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 导 期 报 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我司辅导期从名录登记日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现向贵局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包括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成立时间、公司性质(内资或外资或保税区企业、生产加工型或贸易型等)、主营业务范围、员工人数或营业规模、经营现状、公司的进出口额、收付资金量、进出口的贸易方式情况(包括是否纯来料加工,要提交相关的加工贸易批准证、是否经营转口贸易,要说明先收后支或先支后收及收支日期间隔有否超90天、是否境外承包工程、是否非保税业务等)、销往地区等以及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的情况。
二、 辅导期情况
辅导期间办理进、出口报关XX笔,成交总价折美元XX,收、付汇资金XX笔,金额折美元XX,其中:
已匹配资金XX笔(指收付汇笔数),金额折美元XX,
差额折美元XX(若有,则解释构成及成因);
未匹配资金XX笔(指收付汇笔数),金额折美元XX,或进、出口报关XX笔,成交总价折美元XX。
三、 贸易信贷情况
主要对未匹配业务中符合贸易信贷报告情况的有否已报告,如果未作报告的要在此说明未报告的原因,并且保证:经过辅导期管理后,我公司的外汇业务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
辅导期企业管理
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和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企业,应实施辅导期管理。
(一)辅导期企业应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说明和《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见附9)报送所在地外汇局。书面说明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贸易信贷情况等。《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应当包括出口/付款与相应收款/进口的逐笔匹配情况、转口贸易收入与相应支出的逐笔匹配情况等。
附9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