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续保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思远 职位:董事长
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梅云镇吉荣路久华楼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瑞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启龙 职位:总经理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168号
申请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续冻瑞泰公司天宇雅居小区3-401室(产证号:2005108205);瑞祥苑小区1-201室(产证号2008056245);青年路26号10-4号(产证号0067453);乌鲁木齐市新民路犁铧街151号1-101室(产证号00375341);青年路30号天宇雅居1-7室(产证号2008016856);青年路30号天宇雅居1-8室(产证号2008016858);青年路30号天宇雅居1-9室(产证号2008016860)。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有限公司诉乌鲁木齐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乌鲁木齐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了(2013)新民一终字第40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乌中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发回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现申请人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时提出的财产保全已经到期,为使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故申请人请求贵院续冻被申请人的上述房产。
此 致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 20xx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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