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P2P集合理财计划介绍

优选理财计划是P2P推出的,以投资P2P平台现有信贷产品为基础的稳健、安全、流动性好的投资计划。加入理财计划的资金将优先于平台普通用户的资金,根据计划设定的分散投资原则对P2P平台产品进行优先投资。投资标的所产生的收益可以选择自动提取或随每月回款的本金部分用于再投资。理财人加入优选理财计划后,会进入锁定期。锁定期内,投资标的回款本金将继续用于投资直到锁定期结束,充分发挥复利投资的效应。锁定期结束后,理财人可以自由选择退出计划。如果选择退出计划,则理财人在该计划内投资的标将优先进行自动转让。转让所得资金及投资回款所得将不再继续自动投资,理财人可自由支配。如果锁定期结束,理财人选择继续优选计划,则将延续之前的计划操作,同时理财人在之后的时间享有随时选择退出计划的权利。

投资对象特点

投资对象精选P2P平台上的投资产品,如:机构担保标、实地认证标等;理财人的每笔投资都是以等额本息借款的形式在理财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P2P以严谨的态度和严格的审核为理财人的每笔投资提供安全的保障。理财人的所有投资均适用于平台的本金保障计划,并且具有风险低、收益稳定、信息透明度高等特点。

1、投资范围

P2P平台的某一类或多类投标产品,以具体计划内容为准。如:实地认证标。

2、本期开放额度

本期计划可参与的总额度,一旦达到计划总额度,申请期提前结束。

3、每人额度上限

每人加入一个计划的金额上限。

4、加入条件

加入计划的最低金额及条件限制。

5、申请期

申请加入该计划的时间区间(如:2012-1-1 ~ 2012-1-7)。

6、锁定期

申请期结束后,则理财计划进入锁定期。锁定期内加入计划的本金不得退出计划,计划内投标的本金回款会用于继续投标;收益(利息及罚息)回款可提取至指定账户或用于再投资。

7、开放期

锁定期结束后即为开放期,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可以选择是否继续计划。

…… …… 余下全文

篇二 :P2P集合理财计划介绍(第四市场)

优选理财计划是P2P推出的,以投资P2P平台现有信贷产品为基础的稳健、安全、流动性好的投资计划。加入理财计划的资金将优先于平台普通用户的资金,根据计划设定的分散投资原则对P2P平台产品进行优先投资。投资标的所产生的收益可以选择自动提取或随每月回款的本金部分用于再投资。理财人加入优选理财计划后,会进入锁定期。锁定期内,投资标的回款本金将继续用于投资直到锁定期结束,充分发挥复利投资的效应。锁定期结束后,理财人可以自由选择退出计划。如果选择退出计划,则理财人在该计划内投资的标将优先进行自动转让。转让所得资金及投资回款所得将不再继续自动投资,理财人可自由支配。如果锁定期结束,理财人选择继续优选计划,则将延续之前的计划操作,同时理财人在之后的时间享有随时选择退出计划的权利,P2p优秀平台第四市场为您介绍。

投资对象特点

投资对象精选P2P平台上的投资产品,如:机构担保标、实地认证标等;理财人的每笔投资都是以等额本息借款的形式在理财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P2P以严谨的态度和严格的审核为理财人的每笔投资提供安全的保障。理财人的所有投资均适用于平台的本金保障计划,并且具有风险低、收益稳定、信息透明度高等特点。

1、投资范围

P2P平台的某一类或多类投标产品,以具体计划内容为准。如:实地认证标。

2、本期开放额度

本期计划可参与的总额度,一旦达到计划总额度,申请期提前结束。

3、每人额度上限

每人加入一个计划的金额上限。

4、加入条件

加入计划的最低金额及条件限制。

5、申请期

申请加入该计划的时间区间(如:2012-1-1 ~ 2012-1-7)。

6、锁定期

申请期结束后,则理财计划进入锁定期。锁定期内加入计划的本金不得退出计划,计划内投标的本金回款会用于继续投标;收益(利息及罚息)回款可提取至指定账户或用于再投资。

7、开放期

锁定期结束后即为开放期,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可以选择是否继续计划。

…… …… 余下全文

篇三 :阳光私募与集合理财计划

阳光私募基金与券商集合理财计划

一. 基本概念

1.什么是阳光私募基金

阳光私募基金,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

这种全新的业务模式是让信托公司充当私募基金的发行方,银行作为资金保管方,而私募基金公司受聘于信托公司,负责管理募集的资金。这种“信托公司+保管银行+私募公司”的模式创新在适应政策的要求下,使得私募基金公司可以用“投资顾问”的身份,正大光明地从事进入基金管理领域,一举改变了此前私募十多年徘徊在地下的境遇。

2. 什么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由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由证券公司集中社会零散资金,安排专业投资专家进行集中投资运作的一种理财方式。其管理形式类似于基金,但性质属于私募。

二. 阳光私募基金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

1. 监管单位、监管力度不同

阳光私募基金的监管单位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而券商的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监管单位为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阳光私募,是借助信托通道审批,经过向银监会报备,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的二级市场证券基金。然而,以目前规定,阳光私募的发行模式和运作模式均遵从《信托法》,属银监会的监管范畴,其投资范围和主体活动却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畴,且当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私募证券基金的行为。这也导致了阳光私募在现实操作上的监管不利,管理不规范、混乱;相比之下,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却在中国证监会的严密监管下操作。

