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马某。

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 本案基本情况概况:

申请人及其丈夫孙某与李某之间长期存在煤炭买卖业务往来。申请人系以自己承包的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方便考虑,申请人(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也曾委托李某代为在包头地区办理煤炭的发货、结算等业务。

20xx年起至20xx年9月业务终止,申请人与李某双方往来业务大约在200万元,李某结欠申请人款项。

因往来业务繁多,帐目混乱。20xx年9月30日,李某就双方往来进行对帐。对帐清单中,就双方存在的争议,双方确认为:1、关于03年12月24日至30日中,李某有否从农行包头市昆区支行汇出过15万元给申请人;2、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的17万元,由李某去核查。

20xx年10月2日,双方又在无锡市石塘湾派出所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回包头查昆区农行由20xx年12月份孙(指申请人的丈夫孙某)汇出的15万元的单据,如查出单据是孙汇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孙全部承担,如查不出此款的单据,一切由李某承担损失及此款。双方同时在协议书中又约定“青山农行孙某的款项单据金额为17万元,由李拿出未拿此款证据为依据,如果李拿不出依据,由李承担;如果拿出依据,由孙承担”。

上述协议订立后,李某未提供证据,又不归还争议款项。申请人即于20xx年12月12日,向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xx年7月6日,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05)民二初字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某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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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XXX,男,19xx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XXX,现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XXX人民法院(2012)XX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X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犯罪嫌疑人XX违法摆摊,我为了县城形象和城市环境,全力制止。不想XX胆大包天,在逢场的上午于东升街当众持刀行凶。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罪恶滔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系重伤,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恶极,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被告人XXX残忍地将申请人刺成重伤,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判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被告人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是X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致我失血过多,差点命丧他手,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恶极,罪恶滔天,我认为最多只能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是在被告人所犯之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罚。从轻处罚的基础也是被告人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从轻处罚要比没有该从轻处罚情节判处适当轻一些的刑罚,但是不能把从轻处罚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结合本案案情我认为不应该判处该法定刑内的最低刑,即刑期应该大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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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42岁,无业,住××市××区××路××号××栋××号,联系电话189xxxxxxxx。

被申请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市××路××号,组织机构代码:××××—9。法定代表人××,院长。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敬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促使人民法院撤销(2010)西民一初字第1578号判决书的第二条判决,撤销(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对(2010)西民一初字第1578号判决书的第二条判决维持原判的判决,再审维持南劳仲裁字(2009)1820号仲裁裁决书中的

第二条裁决,即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7754元。

申请理由

一、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只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xx年1月1日实施后,而且被申请人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不是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按照新法优先适用的原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存在依据(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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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最新法律资讯】如何申请检察院抗诉

【最新法律资讯】:如何向申请检察院抗诉

【现状】:

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应当走什么样的救济途径?很多律师首先想到的途径便是向法院提出申诉,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但这种再审的后果如何?如果法院不受理或者通知不予受理再审怎么办呢?当然,除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外,另一条途径则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检察院依照职权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向法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程序。 但是,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实践,当事人如果不服生效判决,向省一级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的,以及对受理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等的情况,最高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会让当事人先向省一级检察院申请抗诉。

【依据】:

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申请抗诉程序】

(一)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二)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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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20xx司考冲刺卷二:法院对检察院抗诉申请的处理

20xx司考冲刺卷二法院对检察院抗诉申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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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冲刺卷二:法院对检察院抗诉申请的处理 2013司考冲刺卷二:法院对检察院抗诉申请的处理。20xx年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法院对检察院抗诉申请的处理的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

2013司考冲刺卷二:刑事拘留的条件

2013司考冲刺卷二:刑事指定辩护

2013司考冲刺卷二:死刑复核程序的结果

2013司考冲刺卷二:行政执行

1、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退回检察院

2、 按照抗诉书记载的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退回检察院

3、 抗诉书没有写明准确被告人地址的,应当要求在7日内补送 法律 教育 网

4、 以新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抗诉的,未附新证据目录、证人名单或者主要证据复印件的,通知7日内补送,逾期不补或者补送后仍不完备的,裁定维持原判

