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申请书,交通肇事,直接可用

##申请书(交通事故,直接可用)

申请人: ,男(女)、 族, 年 月 日出生 ,住址: 市 区 路 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男(女)、 族, 年 月 日出生 ,

住址: 市 区 路 号,身份证号码: , 现被羁押在 看守所。

申请事项: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 ##。

被申请人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年 月 日被 刑事拘留, 年 月 日被批捕,现羁押于 看守所。

事实与理由 :

犯罪嫌疑人 系申请人之 。犯罪嫌疑人 虽涉嫌

交通肇事罪,但系过失犯罪,其家属已经与受害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本案中犯罪嫌疑人 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的条件,采取##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特向贵局(院)申请##,敬请考虑。

申请人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提出由 担任 保证人。保证人 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现申请人以及保证人愿意履行《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

的保证人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

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申请人应当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恳请予以批准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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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交通肇事##报告书

交通肇事##报告书

呈请##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马XX,男,汉族,195X年10月26日出生,XXXX县人,初中文化。身份证号:640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县XX镇,现住址:XX县XX镇XX街XX号。

现呈请对犯罪嫌疑人马XX##,理由和依据:

200X年2月4日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马XX驾驶宁ABXXXX号小轿车,沿XX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XX路交叉口时,遇XXX骑自行车沿XX北街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X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上述犯罪事实有犯罪嫌疑人马XX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检报告、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马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我局于200X年2月5日对其刑事拘留,现因民事部分已赔付结清,符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呈请对其##,责令犯罪嫌疑人马XX交纳保证金伍仟元。

妥否、请批示

交通警察分局XX一大队

XX XX

二○○X年二月十一日

交通肇事##报告书

呈请立案报告书

200X年4月3日14时20分许。我队接到匿名群众报案称:XX北街与XX路交叉路口向北100米路段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我队接到报案后,立即出警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和初步调查工作。

现呈请立案侦查,理由如下:

200X年4月3日14时20分许。我队接到匿名群众报案称:XX北街与XX路交叉路口向北100米路段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

经勘查,事故现场位于XX北街与XX路交叉路口向北100米路段处,行人XX被送往医院抢救,肇事驾驶员XX不在现场,报案属实。行人XX于200X年4月15日07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交通肇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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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故意伤害罪##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李XX。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吴xx申请##

事实和理由:董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 年 月 日刑事拘留。现向公安机关申请##。理由如下:

一董XX伤害被害人严XX的行为实属于偶然,其主观恶性不大。董XX与被害人严XX原系同一个村庄的,董XX平常与邻里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是很不错的。因家族的祖坟被挖掘一事与村干部被害人严XX讨说法时双方发生了争执才在情急之下打伤了严XX,吴XX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属于偶犯。事发前,董XX根本就没有想到过要伤害被害人,其主观恶性不大。

二、董XX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与其他暴力犯罪有所区别。吴XX会打伤严XX,实乃情有可原,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敬重祖宗,尊崇孝道的教育有关。事发当日是清明节,是我国传统上山祭拜祖宗的传统日子,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的董XX看到自己家族的祖坟被挖掘,一时气愤难奈才找村干部严XX理论,在双方激烈争吵中,不慎酿下了犯罪的恶劣后果,引发了事故,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三、董XX被拘留后,家属已经完全同意对被害人受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付,并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事故发生后,

嫌疑人的家属已经代表董XX向被害人陪礼道歉。被害人对董XX,表示已经完全原谅他的一切过错,不再追究董XX的责任,请求公安机关从轻处理。董XX的家属已经用实际行动来弥补其所犯罪行,用行动来表示忏悔。

四、董XX系家中的顶梁柱,上有丧失劳动能力且多病的父母,下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全家人的生活重担全部由董XX一人承担。现董XX被刑事拘留,家里的唯一顶梁柱垮塌,现在一家人生活非常困难,急需董XX回家,承担起家庭重梁。

五、董XX认罪态度很好,能够配合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如果能够让他##,更加能够体现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宗旨。让董XX更加努力改造自己,让自己脚踏实地地生活,为社会、为家庭贡献出自己应有之力。如果能够让他##,我们愿意应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保证董XX随传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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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涉嫌交通肇事罪解除##报告书

涉嫌交通肇事罪解除##报告书

呈请解除##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我大队已侦查完毕,拟解除对犯罪嫌疑人XX的##的强制措施:

200X年1月16日16时01分许,当事人XX驾驶XA21X07号公交车沿XX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东路路口左转弯时遇当事人XX骑自行车由北向南横过XX路机动车道发生相撞,造成当事人XX当场死亡,XA21X07号车前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此案经支队批准于200X年1月17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XX采取了##的强制措施,押保证金五千元,由XX市公交公司X分公司担保。

