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律师业务指引:新三板上市条件、流程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2014-05-06智飞律师微网站
一、新三板的含义
三板市场起源于20xx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20xx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新三板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股份报价转让市场,它利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解决非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及交易问题,并于20xx年1月在深交所正式挂牌启动。 在20xx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在京设立,是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标志性事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重新修订了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条件,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五大条件。
三、新三板上市的具体要求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1、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报挂牌时,要依法存续,经过年检程序。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出资的无形资产所有权问题,是否为职务发明;
b、出资(财产转移过户)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c、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时《公司法》的规定。20xx年新《公司法》修订后,无形资产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d、出资资产的评估报告是否适当,评估价值是否真实合理;
e、无形资产与公司业务是否紧密相连,是否后续对公司业绩做出贡献; f、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