯村拥有合法住宅,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拆迁违法。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xx年9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拆迁公告,该公告是针对十二里屯全体村民发布的,公告的一、二项是公示过渡费、搬家费及奖励费等标准;第三项是强调拆迁工作要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等内容;2、郑州市金水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二里屯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的通知和相关网络新闻;3、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郑村改[2006]2号、10

号文件,该文件确定城中村分批改造计划;4、拆迁现场照片;5、(2007)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辨称:原告的房屋被拆,是十二里屯村委会和开发商签订了商业性质的拆迁改造协议后对全村进行的整体拆迁改造。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后,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委托拆迁公司对全村房屋进行拆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迁违法,诉讼主体错误。被告提交证据有:1、村委会和开发商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村委会委托拆迁公司实施房屋拆除的协议、村委会与村民的安置补偿协议;2、(2007)金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2009)郑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2009)郑行终字第74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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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一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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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郑行初字第262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秋囤,男。

诉讼代表人马喜梅,女,汉族

诉讼代表人马新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成、邹伙发,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住址郑州市东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赵书贤,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深磊,区法制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秋囤要求确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马新建、马喜梅,委托代理人李建成,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深磊、李卫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十二里屯村拥有合法住宅,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拆迁违法。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xx年9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拆迁公告,该公告是针对十二里屯全体村民发布的,公告的一、二项是公示过渡费、搬家费及奖励费等标准;第三项是强调拆迁工作要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等内容;2、郑州市金水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二里屯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的通知和相关网络新闻;3、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郑村改[2006]2号、10

号文件,该文件确定城中村分批改造计划;4、拆迁现场照片;5、(2007)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辨称:原告的房屋被拆,是十二里屯村委会和开发商签订了商业性质的拆迁改造协议后对全村进行的整体拆迁改造。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后,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委托拆迁公司对全村房屋进行拆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迁违法,诉讼主体错误。被告提交证据有:1、村委会和开发商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村委会委托拆迁公司实施房屋拆除的协议、村委会与村民的安置补偿协议;2、(2007)金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2009)郑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2009)郑行终字第74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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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一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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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郑行初字第199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马新建,男。

诉讼代表人马喜梅,女,汉族

诉讼代表人马新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成、邹伙发,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住址郑州市东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赵书贤,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深磊,区法制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新建要求确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马新建、马喜梅,委托代理人李建成,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深磊、李卫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十二里屯村拥有合法住宅,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拆迁违法。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xx年9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拆迁公告,该公告是针对十二里屯全体村民发布的,公告的一、二项是公示过渡费、搬家费及奖励费等标准;第三项是强调拆迁工作要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等内容;2、郑州市金水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二里屯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的通知和相关网络新闻;3、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郑村改[2006]2号、10

号文件,该文件确定城中村分批改造计划;4、拆迁现场照片;5、(2007)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辨称:原告的房屋被拆,是十二里屯村委会和开发商签订了商业性质的拆迁改造协议后对全村进行的整体拆迁改造。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后,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委托拆迁公司对全村房屋进行拆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迁违法,诉讼主体错误。被告提交证据有:1、村委会和开发商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村委会委托拆迁公司实施房屋拆除的协议、村委会与村民的安置补偿协议;2、(2007)金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2009)郑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2009)郑行终字第74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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