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

篇二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

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xx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

部令的决定

经20xx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xx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xx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xx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xx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xx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xx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xx年1月21日发布)

…… …… 余下全文

篇三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何谓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这些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里都有明确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 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

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 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二章 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 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 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 …… 余下全文

篇四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9xx年x月x日建设部令第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 具备下列条例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三)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第四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务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二章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 …… 余下全文

篇五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

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区(县)建设委员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

称“区县建委”)参加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一般事故,并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调查处理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发现重大隐患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安全监管局报告。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依上款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接受调查、询问。

第六条 区县建委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区县政府的批复文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 2

…… …… 余下全文

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第四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二章 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 …… 余下全文

篇七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担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 死亡三十人以上;

(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三).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 死亡二人以下;

4.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发生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

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5.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重大事故;省、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本辖区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二章 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

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

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重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 …… 余下全文

篇八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3号)19xx年12

中建八局法人层次管项目安全管理职责(2)

一、局总部的职责

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 贯彻落实地方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标准。

3. 贯彻落实总公司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制度标准规定。

4. 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局、直营公司和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 与各直营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

6.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齐安全管理人员。

7. 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奖罚管理规定。

8. 开展安全检查:上海地区,每月检查一次;对直营公司,每半年检查一次;对直管工程根据情况

进行检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检查一次。

9.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排安全生产月活动。

10. 审批五万平方米以上工程的安全生产的方案、审批所有直管项目的工程的安全生产方案。

11. 对接国家各部委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部分省市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接总公司组织的安全生

产大检查。

12. 负责处理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方面的投诉。

13. 负责对总公司和有关省市的安全月报、年报的统计上报工作及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14. 负责直管项目经理的安全管理资格考核工作。

15. 负责制订山东分局和办事处的安全管理职责。

16. 负责检查山东分局和办事处的安全管理工作。

17. 建立汇报制度,直管工程每周、山东分局和办事处每月、各直营公司每季度向局工程项目管理部

汇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直营公司

1. 贯彻落实局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及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所属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

3.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齐安全管理人员;配足施工现场的安全员。

4. 足额投入安全措施费,确保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到施工现场。

5. 开展月度安全检查,偏远地区的工程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