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和安健环事件报告规定
(试行)
1、 范围
1.1 本规定用于规范和加强电力生产事故和安健环事件的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回顾的管理。
1.2 本规定适用于电厂各部门和在厂工作的承包商。
2、术语和定义
2.1 电力生产事故的定义和级别以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定义为准。
2.2 安健环事件的定义以广州蓄能水电厂《安健环标准》内的定义为准。
3、 总则
3.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厂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针对电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试行)。
3.2 事故发生后,无论是否能够判断或认定事故的性质,都必须按规定执行报告,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的待调查后进行认定。
4、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
4.1 电力生产事故包括:
4.1.1 人身事故
4.1.2 电网事故及一类障碍
4.1.3 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
4.1.4 设备二类障碍
4.2 电力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电力生产事故后,责任部门需依照电厂相关规定向领导汇报,同时按以下方式通知安监部,以便安监部及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4.2.1 对于涉及重特大输变电设备事故、应急黑启动、垮坝、水淹厂房等事故,依照预案要求报告。
4.2.2 责任部门应在事故/一类障碍发生后12小时内(如遇节假日,最迟不超过1个工作日)通过OAK向安监部报送《电网及设备安健环事故/事件快速报告》,如属事故,应立即电话通知安监部。
4.2.3 责任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一类障碍发生后4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一类障碍调查分析会。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