此案经我大队现场勘察、调查和取证,基本事实清楚后,结合案情分析认定,XX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XX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在该交通事故中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报请支队批准撤销了此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呈请解除对犯罪嫌疑人XX的##的强制措施并退还保证金。

交通警察:XX XX

二OOX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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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申请书(打印) 2

##申请书

申请人:王振华、李学江律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王振华律师 137xxxxxxxx

申请事项: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程其欣申请##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程其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xx年4月13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程其欣配偶韩东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的申请,犯罪嫌疑人的配偶愿依法为程其欣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1.侦查机关未提供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

本案卷宗中认定嫌疑人程其欣有罪的唯一直接证据是受害人陈述(参见询问受害人辛在军的笔录),另有其子辛有贵、辛有宝的证言。

申请人认为:从证据的角度审视,受害人辛在军陈述属于言词证据,与同为言辞证据的犯罪嫌疑人程其欣供述完全矛盾。程其欣始终陈述肇事司机是韩国人河重源,而自己系坐在副驾驶位上的同乘人,供述前后一致从无反复。侦查机关调查的证人辛有贵、辛有宝均非现 1

场目击人,其关于肇事司机的陈述均系从受害人辛在军处听来的,且二人系辛在军的直系亲属,二者利害关系明显,证言证明力低。而侦查机关调查的田宗旺其人,系与韩国人河重源所办公司有过业务关系的莒县当地企业职员,其对肇事司机系韩国人的信息,来源于事发当日中午程其欣在河重源等众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其询问的答复,该证言证明力明显高于辛有贵、辛有宝证言。由此可见,侦查机关认定程其欣系交通肇事嫌疑人的证据远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和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应重点审查其是否直接感知、证人是否和被害人具有利害关系、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是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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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父亲):许××,男,汉族,19xx年 9月18日出生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19xx年10月 30日出生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被羁押在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被申请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请求贵院对×××##。理由如下:(1)本案中×××系初犯;(2) ×××的家属已经与受害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3)本案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的条件;(4) ×××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采取##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前,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改用##的强制措施。现申请人以及保证人愿意履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保证人义务:(一)监督被申请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二)发现被申请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申请人应当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恳请予以批准为盼!

此 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2月15日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审判(一审、二审)阶段,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是不尽相同的。

一、刑事侦察阶段的律师服务:

1、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4、为犯罪嫌疑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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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xx##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济南市xxxx。执业证号:137xxxx。联系电话:xxx。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xx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作为犯罪嫌疑人xx的辩护人现向贵院提交##申请书,理由如下:

一、对犯罪嫌疑人李xx##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申请人已经两次会见了xx,根据对案情的了解,申请人认为对李xx取保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理由如下:首先,李xx所涉案件性质非社会治安类案件,而且李xx涉案行为性质不属恶劣,涉案情节比较轻微,体现在1、李xx没有向人索贿的恶劣情节;2、部分钱物虽是李xx收取,但她只是碍于情面、迫于无奈才暂时收下,准备择日退还;其次,李xx认罪态度较好,比较积极的配合了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 最后,李xx的丈夫李书章也已经被羁押,对李xx##并不会有妨碍侦查的情形发生。 第二、犯罪嫌疑人李xx身体状况欠佳。李xx患有多发胆囊结石、胃炎、脂肪肝、冠心病、高血压、高血糖等重大疾病。而且其身体上有众多过敏源,并患有皮肤病(过敏性皮炎、湿疹),尤其是在7-8月份,雨季的到来致使空气潮湿易导致皮肤病的复发。犯罪嫌疑人现长期被羁押在看守所,居住环境阴暗潮湿,再加上近期多降水,不仅不利于病情恢复,反而可能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出现生命危险。

第三、对李xx##有利于侦查的顺利进行,节约司法资源。李xx今年55岁,年龄较大,且从今年2月25日以来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至今已五个多月。特定的环境对她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使

她原本就不好的身体雪上加霜,健康状况堪忧。根据会见时李xx的陈述,她视力下降严重,四肢无力,头疼失眠,精神恍惚。这种身体状态也不利于检察机关对她的讯问。相反,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对李xx##,让李xx换一个新环境,恢复相对较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反而有利于她回忆起一些模糊的涉案事实,从而配合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进而能够协助检察机关尽早结案,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贵院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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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 (系犯罪嫌疑人张建东为 关系) 通讯地址:

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申请##

事实与理由:张建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xx年12月17日经郎溪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事后,犯罪嫌疑人张建东及家属就事故赔偿问题与受害人家属积极商讨,并已先行赔付了相关损失;加之犯罪嫌疑人张建东认罪态度较好,且交通肇事案属于过失轻罪,对其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另其愿意提出保证人以作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相关之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为感。

此致

郎溪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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