5、 接受抗诉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事实不清的可以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交由下级法院再审

6、 抗诉的案件不必制作再审决定书(其余经申诉或者法院自己提起的都得制作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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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厅:

申请人;杜桂芝、女19xx年11月28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松明街1号门市、

法定监护委托人;杨洪岐、男19xx年2月3日生、电话;131xxxxxxxx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电控设备五厂、法人;曲艳芬、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货厂头道街三号

申 请 事 项

一、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厅做出(2012)民监字54号不予以立案通知提出抗诉,并与以撤消,有新证据符合立案条件。

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79条(一)(二)(六)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再审。根据申请人提供(新)证据链,和被申请人提供(假)证据,都足以推反原审判决。

三、请求对职代会决议和通知与除名通知原件,做纸张墨迹年代技术对比鉴定。只要能做法鉴,就能弄清除名真假是伪造的,职代会决议(除)字是篡改的,都足以推反原审判决。对人民法院不给做法鉴提出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179条之规定符合立案条件。

四、对没有加盖国徽最高人民法院公章,有疑义,不符合规定。

理 由 如 下

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厅做出(2012)民监字第54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条件,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因没有事实上足购证据证明具体不符合再审法条事项,根据申请再审人提供(新)证据,和被申请人提供(假)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法定送达程序违法。从各方面都足以推反原审驳回判决,符合立案再审条件。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厅做出不予以立案通知,做出抗诉书,审查当事人提交法律文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七九条立案再审条件。

(一) 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79条(一)、(二)、(六)条之规定申请提起再审。因原审驳回民事裁定书,无法律依据,有(新)证据,符合立案条件,并已形成有效证据链,足以推翻原审民事驳回裁定事由,事实证明杜桂芝是被放假回家职工,法定送达程序违法,人民法院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程序违法,不按法定相关规定,出具证据清单、案件受理与立案通知等相关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超审限六年,在省法院申请再审八年,说是已确认程序违法,等院长批示指令发回重审,起动再审程序,等了八年,结果等来的是与20xx年4月8日下达的20xx年驳回民事裁定书。毫无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司法解释二和三、举证倒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杜桂芝除名不存在,并且违法。应立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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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X,女, 19xx年11月3日出生,汉族,XX市槐荫区印刷厂下岗职工,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X室。邮寄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X室,联系电话:182xxxxxxxx。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19xx年9月5日出生,汉族,XX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临时工,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X室。邮寄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X室,联系电话:182xxxxxxxx。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省立医院。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秦XX,院长。

抗诉申请人秦X、李X因与被申请人XX省立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XX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向XX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一、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XX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1)槐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XX省XXXX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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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杨乔兰,女,19xx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五榕东路50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妻)。

申请人:高庆荣,男,19xx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兴隆街42-2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父)。

申请人:王碧清,女,19xx年2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古州南路16-1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母)。

申请人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东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提起抗诉。

申请事实与理由:

一、司法机关有不够作为之嫌,导致案件定性有误,从而影响到公诉机关对整个案件的定性

1、公安机关对于案发现场的勘查不及时。首先,案发现场仅距县城约四公里远,110指挥中心接到的报案时间是20xx年2月8日晚约9时许,而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的指令时间是当晚10时03分(见判决书第8页第8行)。根据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四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而本案中,案发地公安局刑侦大队为何在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不及时赶到案发现场进行刑事勘验、检查? 1

至于后来公安机关所拍摄的照片是何时取得却只字未提。很明显,案发现场早已被破坏(指被害人王忠明被砍杀后血流如注,脑浆溢出的现场血迹),这是否可视为公安机关的不够作为?

2、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未尽职尽责。如若不然,为何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时记载“被害人王忠明被10余人持刀严重砍伤”(见判决书第8页第11行),时至一审开庭当日(案发至一审开庭296天),仅有六被告到案?案发当时究竟有多少人参加杀戮?由此可见,至今仍有多名凶犯尚未缉捕归案?为什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中追缉逃犯一个都抓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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