2. 参与人不同

阳光私募的受托机构为信托公司,设投资顾问。其中投资顾问必须符合实收资本金不低 于1000万元,以及其他人员团队及风险控制体系等方面的条件,但并未规定投资顾问公司是否需要具备证券从业资质。

…… …… 余下全文

篇四 :集合理财计划营销方案

**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营销方案

一、营销组织架构

为确保本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顺利发行,本公司内部特成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工作小组”,其中营销策划组、销售管理组、客户服务组(参见图7-1)具体负责本次计划的营销组织工作。

图7-1 计划的营销组织架构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工作小组

销售管理组

客户服务组

营销策划组

二、代销活动组织安排

(一)组织安排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期间,对于代销活动的组织安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定了以下基本思路:通过与代销机构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充分调动代销机构的积极性,在为代销机构提供人员培训、市场推广、业务指导、客户服务等全方位支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代销机构现有的资源优势。将本公司代销业务管理体系与代销机构业务营销管理体系有机结合,形成一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营销体系。

在本次计划的代销组织安排中,营销策划组负责整个代销活动的组织策划,与代销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宣传定位、推广方式、宣传推广实施方案等,共同组织系列宣传材料,联合开展投资者辅导工作。

销售管理组负责代销机构的市场调研,组织实施业务培训、业务指导与业务考评工作,及时准确地传达相关信息。在发行过程中与代销机构管理部门一起巡视各代销网点,督促销售活动的开展,就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客户服务组负责为代销机构的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的客户服务,收集客户的反馈信息,跟踪市场反应情况,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情况。

(二)协议签订

为规范代销机构的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代销机构签订了《**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销协议”),明确了本公司与代销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代销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公司还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在具体业务活动开展过程中,本公司将与代销机构密切合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做好风险防范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工作。

…… …… 余下全文

篇五 :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一周回顾(数据日期20xx0416)

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一周回顾

数据截止:2012.04.16

目 录

一、行情、业绩综述 ............................................................................................................................................................... 1

二、集合计划净值增长率对比 ............................................................................................................................................... 2

三、FOF集合计划增长率排名变化 ....................................................................................................................................... 9

四、近期发行集合计划状况 ................................................................................................................................................... 9

五、集合计划热销产品(12只) ........................................................................................................................................ 10

…… …… 余下全文

篇六 :第三讲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概念与投资原理

上海证券报股民学校网上专题报告会3月专场

当前证券市场投资新品种介绍

第三讲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概念与投资原理

所谓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通俗讲就是券商接受客户委托,并将客户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一种理财服务。券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由来已久,但随着市场的发展,也暴露出不少缺陷和问题。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20xx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具体规定。20xx年10月,又出台了《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新阶段。

一、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

首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根据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加以推动的一种新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形式。在试点阶段,中国证监会将严格限定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的范围,仅允许已通过评审、成为可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实行办理此项业务,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开此项业务。

从相关条文看,监管部门对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控制度、推广安排、投资风险承担、登记托管结算、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如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也借鉴了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些做法,来增强其安全性、流动性和透明度。如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应当选择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对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借鉴封闭式基金的形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事先都有存续期(成立并存续的期间)的规定,如光大阳光的存续期是10年,广发2号的存续期是2年;开放日中,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及退出等业务申请,随时参与或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告,包括每个工作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参与价与退出价公告、资产托管公告、年度审计报告等定期公告;重大事项等临时公告。

…… …… 余下全文

篇七 :集合理财合同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第一条 证券公司(以下称管理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并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至少应当包括: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条 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当包括:

(一)名称与类型;

(二)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三)存续期限;

(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

(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六)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第四条 合同应载明在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 合同约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对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

(二)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

1

(三)保证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出。

第六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需就集合计划托管事宜,签订托管协议。

…… …… 余下全文

篇八 :集合投资计划的解构与规范

集合投资计划的解构与规范

——以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为参照

陈 洁

? 2012-10-31 19:33:10 来源:《法学》20xx年第10期

【内容摘要】为适应全球金融商品和投资服务不断创新发展的现实环境,近年来,诸多国家的金融法制出现了从纵向金融行业规制向横向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其中,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在“有价证券”的范围中导入“集合投资计划”概念以规制各类投资基金的情形颇受关注。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之际,从全面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日本对集合投资计划从组成到运营进行横向覆盖的制度规范经验堪值借鉴。

【关键词】集合投资计划 投资基金 法律关系 法律规制

为适应全球金融商品和投资服务不断创新发展的现实环境,近年来,诸多国家的金融法制出现了从纵向金融行业规制向横向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其中,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在“有价证券”的范围中导入“集合投资计划” 概念以规制各类投资基金的情形颇受关注。 究其原因,在日益复杂多样的金融投资商品面前,集合投资计划这个概念“最大限度地把原来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依据合伙合同、信托合同进行投资的各类金融商品和投资服务都作为了规制对象,扩大了证券的概念和范围。” 作为金融领域主流的“市场型间接金融” 的主角,集合投资计划的不断创新与规模扩张,给传统的资本市场法律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由于集合投资计划一般是销售给普通投资者的,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出发,对集合投资计划的组成与运营进行横向覆盖的制度建设和法制完善渐成共识。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值修订之际,如何积极借鉴域外集合投资计划的

规制经验,对各类形式的基金加以合理有效的规制,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业界责无旁贷。

一、集合投资计划内涵之界定

(一)基本内涵

作为一种广为流行的投资工具,集合投资计划是指集合众多小额投资者提供的资金,委托专业的投资机构代为管理与运作,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其他事业,由投资者按受益凭证共同分享利润或分担损失的一种投资方式。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