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修)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意义

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

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计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

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组织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2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三、人口死亡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在中国大陆死亡的大陆居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报告单位: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报告人: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3、死亡个案的填报

1

⑴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诊治的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⑵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

⑶涉法死亡个案

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含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出具《法医鉴定书》,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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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20xx年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院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的管理,提高死因报告工作质量,同时,为及时准确地发现诊断不明死亡病例,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死因信息责任报告人。

2、凡在医院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经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患者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医学死亡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3、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根据死者生前的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医学死亡证明书》报至乡镇卫生院。

4、医院死因监测管理人员收到《医学死亡证明书》后应逐项认真审核,如发现有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问题,立即向报告人进行核实、补充或订正,必要时组织医院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病史。

5、对院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县级医疗机构要确定根本死因并进行死因编码)。

6、对村级上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监测人员应在30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网络进行报告。

7、医院死因监测人员要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8、医院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大同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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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死因报告制度

死因报告制度

一、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

(一)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2)报告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3.死亡个案的填报

(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3)涉法死亡个案

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4.报告内容

(1)《死亡医学证明书》(见附表1)填写项目包括:

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2)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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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提高疾病监测系统的预警能力,及时发现诊断不明、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主动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同时了解本院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加强对可能发生的疫情等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死亡后,须填报《死亡病例报告卡》,对死亡案例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并由诊治医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医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病史,并在死亡证明书上加盖公章。

3、诊治医生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3天内,病案室应完成死因编码工作。

4、网络直报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在进行直报时要认真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

5、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6、医务处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炭山乡卫生院

20xx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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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制度

一、报告内容

1、《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见附表1)填写项目包括:

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2)、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

3)、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2、填报要求

《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由出证单位保存,用于网络报告。第二联由中心保存,使用第二联进行网络代报。第三、四联由死者家属交给户籍管理部门,其中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由户籍管理部门保存。第四联由户籍管理部门加盖印鉴,交死者家属作为殡葬火化凭据,由殡葬管理部门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

对有疑问的卡片应及时通知报卡人核实。

二、信息管理

1、每年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死因报告专管员、临床医生有针对性的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并做好与学习记录。

2、不得将网络直报的用户名、密码、地区编码上墙或放到明显位置。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密码,发现密码泄露,随时修改密码。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入其他子系统或进入其他单位的用户、网络直报上出现问题。随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不私自找电脑高手处理。

4、网络人员不得随意变动,如因工作原因需要变动,须有单位提出申请。

5、每月对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文件、卡片,文档文件进行备份,确保报告数据的安全。

三、资料保存与管理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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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 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

1. 医生到挂号室的死亡证明存放处领取死亡证明。

2. 医生按规范填写死亡证明,填写好后加盖诊断证明章。

3. 填写好的死亡证明2日内交给直报人员,直报人员进行审查7日内上报疾控中心,上报完成后了封存在办公室长期留存。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我院死亡证明每年用量较少,根据实际情况,我院的死亡证明的编号有办公室、直报人员统一编号,发放责由填写医生2、3、4联发放给死亡家属。

三、证明书填写要求

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逐项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能涂改,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填写。不能错项或漏项。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不能用英文或者英文缩写

四、死因编码、直报要求

1. 医疗机构因指定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死亡病人的死因编码工作

2. 死亡病例编码(报告)负责人在接到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在7天内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进行死亡病例编码

3.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

络直报的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病例报告卡》送交市、县CDC,市、县CDC应在当天网络直报。

4. 医疗机构在报告死亡原因时,必须写明直接死因、根本死因并按标准进行编码。

5. 负责死亡报告和死因编码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出现编码错误、迟报、漏报

五、原始卡片的保存要求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 报告单位应定期下载或查看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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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死因网络直报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做好死因网络直报工作,我院各临床科室要严格按

照国家疾病检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对每一位死亡病人规范填写好死亡病例报告卡,并交给我院防疫科。

二、防疫科设置兼专职网络直报人员,在接到临床医生报告的死

亡报告卡后,在7天内进行网络直报,不得迟报。

三、为保证报卡质量,网络直报人员在对死亡报告卡有疑问或发

现卡片填写不规范、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报卡的临床医生联系,与报卡医生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死亡报告卡及时、准确上报。

四、直报人员在进行直报时要认真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

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等。

五、网络直报人员应管理好报告的用户名和密码,确保死亡报告

系统能正常运行。

六、对每一份死亡报告卡做好登记工作,并妥善保管。

莞城医院

20xx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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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死因监测报告七项制度

死因监测报告七项制度

1.例会制度

? 每月由各级医疗机构公卫科组织村(社区)卫生人员,召开死

亡资料报告、填写和审查的会议。县疾控中心应轮流参加各医疗机构的会议,了解情况,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协调各方关系。

? 各医院应定期借院周会等形式召开死亡报告讨论会,提高《死

亡证》的填报质量。

2.医疗机构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 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完善填报流

程。

? 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医院综合考核内容。

? 明确相关科室职责,由专人负责全院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

收集、整理、核查、盖章及编码工作,并进行台帐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

3.核查制度

? 乡镇(社区)防保科负责死亡报告的医生,对村(社区)卫生

人员填报不清的个案,需查阅原始资料,或入户调查。

?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及时审核辖区内医院上

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县疾控中心要对无法编码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复查,住院死亡以医院病历为依据;急诊死亡及来院时已死亡、无诊疗记录或病史不详的个案,要进行入

户调查。

4.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

? 户籍管理信息核对:定期与当地派出所核对死亡资料,侧重于

死亡数量以及意外死亡信息的核对。

? 殡葬信息核对:定期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核对死亡资料,侧重

于死亡数量以及在家死亡信息的核对。

? 孕产妇保健资料核对:定期与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计生部门核

对新生儿死亡和孕产妇资料。

? 社区(村)死亡信息收集:定期向居委会(村委会)了解死亡

情况,重点了解在家死亡情况以及外地死亡情况。

5.档案管理制度

? 建立死亡信息(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计算

机数据库)管理制度。

? 县疾控中心要安排专人对资料进行管理。

? 原始资料须长期保存,录入后的数据应使用有效方式备份保

存。

6.人员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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