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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开辟融资新途径
高收益是资管计划的“通行证”,高风险或将成为它的“墓志铭”
2013-11-04
☉商报记者 黄泽敏
正在建设中的我市乐清的一个地产项目“雁荡小镇”,日前与国内的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推出了“天弘—雁荡小镇资管计划”。该计划目前正在市场上募集,如顺利完成募集工作,则可以为“雁荡小镇”融资7000万元,用于“雁荡小镇”二期项目的建设。
资管计划是“资产管理计划”的简称,它正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新的模式。相比于利用信托计划进行融资,资管计划更方便与快捷,门槛也更低。当然,作为一种理财产品,它的高风险,也应该引起投资者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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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
成地产项目的融资敲门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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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益是
资管计划的“通行证”
资管计划的密集发行,得益于券商创新业务的大力开展,以及国内资产管理公司的日益增多。据悉,目前国内大部分券商都在开展资管业务,而大量的投资公司纷纷加入其中,则助推这个市场得以迅速发展。
不过真正让资管计划大行其道,且能为投资者接受的,则依赖于它的高收益。 以“天弘—雁荡小镇资管计划”为例,该计划的投资起点是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年化收益率是11%,超过500万元的收益率为11.5%。
目前正通过齐鲁证券等证券公司募集的中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年化收益率为10%。通过中信证券等渠道募集的长春城开两纵项目一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化收益率超过9%……
现在,你到一个投资公司寻找收益率高的理财产品,他们给你推荐的产品很可能就是资管计划。它已经取代信托产品,成为高收益的代表。数据显示,今年第三季度,信托产品的平均收益率跌破了9%。而目前资管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普遍超过9%。
业内人士称,资管计划能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益,是因为它少了不少中间环节。同样一个融资项目,如果走信托通道,它需要给信托公司2%,甚至更高的费用,另外还要给代理销售的机构1%,甚至更高的费用。一般而言,信托产品最终募集到的资金,至少有5%要用在中间环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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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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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华富利得资管-镇江城投新区安置房项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华富利得资管-镇江城投新区安置房项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本资料:
资管规模:1亿元
保 管 行:宁波银行
资管期限:12个月
起点金额:100万
资管类型:政信类
风险评级:AA
收益分配:半年付息
预期年收益率:
100万元≤单笔认购金额 10%
资金用途:
受让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新区城投”)代建“镇江新区科创园二期项目”而合法拥有的对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2亿元应收账款债权,资金用于位于镇江新区的中瑞(镇江)生态产业新区大路安置房一期项目建设以及补充其流动资金。
还款来源:
第一还款来源: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对2亿元应收账款的回款。
风险控制:
连带担保
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镇江经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产品说明:
1.借款人 镇江新区城投 简介
公司成立于20xx年3月,注册资本106857.25万元,是 镇江经开 全资子公司,是镇江新区经济建设开发区开发建设的投融资主体,主要承担新区内一级土地开发业务和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的代建任务。
截至20xx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49.66亿元,净资产107.31亿元,资产负债率57.02%;20xx年1-12月,公司主营收入15.94亿元,净利润3.03亿元。
公司于20xx年1月发行了7年期7.5亿元企业债(简称“14镇江新城债01”,代码:1480017),票面利率8.99%。
公司于20xx年2月发行了7年期7.5亿元企业债(简称“14镇江新城债02”,代码:1480070),票面利率8.35%,20xx年6月,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债券主体评级为AA。
2.担保人 镇江经开 简介
公司成立于20xx年8月,注册资本35亿元,唯一股东是镇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体,是A股深圳中小板上市公司 大港股份(股票代码:002077.SZ)最终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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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券商资管计划比较
券商产品比较-集合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012-12-19 16:11:58)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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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条法学习
券商理财产品分类比较
券商理财产品为证券公司集合投资者资产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升值类产品,除具备“利 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般性特点外,还具备极端市场空仓操作,投资范围广、资产配置灵活、风险管理严格等特点,目前市场上券商产品繁多,运作多样,为了解产品属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在此对券商理财产品的分类、特点、运作流程程略加比较分析。
一、券商理财产品比较简表
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示例】
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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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第三讲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概念与投资原理
上海证券报股民学校网上专题报告会3月专场
当前证券市场投资新品种介绍
第三讲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概念与投资原理
所谓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通俗讲就是券商接受客户委托,并将客户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一种理财服务。券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由来已久,但随着市场的发展,也暴露出不少缺陷和问题。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20xx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具体规定。20xx年10月,又出台了《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新阶段。
一、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
首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根据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加以推动的一种新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形式。在试点阶段,中国证监会将严格限定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的范围,仅允许已通过评审、成为可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实行办理此项业务,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开此项业务。
从相关条文看,监管部门对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控制度、推广安排、投资风险承担、登记托管结算、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如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也借鉴了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些做法,来增强其安全性、流动性和透明度。如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应当选择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对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借鉴封闭式基金的形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事先都有存续期(成立并存续的期间)的规定,如光大阳光的存续期是10年,广发2号的存续期是2年;开放日中,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及退出等业务申请,随时参与或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告,包括每个工作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参与价与退出价公告、资产托管公告、年度审计报告等定期公告;重大事项等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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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同信证券-同心安顺城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同信证券-同心安顺城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本资料:
资管规模:2亿元
资管期限:24个月
起点金额:100万
资管类型:政信类
风险评级:AA
收益分配:半年付息
预期年收益率:
100万元≤单笔认购金额<300万元 10%
300万元≤单笔认购金额 10.5%
资金用途:
投资于《外贸信托-安顺城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投向:用于受让安顺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城投”)因代建“安顺市二环路项目第一期路基工程”而对贵州省安顺市政府的3.5亿元应收账款债权;资金用于贵安市贵安大道(贵阳至安顺市快速路)安顺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
还款来源:
第一还款来源:安顺市政府 的3.5亿元应收账款债权回购款。
风险控制:
1.土地抵押
安顺城投 将其持有的土地及地面部分建筑物(具体如下图)抵押给外贸信托;抵押物估值为40464.14万元,以本次募集2亿元计算,抵押率为49.43%。(折合6866.46元/平米)
来源:耶鲁财富.cn
据耶鲁财富研究员调查得知,截止20xx年4月18日,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建博国际广场”商铺均价为4300元/平米。
2.连带担保
安顺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国资”)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产品说明:
1.借款人 安顺城投 简介
公司成立于20xx年,注册资本2.25亿元,系国有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目前公司在建的项目有市委党校新校区项目、武当路二期项目、二环路项目等项目,预计20xx年的投资总额将达到17.84亿,20xx年将达到17.44亿元。
截止20xx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118.48亿元(其中流动资产115.38亿元),净资产50.62亿元,资产负债率45.96%;20xx年1-12月,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677万元,净利润3.33亿元;2011-20xx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分别为3768万元、-59200万元、3721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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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范本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二O 年 月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合同当事人... 2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3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7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1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2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2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2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4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4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15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15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16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7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17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7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21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23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24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25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6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1
二十四、风险揭示... 33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6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36
二十七、或有事件... 37
一、前言
为规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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